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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刑終738號徇私枉法案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6-14   閱讀:

審理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閩05刑終73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審理經過

石獅市人民法院審理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康健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一案,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閩0581刑初2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康健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燦平、林婷婷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康健及其辯護人涂明忠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03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康健先后擔任泉州市公安局雙陽派出所(以下稱雙陽派出所)政治指導員,泉州市公安局河市派出所(以下稱河市派出所)所長,雙陽派出所所長,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以下稱洛江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雙陽派出所所長。其間,被告人康健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賄賂,具體事實如下:

(一)徇私枉法犯罪事實

2012年起,被告人康健任洛江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雙陽派出所所長,主持雙陽派出所工作。2016年,泉州美裕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稱美裕公司)與福建省惠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惠五建)因工程款問題發(fā)生糾紛,美裕公司副總經理吳某1等人決定雇請他人將占領建筑工地的惠五建方面人員清場,并讓美裕公司工程承包商董某出面雇請盧某,由盧某于2016年10月30日組織多人將惠五建方面人員強行清退出工地。10月31日,盧某明知惠五建方面的李某進等人將帶人到工地、雙方可能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下,仍指使他人糾集40余人到工地聚集。當日14時許,李某進糾集20余人欲強行闖入工地,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李某進一方的人員受到輕微傷。隨后,洛江公安分局出警并在現場抓獲李某進、吳某1、董某等人。11月1日,吳某1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供認出錢10萬元讓董某請人進行清場。11月1日、2日,董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供認收受吳某110萬元,并請人進行清場。其后,董某被取保候審,吳某1被釋放。

11月4日,盧某等人聚眾斗毆案交由雙陽派出所承辦。洛江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大隊長吳某2找到被告人康健,請求對董某予以關照。被告人康健為幫助董某逃避處罰,在董某、吳某1、美裕公司副總經理黃某1先后到其辦公室求其幫忙時,告知吳某1已供認出錢雇人清場,以暗示董某、吳某1翻供。后董某、吳某1、盧某等人遂商議翻供,決定由盧某獨自攬下罪責,美裕公司為此補償盧某68.8萬元。

11月中旬,吳某1、董某及泉州市公安局指揮情報中心主任陳某1先后向被告人康健請求對被追逃的盧某到雙陽派出所投案后不予羈押,被告人康健予以答應,同時為幫助董某等人逃避處罰,在明知盧某有前科、可能構成累犯,且投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予以羈押為宜的情況下,仍于11月18日決定對盧某辦理監(jiān)視居住,未予羈押。

2017年3月,董某、吳某1先后到雙陽派出所接受訊問,均作翻供,否認出錢雇請盧某清場。其間,該案經辦民警黃某2及副所長蔡某多次向被告人康健匯報吳某1、董某翻供及與盧某串供的情況,被告人康健在明知放任上述行為會導致吳某1、董某涉嫌犯罪事實難以查清,應當采取刑事拘留,卻仍置之不理,不予變更強制措施,且未進一步采取其它有效偵查措施,致使吳某1、董某被認定涉嫌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當時未被追訴。

2016年以來,盧某糾集多人為牟取不當利益,對泉州市洛江區(qū)雙陽一帶的工程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盧某被監(jiān)視居住期間,被告人康健放任對盧某的監(jiān)管,導致盧某繼續(xù)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指使、實施了有組織的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容留他人吸毒、運輸毒品、窩藏毒品等多項犯罪。2018年11月5日,盧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個月。

事發(fā)后,泉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8年8月6日、9月21日分別將董某、吳某1等人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證言

(1)證人吳某3證言(美裕公司董事長),證實其與弟弟吳某1經營美裕公司。2015年底,美裕公司與惠五建公司因藍山墅項目工程款支付問題產生糾紛,惠五建派工人占著工地,阻撓施工。2016年10月間,其與吳某1、干姐黃某1、該項目土方工程承包商董某商量后,決定由董某以每個月25萬元的價格請盧某來清場和看場。美裕公司通過董某先支付10萬元給盧某。2016年10月30日,盧某召集人員清場成功。次日下午,藍山墅工地發(fā)生斗毆,派出所出警。吳某1被叫去做筆錄。

過后,黃某1和董某到雙陽派出所找所長康健,康健罵吳某1傻傻的,到公安做筆錄時,承認公司出錢請人清場。黃某1和董某回來以后,將上述情況告訴吳某1??到∵@樣提示后,吳某1就和董某商量改口,將10萬元說成是美裕公司付給董某的工程款,而非出錢請人清場,盧某是為了有機會能承包美裕公司土方工程,而自行叫人清場。董某還將這個意思轉告盧某。當時盧某投案前,董某告訴其說盧某累犯間隔期還沒到,怕被關押。其就叫黃某1去打聽,黃某1回復說通過倪英杰去找康健了,盧某不會被關。盧某遂去投案,沒有關押。后來董某和吳某1也去派出所重新做了按上述意思翻供的筆錄。其還聽吳某1說有一次他單獨去找康健時,康健說做筆錄時,不該說的不要亂說。

案件送到檢察院不久之后,盧某打聽到他的案件會被起訴,就想要200萬的賠償。其先給了盧某10萬元,后來去找關系了解到盧某無法不起訴以后,就與盧某協商,由美裕公司賠償了盧某68.8萬元。之所以要賠償68.8萬元,一方面是因為盧某獨自頂下罪責,董某和吳某1才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因為怕盧某把董某和吳某1供出來。

