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貴定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7)黔2723刑初9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9-14
審理經過
貴定縣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17]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1犯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李瑞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1及其辯護人劉鵬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20日,潘某1碰酒后駕駛機動車與羅某1等人在都勻市城市風景小區(qū)發(fā)生打架,都勻市特巡警大隊民警在處理糾紛時發(fā)現(xiàn)潘某1碰有酒駕嫌疑,隨即通知都勻市交警大隊,交警大隊民警吳某在虹橋派出所對潘某1碰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后帶到四一四醫(yī)院抽血備檢,經第一次訊問潘某1碰,其對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供認不諱。后吳某將該案移交給被告人江某1辦理,江某1因接到其表姐陳某電話過問潘某1碰案件情況,便在接手潘某1碰案后通知潘某1碰到交警大隊口頭詢問當天情況,潘某1碰趁機與江某1表明關系并請江某1幫忙保住工作,江某1告訴潘某1碰要先安撫與其發(fā)生打架糾紛的對方當事人。2014年9月29日,經鑒定潘某1碰送檢血液酒精含量136mg/100ml,江某1在明知潘某1碰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的情況下,授意潘某1碰翻供,不承認案發(fā)當晚酒后開車的事實,2014年10月14日,江某1通知潘某1碰到交警大隊做第二次筆錄時,潘某1碰按照江某1的授意否認自己開車,并讓同車潘某2幫其頂包。而后,江某1消極處理該案,不及時調取相關證據(jù),并在中隊會議中以證據(jù)不足對潘某1碰案做不立案的處理匯報,將該案擱置至今。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等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江某1因潘某1碰與其的特殊關系,在明知潘某1碰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的情況下,徇私枉法,授意潘某1碰翻供,并為其翻供提供便利條件,幫助潘某1碰逃避刑事處罰,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江某1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江某1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構成徇私枉法罪無異議,認為自己系同情及為保住他人工作才徇私,并未收受他人財物,且系自首,請求從輕判處。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一、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1的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無異議。
本院認為
二、認為被告人江某1在接受調查他人的案件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是自首,并對自己的行為作出了深刻的檢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
三、被告人江某1徇情枉法,并沒有收取任何好處,出于同情,幫助潘某1碰逃避打擊,徇私枉法幫助的人涉嫌危險駕駛罪,系罪行較輕的犯罪,且社會危害性不大,請求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22時許,潘某1碰、潘某2、潘某3、黎某在都勻市劍江小區(qū)潘某4家喝酒后,由潘某1碰駕駛其本人的貴J×××××轎車和潘某3、潘某2同車送黎某去都勻市城市風景住宅小區(qū),在城市風景小區(qū)處,因羅某2駕駛的車輛(車上乘坐羅某1、楊某等人)停在前面,擋住去路,雙發(fā)發(fā)生爭吵并打架,致使羅某1等人受傷,羅某2報警后,雙方被民警帶到都勻市虹橋派出所,同時都勻市交警大隊接指揮中心出警后,由民警吳某在虹橋派出所對潘某1碰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后帶到四一四醫(yī)院抽血,后經檢測為136mg/100ml。次日,交警吳某通知潘某1碰到交警大隊詢問,潘某1碰承認了自己酒后駕車的事實,后吳某將該案移交給被告人江某1。江某1因接到其表姐陳某電話過問潘某1碰案件情況,在接手潘某1碰案后通知潘某1碰到交警大隊口頭詢問當天發(fā)案情況,潘某1碰趁機與江某1表明關系并請江某1幫忙。后潘某1碰在與江某1的電話中說為了保工作,請江某1幫忙,江某1在潘某1碰血檢結果出來后電話告知潘某1碰,并授意潘某1碰不要說自己開車。2014年10月14日,江某1通知潘某1碰到交警大隊,在做筆錄前引導潘某1碰翻供,否認2014年9月20日晚自己開車,并說是潘某2開的車,后潘某1碰打電話給潘某2,叫其承認是其本人開車。潘某2同意后,于2014年10月29日到交警大隊接受詢問時稱2014年9月20日晚是其本人開車,交警莫某因答應江某1的幫忙請求,就按潘某2所述做了筆錄。后江某1在一次交警中隊會議上以證據(jù)不足對潘某1碰案做了不立案的處理匯報,將該案擱置至今。
