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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3刑初164號開設(shè)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2-24   閱讀:

審理法院:澧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湘0723刑初16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3-06

審理經(jīng)過

澧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澧檢刑訴(2019)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并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桂娟、朱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2019年11月12日,澧縣人民檢察院以補充偵查為由,向本院申請延期審理一個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2019年12月12日,澧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恢復(fù)審理,本院于同日決定恢復(fù)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單獨或伙同陳某1(已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已判刑)、梁某(在逃),以營利為目的,在澧縣大富豪茶樓、瀟湘茶樓、宜萬老家、吳小華家、胡某2家、中武亙山等地開設(shè)賭場11次,用撲克“搬點點”等方式賭博,抽頭漁利。

其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澧縣大富豪茶樓開設(shè)賭場,邀約喬某、陳某2、胡某2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賭博方式進行賭博并抽頭漁利。

2、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澧縣瀟湘茶樓開設(shè)賭場,邀約喬某、汪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賭博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

3、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澧縣宜萬開設(shè)賭場,邀約喬某、陳某2、皮某1、倪某、皮某2、汪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賭博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澧縣新天地小區(qū)曾某家里開設(shè)賭場,邀約廖某、汪某、倪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賭博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

5-6、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兩次在澧縣汽車東站吳小華家開設(shè)賭場,邀約喬某、陳某2、皮某1、倪某、寧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賭博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

7-8、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兩次在澧縣中武亙山村徐箭岳母家開設(shè)賭場,邀約喬某、陳某2、皮某1、倪某、皮某2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賭博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其中一次,陳某1安排孫某(已判刑)為賭場內(nèi)提供賭資。

9、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陳某1在澧縣銀谷國際李勇家開設(shè)賭場,由陳某1提供賭資、被告人李某某邀約喬某、陳某2、皮某1、倪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

10、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梁某(在逃)在澧縣新河社區(qū)胡某2家開設(shè)賭場,邀約陳某2、廖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

11、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澧縣大富豪茶樓301包房開設(shè)賭場,邀約陳某2、皮某1、胡某2、汪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

針對以上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且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陳某1犯罪集團中系陳某1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被告人李某某在與陳某1的共同賭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該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在與他人的普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亦系主犯。公訴機關(guān)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款之規(guī)定予以判決。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認罪認罰。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當庭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5年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單獨或伙同陳某1(已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已判刑)、梁某(在逃),以營利為目的,在澧縣大富豪茶樓、瀟湘茶樓、宜萬老家、吳小華家、胡某2家、中午亙山等地開設(shè)賭場11次,用撲克“搬點點”等方式賭博,抽頭漁利3萬余元。

其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澧縣大富豪茶樓開設(shè)賭場,邀約喬某、陳某2、胡某2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賭博方式進行賭博并抽頭漁利人民幣1000余元。

2、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澧縣瀟湘茶樓開設(shè)賭場,邀約喬某、汪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賭博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人民幣1000余元。

3、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澧縣宜萬開設(shè)賭場,邀約喬某、陳某2、皮某1、倪某、皮某2、汪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賭博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人民幣9000余元。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澧縣新天地小區(qū)曾某家里開設(shè)賭場,邀約廖某、汪某、倪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賭博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人民幣1000余元。

5-6、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兩次在澧縣汽車東站吳小華家開設(shè)賭場,邀約喬某、陳某2、皮某1、倪某、寧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賭博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人民幣2000余元。

7-8、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兩次在澧縣中武亙山村徐箭岳母家開設(shè)賭場,邀約喬某、陳某2、皮某1、倪某、皮某2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賭博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其中一次,陳某1安排孫某(已判刑)為賭場內(nèi)提供賭資,抽頭漁利人民幣10000余元。

9、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陳某1在澧縣銀谷國際李勇家開設(shè)賭場,由陳某1提供賭資、被告人李某某邀約喬某、陳某2、皮某1、倪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人民幣1000余元。

10、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梁某(在逃)在澧縣新河社區(qū)胡某2家開設(shè)賭場,邀約陳某2、廖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人民幣1000余元。

11、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澧縣大富豪茶樓301包房開設(shè)賭場,邀約陳某2、皮某1、胡某2、汪某等人用撲克“搬點點”的方式賭博并抽頭漁利800余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立案決定書、案件揭發(fā)及抓獲經(jīng)過,證明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被網(wǎng)上追逃,2019年3月25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3月27日被采取刑事拘留,李某某子在公安機關(guān)的訊問中供述了開設(shè)賭場的犯罪事實。