(2)證人吳某1(美裕公司副總經理)證言,證實2016年10月,美裕公司因為藍山墅工程款問題,與承建方惠五建產生糾紛。其與吳某3、黃某1、董某商議后,決定由公司出資10萬元,讓董某通過陳智彬找盧某幫忙清場,更換承建商,事成后要給盧某等人“看場費”每月25萬元。10月30日,董某、陳智彬和盧某等人帶人到工地清場成功。次日惠五建方面又帶人過來鬧事。雙方就鬧起來,有人報案后,公安局過來抓人。其因為涉案也被叫去做筆錄,一開始其未提及公司出錢10萬元雇人清場之事,但是次日中午,民警有問到公司拿出10萬元雇人清場之事。當晚其被釋放,之后出去躲避風頭。回來后,雙陽派出所所長康健通過董某叫其到雙陽派出所泡茶時,當面罵其怎么連拿錢雇人清場之事都說了。其請對方幫忙,康健笑笑沒有拒絕。其認為康健是在提醒其不可以說到拿錢雇人清場之事。后其與董某找康健問盧某到案要如何處理,可否不關押??到〗胁棠车綀錾塘俊2棠程岬奖R某是累犯,康健說如果盧某投案,可以考慮辦監(jiān)居。其記得康健說過從化解矛盾的角度考慮,雙方各處理一兩個就行了。同時康健交代其到時在檢察院方面要自己找人。

2017年3月,董某被叫去做筆錄后,對其說他將之前交代的10萬元說成是要給盧某的工程款,讓其也這樣說。數日后其接到通知去做筆錄時,也翻供說公司沒有拿錢雇人清場,是委托董某去雇請保安來看管工地,之前提到的10萬是要給董某的工程款。其最終沒有因為該案被追究刑事責任。

(3)證人董某證言,證實2016年其與陳智彬等人合作經營泉州市長信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長信公司),承建美裕公司藍山墅項目土方基建。因美裕公司與惠五建的糾紛影響其工程正常施工,2016年10月間,其與吳某3、吳某1、黃某1商量后,決定由美裕公司出錢請人清場,讓其代表公司與陳智彬去找盧某清場和看場,費用每月25萬元。但其隱瞞費用實際數額,與盧某談的是每個月15萬元。10月30日,盧某叫了數十名保安和“小弟”到工地清場成功。次日,盧某換了一家保安公司來看管工地,惠五建也請了很多人來鬧事,雙方發(fā)生沖突,公安機關出警,其也被帶走。開始時其如實交代,說其經陳智彬介紹叫盧某來看場和清場。11月1日其被取保,二三天后,康健讓其到辦公室,其跟康健把糾紛來由和雇人清場之事講了,康健跟其說,吳某1那個傻瓜,說了拿錢請人的事。其就問康健現在要怎么辦??到≌f不是其講義氣的時候,不要傻傻地說是其去幫美裕公司叫人清場。其認為康健是提醒其到時不要承認此事,要翻供,就可以不受刑事處罰。其說知道了,就離開了。

雙陽派出所要傳喚盧某。盧某說他的前科間隔期還沒到,怕到案會被關押。其就通過吳某3找黃某1解決。三四天后,黃某1說她已經通過吳某2打電話約好康健,讓其和她一起找康健。黃某1讓康健幫忙不要關押盧某,因為盧是幫美裕公司辦事的,盧某前科間隔期還沒有到??到≌f,你們怎么會叫社會人員去幫你們清場呢?要是出了大事情,你們幾個都吃不消。還有吳某1這個傻瓜,還說是拿錢請人來清場。黃某1說吳某1膽子小,被抓了就什么都說了,還請康所長幫忙。蔡某查了戶籍資料匯報說盧某的前科間隔期還差幾個月,康健問能不能取保,蔡某答復有前科取保不了??到【驼f他們要協商一下。

盧某投案前,吳某1叫其一起找康健問怎么辦,康健說叫盧某自首,可以給他辦理監(jiān)視居住。其回去就通過陳智彬通知盧某去投案,可以辦監(jiān)視居住。次日,其對盧某說,是他自己為了接美裕藍山墅工地的水電工程而自愿幫美裕公司出面把惠五建看守人員清場的,美裕公司沒有拿錢雇他,只是出錢讓他去雇請保安看管工地。其還說刑事層面吳某3會負責到底,只要他把事情全部攬下,吳某1會幫忙解決不讓他關押。盧某同意把事情全部扛下來。后盧某就去投案,并辦監(jiān)視居住。

2017年春節(jié)過后,其到雙陽派出所做了兩份筆錄,都翻供了,否認美裕公司出錢10萬元雇請盧某清場,而說是盧某為了自己能夠承接水電工程自愿幫忙清場,10萬元是吳某1償還長信公司的工程款,而非雇請的費用。其讓吳某1也這樣說,2017年3月,吳某1做筆錄也翻供了。案件起訴到法院后,盧某提出要68.8萬元賠償款,美裕公司統計后,前后共支付了72.8萬元給盧某。

