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安陽市殷都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1)殷刑初字第9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1-05-04
審理經(jīng)過
安陽市殷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安殷檢刑訴(2010)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段好凱、李耀華犯徇私枉法罪,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陽市殷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段好凱、李耀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4月6日,被告人段好凱根據(jù)群眾舉報帶領(lǐng)被告人李耀華及郭國聯(lián)等人抓獲了涉嫌在中洛輸油管道上挖地道打孔盜竊原油的犯罪嫌疑人壽繼春。壽繼春供述了同案犯張殿元的行蹤,但不愿帶公安人員去抓人。當日段好凱等人根據(jù)壽繼春提供的信息將張殿元抓獲。經(jīng)偵查壽繼春伙同他人盜竊原油15.7噸,價值62800元。
2008年7月10日,該案起訴至滑縣人民法院審判。壽繼春親屬委托郭紅偉(另案處理)擔任壽繼春的辯護人。壽繼春父母及姐夫莫守芳咨詢怎么能減輕處罰。郭紅偉告知有自首或立功條件才能減輕。壽繼春母親耿好英提出;“聽兒媳婦說,壽繼春幫助公安局去抓人了”。莫守芳表示“認識公安辦案人員,去找人想想辦法”。后莫守芳通過郭國聯(lián)邀請段好凱、李耀華吃飯。郭紅偉、莫守芳提出能不能給壽繼春出個立功材料。段好凱表示,壽繼春對破案起的作用不小,讓郭紅偉隨后去找他。
2008年7月21日,郭紅偉找到段好凱。段好凱安排李耀華寫一份材料。被告人李耀華未如實寫明當時情況,而是虛假的寫了一份說明,證明壽紀春帶領(lǐng)公安機關(guān)人員抓獲了同案犯張殿元。段好凱審閱后讓李耀華代其簽字并加蓋了公章,交給了郭紅偉。郭紅偉將這份虛假證明告知了壽繼春并提供給了法庭?;h人民法院采信了這份虛假證明。認定壽繼春有立功表現(xiàn),結(jié)合壽繼春系從犯的情節(jié),減輕判處壽繼春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2010年11月1日,被告人段好凱、李耀華在其局長帶領(lǐng)下到檢察機關(guān)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段好凱、李耀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犯郭紅偉供述,證人壽紀春、耿好英、莫守芳、王天龍、郭國聯(lián)、張殿元證言;李耀華書寫的說明材料及其他書證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好凱身為司法工作人員伙同李耀華,明知壽紀春未帶領(lǐng)公安人員抓獲張殿元,為徇私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出具虛假證明,致使壽紀春受到減輕處罰,核其行為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二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免除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段好凱、李耀華犯徇私枉法罪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段好凱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李耀華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申瑛昌
審判員:魏運成
審判員:蘇富軍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華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