2、證人廖某的陳述、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給廖某打電話說在吳小華的場子里面,廖某一個人開車到了吳小華的家里,看到陳某2、梁先志、吳小華、喬某在用撲克牌“搬點點”,廖某后來就離開了,他們賭場滿檔抽水10%,這次賭場的老板是陳某1、陳某2、李某某。廖某到吳小華家里去過兩次參與賭博,李某某、陳某1、陳某2他們在吳小華家里開過幾場組織人員賭博,廖某去的兩次都是李某某帶過去的,皮某1也參與了在吳小華家里的賭博。

2017年3月份,陳某1、陳某2在李勇家里開賭場,廖某和皮某1過去后,看到坐方的有陳某2、喬某、其他一些搭蝦的人,陳某1自己在賭場抽了一會兒水錢,廖某走的時候水錢有約一萬多元。

2017年4月份,廖某到皮某2家里(百合園30棟201室)看見陳某2、皮某2、李某1、喬某、鐘炎他們在用撲克牌“搬點點”,廖某輸了幾千塊錢就走了,當天抽水的是陳某2、皮某2、跟著皮某2的一個伢,老板就是他們兩人(皮某2和陳某2),廖某走的時候他們已經(jīng)抽水一萬塊錢的樣子。

2017年年前,廖某到陳某2家里參與賭博,當時“大學生”、李勇、梁某、皮某2、陳某2他們用撲克牌“搬點點”,陳某2自己抽水錢,“滿檔”、“通殺”抽10%,廖某在旁邊搭蝦,不到兩個小時贏了一萬塊錢就走了,后來他們怎么散場的廖某并不清楚。廖某辨認出賭場的老板陳某2、陳某1。廖某辨認出賭場的老板陳某2、陳某1。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7年4月份的樣子,李某1在百合園小區(qū)30棟201室賭博過一次,用撲克牌“搬點點”,當時是皮某2喊他過去的,在場的有陳某2、“大學生”、齊四爺(齊潤武)、一些社會上的人,抽水10%,散場時看到了皮某2、陳某2在客廳后面清點水子錢,賭場也是皮某2和陳某2開的。

4、證人皮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6、7月份,李某某在奧維迪的二樓開設(shè)賭場,賭博的方式是用撲克牌“搬點點”,抽水按照“滿檔”“通殺”10%抽水,這段時間賭場的老板以李某某為主,有時候陳章炎也提供資金,皮某1在這個場子里面玩了二十次的樣子,每場可以抽水二萬到三萬。

后來李某某又到大富豪、皮某2租的地方、戈登、奧維迪、宜萬、中武鄉(xiāng)下開賭場。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中武亙山徐箭岳母家里開賭場,賭博的方式和抽水的方式都按照原來的規(guī)矩,吳勇在賭場里面放高利貸;李某某和馬先華、“唐毛”合伙在皮某2的租房里面、大富豪茶樓、馬先華家里、曾某家里、湘北家裝的二樓都開過賭場。2016年11月份,李某某在大富豪茶樓開賭場,參賭人員有胡某2、皮某2、陳某2、梁某等人,后來澧西派出所將參賭人員查獲,澧西派出所將他們查獲的時候現(xiàn)場收繳賭資4萬多元,后來陳某1又交了5萬元罰款,派出所才將參賭人員放了。

2016年的年底,李某某在宜萬老家開賭場,參賭人員有皮某1、倪某、陳某2、喬某,中途他們換過地方,這次抽水有五到六萬,散場后李某某還買了兩頭豬殺了豬肉分給賭博的人。

李某某和陳章炎在奧維迪的二樓合伙開賭場;2016年年底,李某某和皮某2合伙在中午亙山徐箭岳母家里開賭場,皮某1在這個賭場里面玩了接近兩個小時就走了,后來聽說皮某2分了一萬一千元的水錢;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和陳某1合伙在李勇家里開賭場,這場抽水錢有六萬元,李某某和陳某2在李勇用家里開賭場還有三、四場。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陳某2合伙在吳小華的家里開賭場,用撲克牌“搬點點”賭博,當天林峰(“的士”)輸錢了是陳某1借給他的,林峰用自己的車作抵押,當天抽水有七萬到八萬。

2016年李某某在胡某2的家里開賭場,皮某1去玩過三次,每場李某某可以抽水二萬到三萬。

3、證人喬某的證言,喬某陳述,2015年5月份的樣子,李某某分別在兄弟茶樓的附近一個賓館(大富豪茶樓)、瀟湘茶樓里面開賭場,賭博的方式是以撲克牌“搬點點”比大小,兩次李某某抽水分別至少有四萬元到二萬元。