(4)證人盧某證言,證實董某通過陳智彬雇其找人為吳某1將惠五建的人清出工地,并說好之后由其帶人在工地看場三個月,每月15萬元,出事的話對方會負責處理關系。其帶人于10月30日清場,次日惠五建叫了很多人到工地集合,陳智彬、董某看到很多人就讓其再叫人,之后雙方互毆。公安出警后將董某抓了。11月2日董某取保出來。之后雙陽派出所傳喚其到案,11月15日左右董某跟其說關系已理好,叫其去自首,可以取保。當時其說自己前科5年間隔期沒有過,不能取保,不想自首。董某打完電話后說下周一再去,會給其辦理監(jiān)視居住,并讓其一個人扛下所有罪責,不要說出陳智彬、董某參與商量聚眾斗毆之事,只說其是為拿到藍山墅工程而主動叫人幫忙清場,還承諾會去找關系處理,負責到底,不讓其關押。其遂去雙陽派出所投案,做完筆錄后就辦理了監(jiān)視居住。

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在洛江區(qū),其與一個運土方的公司駕駛員發(fā)生糾紛,對方老板叫吳國榮。雙陽派出所介入調解,其賠償對方2萬多元。當時此事發(fā)生后,康健說其亂搞,讓其趕緊與對方處理,不然要定成黑社會。其迫于壓力就賠償對方。

案件起訴到法院,開完庭后,其問陳智彬、董某如果判刑收監(jiān)怎么辦。對方承諾會照顧其家庭,給其補償。其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剛開始時,在工作日期間每天都到所里報到,后來就沒有天天去了。其去市區(qū)也沒有請假,只有在2017年5、6月間要去湖南省老家時去請假,警官沒有同意其就擅自去了。

(5)證人黃某1證言,證實其系美裕公司掛名副總經理。2015年間,美裕公司與惠五建因藍山墅樓盤存在工程款糾紛。2016年間,其與吳某1、吳某3、董某商量后,讓董某通過陳智彬找盧某進行清場和看場,每個月支付25萬元,2016年10月30日預付10萬元。當日盧某帶人清場成功,次日惠五建叫了很多人到沖進工地,雙方互毆,吳某1、董某被抓。當晚,吳某1被放出來。次日下午,董某被取保。

其與董某一起去找康健,請求予以關照,從輕處理。康健說吳某1之前做筆錄的時候把美裕公司花10萬元請盧某清場的事情都說出來,現在還有什么好說的,還叫其盡快償還欠惠五建的錢款,處理好糾紛。其回來后將情況告訴吳某3。董某、吳某1、盧某就商定做筆錄時說10萬元是付給董某的工程款,而非雇請盧某的錢。

2016年12月,吳某3說盧某要去自首,怕累犯間隔期沒過,會被關押,讓其去問。對方答復說做一下筆錄就能回來。盧某投案后就根據董某的吩咐扛下所有罪責。過后,吳某1、董某也去派出所重新做筆錄,都改口了。盧某得知自己可能被判實刑,要求公司補償,在董某的協商下,公司與盧某達成補償68.8萬元的協議。

(6)證人陳某1(泉州市公安局指揮情報中心主任)證言,證實2016年11月,其朋友為了盧某聚眾斗毆之事找其幫忙,其讓朋友動員盧某自首,其可以幫忙給雙陽派出所打招呼。其朋友說盧某愿意去投案,其就打電話給康健,希望康健能在如實供述和合法的情況下給予取保候審,康健答允。盧某被監(jiān)視居住后,其朋友又找其幫忙給雙陽派出所打招呼,為盧某請假一兩天,其就打電話給康健,康健答允了。

(7)證人吳某2(洛江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大隊長)證言,證實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辦理過程中,其有和康健講說希望能在處理上照顧董某??到『髞碛懈湔f,董某在刑偵大隊有交代拿10萬元請盧某來清場,后來做筆錄把那10萬元說成是工程款。

(8)證人黃某2(洛江公安分局雙陽派出所民警)證言,證實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案發(fā)時,其帶協警出警。后該案由其主辦。盧某投案承認召集人員到藍山墅幫忙清場,但辯解說他是為攬到該樓盤水電工程才主動召集人員幫忙,不承認是董某及陳智彬介紹他來,也不承認是美裕公司出錢雇請。其將情況向蔡某匯報,并說盧某有前科,而且是累犯,應該刑拘,蔡某回復說所長說要辦理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

2017年3月14日,其向康健報告后,傳訊盧某,盧某說的和以前基本一致,其又傳訊董某,但董某翻供,辯解說10萬元是工程款,否認美裕公司吳某1出錢雇請盧某找人清場和看場。其向蔡某匯報,并建議改變強制措施,同時提出要對陳智彬采取強制措施。但蔡某讓其直接向康健匯報。其遂向康健匯報,建議采取進一步的強制措施??到×R其亂辦案,將案件辦成這樣,叫其去找蔡某探討。蔡某向康健請示后說先讓董某回去。隔天其又通知董某接受訊問,還是翻供,其將情況向蔡某匯報,蔡某向康健請示后叫其讓董某回去。隔幾天其又通知陳智彬到案訊問,陳智彬供述和以前基本相同,其只好又讓他回去。

