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4)新中刑二終字第18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12-25
審理經(jīng)過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15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2年10月28日,張某甲駕駛車牌號為晉AMJXXX的轎車,在新中大道與金穗大道交叉口時,與鄭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豫GEXXXX的面包車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鄭某某及面包車內(nèi)乘坐人李某某、付某某受傷,張某甲棄車逃逸,后付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當天下午三點鐘左右張某甲在其本家爺爺張某乙的陪同下到事故中隊進行投案,由被告人董某某和被告人劉某某(系張某乙的戰(zhàn)友)對張某甲做了筆錄,并抽取了血樣進行檢查。應劉某某的要求,董某某將做筆錄的時間和抽取血樣的時間都改成了上午,在筆錄中將詢問人劉某某換成了其他人。在處理案件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和張某乙以調(diào)查案件為由,出差到太原,一路上所有的花費都由張某乙墊付,期間四人來到喬家大院和平遙古城,被告人劉某某和張某乙進行了參觀,張某乙并給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買了總價值600多元的棗、醋、牛肉等土特產(chǎn)。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警支隊關于重大案件責任的認定必須上支隊例會的規(guī)定,在沒有要求該案件上例會研究的情況下,根據(jù)劉某某的建議讓被告人董某某將原擬好的張某甲負主要責任的初步處理意見改為張某甲和鄭某某負同等責任,并在被告人劉某某審核通過后直接報大隊長郝某某簽批,致使張某甲未受到刑事追究。后新鄉(xiāng)市交警支隊執(zhí)法監(jiān)督委員會重新對張某甲進行責任認定,認定張某甲負主要責任。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張某甲被紅旗區(q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職務證明,證實三被告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及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職責的情況。
本院查明
2、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法院(2013)紅刑初字第392號刑事判決書、新鄉(xiāng)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新公交認字(2012)第1230802-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相關證據(jù)材料,證實張某甲對與鄭某某交通事故一案,被認定負主要責任后,被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情況。
3、新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封丘縣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到案證明,證實三被告人案發(fā)后主動到上述辦案機關投案的情況。
4、證人張某乙、張某甲證言,證實2012年10月28日,張某甲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找到張某乙,讓其協(xié)調(diào)劉某某聯(lián)系董某某、王某某處理該交通事故的過程及張某乙和劉某某等三被告人到山西出差調(diào)取證據(jù)的經(jīng)過,后來張某甲與鄭某某等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后,事故認定張某甲對該事故負同等責任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
5、證人吉某某、郝某某證言,證實張某甲與鄭某某交通事故一案,按照其辦案單位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死亡一人屬于重大案件必須上單位事故例會進行確定,但張某甲一案被認定為同等責任,且未上例會的情況。后經(jīng)新鄉(xiāng)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執(zhí)法監(jiān)督委員會認定,張某甲對此事故負主要責任的情況。
6、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董某某供述,證實張某甲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劉某某的戰(zhàn)友張某乙找其幫忙協(xié)調(diào)處理張某甲一案,劉某某找到董某某讓其對張某甲作筆錄并修改時間并到醫(yī)院抽血的過程。后劉某某與王某某、董某某、張某乙到山西調(diào)取張某甲120通話記錄的經(jīng)過,張某乙為其三被告人購買土特產(chǎn)的情況。后經(jīng)劉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的幫助,對張某甲作出其負同等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
根據(jù)以上事實和證據(jù),封丘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董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上訴人劉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劉某某沒有權力直接認定張某甲負同等責任,也無權提請該案上例會,原判量刑重,請求判處免于刑事處罰。
上訴人王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稱:王某某是根據(jù)劉某某的審核意見將張某甲交通肇事一案的責任劃分由主次責任改為同等責任,其無權提請該案上例會,屬從犯,原判量刑重,請求免于刑事處罰。
上訴人董某某的上訴理由稱:董某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其無權對張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同等責任的認定,屬從犯,原判量刑重,請求依法公正處理。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相同,且經(jīng)一審、二審法院開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二審期間,上訴人王某某提交其提供在逃人員線索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在逃犯時春祥的證據(jù)材料,請求對其認定立功,對其從輕處罰的請求。
檢察員的出庭意見為:一審法院判決定罪量刑,認定事實均無不當,上訴人王某某提供的立功材料,來源系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符合立功的構成要件,請求維持原判。
關于上訴人劉某某、王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人張某乙、吉某某證言和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董某某供述,均證實劉某某在負責審核認定張某甲交通事故一案的事故責任認定的過程中,為徇其戰(zhàn)友張某乙之私情,明知張某甲若被認定為主要責任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協(xié)調(diào)董某某、王某某,以張某甲與鄭某某等人達成民事調(diào)解協(xié)議及以鄭某某對該起交通事故負有一定過錯為由,將董某某、王某某原先擬定的張某甲負主要責任的責任認定書,提議改為雙方負同等責任,二上訴人對該事故的錯誤認定負有直接責任,原判根據(jù)本案的性質、事實及二上訴人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對二上訴人作出的處罰并無不當,故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董某某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董某某雖系合同制協(xié)警,但在負責處理張某甲交通事故一案的過程中,其按照劉某某的要求,違背事實,將詢問張某甲的筆錄及抽血時間進行更改,并聽從劉某某、王某某的要求,將本應認定張某甲負主要責任的認定書改為雙方負同等責任,但該同等責任認定書后被新鄉(xiāng)市交警支隊執(zhí)法監(jiān)督委員會撤銷,并認定張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與劉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其對違法行為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原判鑒于其犯罪作用較小、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其所判處的刑罰并無不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王某某在二審期間提出其具有立功的請求經(jīng)查,因該立功的線索和材料系其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不能認定為立功,故其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某、王某某、董某某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明知張某甲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三上訴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三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上訴人王某某提交的立功材料的證據(jù)不足,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俊喜
審判員李延年
審判員付學堂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澤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