2015年的年底,李某某在宜萬他老家那里開設(shè)賭場,賭博的方式和抽水的方式都是老規(guī)矩,這次開設(shè)賭場的老板估計是李某某和梁某,李某某應(yīng)該抽水錢六萬多元。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馬金華、“唐毛”三人合伙在湘北家裝租一個房子開賭場,賭博的方式有“斗牛”、“飛三皮”、“炸金花”,喬某參與了一次“斗?!?、一次“飛三皮”。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曾某家里開設(shè)賭場,喬某去過兩次,李某某每場可以抽水四萬到五萬元。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徐箭岳母家里開設(shè)賭場,喬某去過兩次,喬某去的第一場是李某某、陳某1兩人合伙開的賭場,李某某抽水錢有四萬到五萬的樣子,第二次賭場的老板是倪某,是否有合伙人他不清楚,參賭人員有李某某、汪小民、皮某1等人,抽水錢有四到五萬。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汽車東站吳小華家里開設(shè)賭場,喬某去過兩次,第一次李某某抽水有四、五萬元,第二次“的士”在他的場子里面輸了八、九萬,李某某還給陳某1打電話叫他給“的士”借錢。

6、證人倪某(同案犯)的證言,證明倪某第一次到李某某的賭場里面玩是在大富豪茶樓,當時參賭人員有陳某2、胡某2及幾個倪某不認識的人,李某某抽水錢有七千到八千元;第二次是在宜萬,一開始他們在李某某的一個同學家里,后來又到一個農(nóng)家樂那里,這次李某某抽水錢至少有四萬元,李某某還用水錢買了豬殺送給參賭人員;2016年下半年或2017年上半年,李某某給倪某打電話在財富廣場后面開賭場,具體李某某抽水多少他不清楚;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澧縣東站吳小華的家里開賭場,寧某在上半場輸了錢找陳某1借的錢,寧某將自己的奧迪車作抵押,倪某離開的時候李某某已經(jīng)抽水二萬多了,最后抽水多少錢他不清楚;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中武亙山徐箭岳母家里開賭場,倪某去過一次,倪某陳述李某某在這里不止開一次賭場,倪某在旁邊撘蝦,后來就離開了;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銀谷國際李勇家里開設(shè)賭場,這次賭場的老板是李某某和陳某1,倪某在賭場里面輸了五千元,李某某后來給了倪某500元作為出場費;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新天地開賭場,倪某去過一次;2017年3月份,李某某、馬金華(“馬馬”)、“唐毛”在湘北家裝的二樓開賭場,賭博的形式有“斗?!薄ⅰ胺ぁ?、“炸金花”,倪某去過兩、三次,一天抽水有三、四千。

7、證人郭某的證言,證明陳某1開設(shè)賭場的合伙人有陳某2、李某某等,有時候陳某1會要景某、孫某、周思維出資入股。

2016年下半年,陳某1、陳某2、李某某在汽車東站對面吳小華的家里開設(shè)賭場,景某在賭場發(fā)煙發(fā)水,孫某、周思維在賭場里面坐,陳某1、陳某2、李某某都在賭場里面,后來郭某就離開了。

2017年3月份的樣子,郭某給孫某打電話聽說孫某在豪盛的房間里面,郭某和李某2趕到豪盛,房間里面有孫某、周思維、汪朝滿三人,孫某說陳某1打電話讓他湊三萬塊錢到中武,郭某才清楚他們在中武開設(shè)賭場,錢應(yīng)該是孫某和周思維兩個人出的,他們兩人湊齊錢以后就到中武去了,郭某也就離開了。

2017年3月份,孫某給郭某打電話說陳某1在吉立淺水灣開賭場,郭某和李某2到了淺水灣看到有人在用撲克牌“搬點點”,陳某1、陳某2都在賭場里,參賭人員有廖某(蛇哥),陳某1安排孫某抽水,“殺通”、“滿檔”抽水10%。

8、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2016年下半年,“唐三吧”把李某2和郭某帶到汽車東站附近一個私人房屋里面,李某2看到有人在里面“搬點點”賭博,陳某1、景某、孫某在賭場里面,他們抽水10%。

2017年3月份,孫某給郭某和李某2打電話讓他們?nèi)\水灣,陳某1、陳某2在賭場里面,房間里面還有皮某1、倪某、幾個不認識的人,過了一會兒郭某和李某2就離開了。

