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樂清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382刑初18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3-10
審理經(jīng)過
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以樂檢四部刑訴(2020)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樂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財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8年4月25日左右開始,管光建、萬某(已判刑)在樂清市山上開設(shè)賭“牌九”的賭場,從中抽取頭薪,并雇傭王某(已判刑)幫賭場放哨,雇傭林某、張某2(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金某某幫賭場開車接送賭博人員。金某某自2018年4月30日開始至2018年5月3日幫賭場接送賭博人員,獲得報酬600元。其間,賭場抽取頭薪款人民幣1.6萬余元。案發(fā)后,金某某已退贓人民幣600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金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刑事判決書、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戶籍證明、證人管某1、趙某、張某1的證言、抓獲經(jīng)過、同案犯管某2、萬某、林某、張某2、王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已退贓,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判處被告人金某某八個月以上一年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yīng)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的監(jiān)督管理。)
二、追繳被告人金某某違法所得共計600元(已暫存于本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曉嬌
人民陪審員楊榮文
人民陪審員李順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錢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