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祁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3)祁刑初字第11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3-12-06
審理經過
祁縣人民檢察院2013年10月25日以祁檢刑訴字(2013)第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徇私枉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云青、張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及其辯護人閆立冬、王帥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12月27日下午,原東觀鎮(zhèn)馬家堡村村委主任雷某糾集村民與祁縣永泰加油站因瑣事沖突,導致兩名村民輕傷、永泰加油站物品被砸停業(yè)。該案發(fā)生后,祁縣公安局于當日對傷害一案立案偵查,次日將犯罪嫌疑人魏承華刑事拘留;2006年1月4日祁縣公安局對永泰加油站被砸一案立案偵查,同日將犯罪嫌疑人雷某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祁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魏承華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雷某因涉嫌擾亂社會秩序罪取保候審,該兩起案件由原祁縣公安局東觀派出所副所長被告人郭某主要承辦。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原馬家堡村黨支部書記程某找被告人郭某為雷某說情。案件偵查終結后,被告人郭某于2007年1月26日將魏承華涉嫌故意傷害案及雷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移送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祁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魏承華和雷某繼續(xù)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兩個案件經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案件的起因、經過屬同一事件,建議偵查機關并案移送審查起訴,并于2007年2月25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之后被告人郭某作為案件的主辦人對案件放任不管,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且二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期限屆滿后仍置之不理,致使二犯罪嫌疑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的監(jiān)控,而未受到法律追究,并造成雷某又因涉嫌故意傷害再犯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公安局再次立案偵查的嚴重后果。
被告人郭某之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相應證據。
被告人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予以供認,但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郭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郭某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二、郭某的行為與雷某再次犯罪之間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被告人的行為也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三、從2007年3月起至今已過了六年多,已超過了五年的追訴期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27日下午,原東觀鎮(zhèn)馬家堡村村委主任雷某糾集村民與祁縣永泰加油站因瑣事沖突,導致兩名村民輕傷、永泰加油站物品被砸停業(yè)。該案發(fā)生后,祁縣公安局于當日對傷害一案立案偵查,次日將犯罪嫌疑人魏承華刑事拘留;2006年1月4日祁縣公安局對永泰加油站被砸一案立案偵查,同日將犯罪嫌疑人雷某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祁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魏承華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雷某因涉嫌擾亂社會秩序罪取保候審。該兩起案件由時任祁縣公安局東觀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郭某負責辦理。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原馬家堡村黨支部書記程某找被告人郭某為雷某說情。案件偵查終結后,被告人郭某于2007年1月26日將魏承華涉嫌故意傷害案及雷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移送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祁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魏承華和雷某繼續(xù)采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兩個案件經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案件的起因、經過屬同一事件,建議祁縣公安局并案移送審查起訴,遂于2007年2月25日將案件退回祁縣公安局。2007年3月14日被告人郭某重新制作了起訴意見書,并經分管領導胡某簽字后準備并案移送起訴,但因犯罪嫌疑人魏承華不能到案而未移送。2007年6月,被告人郭某被抽調到祁縣喬家大院景區(qū)建設工程指揮部負責安全保衛(wèi)工作,在此期間被告人郭某作為雷某、魏承華案件的主辦人對案件沒有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移送審查起訴,在二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2008年12月9日,被告人郭某從東觀派出所調往古縣派出所工作,當日將案件移交給了東觀派出所新任所長喬瑞強。2013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雷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祁縣公安局再次立案偵查。
經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郭某的供述;
2、證人胡某(原祁縣公安局副局長)的證言證實:雷某、魏承華的案件是東觀派出所副所長郭某承辦的,2007年1月26日公安局將兩個案件移送起訴,后來檢察院退回建議并案處理,其于2007年3月19日簽發(fā)了第二次起訴意見書;
3、證人劉某甲(原祁縣公安局東觀派出所所長)的證言證實:2005年12月底馬家堡村民與永泰加油站發(fā)生打架事件,案件由郭某承辦;
4、證人劉某乙(原祁縣公安局東觀派出所民警)的證言證實:其在東觀派出所工作期間與郭某一個組;
5、證人賈某(原祁縣公安局東觀派出所民警)的證言證實:其和郭某是一個辦案組,馬家堡與永泰加油站的案子是由郭某承辦,其和郭某到加油站做過筆錄;
6、證人趙某(原祁縣公安局東觀派出所指導員)的證言證實:馬家堡與加油站的案子由郭某主辦。2008年12月8日局里任命喬瑞強為所長,第二天辦的案件、財物移交,郭某拿著加油站的案子到了辦公室,其簽了字,把案子移交給了喬瑞強;
7、證人程某(馬家堡村黨支部書記)的證言證實:雷某被拘留后,雷家人找其幫忙,加之其要穩(wěn)定村里的局面,為此找過劉某甲、郭某、胡某以及縣鄉(xiāng)有關領導,把雷某取保出來。其和郭某說,“為了村里的穩(wěn)定,這件事情能調解就調解,能沒事就沒事了?!惫痴f,“盡量辦吧,你還得找領導說說”;
8、證人雷某、李某的證言證實:一起和郭某吃飯說過這件事情;
9、胡某筆記本記錄復印件二頁;
10、祁縣公安局刑警隊起訴登記本復印件八頁證實:郭某2007年1月26日移送雷某案及魏承華案;
11、東觀派出所偵查卷和審查卷復印件三十四頁證實:雷某涉嫌擾亂社會秩序罪案和魏承華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的有關情況;
12、祁縣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及送達回證證實:檢察院建議公安局將雷某與魏承華案并案移送審查起訴;
13、案件移交表證實:2008年12月9日郭某將雷某涉嫌擾亂社會秩序案移交給喬瑞強;
14、雷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有關案卷材料;
15、祁縣人民政府關于成立祁縣喬家大院景區(qū)建設工作領導組的通知;
16、干部基本信息審核認定表、祁縣人事局《關于郭某等同志任免職務的通知》、祁縣縣委組織部《關于龐高鵬等同志任免職務的通知》、被告人郭某的身份證復印件。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犯罪嫌疑人脫離司法機關的偵控而未受到法律追究,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僅以有人找被告人說過情、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吃過飯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徇私枉法的故意,特別是被告人在2008年底工作變動時把案件移交給東觀派出所新任領導的情節(jié),也反映了被告人在主觀上沒有徇私枉法的故意,此外,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郭某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實施了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行為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徇私枉法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職守罪有連續(xù)狀態(tài),其移交案件日為犯罪行為的終了之日,故追訴期限應從2008年12月9日起算,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時尚在五年的追訴期限之內。對被告人郭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及已超出追訴期限的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合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文武
審判員呂斌圣
代理審判員楊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