2017年3月份,郭某與孫某聯(lián)系,李某2與郭某到豪盛孫某的房間里面去了,當時房間里面還有周思維、汪朝滿,過了一會兒孫某、周思維、汪朝滿要出門有事,郭某和李某2就離開了。

2016年9月份,郭某接到孫某的電話,李某2和郭某就到澧州賓館一個包房里面,房間里面還有孫某、陳某1、陳某2、倪某、周春仿,到了以后他才知道是陳某1找倪某逼賬,郭某和李某2坐了半個小時看沒什么事就離開了。

9、證人梁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某一天,陳某2給梁某打電話讓他去陳某2家里賭博,這次開設(shè)賭場的老板是陳某2和另外一個人,他玩到十二點左右就沒有玩了,當時應(yīng)該抽水幾千元的樣子。

2017年的某天,皮黑皮給他打電話說到百合園賭博,參賭人員有李某1、胡小華、喬峰、皮黑皮(皮某2)、另外幾個搭腳,他在賭場里面玩到凌晨兩點鐘,走的時候抽水有幾千元,后來他們賭博到第二天八點鐘的樣子。

10、證人胡某1的證言,證明2017年4、5月份的樣子,胡某1打李某某的電話知道李某某他們在幸福灣茶樓旁邊的一個私人房間里面賭博,胡某1到后看到已經(jīng)有人在那里賭博,“滿檔”、“殺通”之后抽水10%,賭場的老板是誰他不清楚。

11、證人陳某1(同案犯)的證言,證明陳某1說自己沒有和李某某開設(shè)賭場,但是李某某開設(shè)賭場有五次。

2017年上半年,李某某在徐箭家里開設(shè)賭場兩次,陳某1給李某某借了五萬塊錢,陳某1找羅鋒借的錢,一個星期內(nèi)還。

2017年上半年,李某某在兄弟茶樓開設(shè)賭場找陳某1借了三萬元,賭場里面還有齊潤武、陳某2。

2017年,李某某開設(shè)賭場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了,參賭人員有皮某1、倪某、汪小民、周春仿。

2017年李某某在中武鄉(xiāng)開設(shè)賭場,陳某1找孫某送錢給李某某。

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上半年,陳某2在家里開設(shè)賭場兩次,其中一次是陳某2、景某兩人合伙在陳某2的家里開賭場,參賭人員有皮某1、齊潤武等人;第二次是李某某在陳某2家里開設(shè)賭場,但是一會兒就沒有錢了,“唐三吧”就找陳某1借錢,陳某1給每個坐方的人出了一萬塊錢,最后找“唐三吧”收錢。

在汽車東站吳小華家里開設(shè)賭場有兩次,一場是陳某2當老板,一場是李某某當老板。

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上半年,陳某2、吳小華找陳某1借四萬元,陳某1找羅鋒借的錢給陳某2,后來陳某1才知道他們用這個錢在吳小華家里開設(shè)賭場。第二次在吳小華家里開賭場是李某某和另外一個人,陳某1很晚才過去,參賭人員有皮某1、齊潤武等人。

2016年下半年,倪某找陳某1借錢在馬堰的一個農(nóng)戶家里開設(shè)賭場,參賭人員有李毅、汪小民、皮某1、孫某,陳某1參與了坐方,后面胡某1接陳某1的位置坐方,孫某是倪某叫過去的,他有沒有出錢陳某1并不清楚。

2017年上半年,倪某找陳某1借了五萬元在中武鄉(xiāng)徐箭家里開設(shè)賭場,參賭人員有皮某1、齊潤武、平清平等。

2017年10月份的樣子,陳某2聯(lián)系李勇到李勇家里開設(shè)賭場,皮某1開始找陳某1借了5萬元用于賭博,但是后面李某某把水錢都輸了,賬全部在李某某身上,李某某就說這個場子他開,但是后面李某某一直沒有還給陳某1這5萬元。

在吉立淺水灣皮明霞家里開設(shè)賭場陳某1去過幾次,賭場的老板有陳某2、李某某。

在百合園開設(shè)賭場的地方陳某1去過兩次,賭場的老板是李某某、皮某2。

喬某找陳某1借過錢還自己的賭債,沒過多久齊潤武就把錢還給陳某1了。

12、證人景某(同案犯)的證言、辨認筆錄,證明陳某1開設(shè)賭場景某參與過兩次。2016年下半年一天,陳某1、陳某2、李某某在吳小華的家里開設(shè)賭場,景某、孫某、周思維到了以后陳某1安排景某給賭博的人買水、買煙,陳某1自己負責抽水,后來散場后陳某2給了景某500元的工資,賭場的老板是陳某1、陳某2,李某某是不是老板他不清楚。

