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湘刑申3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5-03
審理經過
原審被告人陳默犯徇私枉法罪一案,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23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默不服,提出上訴。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郴刑二終字第42號刑事裁定。原審被告人陳默仍不服,以“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為由,向本院申訴。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陳默的申訴符合刑事案件再審立案情形。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一、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二、再審期間,不停止原裁定的執(zhí)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