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贛04刑終13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20-04-02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廬山市人民法院審理江西省廬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暉、丁風華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19)贛0483刑初13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丁鳳華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丁風華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丁風華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丁風華撤回上訴。
江西省廬山市人民法院(2019)贛0483刑初130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蔡報剛
審判員夏亮
審判員張歡歡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