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長汀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閩0821刑初6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3-26
審理經(jīng)過
被告人胡某某被控開設(shè)賭場罪一案,長汀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以汀檢一部刑訴【2020】52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汀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晏興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長汀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至12月間,被告人胡某某陸續(xù)向鐘某(另案處理)、“小段”(身份待查)收取“六合彩”賭博投注,隨后轉(zhuǎn)投給任某從中抽水。至案發(fā)時,被告人胡某某共收取鐘某、“小段”的“六合彩”賭博投注款共計人民幣80480元,并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長汀縣汀州鎮(zhèn)家中被長汀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收受他人“六合彩”賭博投注款合計80480元,其行為應(yīng)當(dāng)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如被告人胡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主動預(yù)繳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胡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在值班律師張婧的見證下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另外,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屬已代被告人胡某某退出了非法所得二千元,并預(yù)繳了罰金一萬五千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應(yīng)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胡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三部、計算器二臺,予以沒收。本案生效后,由暫扣機關(guān)長汀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蘭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議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