(9)證人蔡某(雙陽派出所副所長)證言,證實當時康健打電話叫其去辦公室,當時有一名男子也在。康健問如果盧某投案是否可以取保,其回答盧某構成累犯,應該刑拘,取保是不行的,但不知能否辦理監(jiān)視居住。2016年11月18日,盧某投案,其安排黃某2做筆錄,后黃某2匯報說盧某基本交代自己的違法事實,但是沒有交代與陳智彬、董某、吳某1如何商量的事實。其與黃某2均認為盧某沒有完全坦白,不可以認定自首,刑拘較妥,但其認為康健有意對盧某監(jiān)視居住,就找康健匯報請示??到≈甘菊f之前跟法制大隊探討過可以辦監(jiān)視居住。

2017年3月,其安排黃某2進一步偵查取證。黃某2叫董某做完筆錄后,向其匯報說董某翻供,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是否變更強制措施。其讓黃某2自己向康健報告。后黃某2對其說,康健說先讓董某回去,再叫來問問。次日,黃某2把董某叫來做筆錄,還是翻供。其找康健匯報董某繼續(xù)翻供,存在串供可能??到≌f取保后有辯解也是正常的,先讓他回去,再繼續(xù)查。但是陳智彬來做筆錄,也是推脫不知。吳某1筆錄也是翻供,不承認雇人清場。

同年4、5月間,康健說根據盧某、李學進證據相對充足,先移送審查起訴,董某、吳某1等人證據相對不足,先放著繼續(xù)偵查后再說。盧某監(jiān)視居住期間,其一開始讓盧某每天報到,后來康健打電話說陳某1幫盧某請假,之后,就沒有要求盧某天天報到了。2017年8月間,盧某在雙陽派出所就有一起警情,是兩個駕駛員因交通事故被盧某一方的毆打,其有向康健匯報過??到≌f該查的要查。但后來因兩人都沒說到被盧某毆打,案件也就調解結案了。直到盧某涉黑被抓后,其才知道當時兩個駕駛員是因為被盧某威脅才不敢說的。

2018年2月,盧某涉黑被抓后,以及8月間董某、陳智彬被紀委、公安等部門控制后,康健就開始愈發(fā)緊張了,交代邱勝輝補好相關監(jiān)管手續(xù),來找其與黃某2頻繁詢問“藍山墅聚眾斗毆案”辦理情況。一天晚上,康健私下找其與黃某2問當時董某翻供之事。黃某2向康健匯報了當時情況,康健覺得可能當時做法違規(guī),就交代說如果紀委來找調查,大家要統一口徑,都說是集體研究決定的,并有與法制大隊、檢察院探討過,而非他個人決定的,有人打招呼之事也不能說。8月中旬,黃某2被紀委叫去了解情況后,其又找黃某2了解紀委問了什么問題。其也問過黃某2,但黃說什么也不能說。

(10)證人廖某(洛江公安分局局長)證言,證實藍山墅聚眾斗毆案交雙陽派出所偵辦,由康健負責。盧某投案前,康健到其辦公室說泉州市公安局指揮情報中心陳某1與他聯系說如果盧某來投案,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其對康健說,如果盧某愿意投案,講清楚犯罪事實,符合程序和條件的話,可以取保候審。后來盧某到案后,康健又匯報說,盧有前科,不能辦理取保候審,但到案后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準備辦理監(jiān)視居住,看是否可以。其表示同意。

(11)證人林某1(洛江公安分局副局長)證言,證實2016年10月31日,藍山墅工地發(fā)生聚眾斗毆,其作為帶班領導帶隊前往處警。后來,其主持召開會議討論,經過研究決定以聚眾斗毆罪立案,糾紛雙方各刑拘2人,分別是董某、李學進等人。2016年11月3日,局長廖某打電話叫其到辦公室,康健也在??到【唾|疑其為什么要將藍山墅事件以聚眾斗毆罪立案。其說這是經集體討論決定的。然后廖某為了維穩(wěn)化解矛盾,將該案交由雙陽派出所辦理,由康健負責。

(12)證人丁某(雙陽派出所教導員)證言,證實“藍山墅聚眾斗毆案”后,其去康健辦公會匯報工作時碰到董某在康健辦公室泡茶。其叫董某要好好工作,不要跟那些亂七八槽的人來往。雙陽派出所對盧某的管控材料前期是沒有做,到了盧某涉黑案件被抓后,康健才布置邱勝輝補齊相關管控材料。

(13)證人傅某(洛江公安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證言,證實2016年11月初,康健帶領蔡某、黃某2到法制大隊探討該案,康健的意思是該案雖然雙方參與人數較多,但是情節(jié)一般,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并非十分惡劣,對是否構成犯罪沒有把握。其認為構罪沒有問題,應該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和積極參與者的刑事責任??到≡诒R某投案之前對其說盧某作為該案涉案人員要來投案,叫蔡某、黃某2過來法制大隊探討盧某有前科,可能構成累犯,是否可以辦理監(jiān)視居住。蔡某、黃某2說盧某要來投案,并表示會配合動員其他涉案人員到案取證,基于偵查工作需要,而打算辦理。其和林某2聽了介紹之后表示辦理監(jiān)視居住并不違法,但應讓林某2審核把關。盧某投案后,林某2審核材料完向其匯報認為該案情節(jié)確實較輕,辦理監(jiān)視居住并不違法。根據以往做法,其就同意了。因為該案是雙陽派出所承辦的,就將手續(xù)交給康健審批了。