2016年下半年,陳某1給景某打電話讓其到金芙蓉的巷口,當時景某和孫某趕過去了,看到有人在賭博,陳某2負責抽水,參賭人員有皮某1、皮某2、一些不認識的人,陳某1安排景某買煙、買夜宵,散場后陳某1給了景某和孫某一人1000元,賭場的老板是陳某1和陳某2。景某辨認出賭場的老板李某某。

13、證人孫某(同案犯)的證言、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下半年,陳某1、陳某2、李某某(李某某是不是老板孫胡強說自己不清楚)在吳曉華家里開設(shè)賭場,陳某1給景某打電話,景某帶孫某、周思維到吳小華家里去,到了以后陳某1安排景某買水、買煙,參賭人員有李某某、陳某2、“唐三吧”。

2016年下半年,陳某1、陳某2、李某某在陳某2家里開設(shè)賭場,陳某1給景某打電話,景某和孫某一起過去的,坐方的有陳某2,陳某1安排孫某和景某負責發(fā)煙、發(fā)水,散場后陳某1給孫某和景某每人1000元。

2017年3月份的樣子,陳某1、李某某在徐健的岳母家里開設(shè)賭場,陳某1給孫某打電話要他帶三萬塊去放高利貸,三萬塊錢是孫某和周思維的,孫某到了賭場把錢給了李某某,當天參賭人員有倪某、“唐三吧”、陳某2、徐健、一些不認識的人,孫某當天邀的是汪朝滿一起過去的,散場的時候陳某1給了孫某500元。

2017年3月份,陳某1借給倪某10萬元(實際只給8萬元)開設(shè)賭場,陳某1安排孫某給倪某抽水,后面倪某自己去抽水,參賭人員有皮某1、汪小民、李某某、方杰、李毅。

2017年3月份,陳某1、陳某2在淺水灣的家里開賭場,陳某1安排孫某抽水,參賭人員有皮某1、倪某、廖某、汪小民、陳某2、李某某、齊潤武,抽水應(yīng)該有三萬左右,賭場的老板是陳某1和李某某,但是陳某2是不是老板孫某并不清楚。

陳某1找**要4000元是作為給孫某的工資,但是這4000元**是否給孫某并不清楚,陳某1沒有給孫某這個錢;陳某1找袁海波要賬時多要的1400元也沒有給孫某;找**討賬的時候周思維在房間里面,是因為周思維沒有地方住,但是周思維并沒有參與討賬這件事。孫某辨認出參賭人員有廖某、齊潤武,賭場的老板陳某2、陳某1。

14、證人陳某2(同案犯)的證言、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澧縣大富豪茶樓開賭場,參賭人員有皮某1、陳某2、梁某、喬某等,每場抽水幾百到千把塊錢。2016年11月份,李某某在大富豪茶樓開賭場,參賭人員有梁某、李某某等,后來澧西派出所抓賭將他們查獲,陳某1幫李某某交了五萬元的罰款這些參賭人員才被放出來。

2016年下半年,陳某1和李某某在吳小華家里開設(shè)賭場三次,三次李某某都在場,陳某1只有一次在場,陳某1給景某打電話,不久景某和孫某、周思維三人到了賭場里面,陳某1安排景某在賭場里面打招呼,坐方的有吳小華、皮某1、李某某喊的一個人、陳某2,后來“唐三吧”和郭某過來了,“唐三吧”接別人的位置,散場后陳某1、李某某、吳小華在房間里面分水錢,李某某給景某伍佰元工資。有一場有一個姓寧的輸了大幾萬塊錢,還找陳某1借了錢,姓寧的將自己的車抵押給陳某1,這件事陳某2是聽說的。

李某某在徐健岳母家里開設(shè)賭場,陳某2去過一次,參賭人員有陳某2、徐健、梁某、汪小民、皮某1、“大學生”、倪某、廖某等人,但是他們越玩越大最后陳某2就先走了,這次賭場的老板除了陳某2是否還有別人他并不清楚。

2017年3月份,陳某1和李某某在吉立淺水灣開設(shè)賭場,陳某1給李某某五萬元作為流動資金,參與坐方的有陳某2、喬某、皮某1、廖某、梁某、倪某、“大學生”等人,陳某1安排孫某抽水,抽水有三萬多,給了場地費八百元。

