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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刑終117號徇私枉法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11-21   閱讀:

審理法院: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皖05刑終11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審理經過

馬鞍山市博望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車某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5)博刑初字第00057號刑事判決,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夏國平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車某及其辯護人李仁廳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原判依據被告人車某的供述,證人趙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范用郎、吳某甲、黃某甲、王某乙、趙某乙、王某丙、周某甲、王某丁、王某戊、程某、陶某甲、周某乙、李某乙、張某甲、時某、戴某、王某己、經玉斌、王某庚、李某丙、李某丁、徐某、張某乙、張某丙、吳某乙、朱某、張某丁、陶某乙、芮某、王某辛、江某、鄭某、黃某乙、吳某甲、王某壬、成曉紅等人的證言,任職文件、案件材料、工作職責說明、收據、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證據認定:

一、主體身份事實

自1996年5月起,車某任和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兼刑偵二隊隊長;自1998年3月起,車某任和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長;自2002年4月起,車某任和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自2003年3月起,車某任和縣公安局副局長;自2006年3月起,車某任和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自2008年8月起,車某分管經偵大隊、看守所、拘留所和武警中隊工作,并負責聯(lián)系石楊派出所和善厚派出所;自2013年3月起,車某分管經偵大隊、國保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工作,并負責聯(lián)系烏江派出所和石楊派出所。2013年11月,車某被免去和縣公安局副局長職務。

二、受賄事實

(一)2003年3月至2013年10月,車某在擔任和縣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刑偵、經偵、治安、看守所、拘留所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辦理、留所服刑、減刑等方面提供幫助,并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93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3年至2013年間,車某先后十七次收受和縣商人趙某甲所送人民幣合計230000元及其他財物。具體如下:

(1)2003年,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幫忙關照一名參與“10·02聚眾斗毆案”的當事人,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20000元,后該案犯罪嫌疑人廖延沖等由刑事拘留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04年10月和縣公安局決定撤銷該案。

(2)2004年,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幫忙關照因聚眾賭博被公安機關查處的畢小和等人,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20000元。

(3)2004年6、7月份,趙某甲因賭博被和縣公安局華陽派出所查處,其打電話找車某幫忙關照,后車某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5000元,華陽派出所對趙某甲等人作出治安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

(4)2004年,趙某甲準女婿李某甲因與他人打架被公安機關抓獲,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為李某甲幫忙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10000元。

(5)2005年,田定寶為了在和縣白橋鎮(zhèn)賭博時不被公安機關查處,讓趙某甲找人關照,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30000元。

(6)2006年冬天的一天,趙某甲因擔心自己賭博時被抓,尋求車某關照,并在和縣公安局辦公樓下送給車某人民幣5000元及羊毛衫一件,車某予以收受。

(7)2006年,范用郎因聚眾賭博被公安機關抓獲,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12000元。

(8)200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趙某甲希望在賭博被查處時得到車某的關照,遂在車某辦公室內送給車人民幣5000元及兔毛棉襖一件,車某予以收受。

(9)2007年,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在張軍與他人打架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20000元,后張軍在“1·28故意傷害案”中未被立案偵查。

(10)2008年,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為一起尋釁滋事案當事人周光輝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8000元。

(11)2009年,趙某甲繼子王某甲因打架被羈押在巢湖市看守所,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找人幫王某甲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xù)。在巢湖市返回和縣的路上,車某在趙某甲的車內收受趙所送人民幣30000元。

(12)2009年,趙某甲因在和縣龍?zhí)侗鼻f賭博被治安大隊查處,后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與治安大隊干警打招呼對其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5000元。

(13)2010年,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在趙某甲因賭博被和縣巡防大隊查獲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5000元。

(14)2010年,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在范用郎尋釁滋事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20000元。

(15)2010年,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在高科好(音)聚眾賭博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10000元。

(16)2012年,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對一起網吧斗毆案的當事人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5000元。

(17)2013年,車某接受趙某甲的請托,在李太忠聚眾賭博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甲所送人民幣20000元。

2、2004年、2008年,車某先后兩次收受和縣揚子礦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某乙所送人民幣合計10000元。具體如下:

(1)2004年,趙某乙住處附近一青年因盜竊被公安機關羈押在和縣看守所,后車某接受趙某乙的請托,為該青年由刑事拘留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并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乙所送人民幣5000元。

(2)2008年,趙某乙經營的企業(yè)因采礦過程中產生污染,與和縣中山村村民發(fā)生糾紛,車某接受趙某乙的請托,幫忙化解企業(yè)與村民間的矛盾,后在辦公室內收受趙某乙所送人民幣5000元。

3、2004年、2008年,車某先后兩次收受馬鞍山市鑫塵土石方公司股東王某丙所送人民幣合計8000元。具體如下:

(1)2004年,車某接受王某丙的請托,在王某丙經營的糧食賓館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被和縣公安局查處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王某丙所送人民幣5000元。