2018年8月初,在董某、陳智彬因藍山墅案件重新被公安機關調查后的一天,康健帶蔡某、黃某2給其送來一份關于盧某是如何監(jiān)視居住的情況說明,主要內容是雙陽派出所就藍山墅案件如何案發(fā)、盧某是如何被監(jiān)視居住的、與法制大隊是如何探討的,探討幾次等相關情況。其認為說明中提到的案情分析會其有參加、盧某的監(jiān)視居住是與法制大隊研究探討后的結果是與事實不符。因為其未參加案情分析會,盧某的監(jiān)視居住問題是雙陽派出所決定后,來請示的,而非雙方探討??到【蛦栆谎a一份分局關于案件研究的集體議案。其說時任分管領導系吳志偉政委,現已調離,做案件集體議案是不現實的,康健就沒再說什么。

(14)證人林某2(洛江公安分局法制大隊民警)證言,證實盧某聚眾斗毆一案移送雙陽派出所承辦以后,康健曾帶蔡某、黃某2到法制大隊探討,康健的意思是該案情節(jié)一般,未造成嚴重后果,雙方亦過激行為,情節(jié)不是很惡劣。2016年11月18日,黃某2跟其說了盧某有前科可能構成累犯,問如果盧某投案的話,是否可以監(jiān)視居住。其回復說沒有法律規(guī)定累犯不可以監(jiān)視居住,如果他們領導決定要辦理監(jiān)視居住,應按程序報批。隨后,黃某2就將監(jiān)視居住的網簽審批手續(xù)報過來了,其就跟大隊長傅某匯報,傅某表示事先康健已與其溝通,法律沒有禁止的話就可以審核,并讓其將該案轉給康健審批。

2018年8月初,在董某、陳智彬重新被公安機關調查后,有一天,黃某2有到辦公室送給其一份關于盧某是如何監(jiān)視居住的情況說明,主要內容是雙陽派出所就當時案件如何案發(fā)、盧某是如何被監(jiān)視居住的、與法制大隊是如何探討的,探討幾次等相關情況。其看完認為部分情況與事實并不相符。2017年5月后,盧某的案件先后移送到檢察院、法院后,均被兩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相關執(zhí)行通知書送到其處,其因疏忽并未轉給雙陽派出所。

(15)證人彭某(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證言,證實其系盧某聚眾斗毆一案實際承辦人。經初步閱卷,其發(fā)現董某、吳某1原先作有罪供述,但是后來變成無罪供述。其認為董某、吳某1也可能構成犯罪,但不明白為何公安機關不移送,就打電話問黃某2。黃某2答復說如果檢察院認為可以定罪的話,會把案件一并移送,并會把情況向他們所領導匯報。幾天后,翁明朱說她聽蔡某說其認為董某、吳某1也構犯罪。其就相關情況匯報給她,她遂吩咐以后與公安人員溝通案情時講話要注意,不能隨便發(fā)表對案件的看法。該案經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但雙陽派出所對董某、吳某1等其他涉案人員未做進一步的調查核實,對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了了之。洛江區(qū)檢察院在起訴盧某時,并未認定盧某是累犯。

2、書證

(1)洛江公安分局泉公洛綜〔2014〕105號關于印發(fā)《洛江公安局分局案件呈報及審批規(guī)定》的通知,證實洛江公安分局的案件呈報及審批規(guī)定,其中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原則上由分管局領導審批。

(2)洛江公安分局情況復函,證實:①康健有權審批藍山墅聚眾斗毆案件涉案人員的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②2016年10月31日,該局刑偵大隊、雙陽派出所等部門及法制大隊民警對聚眾斗毆案件進行集體研究、討論,一致認為應當以涉嫌聚眾斗毆罪立案偵查,但未形成書面會議記錄。③該案于2016年11月4日移交給雙陽派出辦理,辦案期間,根據已收集的證據,雙陽派出所認為吳某1、吳某3、黃某1涉嫌犯罪的證據不足,未對三人采取強制措施并移送起訴,綜合已收集的證據于2017年5月7日將盧某、李學進移送審查起訴。

(3)洛江區(qū)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說明及身份證書撤銷停用申請表、呈請監(jiān)視居住報告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證實洛江公安分局于2016年11月18日對盧某決定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由被告人康健簽批。

(4)洛江公安分局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告知書、收取保證金通知書、現金繳款單、釋放通知書、呈請釋放報告書(拘留)等材料,證實該局于2016年11月1日對董某刑事拘留,次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5)洛江公安分局呈請傳訊報告書、傳訊通知書,證實該局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3月14日2次書面?zhèn)饔嵄R某。

(6)外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美裕公司、惠五建、長信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吳某3、吳某1分別系美裕公司董事長、董事,陳智彬系長信公司股東。

(7)盧某訊問筆錄,證實盧某在投案后攬下所有罪責的供述情況。

(8)吳某1詢問、訊問筆錄,證實吳某1就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向公安機關所作供述的情況,其中于2016年11月1日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供述承認出錢10萬元讓董某請人清場,但在2017年3月28日以后所作筆錄,對此予以翻供。

