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川01刑終78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1-19
審理經(jīng)過
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1、覃某2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8)川0114刑初21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劉某1、覃某2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查明:2015年6月底7月初,劉某(另案處理)以被他人敲詐勒索為名,通過何某請托到成都市金牛區(qū)茶店子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劉某1。因在外地休假,劉某1遂安排成都市金牛區(qū)茶店子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覃某2與劉某等人見面并聽取了相關情況。后劉某1與劉某、何某等人在一品天下附近的某茶樓見面,在劉某、何某等人承諾支付8萬元“辦案經(jīng)費”的情況下,劉某1讓劉某等人在其值班的時候,以談判解決糾紛的名義將田國勝、張?zhí)熘业热思s至金牛區(qū)茶店子派出所轄區(qū)內(nèi)的茶樓,意圖以涉嫌敲詐勒索設伏抓捕對方人員。
2015年7月14日,劉能國將田國勝、張?zhí)熘业热思s至位于成都市金牛區(qū)一品天下大街272號的渝富橋茶樓見面。劉某1也帶領覃某2等人著便衣提前在該茶樓內(nèi)守候。期間,因覺得當天抓捕時機不好,劉某1帶領便衣人員返回派出所。當日18時許,劉某欲離開茶樓時,被田某等人阻攔,遂報警。劉某1帶領覃某2等人再次返回該茶樓,并指揮處警人員當場抓捕了田某、張某忠等五人。
后劉某等人安排一名叫“強某”的男子(身份不明)用刀將劉某右大腿刺傷。隨后,劉某到茶店子派出所做筆錄指認系張某忠用刀將其刺傷。唐某1(另案處理)亦作為證人到派出所提供了自己目擊劉某被張某忠刺傷的虛假證言。
2015年7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qū)分局對劉某被敲詐勒索一案立案偵查。案件偵辦過程中,作為辦案民警的被告人劉某1、覃某2出具虛假的到案經(jīng)過,故意隱瞞接處警、現(xiàn)場布控等案件事實;在民警并未現(xiàn)場提取涉案匕首的情況下,出具虛假的物證來源情況說明;未進行現(xiàn)場勘驗,亦未提取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并出具虛假情況說明稱監(jiān)控無法提??;未提取在場目擊證人證言,在檢察機關要求補偵時亦未核實關鍵證人唐某1等人的證言。在金牛區(qū)公安分局紀檢組接到舉報對田某等人一案核查相關情況時,劉某1、覃某2向紀檢組出具虛假情況說明,隱瞞提前接觸劉某等人及設伏抓人的情況。
該案偵辦期間,被告人劉某1先后兩次收受何某支付的“辦案經(jīng)費”共計8萬元。
本院查明
2016年6月8日,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以田某、張某忠、小某、索某、智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五人十一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認定張某忠持刀刺傷劉某右大腿的事實。
2017年6月13日,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電話聯(lián)系金牛區(qū)公安分局紀檢組通知劉某1、覃某2到院接受調查。當日,劉某1、覃某2接到通知后到院接受調查。2017年6月14日,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劉某1、覃某2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立案偵查。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jù)有: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干部基本情況表、公務員登記表、干部任免審批表、錄用公務員審批表、職位說明書,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檢察院、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qū)分局《關于規(guī)范刑事案件中使用“情況說明”的暫行意見》、成都市金牛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案件現(xiàn)場分級勘驗檢查工作制度、金牛區(qū)公安分局接處警工作規(guī)范(試行),值班登記表、茶店子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金牛區(qū)公安分局紀檢提供的情況說明及談話記錄,劉某的證言,田某、張某忠、索某、小多、智美俄熱的證言,何某、董某、唐某1、趙某某、詹某某、紀某、何某某、熊某某、楊某、范某某、裴某某、劉某某、唐某2、吳某某、常某、楊某乙的證言,楊某甲的證言及其出具的情況說明,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原非法拘禁案證據(jù)材料,(2016)川0116刑初544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被告人覃某2的供述等。
原判認為,被告人劉某1、覃某2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為了私情或私利,故意隱瞞案件真實情況,出具虛假文書材料,違規(guī)辦理案件,放任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罪行較輕的人受到刑事或較重刑事追訴的危害后果,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1系違規(guī)獲取管轄權的策劃者,設伏抓捕的安排者,在案件偵辦過程中也處于主導地位,應當認定為主犯;被告人覃某2受劉某1的安排和指使參與案件的辦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覃某2歸案后,雖然對其行為性質有所辯解,但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一、被告人劉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覃某2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三、被告人劉某1違法所得的贓款8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劉某1、覃某2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1.原審認定劉某1構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2.即使認定劉某1構罪,也不應認定其為主犯,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覃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1.原審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有誤,覃某2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僅有過失犯罪的行為,其行為屬于玩忽職守的性質。2.覃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原判量刑過重。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jù)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1、覃某2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為謀取私情、私利,違規(guī)辦理案件,出具虛假文書材料,隱瞞案件真實情況,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或使罪輕的人受較重追訴,其行為均構成徇私枉法罪,且系共同犯罪。本案中,上訴人劉某1收受他人賄賂八萬元,同時構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應依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即以徇私枉法罪定罪處罰。在徇私枉法的共同犯罪中,上訴人劉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訴人覃某2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對其從輕處罰。上訴人覃某2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
對于上訴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劉某1構成徇私枉法罪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第一,結合上訴人劉某1的有罪供述、相關證人證言及書證,足以證實劉某1接受劉某、何某所提利用警力幫忙解決糾紛的請托,并收受賄賂人民幣八萬元的事實,劉某1具有謀取私利、私情的主觀故意;第二,在辦案過程中,劉某1違規(guī)獲取管轄權,違規(guī)提前設伏抓捕,出具虛假文書材料,隱瞞了接警、物證來源、證據(jù)搜集等一系列案件真實情況;第三,劉某1的上述犯罪行為,致使田某、張某忠、小某、索某、智美俄熱受到刑事追訴,造成了張某忠受到較重追訴的危害結果。原判認定劉某1構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應認定劉某1為主犯以及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劉某1在徇私枉法的共同犯罪中,對違規(guī)獲取管轄權、設伏抓捕、案件偵辦均起主導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原判結合劉某1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其判處的刑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量刑適當,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覃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有誤,覃某2僅有過失犯罪的故意而屬玩忽職守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第一,覃某2受劉某1安排在立案前私下接觸當事人并聽取情況,參與設伏抓捕、共同出具虛假文件材料,隱瞞案件真實情況,并造成相應的危害結果,應以徇私枉法罪對其定罪量刑;第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上訴人覃某2明知其出具虛假文件材料、隱瞞案件真相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結果,仍放任結果發(fā)生,應認定為故意犯罪。綜上,原判認定覃某2構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覃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覃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覃某2到案后如實交代的系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依法不應構成自首。原判結合覃某2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并認定其系從犯且如實供述罪行,對其判處的刑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量刑適當,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曹余曦
審判員李宗敏
審判員李抒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