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5)宛刑初字第13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12-10
審理經(jīng)過
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宛城檢公訴刑訴(2014)6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后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672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侯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南刑一終字第0005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侯某某主辦翟榮軍、宋明偉涉嫌非法經(jīng)營一案,楊某某受張某某之托后,要求侯某某對翟榮軍辦理取保候?qū)?,并分兩次向侯某某送禮金共1.2萬元。侯某某向楊某某透露了有關(guān)案件信息,違規(guī)建議對翟榮軍辦理取保候?qū)徥掷m(xù);在翟榮軍于2013年9月15日已供出涉案主犯的手機號碼、方城縣人民檢察院2013年10月明確要求通過手機號碼鎖定涉案主犯的情況下,從案發(fā)即2013年9月15日直到2014年8月,未對涉案主犯進行偵查取證工作,致使本案主犯長期逍遙法外。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宣讀以下證據(jù):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證人楊某某、張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3、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表等。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侯某某身為人民警察,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使他不受追訴,其行為已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侯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罪名及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但辯稱12000元已全部退還,希望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侯某某主辦翟榮軍、宋明偉涉嫌非法經(jīng)營一案,楊某某受張某某之托后,要求侯某某對翟榮軍辦理取保候?qū)彛⒎謨纱蜗蚝钅衬乘投Y金共1.2萬元。侯某某向楊某某透露了有關(guān)案件信息,違規(guī)建議對翟榮軍辦理取保候?qū)徥掷m(xù);在翟榮軍于2013年9月15日已供出涉案主犯的手機號碼、方城縣人民檢察院2013年10月明確要求通過手機號碼鎖定涉案主犯的情況下,從案發(fā)即2013年9月15日直到2014年8月,未對涉案主犯進行偵查取證工作,致使本案主犯長期逍遙法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供述;2、證人楊某某、張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3、逃人員信息登記表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身為人民警察,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使他不受追訴,其行為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認罪,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侯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建明
審判員范成然
審判員馬彥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馬學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