(9)董某詢問、訊問筆錄,證實董某就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向公安機關所作供述的情況,其中于2016年11月1日、2日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供述收受吳某110萬元,并組織他人進行清場,但在2017年3月17日以后所作筆錄,對此予以翻供。

(10)陳某彬訊問筆錄,證實陳某彬就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向公安機關所作供述的情況。

(11)補充偵查報告書及處理情況說明,證實2017年9月11日,洛江公安分局針對2017年8月15日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檢察院退回的盧某、李學進聚眾斗毆一案進行補充偵查的報告情況,并就認為董某等人因證據薄弱、不足以認定為有犯罪行為作出說明。

(12)洛江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證實該局以盧某、李學進涉嫌犯聚眾斗毆罪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載明盧某有犯罪前科,認定系累犯。

(13)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證實該院于2017年10月30日對盧某、李學進以涉嫌聚眾斗毆罪提起公訴。起訴書中載明盧某的前科及刑滿釋放時間,但未認定其系累犯。

(14)洛江公安分局報警登記、現場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自動投案通知書、工作說明、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簡程序現場認定書、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調解筆錄、治安調解協議書,證實2017年8月22日,趙勝福、黃飛萍駕駛土方車與王福龍駕駛小汽車(載盧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雙方發(fā)生糾紛,被何梅平、林城尉毆打,經雙陽派出所出警調解,雙方達成何梅平、林城尉賠償趙勝福、黃飛萍20200元并道歉的調解協議。

(15)泉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移送函,泉州市公安局交辦單、呈請指定管轄報告書、指定管轄決定書,晉江市公安局批準逮捕決定書、羈押必要性說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抓獲經過、破案經過等材料,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晉江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證實泉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分別于2018年8月6日、9月21日分別將董某、陳智彬及黃某1、吳某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公安局將該案指定由晉江市公安局辦理。其中,陳智彬、董某已因涉嫌參與2016年10月31日聚眾斗毆一事被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查明

(16)泉州市洛江區(qū)人民法院及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盧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等罪被法院判處刑罰,關于案涉藍山墅聚眾斗毆一案,判決書認定,2016年10月30日,盧某組織人員將李學進一方人員清退出工地,次日,盧某糾集40余人,與李學進糾集的20余人在工地發(fā)生肢體沖突。判決書還認定,2016年以來,盧某糾集多人為牟取不當利益,對泉州市洛江區(qū)雙陽一帶的工程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盧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2016年11月18日之后,在盧某的指使下還實施了有組織的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斗毆、容留他人吸毒,運輸毒品、窩藏毒品等犯罪。判決書認定盧某系累犯,二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個月。李學進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3、辨認筆錄,證實董某辨認出陳某彬、盧某。

4、被告人康健供述,證實其接受吳某2提出對董某關照的請托,為幫助董某逃避處罰,將吳某1供認花錢雇請盧某清場之事告知董某等人,暗示董某翻供,后又接受陳某1等人提出對盧某投案后不予羈押的請托,在明知盧某有前科且可能構成累犯,投案后也未徹底坦白的情況下,仍堅持對盧某辦理監(jiān)視居住。偵辦期間,黃某2、蔡某先后向其匯報吳某1、董某翻供及與盧某串供的情況,并明知黃某2匯報之意是問其是否采取更為有效的刑拘措施,但仍置之不理,并責罵黃某2不會辦案,致吳某1、董某最后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被追訴。盧某監(jiān)視居住期間,其曾接收陳某1的請求,讓盧某請假,而且對盧某放任不管。

以上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二)受賄罪部分

被告人康健于2003年至2018年間,利用其負責管理所任職的派出所轄區(qū)內的實有人口、爆炸物品,指導、監(jiān)督轄區(qū)內的企業(yè)內部治安保衛(wèi)工作,以及主持任職派出所的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顏某、郭某2等人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5.8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和價值8萬元的購物卡,并為之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1、2003年至2010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先后八次收受泉州市洛江區(qū)永安民爆服務站老板許某為取得和感謝康在炸藥審批上的關照而賄送的現金共計2.4萬元。具體為:

(1)2003年至200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其雙陽派出所辦公室,先后二次各收受許某賄送的3000元,共計6000元。

(2)2005年至2010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其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六次各收受許某賄送的3000元,共計1.8萬元。

2013年間,被告人康健因害怕許某舉報其受賄,除讓劉某1幫其退給許某2萬元外,其還自行退出1萬元給許某。

2、2005年至2010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六次各收受郭某1為取得和感謝康對其經營石子場的關照而賄送的2000元,共計1.2萬元。

3、2005年初,被告人康健在其福新花園城家中,收受三寶電子有限公司老板劉某1為感謝康在弟弟劉某鋒毆打他人案件中的關照而賄送的3萬元。

2013年,劉某1為取得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替被告人康健退還2萬元給許某。

2015年7月,被告人康健在其福新花園城家中,收受劉某1為取得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以康健兒子考上大學為由賄送的1萬元。

4、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五次各收受泉州大華蓄電池有限公司行政經理郭某2為取得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價值2000元的中閩百匯購物卡,共計價值1萬元。

5、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五次各收受陳某2為取得康對其廠房的關照而賄送的價值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共計價值1.5萬元。

6、2008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康健先后十二次收受泉州泉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卓某為取得和感謝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共計3.6萬元。具體為:

