審理法院:嘉善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421刑初39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13
審理經(jīng)過
嘉善縣人民檢察院以善檢二部刑訴(2020)7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某1、湯某2、方某某3、方某某4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0年8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嘉善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孫莉莉、檢察官助理曹曉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柳某某1、湯某2、方某某3、方某某4及相應(yīng)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9年9月以來,被告人柳某某1、湯某2、方某某3、方某某4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上家“湯鎮(zhèn)森”等人的安排下,明知“星際工作室”是賭博網(wǎng)站的情況下,仍在該工作室擔(dān)任客服,負責(zé)幫助參賭玩家上下分等工作。該賭博網(wǎng)站以一元錢對應(yīng)賭博網(wǎng)站上一個積分的充值方式接受參賭人員充值投注。期間,柳某某1參與時段為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17日;湯某2參與時段為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17日;方某某3參與時段為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6月17日;方某某4參與時段為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17日。
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間,該賭博網(wǎng)站共計收取賭資680萬余元,非法獲利170萬余元。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間,被告人柳某某1、湯某2、方某某3、方某某4參與期間收取賭資分別共計127萬余元、110萬余元、141萬余元、55萬余元。
另查明,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柳某某1、湯某2、方某某3、方某某4分別退出違法所得12000元、12000元、10500元、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柳某某1、湯某2、方某某3、方某某4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倪某、張某等人的證言,搜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某1、湯某2、方某某3、方某某4伙同他人利用網(wǎng)站開設(shè)賭場,參與期間收取賭資分別共計127萬余元、110萬余元、141萬余元、55萬余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四被告人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四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四被告人主動退出非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和四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適用緩刑。二被告人回到社區(qū)后,應(yīng)當(dāng)接受社區(qū)矯正,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為了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柳某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6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湯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6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方某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15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方某某4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的手機,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再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