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溫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0825刑初5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3-25
審理經(jīng)過
溫縣人民檢察院以溫檢一部刑訴(2020)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馬杰,被告人郝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4月初至11月29日,被告人郝某在溫縣育才街116號經(jīng)營棋牌室,供參賭人員以打晃晃點炮胡方式進行賭博。該棋牌室有五張麻將桌,郝某為參賭人員提供籌碼兌換、賭資結算服務,并抽取參賭人員每天20元錢。經(jīng)查,郝某負責經(jīng)營管理期問,其微信交易記錄賭資流水達到1351332.94元,漁利5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郝某退出贓款5萬元。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郝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查明
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郝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郝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岳崇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