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普寧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5281刑初40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5-29
審理經(jīng)過
普寧市人民檢察院以普檢一部刑訴〔2020〕3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饒某某1、饒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同年5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普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少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饒某某1及其辯護人王曉芬,被告人饒某某2及其辯護人林秀梅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普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20年1月12日開始,被告人饒某某1在普寧市********向饒楚成借用的老厝內(nèi)開設“麻將”賭場,以賭“麻將”的形式吸引周圍群眾參與賭博,從中抽取手續(xù)費(俗稱“抽水”)人民幣約5000元。
二、2020年1月26日晚上,被告人饒某某2在普寧市********上述饒楚成的老厝內(nèi)開設“魚蝦蟹”賭場,以“魚蝦蟹”的形式吸引周圍群眾參與賭博,后被告人饒某某1從中“抽水”人民幣180元。
三、2020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饒某某2、饒某某1合伙在普寧市********上述饒楚成的老厝內(nèi)開設“魚蝦蟹”賭場,以賭“魚蝦蟹”的形式吸引周圍群眾參與賭博,其中饒某某1負責搖骰子,饒某某2負責“賠食”。
四、2020年1月30日晚上,被告人饒某某1在普寧市********上述饒楚成的老厝內(nèi)開設“魚蝦蟹”賭場,以賭“魚蝦蟹”的形式吸引周圍群眾參與賭博。
五、2020年1月31日晚上,被告人饒某某2、饒某某1合伙在普寧市********上述饒楚成的老厝內(nèi)開設“魚蝦蟹”賭場,以賭“魚蝦蟹”的形式吸引周圍群眾參與賭博,其中饒某某1負責搖骰子,饒某某2負責“賠食”。至當天22時許被普寧市公安局下架山派出所查獲,被告人饒某某2、饒某某1及參賭人員饒廷波、饒東升、饒輝強、饒偉鴻、饒少坤、饒桂生、饒偉森、饒俊鑫、饒偉群、饒惜南、饒東青(均行政處罰)被現(xiàn)場抓獲。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饒某某2、饒某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現(xiàn)場相片、涉案贓物相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被告人供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破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饒某某1、饒某某2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提供場所、賭具及設定賭博方式,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饒某某2、饒某某1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饒某某1、饒某某2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饒某某1、饒某某2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饒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饒某某1法律意識薄弱,有悔罪表現(xiàn),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不符合本案事實,不予采納。被告人饒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饒某某2無前科、是初犯、且認罪態(tài)度好,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不符合本案事實,不予采納。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饒某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饒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饒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饒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郭樹雄
人民陪審員方壯奕
人民陪審員陳朝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桂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