另查明:1、貴定縣人民檢察院在查辦都勻市交警大隊原大隊長鄂某涉嫌徇私枉法、貪污一案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江某1涉嫌徇私枉法罪線索。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江某1在接受貴定縣人民檢察院的詢問時主動交代了其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實。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江某1到貴定縣人民檢察院再次交代了其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實。2、潘志碰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已于2017年3月17日經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潘某1碰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上述事實,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證人證言。
1、潘某1碰證實:2014年9月20日晚上其與潘某4、潘某3、潘某2、黎某在潘某4家中吃晚飯,其喝了酒,之后開自己的車送黎某回家,潘某3和潘某2在車上,車行駛到城市風景門口,因為一輛車堵了路,我們就和對方發(fā)生了糾紛、打架,之后虹橋派出所的人來了就把我們帶到派出所,后民警帶我到四一四醫(yī)院吹氣和抽血,之后把我?guī)Щ氐脚沙鏊?,做了筆錄。
第二天我到交警隊,有一個我不認識的警察給我做筆錄。我在知道江某1和陳某的關系以后,我和陳某講過這件事情,并請陳某幫忙。第二次到交警隊做筆錄的時候看到江某1,江某1有一表姐叫陳某,陳某是我表哥潘朝康的前妻。與江某1擺談后,江某1一個人給我做了筆錄。第二次筆錄中翻供說是潘某2開的車,讓我找人頂包是江某1跟我講的,做完第二次筆錄出來之后我就打電話給潘某2,叫他到交警隊說是他開的車,然后他就答應了。
2、潘某2證實:2014年9月20日晚上,我和潘某1碰、潘某3、黎某在劍江小區(qū)潘某4家吃飯,他們都喝酒了,我因為感冒沒有喝酒,后潘某1碰駕駛他的紅色本田鋒范轎車送黎某回家,黎某坐副駕駛,我和潘某3也坐后排跟著去,車開到城市風景處,因為有一輛車堵在我們的前面,雙方就發(fā)生爭吵,主要是潘某1碰和對方吵,黎某也講幾句,我看到雙方吵的很混亂,我就把車開到面對城市風景左側的一個路口停起,等我回到他們爭吵的地方,他們還在吵,我就送黎某回家,回來就沒有看到人了。
這件事發(fā)生以后的一天,潘某1碰打電話給我,電話里面他說他在交警大隊被查酒駕的事,交警說可以翻供,叫我去幫他頂,其實就是叫我去說那天是我開的車,我就答應他了,交警隊的民警后來也打電話叫我去交警隊,所以我在2014年10月29日那天就到交警隊作了筆錄,在筆錄中,我就按潘某1碰的授意,說2014年9月20日晚上,是我開潘某1碰的車到城市風景的。
我和潘某1碰是親戚,再加上他們發(fā)生口角后,后面確實是我開的車,而且他說可以翻供,我就答應幫他的忙,所以在筆錄中說了假話。
3、吳某證實:2014年9月20日晚上,我接到市出警指揮中心的電話,說在城市風景地段發(fā)生糾紛,當事人涉嫌酒駕。當我趕到城市風景那里的時候,當時人和車都沒在現(xiàn)場了。我就問指揮中心當事人的去向,得知當事人已經在虹橋派出所了。到了虹橋派出所以后,派出所民警還有與潘某1碰發(fā)生糾紛的另一方說潘某1碰就是醉酒司機。于是我就對潘某1碰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指標顯示已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隨后就帶他去都勻的414醫(yī)院進行了抽血,潘某1碰的血液抽完后,就放他回去了。處理完以后,我沒有去派出所,就到州醫(yī)院三樓找到與潘某1碰發(fā)生糾紛打架的另一方,記得對方有兩個男的,一個女的,兩名男性都說是這位女性開的車,那女的也承認是自己開的車,于是我就對她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并進行了拍照取證,檢測下來指標是“0”。
第二天(2014年9月21日)我通知潘某1碰來交警隊做了詢問筆錄,但發(fā)生糾紛的另一方電話一直打不通就沒有做筆錄?,F(xiàn)在中隊電腦里面只有她當時檢測的照片,沒有其他詳細信息。潘某1碰的筆錄做完后,我就把案件移交給了江某1,后面的處理情況我就不清楚了。我只記得在中隊例會上討論案子的時候,大家認為潘某1碰這個案件證據(jù)不足,作不立案處理。當天參加會議應該有莫某、我、江某1、事故中隊隊長趙某以及其他中隊的輔警,劉梅負責這次會議記錄。對潘某1碰的詢問筆錄上面我沒有簽字,但是這份筆錄確實是我詢問并記錄的。當時我沒有簽字,可能是我轉給江某1和莫某以后,他們自己簽上自己的名字。