2016年李某某在京都華府皮某2一親戚家里開設(shè)賭場,參賭人員有陳某2、喬某、皮某1、廖某、梁某、倪某、“大學生”,李某某喊的一個人負責抽水,抽水多少陳某2并不清楚。

2017年3月份,陳某1、李某某在李勇家里開設(shè)賭場,坐方的有喬某、李某某等人,孫某當時在場,后來來了一些人陳某2不喜歡就先走了。

2017年4-5月份,梁某和李某某在胡某2家里賭博,梁某負責提供場地,李某某負責喊人參賭,參賭人員有陳某2、皮某2、李勇、“大學生”、廖某、李某某、梁某、胡某2等人,抽水多少錢陳某2不清楚。

李某某在水都附近他喊師傅的一個人家里開過賭場,陳某2去過兩次,每次都是李某某安排的人抽水,每場估計可以抽水二萬到三萬。

2015年年底,李某某在宜萬老家開賭場,他們開始在宜萬街上一個摩托車的店里,后來為了安全又到一個農(nóng)家樂的地方繼續(xù)賭博,李某某給參賭人員還分了豬肉,這次賭場是否還有其他老板陳某2并不清楚。

李某某、“馬馬”、“唐毛”在湘北家××了××段時間的賭場,賭博方式有“斗?!?、“炸金花”、“飛三皮”,陳某2去過一次。

15、證人曾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要求租曾某的房子開賭場,李某某一共在他家里開了一、兩場,第一場是2016年下半年,參賭人員有皮某1、齊潤武、倪某等人,李某某安排的人抽水,具體抽水多少錢曾某并不清楚;第二場是半個月以后,李某某再次在曾某家里開設(shè)賭場,兩次開賭場李某某都給了曾某幾百元的衛(wèi)生費和電費。

16、證人皮某2(同案犯)的證言,證明2017年4月份,陳某2帶兩個人到百合園準備開設(shè)賭場,陳某2提出獲利后給皮某2分紅,當時坐方的有皮某2、陳某2、齊潤武、陳某2帶的一個工友,第二天早上四點鐘的樣子他們散場,因為別人還欠賬,所以陳某2就沒有給他分錢,陳某2在抽水錢的盒子里面拿了幾百元給屋老板肖大蘭,肖大蘭沒有要直接把這個錢搭蝦了,后面這個錢輸了。

2016年下半年,汪小民說陳某2在馬堰開設(shè)賭場要他去玩,皮某2去了一會兒聽說陳某1要過去,因為他欠皮某1的錢,皮某1說這個錢是陳某1的,所以皮某2玩了一會兒就走了。

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4月份的樣子,陳某2在家里開賭場,他去陳某2家里看到陳某2自己在坐方,一個戴眼鏡的年輕人負責抽水,皮某2得了一包煙就走了。

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4月份,陳某2邀皮某2到金都華府的賭場里面去玩,皮某2搭蝦一會兒就邀陳某2走了。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皮某2到李某某開設(shè)的賭場里面(大富豪茶樓)去玩,皮某2坐了一會兒就離開了,后來聽說澧西派出所將參賭人員抓獲。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給皮某2打電話邀他到中武亙山徐箭的家里開賭場,皮某2過去玩了一會兒,李某某還給他一千多元的坐方費,后來皮某2就先離開了;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大富豪茶樓開賭場,皮某2過去玩過,李某某自己負責抽水;2016年李某某在曾某家里開賭場,皮某2去玩過;2015年年底,李某某在宜萬老家開賭場,剛開始是在一個摩托車修理店,后面轉(zhuǎn)到一個賓館,第二天散場的時候參賭人員還分了豬肉;皮某2聽說李某某在吳小華家里開賭場,有一個開的士的人輸錢了把車押給了陳某1,但是具體情況他不清楚;李某某在湘北家××過××段時間的賭場,是否有合伙人他不清楚;

17、證人倪某(同案犯)的證言,證明2017年4月下旬,陳某1要倪某開設(shè)賭場,這樣倪某就喊了皮某1、齊潤武、洛軍、李毅,陳某1給陳某2、汪小民、孫某打電話,汪小民負責聯(lián)系地方,陳某1安排孫某管錢,陳某1拿錢作為流動資金,倪某打10萬元欠條給陳某1(實際給了8萬元,2萬元作為利潤先拿走了),倪某之所以給陳某1打欠條是想賭場賺錢以后分水子錢,他們的賭場沒有抽多少水錢,孫某就提出不搞了,當時孫某手里有2.2萬元都拿回去給陳某1了,這樣倪某還欠陳某17.8萬元,陳某1第二天就找倪某逼賬,但是倪某說陳某1先拿了2萬元,只承認5.8萬元,陳某1就逼著倪某認賬,并對他實施非法拘禁。開設(shè)賭場是陳某1提供的流動資金,倪某負責喊人,孫某負責管錢,參賭的人有皮某1、汪小民、部托、洛軍、李毅。

