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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1024刑初21號徇私枉法、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4   閱讀:

審理法院:崇仁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贛1024刑初2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05-13

審理經過

被告人雷某1徇私枉法、受賄一案,由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指定本院管轄。2019年3月1日,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檢察院以崇檢刑訴[2019]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崇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某、祝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1及其辯護人饒偉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崇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徇私枉法罪

2010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雷某1在擔任樂安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負責人、大隊長期間,明知鄒某1(另案處理)、詹某1、元浪(另案處理)等人開設賭場,涉嫌犯罪,仍接受鄒某1、詹某1、元某1請托并收受其賄賂共計人民幣28.27萬元,為鄒某1、詹某1、元浪等人開設賭場提供保護。

二、受賄罪

2018年2-10月期間,被告人雷某1在擔任樂安縣城管局黨組副書記、局長期間,分別收受周某、蔣某、詹某2、詹某3賄賂共計人民幣28.28萬元,為他人在人事調整、工程建設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雷某1家屬向崇仁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交贓款人民幣56.55萬元。

本院查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鄒某1等人開設賭場案卷宗、項目資料、銀行交易記錄、任職文件等書證;2、證人鄒某1、詹某1、元某1、周某、蔣某、詹某2、詹某3等人證言;3、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雷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接受他人請托并收受賄賂后,徇私枉法,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人事調整、工程建設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8.2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其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同時,其具有自首、退贓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雷某1從輕處罰,判處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人雷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被告人雷某1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雷某1在所涉及的辦案程序均是依據(jù)法定程序和內部流程,向法制部門及局領導匯報后決定,應屬從犯情節(jié);2、在鄒某1開設賭場中應以被告人雷某1明知開設的次數(shù)和地點確定其承擔的責任,而不能以鄒某1的全部犯罪行為追究被告人的責任;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請求對被告人雷某1減輕處罰,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經審理查明:

一、徇私枉法事實

2010年4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雷某1在擔任樂安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負責人、大隊長期間,明知鄒某1、詹某1、元浪(均另案處理)等人開設賭場,涉嫌犯罪,仍接受鄒某1、詹某1、元某1請托并收受其賄賂共計人民幣28.27萬元,為鄒某1、詹某1、元浪等人開設賭場提供保護。

2010年4月份的一天,鄒某1向被告人雷某1提出欲在樂安縣商貿城開設賭場,抽頭漁利,雷某1默認同意。其后,鄒某1等人在樂安縣商貿城開設賭場二個月左右。之后,直至2016年10月份,鄒某1等人先后在樂安縣鰲溪鎮(zhèn)河源村、樂安縣京都賓館、財苑賓館等地開設賭場十四次,并在每次開設賭場前或期間告知雷某1其開設賭場地點,請求雷某1予以關照。2010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間,鄒某1為感謝雷某1的關照,在特巡警大隊大院內、樂安縣國稅局附近、樂安縣水產場附近等處,分十九次送給雷某1共計現(xiàn)金人民幣22.11萬元,雷某1均予以收下并用于其個人及家庭開支。雷某1在接受鄒某1請托并收受其賄賂后,明知鄒某1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未予查處,為鄒某1等人多次開設賭場提供保護。2010年11月7日,特巡警大隊查處鄒某1等人開設賭場,次日進行刑事立案,雷某1在為鄒某1幫助辦理取保候審后,未對該案進行進一步偵查,致使鄒某1除沒收保證金外未做其它處理。2010年12月份,鄒某1和雷某1說,想去河源玩一下(指開賭場),雷某1沒有吭聲,鄒某1就和曾某2等人在河源村一個姓何的人(喊名“黑子”)家里開賭場,開了10多天之后,2011年1月初,被鰲溪派出所到現(xiàn)場查抄。一、二天后的晚上8、9點鐘,鄒某1事先打電話給雷某1后,在特警大隊的院子里,鄒某1開的汽車上,送了6000元錢現(xiàn)金給雷某1,并告訴雷某1,這次被鰲溪派出所查抄了,雷某1接到錢后沒有吭聲。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13日,樂安縣公安局對鄒某1等人涉嫌多次開設賭場案立案偵查。

2015年7月份的一天,詹某1為得到被告人雷某1對其開設賭場予以關照,委托與雷某1關系較好的鄒某1從中斡旋。隨后,鄒某1向雷某1提出詹某1因開設賭場欲請求雷某1予以關照,雷某1默認同意。之后,詹某1等人于2015年7月至12月、2016年4月至10月,先后在樂安縣鰲溪鎮(zhèn)潭港石橋寺、潭港東坑等地開設賭場,抽頭漁利,并分十五次交給鄒某1共計現(xiàn)金人民幣11萬元,委托鄒某1轉送給雷某1。鄒某1收到詹某1錢款后,截留其中5.7萬元,將剩余5.3萬元分六次在特巡警大隊院內送給雷某1,雷某1均予以收下,并用于其個人及家庭開支。雷某1在接受請托并收受賄賂后,明知詹某1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未予查處,為詹某1等人開設賭場提供保護。2019年3月28日,樂安縣公安局對嚴某(詹某1)涉嫌開設賭場案立案偵查。