4、莫某證實:潘某1碰醉駕案件是江某1主辦的,我只是參與了這個案件的部分工作。2014年的一天,在都勻市“10.10”交通肇事案發(fā)生左右,江某1跟我講他有一個親戚或者朋友醉駕的案件,被巡警查到,血檢報告已經出來了,這個人是有工作的,想要保工作,并問我怎么做,我說血檢報告都出來了,還能怎么做,只有按程序走。他講潘某1碰想翻供的話,能不能搞定,我說翻供就翻供,該取的證據(jù)也要取。他還叫我到時幫他做筆錄,之后過得天把,具體時間記不到了,江某1就通知潘某1碰來我們大隊做筆錄,他就給潘某1碰做了筆錄,具體這次筆錄是什么時候在哪里做的我想不起了,但做這次筆錄時我在沒在場我記不起了,我只能確信筆錄不是我記錄的,這次筆錄做下來,潘某1碰真的翻供了,潘某1碰不承認是他開的車,并說是他家的一個叫潘某2的親戚開的車,所以后面又找潘某2來做筆錄。過得一段時間,具體時間記不起了,江某1就通知潘某2來我們交警中隊做筆錄,這次筆錄是我做的記錄,潘某2說車是他開的,因為之前江某1跟我講過潘某1碰要翻供,我答應幫江某1的忙了,所以潘某2說什么我就記什么,完全按他講的來記錄,做完之后我就把筆錄交給江某1了。
6、陳某證實:2014年9月的某一天,潘某1碰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他在都勻酒駕被查了,叫我跟江某1說一下能不能幫忙,我跟潘某1碰說我不知道江某1能不能幫忙,我要打電話給江某1問一下。當時我就打電話給江某1說潘某1碰是潘朝康家表弟,問他能不能幫忙,江某1回答我說他在事故科,而且潘某1碰的案件已經送檢了,幫不了忙。我就立即打電話回復潘某1碰說江某1幫不了。
7、趙某(都勻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證實:潘某1碰酒駕案件,我記得江某1在中隊例會上提出來過,江某1當時說這個案件只有當事人潘某1碰的口供筆錄,沒有視頻、旁人證實作為佐證的證據(jù),證據(jù)鏈不完整,我記不清楚是張某還是我建議把剩下的證據(jù)補充完整后再進行討論,而且潘某1碰酒駕案件里面并沒有出現(xiàn)人員傷亡以及重大交通事故,以及相關證據(jù)不足,只能算是小案件,也就沒有把該案件作為疑難案件進行專項討論,也就沒有做記錄,我自己翻過中隊的會議記錄本,確定沒有這個案件的上會及討論記錄。再加上這個案件距離現(xiàn)在時間也比較長,期間辦理的案件也特別多,同時當時都勻市發(fā)生了重大的“10.10”交通事故,當時的中隊的辦案重點基本都在這個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當中。對于這類簡單案情的案件,基本都不會有太多印象。當時參加會議的人有事故中隊的全體民警,有孔某、莫某、吳某、姚某、江某1,主持會議是副大隊長張某、記錄人員是輔警劉梅。
8、楊某、羅某1、羅某2證實:三人系2014年9月20日與潘某1碰等人在都勻市城市風景小區(qū)內發(fā)生糾紛的對方當事人,羅某1、楊某系夫妻關系,羅某2系羅某1的姐姐,三人證實了2014年9月20日晚上21時許,潘某1碰等人因停車問題與羅某1等人發(fā)生糾紛,后羅某2電話報警,因發(fā)現(xiàn)對方駕駛員身上有酒氣,所以羅某2報警稱有人涉嫌酒駕,羅某2對涉嫌酒駕的駕駛員進行辨認,其辨認的結果是潘某1碰。且羅某1、羅某2還證實,在他們報案后,都勻市交警隊的兩個民警對他們做了呼吸式酒精檢測,但后來交警隊就沒有再通知過他們接受調查或者做筆錄。
二、被告人江某1的供述。
江某1供述:2014年9月20日,我請假沒有上班,同事吳某接到一個警,在都勻市城市風景有人發(fā)生打架糾紛被帶到虹橋派出所,雙方都舉報對方喝酒開車,吳某就到虹橋派出所出警。第二天我表姐陳某打電話給我說她有個朋友9月20日在都勻喝酒開車被查了,怎么處理,我問陳某她的朋友被查后抽血了沒有,陳某說抽了,我就說抽血了就沒辦法了,只能按照程序走。過了兩三天我上班后,吳某把潘某1碰涉嫌危險駕駛案交給我順便跟我講了一下大概案情,當時案件移交給我的時候,已經對潘某1碰做了第一次筆錄并抽血了,之后我就打電話通知潘某1碰以及和潘某1碰發(fā)生打架糾紛的對方來都勻市交警大隊接受調查,潘某1碰來到我們交警隊以后,他跟我說他是我表姐陳某前夫潘朝康的老表,和我也是小學同學,他問我能不能幫忙不處理酒駕的事情,我說你喝酒開車這個事情是對方舉報的,你先把和對方打架的事情處理好,再來處理這個事情,但是你已經被抽血了,要按正常程序處理,以后是個什么結果還不清楚。之后他就經常打電話給我問我能不能幫他從輕處理或者不處理,他說他小孩還小,老婆在農村沒有工作,家里面就靠他一人,有個工作也不容易,請我?guī)退€工作,我覺得他也挺可憐的,我也比較同情他,在跟潘某1碰做第二次筆錄以前有一次他跟我打電話的時候,我就跟他說:“你要想保工作,誰來問你,你都說不是你開的車”。后來我一直通知對方的舉報人來交警隊做筆錄,對方不愿來做筆錄,我就去請查獲潘某1碰的特巡警出具查獲經過,特巡警這邊也一直沒有出具,城市風景那里的監(jiān)控也無法調取,我就去請教莫某問他這種情況該怎么辦,莫某跟我說這種情況你就再叫潘某1碰來做一次筆錄,如果潘某1碰承認是他開的車,你就可以定死了,立案沒有問題了。