倪某陳述自己在徐健的岳母家里沒有開設(shè)賭場,只是在那里搭蝦,賭場的老板是李某某。

2017年上半年,陳某1、陳某2在李勇家里開設(shè)賭場,倪某在賭場里面搭蝦子,參賭人員有齊潤武、皮某1、陳某2、李勇,倪某輸了三萬元,沒有分到水子錢。

倪某稱在澧州賓館陳某1逼他的賬周思維在場,在幸福灣茶樓陳某1找他逼賬的時候周思維是否在場倪某沒有印象了。

18、證人陳某1(同案犯)的證言,陳某1陳述自己到李某某開的賭場里面去過五次,每次賭博都是用撲克牌“搬點點”賭博,每場能抽多少錢陳某1并不清楚。陳某1給李某某賭場里面借錢有四次。

李某某和陳某2在兄弟茶樓賭博,當天因為喬某輸錢了,李某某和陳某2就給陳某1打電話想讓陳某1借錢給喬某,后來李某某和陳某2給陳某1打借條陳某1才同意借錢,賭場的老板是李某某,但是否還有其他人他不清楚;2017年李某某和徐箭合伙在徐箭家里開賭場,陳某1這次給李某某借了五萬元,這次陳某1還聯(lián)系孫某給李某某送三萬或四萬塊錢,但是具體這三萬元或四萬元怎么構(gòu)成的陳某1不清楚,后來陳某1還聽孫某說跑那么遠油錢都沒有搞到;2017年李某某在“大富豪茶樓”開賭場,陳某1給李某某借了錢處理事情,這次就是澧西派出所抓賭的那次;陳某1在李勇家里借錢給李某某,后來李某某就不見了。

陳某1陳述李某某在陳某2家里開過賭場,還在東站吳小華家里開過賭場,在李勇家里開過賭場,在淺水灣皮明霞的家里開賭場老板有李某某,李某某還在百合園肖大蘭家里開過賭場。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吳小華家里開賭場,當時有一個開的士的輸了錢,陳某1給這個人借了四萬元(陳某1當時是找吳第吧送錢過來的,陳某1給吳第吧打借條),以開的士的這個人的小車做抵押,這次賭場里面的老板還有倪某。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和馬先華在水都旁邊的小區(qū)里也開過賭場,陳某1去過一次。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和陳章炎在蛇肉館開過賭場;2016年李某某和倪某在大富豪茶樓也開過賭場;李某某、馬先華在湘北家裝專門租了地方開賭場,賭博方式有“搬點點”、“斗牛”。

2017年陳某1知道的李某某在大富豪開過四次賭場。

19、證人寧某的證言,證明寧某是通過倪某認識的李某某。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財富廣場后面的財富賓館開設(shè)賭場,寧某過去以后在那里坐方,他們以撲克牌“搬點點”比大小,寧某輸了一萬多元,李某某具體抽水多少錢他并不清楚。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東站吳小華家里開設(shè)賭場兩次,賭博方式也是用撲克牌“搬點點”比大小,李某某安排一個年輕伢抽水,具體抽水多少錢他并不清楚。

20、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明李某某在胡某2以前經(jīng)營的大富豪茶樓開過賭場六次,李某某開賭場是在2016年,賭博的方式適用撲克牌“搬點點”,滿檔就抽水100元或200元。李某某還在胡某2家里開過賭場一次。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邀約胡某2、皮某1等人在大富豪茶樓“搬點點”,后來澧西派出所將他們查獲,澧西派出所查獲的時候大概有三、四萬的水錢,陳某1后來交了5萬元的罰款,派出所就將參賭人員放了,現(xiàn)場賭資也退回了。

21、證人廖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4月份,李某某幾乎天天喊人開賭場,因為怕被抓,李某某開的賭場經(jīng)常換地方。2016年4月份的樣子,李某某在大富豪茶樓開賭場,廖某沒有去過,但是他聽汪小民講過;2016年的上半年,李某某在胡某2的家里開賭場,廖某去過兩次,這兩次都是李某某安排的人抽水。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東站對面吳小華家里開過賭場,廖某去玩過兩次,李某某安排的人抽水,第一場抽水有6萬多元的樣子,第二場抽水有二萬元的樣子。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新天地小區(qū)曾某的家里開賭場,廖某也是去玩過兩次,兩次都是李某某安排的人抽水,玩的時間短可以抽水四萬到五萬,時間長可以抽水七萬的樣子,“馬馬”在賭場里面負責借錢給賭博的人。