(1)2008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四次各收受卓某賄送的2000元,共計8000元。

(2)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四次各收受卓某賄送的3000元,共計1.2萬元。

(3)2012年、2013年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二次各收受卓某賄送的3000元,共計6000元。

(4)2013年、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二次各收受卓某賄送的5000元,共計1萬元。

7、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七次收受永高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顏某為取得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新華都購物卡,共計價值2.9萬元,其中春節(jié)期間每次收受價值5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中秋節(jié)期間每次收受價值3000元新華都購物卡。

8、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三次各收受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某為取得和感謝康對其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5000元,共計1.5萬元。

9、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三次各收受泉州市三和興建材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東鄭某為取得和感謝康在炸藥審批上的關照而賄送的價值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共計價值9000元。

10、2011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二次各收受泉州南洋藝品公司行政部經理劉某2為取得和感謝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3000元,共計6000元。

11、2013年、2014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二次收受福建省力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杜某為取得康在辦理戶口及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價值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共計價值6000元。

12、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先后八次各收受泉州健勝家具公司副總林某3為取得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價值1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共計價值8000元。

13、2016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康健在福建培新機械制造實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謝某辦公室,收受謝某為取得康對企業(yè)的關照而賄送的5000元。

14、2018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康健在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收受愛麗詩衛(wèi)生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某3為感謝康在該公司被盜案件的關照而賄送的價值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

2018年8月,被告人康健主動向洛江公安分局黨委主要領導說明自身存在的問題,并于同年9月3日將自書材料上交洛江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9月7日,經洛江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康健在洛江公安分局紀委書記薛文陪同下,主動到洛江區(qū)說明有關問題,配合組織審查調查,同日康健被采取留置措施。案發(fā)后,被告人康健退出贓款527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許某證言,證實2003年至2010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其為與先后擔任雙陽派出所教導員、河市派出所所長的康健搞好關系,希望在炸藥審批上得到關照,八次在康健辦公室賄送康健現金共計2.4萬元。后來,康健在其承包工程施工期間申請購買炸藥時,都有及時審批或交代經辦民警及時辦理。2013年間,其與洛江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黃章偉有經濟糾紛,因為康健沒有協調好,其曾威脅要舉報康健。后來,康健讓他的朋友劉某1給其2萬元,說是河市派出所退的。另外,康健還有一次退給其1萬元現金。康健是記錯了,才會多退錢。

(2)證人郭某1證言,證實其在河市鎮(zhèn)下堡村開辦石子粉場,2005年至2010年每年的春節(jié)期間,其都到河市派出所康健辦公室送給康健2000元,合計1.2萬元。因為石子粉場沒有辦理相關手續(xù),時常有村民來鬧事,其就會報警,請康健幫忙協調,而且因為沒有手續(xù),也怕派出所會制止其開辦,送錢的目的就是感謝康健的支持關照。

(3)證人劉某1(三寶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言,證實2004底,康健在豐澤街福新花園的房子剛裝修好,因為家具款不夠,其就于2005年1月送給康健3萬元。2013年,許某與黃章偉鬧翻,許某之前有送康健錢款,康健為此感到緊張,就讓其出錢2萬元退給許某。迄今康健沒有還給其2萬元。2015年7月,康健的兒子考上大學,其就以給孩子買東西為由,到康健家中送給康健1萬元。其送錢給康健是因為康健多次幫忙,2004年間,其弟劉劍鋒將他人打成輕傷,康健幫忙協調,最后只是賠償了事,2007年,其在塔山有工程,康健協調許某幫忙做爆破,還有就是朋友辦戶口之類,親戚朋友打架的事情,會找康健幫忙解決,其公司消防檢查歸雙陽派出所負責,如果檢查出問題,康健也沒有為難其公司。

(4)證人郭某2(福建泉州大華蓄電池有限公司經理)證言,證實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其為與康健搞好關系,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以拜年的名義每次送給康健2000元中閩百匯購物卡。平時公司到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xù)和事務時,都很順利。

(5)證人陳某2證言,證實其于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健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送錢的原因是為了得到康健對其公司廠房消防檢查、治安等方面的關照。

(6)證人卓某(陽光國際集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證言,證實其于2008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健2000元;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健3000元;2012年至2013年每年中秋節(jié)期間,到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健3000元;2013年至2014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健5000元。送錢的原因是其任職的公司在康健的轄區(qū)內,為了康健在公司征地拆遷、員工內部或與社會上的糾紛、社會治安等方面需要派出所處理的事項上給予關照,送錢之后,康健確實給予了關照。另外,康健任雙陽派出所所長后,還給公司的門牌編了個吉利號碼:“洛江區(qū)雙陽街道陽光北路88號”。

(7)證人顏某(泉州市永高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證言,證實其先后于2009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健5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于2009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健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送卡的原因是為了得到康健在公司治安和巡邏方面的關照。

(8)證人楊某(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總經理)證言,證實其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健5000元。送錢的原因是為了感謝康健對公司到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xù)時的關照。

(9)證人鄭某(泉州市三和興建材發(fā)展有限公司股東)證言,證實其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健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送卡的原因,是為了取得和感謝康健在公司經營石子場進行爆破時炸藥申請審批上的關照。

