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遼10刑終24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2-11
審理經過
遼陽縣人民法院審理遼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1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遼1021刑初12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孟某1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姝、代理檢察員史利明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孟某1及其辯護人李哲周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孟某1從1997起至案發(fā)時系遼陽縣公安局小北河鎮(zhèn)派出所民警。2004年10月,遼陽縣小北河鎮(zhèn)村民劉某1因購買六合彩獎金問題與莊家白某發(fā)生矛盾。白某勾結劉壽東、張振海、王躍等人在小北河后街壩口將劉某1打成三處輕傷,小北河派出所受理后,該案由時任小北河鎮(zhèn)派出所所長林某2負責,民警孟某1主辦,白某、劉某2、張某2、王某2被列為該案犯罪嫌疑人。2005年1月28日,白某被小北河鎮(zhèn)派出所民警孟某1抓捕歸案。同年,孟某1在對白某報請逮捕及移送起訴時將劉某2、張某2、王某2列為在逃人員。2005年6月,白某被遼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二年執(zhí)行。2005年10月,劉某2被抓捕歸案,被遼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二年執(zhí)行。劉某2被抓捕歸案時,時任小北河鎮(zhèn)派出所所長林某2向時任該所副所長徐某、該案主辦民警孟某1提出:此案雙方當事人就經濟賠償已經調解,被害人已得到賠償,派出所對張某2、王某2不再追究,徐某、孟某1未提出異議。之后,孟某1在辦理劉某2批捕及移送起訴時,改變案件事實未將張某2、王某2列為在逃嫌疑人。至2018年張某2、王某2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犯罪立案時,一直未對張某2、王某2參與對劉某1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實施抓捕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致使張某2、王某2黑惡勢力犯罪集團不斷壯大,造成及其惡劣社會影響。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根據原審被告人孟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孟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孟某1的上訴理由是,原判認定我徇私不對張某2采取強制措施,致使張某2黑惡勢力犯罪集團不斷壯大,造成惡劣影響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二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按照當時公安部的規(guī)定,可以對故意傷害案件進行調解,上訴人的行為是在所長的指令下實施的,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
出庭檢察員的出庭意見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孟某1的犯罪事實清楚,并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書證檢討書,悔過書、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情況說明2份、劉某1被傷害案卷宗材料及相關筆錄、情況說明、關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全縣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專項督察“清網行動”實施方案、戶籍證明、職務證明、干部履歷表、情況說明、遼陽縣小北河鎮(zhèn)派出所出具的孟某1現實工作表現等書證、證人林某1、徐某、李某、張某1、劉某1、白某、鄭某、王某1的證言、原審被告人孟某1的供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資認定。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上訴人孟某1的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期間提交了公通字(2005)98號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證明在2005年公安機關在辦理傷害案件過程中,允許以調解方式對傷害案件進行處理,不提起刑事訴訟,孟某1的行為符合該規(guī)定。經審查,根據該規(guī)定,上訴人孟某1處理張某2等人故意傷害一案不屬于以調解方式處理的案件,故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孟某1作為公安警察,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不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應予懲處。關于上訴人孟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沒有徇私,是在所長的指令下實施的,不構成徇私枉法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有關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全縣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專項督察“清網行動”實施方案、證人林某1、徐某、李某、張某1、劉某1、白某、鄭某、王某1的證言、原審被告人孟某1的供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資認定上訴人孟某1明知所長下達違法指令,仍對明知涉嫌犯罪的張某2、王某2二人故意改變事實不采取強制措施,致使二人逃避刑事追訴,其行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法律構成要件,故對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孟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孟某1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悔罪態(tài)度對其量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故對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凱
審判員鄒國江
審判員李洪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