過完國慶節(jié)后潘某1碰的血檢報告出來了,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了100多mg/100ml,已經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然后我就通知潘某1碰來交警隊做第二次筆錄,時間大概是在2014年10月10日后的幾天,具體時間以筆錄上的時間為準,我就提醒他按照之前商量好的說,然后我就跟他做筆錄,第二次筆錄潘某1碰就不承認是他開車的了,他說是他一個親戚潘某2開的車,潘某2沒有喝酒。我問潘某1碰為什么在第一次筆錄中要承認是自己開的車,潘某1碰好像是說因為打架比較氣憤,就說是自己開車的。當時時值都勻市“10.10”重大交通事故,我們交警隊的工作重心都在這件重大交通事故上,所以我就請莫某來幫我核實完善潘某1碰涉嫌危險駕駛案的后續(xù)程序,莫某就幫我把潘某2的筆錄做了,做完后我看了下筆錄,潘某2說是他開的車。而且對方舉報人一直不愿來交警大隊做筆錄,這個案件我就放起了。大概在2014年12月到2015年1月期間,我們事故中隊開會討論案件,我就把潘某1碰這個案件在會上提出來了,我提出意見說這個案件證據(jù)不足、建議做不立案處理,會上的同事和領導都同意了,我就沒有將潘某1碰涉嫌危險駕駛案立案了。過了幾天我就跟潘某1碰打電話說這個案子不立案了,但是不排除對方舉報人再次來舉報,要保持電話暢通。幫助潘某1碰后,我沒有接受潘某1碰的錢物,之后我就再也沒有跟潘某1碰聯(lián)系過。
三、書證。
1、戶籍證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2011]356號、都勻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文件(2011)219號、都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2013]5號,證實被告人江某1的基本身份情況及錄用、任職的情況、時間等。
2、交辦案件線索通知書、破案報告、立案決定書,證實黔南州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2月23日將江某1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案件線索交由貴定縣人民檢察院辦理,貴定縣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2月17日決定對江某1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立案偵查。
3、取保候審決定書、被取保候審義務告知書、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保證書、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證實被告人江某1于2017年2月17日被貴定縣人民檢察院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保證人范芹。
4、潘某1碰案件情況說明、都勻市交警大隊中隊會議記錄、潘某1碰涉嫌危險駕駛案訊問筆錄、鑒定文書、血樣登記表、呼吸式酒精檢測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書。證實潘某1碰涉嫌危險駕駛,2014年9月20日23時05分,都勻市交警大隊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0.4mg/100ml,后對其抽血檢測,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36mg/100ml。
另有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黔2701刑初78號刑事判決書等在卷證實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1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利用工作的便利,授意并幫助被告人翻供,找人頂包,故意使應受追訴的人長期未受到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1在辦案機關偵查過程中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在徇私枉法過程中未收受他人財物,又系初犯,且認罪態(tài)度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所包庇的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已經司法機關處理,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可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江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xiàn),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江某1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羅濤
審判員喻正勇
人民陪審員田中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秦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