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鄧州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1381刑初18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4-27
審理經(jīng)過
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鄧檢一部刑訴(2020)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明麗、李芬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明麗、李芬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明麗、李芬、駱富雄(另案處理)于2018年1月至4月份期間,在微信群“鄧州十九張娛樂為主”內(nèi)組織群成員通過臥龍翻金”APP進行賭博活動,并以房費的形式抽頭盈利達9140元;
被告人田明麗、李芬于2018年4月至8月份期間,在微信群“友誼長存”內(nèi)組織群成員通過“臥龍翻金”APP進行賭博活動,并以房費的形式抽頭盈利17424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指控,被告人田明麗、李芬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二被告人正側(cè)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案件來源、情況說明、到案證明、微信流水賬單、證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許某、張某、王某1、楊某、吳某、馮某、丁某、王某2等人證言、同案犯駱富雄供述、被告人田明麗、李芬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明麗、李芬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明麗、李芬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明麗、李芬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且能積極退賠違法所得,亦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田明麗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田明麗、李芬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冀鵬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