(2)2008年,車某接受王某丙的請托,在王某丙因賭博被和縣公安局抓獲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王某丙所送人民幣3000元。

4、2008年,車某接受北京南海農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的請托,在裴加進故意傷害一案上予以關照,后裴加進由刑事拘留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車某在和縣王朝酒店內收受周某甲所送人民幣20000元。

5、2008年,車某接受和縣中誠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人王某丁的請托,在王某丁賭博被和縣公安局查處一事上予以關照,并收受王某丁所送人民幣4000元。

6、2009年,車某接受滁州市全椒晶禾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某戊的請托,在王道倉強迫交易一案上予以關照,后和縣公安局決定對王道倉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并最終撤銷該案,車某在和縣福滿樓酒店內收受王某戊所送人民幣20000元。

7、2009年,車某接受程某的請托,在程某賭博被和縣公安局姥橋派出所查處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和縣公安局大門口收受程某所送人民幣8000元。

8、2009年,車某接受和縣中誠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甲的請托,在陶某甲賭博被查處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陶某甲所送人民幣5000元。

9、2009年左右,車某接受和縣國華物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周某乙的請托,為周某乙認識的一青年辦理留所服刑手續(xù),并收受周某乙所送人民幣5000元。

10、2010年,車某接受和縣鑫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的請托,將被行政拘留的李金虎(系李某乙侄子)提前釋放,并在辦公室內收受李某乙所送人民幣10000元。

11、2010年,車某接受安徽金固港口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甲的請托,幫忙關照張立留所服刑一事,并在辦公室內及住處附近分別收受張某甲所送購物卡4000元和人民幣2000元。

12、2010年,車某接受和縣大鍋飯莊經營者戴某的請托,在戴陳程(系戴某侄子,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留所服刑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戴某所送人民幣10000元,后戴陳程留在和縣看守所服刑。

13、2010年11月,車某接受和縣王朝酒樓法定代表人王某己的請托,將涉嫌非法經營的李元俊由刑事拘留后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并在辦公室內收受王某己所送人民幣3000元。

14、2011年,車某接受和縣經公興大酒店負責人經玉斌的請托,在馬智福(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留所服刑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和縣供電大廈附近(在經玉斌的車內)收受經玉斌所送人民幣10000元。

15、2011年,車某接受和縣危險化學品運輸公司負責人王某庚的請托,在柳禹清(因犯強迫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留所服刑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王某庚所送人民幣8000元。

16、2012年,車某接受和縣經典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丙的請托,批準因阻礙民警執(zhí)法被治安拘留的李倉平(系李某丙侄子)請假回家,并在辦公室內收受李某丙所送人民幣5000元。

17、2012年,車某接受和縣肯定之星賓館股東李某丁的請托,在徐某之子黃張軍非法買賣槍支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徐某委托李某丁轉送的人民幣5000元。

18、2012年,車某接受張某乙的請托,在張俊(系張某乙弟弟)盜掘古墓葬被查處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張某乙所送人民幣10000元。

19、2012年,車某接受和縣國際兒童學??偨浝韽埬潮恼埻?,在王某丁留所服刑一事上予以關照,并在辦公室內收受張某丙所送人民幣6000元。

20、2011年、2013年,和縣奧浴休閑中心負責人吳某乙為尋求車某職務上的關照(即有人在其經營的休閑中心鬧事時能獲得車某幫助),在車某住處附近和辦公室內先后兩次送給車某購物卡,價值共計人民幣4000元。

21、2011年,和縣盤景水泥有限公司因采集黏土與石楊鎮(zhèn)金城行政村村民發(fā)生糾紛,該公司總經理朱某找車某幫忙,經車某與石楊派出所協(xié)調,矛盾解決。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和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朱某為感謝車某在工作中給予的關照,先后兩次在車某辦公室內送給車某人民幣共計6000元。

(二)2006年至2012年間,車某在擔任和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在職務升遷、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下屬干警提供幫助,并收受下屬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2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6年至2011年,車某先后三次收受和縣刑警大隊大隊長張某丁所送人民幣合計15000元及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購物卡,并在職務升遷和崗位調整方面為張某丁提供幫助。具體如下:

(1)2006年,張某?。〞r任和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為競爭和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一職尋求車某幫助,并在車某辦公室內送給車某人民幣10000元,后張某丁被任命為和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教導員。

(2)2008年,車某在江西吉安出差期間,在其住宿的賓館內收受張某丁所送人民幣5000元。

(3)2011年,張某?。〞r任石楊派出所所長)為競爭和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一職尋求車某幫助,并在車某辦公室內送給車某購物卡5000元,車某予以收受,后張某丁被任命為和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

2、2006年,車某在陶某乙(時任白橋派出所所長)競爭和縣公安局歷陽派出所所長一事上提供幫助,并在值班室內收受陶某乙所送人民幣4000元。

3、2011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芮某(時任歷陽派出所民警)為獲得車某的關照,在車某住處送給車某價值人民幣2000元購物卡,車某明知芮某送予其財物是為了在工作方面獲得其關照仍予以收受。