(10)證人劉某2(南洋藝品公司行政經理)證言,證實其于2011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到河市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健3000元。2010年間公司安排其找康健在公司廠房邊設一個報警點,多安排巡邏,以對小偷和工人進行威懾,后來公司門口真的設了報警點,廠區(qū)治安狀況明顯好轉。送錢的原因就是感謝康健給予的關照。

(11)證人杜某(福建省力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證言,證實其于2013年、2014年春節(jié)期間,到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健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送錢的原因是為了取得康健在公司“力標新時代”項目業(yè)主戶口辦理方面的關照。

(12)證人林某3(泉州健勝家具公司副董事長)證言,證實其于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到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各送給康健1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共計八次。送卡的原因是與康健搞好關系,取得康健在公司治安、消防方面的關照。

(13)證人謝某(福建培新機械制造實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證言,證實其于2016年春節(jié)前在其辦公室送給康健一盒裝有5000元的茶葉。送錢的原因是其公司在雙陽派出所轄區(qū)內,系派出所的管理服務對象。

(14)證人黃某3(泉州市愛麗詩衛(wèi)生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證言,證實其于2018年春節(jié)期間,在雙陽派出所所長辦公室,送給康健3000元的新華都購物卡。2016年農歷12月間,其公司保險柜被盜,雙陽派出所很快就破案。其為了與所長康健搞好關系,請求加強公司周邊的治安巡邏,故而給康健送卡。

2、書證

(1)洛江公安分局情況復函,證實康健任雙陽派出所指導員期間分管的工作內容包含民爆物品的審批管理等項。

(2)吊銷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個人獨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永安民爆站的企業(yè)登記情況,負責人許某,2002年5月14日登記,經營民用爆破服務和物品,2018年5月16日吊銷。

(3)爆破工程審批表,證實許某經營的永安民爆站分別于2004年1月、2005年3月、2007年4月申請進行爆破的審批情況。

(4)洛江區(q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狀,證實洛江公安分局與雙陽派出所于2002年9月11日簽訂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狀,以及河市派出所與永安民爆站于分別于2005年3月31日、2007年5月16日、2008年2月20日簽訂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狀情況。

(5)洛江區(q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狀,證實永安民爆站與河市派出所于2007年5月16日簽訂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狀情況。

(6)梧宅村綜合大樓用地石方爆破施工組織設計書、工程施工合同、安全警戒方案、申請報告書、爆破工程備案表,證實永安民爆站就梧宅村綜合大樓用地石方爆破向河市派出所進行申請、備案的情況。

(7)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醫(yī)技術鑒定委托登記表、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劉景波因于2004年11月14日被劉劍峰糾集人員砍傷的傷情程度鑒定為輕傷。

(8)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泉州三寶電子有限公司、泉州市永高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南洋藝品有限公司的企業(yè)登記情況。劉某1系泉州三寶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泉州市永高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為洛江區(qū)禾洋工業(yè)區(qū)楊某系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9)外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福建泉州大華蓄電池有限公司、陽光國際集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企業(yè)、泉州健勝家具有限公司登記情況。。三公司的住所地分別為洛江區(qū)雙陽工業(yè)區(qū)林某3于2007年7月20日起任泉州健勝家具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10)泉州大華蓄電池有限公司任職證明,證實郭某2任職該公司行政經理。

(11)戶籍證明,證實陳某2的基本身份情況。

(12)土地使用權證,證實陳某2以泉州市楠藝輕工有限公司名義在洛江區(qū)河市購買的土地情況。

(13)雙陽派出所工作說明,證實經通過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查詢,陽光國際集團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門牌號為洛江區(qū)雙陽街道陽光北路88號

(14)河市派出所工作情況說明,證實該所于2009年至2010年在河市鎮(zhèn)××村泉州市奇皇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白洋村南洋藝品有限公司等處設立報警標識牌、聯防簽到巡更點,方便群眾報警求助和加強社會治安巡邏工作。

(15)注銷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泉州市三和興建材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稱三和興公司)的企業(yè)登記情況,鄭朗系股東,鄭某系監(jiān)事,2006年4月13日登記,經營建筑用花崗石開采,2016年3月2日注銷。

(16)福建省泉州市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申請表、年審呈報表,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安全生產工作資格證、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民爆作品倉庫管理員資格證,三和興公司石子場臨時儲存庫保管員崗位職責、爆破員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員崗位責任制、民爆器材倉庫管理制度、使用爆破器材規(guī)定、照片,證實三和興公司于2009年12月申請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以及2011、2012年年審呈報情況。

(17)爆炸物品購買申請表、購買證、運輸證,證實三和興公司于2008年10月、11月向河市派出所申請購買爆炸物品的情況

(18)福建省力標集團有限公司任職證明,證實杜某于2000年迄今任該公司副總經理,于2011年負責洛江區(qū)雙陽街力標新時代項目。

(19)泉州南洋藝品有限公司任職證明,證實劉某2于2010年至2012年任職該公司行政部經理。

(20)雙陽派出所出具的泉州市洛江區(qū)陽新街21號力標新時代業(yè)主入戶明細表,證實“力標新時代”業(yè)主入戶情況。

(21)福建培新機械制造實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工作說明,居民身份證,證實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住所地在洛江區(qū)雙陽華僑經濟開發(fā)區(qū)謝某任該公司董事長。

(22)受案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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