2016年的年底,李某某在宜萬老家開賭場,開始在一個修摩托車的店里面,后來到了一家賓館,李某某這次抽水有10萬元,他還買了兩頭豬殺了送給參賭人員。

2016年7、8月份,李某某、陳某2、陳某1合伙在銀谷國際李勇的家里開賭場,這次抽水多少錢他不清楚,參賭人員有皮某2、皮某1、倪某、汪小民、李某某、陳某2等人。

李某某在胡某2家里開賭場是梁某提供的資金,但是具體是否是合伙他不清楚。

2016年8、9月份,李某某在金都華府的四樓開賭場,參賭人員有皮某1及一些不認識的人,這次時間比較長,李某某抽水應(yīng)該有8到9萬元。

李某某在中武徐箭的家里開過賭場,但是廖某沒有去過。

2016年4月到10月,李某某在李東十回馬金華的家里開賭場,廖某去過兩次,第一次李某某抽水有五萬到六萬;第二次廖某準備過去的時候因為車燈沒有亮,所以就沒有過去。

2016年11月的一天,皮某2給廖某打電話說汪某在大富豪賭博被抓了,廖某了解到被帶到派出所的有李某某、汪某、陳某2、皮某1,第二天早上七、八點鐘,陳某1交了五萬元的罰款,派出所就將參賭人員放了。

22、證人汪某的證言,證明李某某在大富豪茶樓開賭場,抽水是李某某自己抽的,在李某某的賭場里面賭博的有大富豪的老板、皮某1、陳某2、皮某2、倪某、梁某、齊潤武。2016年11月份,汪某在大富豪茶樓賭博被澧西派出所抓獲,現(xiàn)場查獲賭資三萬元左右,后來李某某交了五萬元罰款派出所才將他們放了。

2016年年底,李某某在宜萬老家開賭場,開始在一個修摩托車的店里面,李某某抽水錢,最后李某某買了兩頭豬殺了分給參賭人員。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水都附近曾某家里開賭場,汪某去過兩次。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大富豪斜對面的胡某2家里開過賭場,汪某去玩過。

汪某第一次到李某某開的賭場里面玩是2015年5月的樣子,在瀟湘茶樓,后面李某某就經(jīng)常邀汪某賭博。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中武亙山村徐箭岳母家里開賭場,汪某去過一次,他是中途接別人的方,一直玩到中午才散場。

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在金都華府開賭場,汪某去過一次。

2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7年2月份的樣子,李某某和皮某2合伙在百合園開賭場,當天分水錢有一萬七千的樣子,除去開銷,他們每人分了四千元利潤。

2016年年底,李某某在徐箭岳母家里開賭場,李某某邀約了皮某1、部托、齊潤武、倪某,這次抽水錢有二萬多元;后來過了20天的樣子,李某某和皮某2、部托合伙在徐箭岳母家里開設(shè)賭場,這次抽水二萬二千元的樣子。

2015年底的樣子,李某某和梁某在胡某2家里開賭場,這次抽水只有三千元的樣子,后來除去開銷還虧了錢。

2015年春節(jié)前,李某某在宜萬老家開了賭場,開始在一個修摩托車的店里面,右面又到了一個賓館,李某某散場以后還給每個人分了豬頭,李某某陳述除去開銷基本沒賺到錢。

2016年11月份的樣子,皮某1、李某某、梁某、陳某2、汪某在大富豪茶樓賭博被澧西派出所抓獲,當天負責抽水的是李某某,李某某陳述自己只是抽消費,并不是賭場的老板,后來找陳某1借了五萬元交罰款派出所才將參賭人員放了。

24、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情況。

25、訊問光盤,證明公安機關(guān)訊問情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單獨或伙同他人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均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應(yīng)依法懲處。被告人李某某在陳某1犯罪集團中系陳某1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但被告人李某某在與陳某1的共同賭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該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在與他人的普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亦系主犯。本案系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在參與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同犯罪中,系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在參與的普通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觀點,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原羈押二日已折抵刑期)。本案所判罰金及違法所得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郝詩衛(wèi)

人民陪審員汪蘭蘭

人民陪審員陳兵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王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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