4、2011年底的一天,王某辛(時任香泉派出所副所長)為在競爭上崗時獲得車某的幫助,在車某辦公室內送給車某人民幣2000元,車某予以收受,后王某辛經干警投票選舉擔任和縣公安局紀檢監(jiān)察室主任。

5、2012年,江某(時任石楊派出所副所長)為競爭功橋派出所所長一職尋求車某幫助,并在車某辦公室內送給車某人民幣4000元,車某予以收受,后江某被任命為和縣公安局功橋派出所所長。

三、徇私枉法事實

2003年2月,車某為競爭和縣公安局副局長一職,請和縣金城米業(yè)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某幫忙向時任和縣縣委書記楊建國打招呼,并交給鄭某人民幣20000元用于行賄,鄭某答應幫忙。同年3月,車某被任命為和縣公安局副局長,其認為是鄭某幫忙的結果,故對鄭某一直心懷感激。

2006年2月22日,鄭某因涉嫌強制猥褻婦女被和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時任和縣公安局副局長且分管刑事案件的車某自覺欠鄭某人情,且擔心自己委托鄭某行賄一事敗露影響仕途,便積極到辦案地點了解情況,在明知鄭某可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應當繼續(xù)偵查并移送審查起訴,且法制科科長成曉紅等人極力反對的情況下,堅持為鄭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xù)。因知曉車某曾委托鄭某行賄,另根據車某在該案立案當天的行為表現,辦案人員認為車某在暗示其不作深入調查,遂自立案后一直未對該案作進一步偵查。同年9月4日,車某在其內心確信鄭某構成犯罪且明知立案當日收集的證據材料未附卷的情況下,仍在局長辦公會上表示已就該案與檢察機關溝通意見,該案證據不足、鄭某不構成犯罪,進而促使鄭某強制猥褻婦女案被撤銷,鄭某免受刑事追訴。

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車某接到和縣紀委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10月31日,車某向和縣紀委退出人民幣500000元;車某羈押期間,照顧同室羈押的糖尿病患者劉煒晨,并在劉煒晨昏迷時按響警鈴,使劉得以及時救治。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車某在擔任和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屬于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利用分管刑偵、經偵、治安、派出所、看守所及參與決定干警職務升遷、崗位調整的職務便利,在案件辦理、留所服刑、減刑及下屬升遷、調崗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25000元,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廉潔性和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車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為隱瞞曾委托他人代為行賄的事實,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決定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和撤銷案件,使得應當被追訴的犯罪嫌疑人未被追訴,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樱瑯嫵舍咚酵鞣ㄗ?,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車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被告人車某接到中共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可以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車某審查起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出全部贓款,減少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車某在羈押期間積極照顧同室羈押的糖尿病患者,并使該患者得以及時救治,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車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車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對被告人車某退出的暫扣于中共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十二萬五千元,依法予以追繳。

二審請求情況

博望區(qū)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原判同時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屬法律適用錯誤:1、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自首與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同時包含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這個情形,屬于重復評價;2、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而原判已對被告人車某適用自首情節(jié)予以減輕處罰,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從輕處罰結果已被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結果所吸收,無需再適用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量刑。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人員提出了與抗訴意見相同的支持抗訴意見。

二審答辯情況

原審被告人車某未作辯解。其辯護人認為抗訴意見不能成立:1、原判對被告人車某量刑適當;2、原判對被告人車某從輕情節(jié)的認定,不存在重復評價,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不能涵蓋如實供述、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fā)生等情形;3、本案不存在法律適用吸收的問題,被告人車某有若干法定減輕、從輕處罰情節(jié),均要全面加以認定,不存在減輕情節(jié)吸收從輕情節(jié)的情形。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車某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的事實,已為一審判決書列明的相關證據證實,所列證據均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屬實。二審庭審中,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出庭檢察員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亦未提供新的的證據,本院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車某在擔任和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的職務便利,在案件辦理、留所服刑、減刑及下屬升遷、調崗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25000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原審被告人車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為隱瞞曾委托他人代為行賄的事實,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決定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和撤銷案件,使得應當被追訴的犯罪嫌疑人未被追訴,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應予懲處。車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車某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車某在羈押期間積極照顧同室羈押的糖尿病患者,并使該患者得以及時救治,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中認為,原審被告人車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出全部贓款,減少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就此,抗訴機關提出,原判存在重復評價情形,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從輕處罰結果應當被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結果吸收。合議庭討論中,注意到關于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是否應同時適用,在刑法實踐中尚存爭議,對本案抗訴持論有不支持的,也有支持的;合議庭討論中還注意到,原判對原審被告人車某的定罪準確,量刑并無明顯不當,對照刑事抗訴工作相關要求,本案檢察機關可不提起抗訴。鑒上,對本案之抗訴,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先祥

審判員周群

代理審判員林建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庾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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