2016年9月份,元某1(另案處理)因其弟弟元浪等人在樂安縣老三小(老教育局)附近等地開設賭場而請求雷某1予以關照,并在樂安縣特巡警大隊院內、樂安縣水上樂園附近馬路旁,先后送給雷某1現(xiàn)金人民幣5000元、3600元,雷某1均予以收下,并用于其個人開支。雷某1在接受元某1請托并收受其賄賂后,明知元浪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未予查處,為元浪等人開設賭場提供保護;且在處理陳輝、鄒樂平賭博案時,明知元浪可能是該案開設賭場人員,未深挖細查,僅做一般行政案件處理。2018年6月11日,樂安縣公安局對元浪等人開設賭場案立案偵查,并納入樂安縣公安局“4.07”專案組。2018年11月16日,樂安縣公安局以元某2、元新鳴等人(元浪另案處理)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等罪名移送樂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鄒某1證言及交代材料證實:他和雷某1是在1992年或1993年認識的,雷某1還在鰲溪派出所工作,他為雷當時辦理的一個打架案子,提供了破案線索,這樣就認識了,后來就一直有來往。2009年或2010年,雷某1在樂安縣特警大隊負責,因為一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樂安縣公安局全力通緝涉案人員,他當時又給雷某1提供了破案線索,從這個時候開始,他和雷某1的關系就非常好了。從2010年4月初至2016年10月,他與人合伙先后在樂安縣商貿城、康復醫(yī)院后面民房、河源村、京都賓館、財苑賓館、“香韻茗茶”茶樓、龔坊鎮(zhèn)盧下村、望仙鄉(xiāng)茶塢村等地開設賭場15次,分19次在樂安縣公安局特警大隊院子里、國稅局旁邊、水產廠旁邊送給雷某1現(xiàn)金人民幣221100元,每次的時間都是在晚上8、9點。雷某1是特警大隊的大隊長,可以查處開設賭場,為了得到關照雷某1,每次在開賭場前或者開賭場期間,他都會告訴雷某1。并且事實上在他開賭場時,除了2010年11月7日公安局黃局長要雷某1去鰲溪鎮(zhèn)田西巷查他的這次,被抓到的人被勞教,他被作了罰款處理外,雷某1沒有再去查過他。為了感謝雷某1關照,同時也為了得到雷某1繼續(xù)關照,所以他就送了錢給雷某1。雷某1知道他送錢給雷某1是為感謝雷某1對他開賭場給予了關照。雷某1給他提供了兩個方面的幫助,一是樂安縣公安局的人和社會上很多人都知道他和雷某1的關系,所以,一般情況下,樂安縣公安局相關職能部門也會顧忌他們的關系;二是雷某1本人明知道他開賭場,除了黃局長安排其查的這次,雷一直沒有查處過他。他和其他人合伙開賭場時,每天都會從“斗錢”里抽錢出來,并跟股東說是用于打點關系;他沒有明確告訴股東送錢給雷某1,但股東都知道提出來的錢是送給雷某1。送給雷某1的錢的標準是他自己定的,沒有和雷某1商議。他和雷某1之間有合伙投資的情況,但這和送給雷某1的221100元錢沒有關系。

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間,詹某1和嚴某在樂安縣很多地方開設賭場,因詹小明知道他和雷某1的關系好,就要他從中協(xié)調關系;為感謝雷某1的關照,詹某1分15次交給他共計11萬元,要他幫忙送給雷某1。得錢后,他分6次將其中的53000元錢送給了雷某1,自己截留了57000元。詹某1每次開賭場前或開賭場期間,都會打電話告訴其開賭場的地點,他接到電話后都會將賭場地點通過打電話或發(fā)短息的方式告訴雷某1。雷某1在詹某1和嚴某開賭場期間,一直沒有去查過。

2、證人聶某(綽號“腳魚”)證言證實:從2010年11月開始至2016年9、10月份,他和鄒某1等人合股開過10次賭場。他們這些人都知道開賭場是違法的,因怕被公安局抓,所在他和鄒某1等人在第一次合伙開賭場時,就商量好了由鄒某1負責賭場的安全,先由鄒某1每天從“斗錢”里抽取一些錢出來,用于去公安系統(tǒng)打點關系,因為他們聽說鄒某1和公安局的雷某1關系好。在2013年5月至2016年9、10月共9次開賭場期間,鄒某1去送錢打點關系后,除了撫州市公安局到查過兩次外,樂安縣公安局從來沒有查過他們。

3、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11年和2012年,她和鄒某1合伙開過3次賭場。開賭場時,每天都會抽斗錢。她和鄒某1第一次合伙開賭場時,鄒某1就跟她說了,每天都要從斗錢里抽錢出來去打點關系,她同意了。之后鄒某1每天都會從斗錢里抽取一些錢用于去打點關系,但鄒某1沒有和她說,送給誰打點關系。開3次賭場,公安機關沒有查處過。

4、證人胡某證言證實:他和鄒某1、戴劍英三人合伙開過一次賭場。戴劍英說鄒某1在公安局由熟人,當時他們商量好,每個月由鄒某1從“斗錢”里抽取6000元錢用于去公安打點關系。開賭場期間,鄒某1從“斗錢”里抽了兩次錢,每次6000元錢,兩次共計12000元用于去打點關系。

5、證人康某(喊名“和仔”)證言證實:他沒有開過賭場,但鄒某1在2010年至2015年開賭場期間,鄒某1經常叫他帶人到賭場里去賭博,并且鄒某1每次打電話叫他帶人去他開的賭場賭博時,都會跟他說,他每天都會從賭場抽取的“斗錢”里拿一部分錢去公安局打點關系,會保證他們安全。

6、證人曾某1(綽號“猴子”)證言證實: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6月份期間,他有空就去鄒某1開的賭場擔任內保,比較清楚賭場內部的事情,聽鄒某1說雷某1按賭場收到的“斗錢”拿15%股份即“安全費”。因此據(jù)他所知,雷某1參股鄒某1賭場以后,賭場除2014年4、5月份被撫州市公安局查處外,就沒有被查處過。

7、證人曾某2證言證實:2011年1月至2014年4月份時,他與鄒某1等人合伙在樂安開了五次賭場;賭場開設期間,他和鄒某1每天都會從賭場斗錢里抽一定金額的錢去打點關系,賭場斗錢多時就會多抽點,他抽取的斗錢是送給伍向華打點關系,鄒某1送錢給雷某1打點關系。

8、證人邱某證言證實:2016年6、7月時,他與鄒某1、華華等人在樂安縣大馬頭鄉(xiāng)的石橋寺、塘家等地民房里,合伙先后開了一段時間賭場,他拿了幾天股份就退出來了,在他拿股份期間,鄒某1每天都要從賭場斗錢中,提錢用于協(xié)調公安機關的關系;至于鄒某1拿錢送給誰,送了多少,他就不清楚。

9、證人詹某1證言及自述材料證實: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間,他和嚴某在樂安縣鰲溪鎮(zhèn)石橋寺、潭港東坑、龍?zhí)端畮臁⒌暝?、吳莊、橋陂、湖溪鄉(xiāng)等地開設賭場13次,他先后分15次交給鄒某1好處費共計11萬元,要鄒某1幫忙送給時任特警大隊隊長的雷某1,以此感謝雷某1不對其開設的賭場進行主動查處。因雷某1是特巡警大隊大隊長,怕雷查他開的賭場,送錢給雷某1是為了得到其關照,在沒有舉報的情況下不主動來查處他的賭場。從他在2015年7月和鄒某1商量好了之后,在他開賭場前或開賭場過程中,他都會將賭場地點告訴鄒某1,要鄒轉告雷某1不要去查。事實上在他這13次開賭場過程中,特巡警大隊只是在接到舉報后,到他在潭港(現(xiàn)并入鰲溪鎮(zhèn))的石橋寺開的賭場查過一次,但是當時被賭場安排望風的人看到后,參賭人員全部跑了,特巡警大隊作作樣子也就走了,沒有處理任何人。除此之外,特巡警大隊沒有再到他開的場子里查過,對于他來說,他給了錢,雷某1不派人來查就是對他的關照。

10、證人嚴某證言證實: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間,他和詹某1在樂安縣鄉(xiāng)下比較偏的地方開設賭場,地點都是在鰲溪鎮(zhèn)鄉(xiāng)下比較偏的地方,包括鰲溪鎮(zhèn)潭港石橋寺(牛田鎮(zhèn)和鰲溪鎮(zhèn)交界處)、潭港東坑、店元、吳莊、橋陂、龍?zhí)端畮?、湖溪鄉(xiāng)幾個村莊。由他負責管理賭場一切事務,詹某1負責協(xié)調公安局的關系,只要賭場在開,詹某1每天都要從賭場上抽取1800-2000元錢,他抽取的這些錢包括詹某1本人應得的份子錢和他去公安局打點關系的錢;詹某1沒有告訴他,他也不知道是怎么打點公安局關系的,他也不知道詹某1是通過誰打點公安局的關系的,詹某1沒有告訴過他,所抽取的打點關系的錢具體送給了誰。因為開賭場是違法的,公安局會抓,讓詹某1拿錢去打點關系,這樣公安局就不會去抓他們了。在他和詹某1開賭場過程中(具體時間不記得),特巡警大隊到在潭港的石橋寺他們開的賭場查過一次,但是當時特巡警大隊的人還沒有到現(xiàn)場就被賭場上望風的人看到,參賭人員就全部跑了,后來特巡警大隊對這件事沒有作任何處理。除此之外,特巡警大隊和縣公安局其他部門沒有再去查過他們開的賭場,他知道其中的原因就是詹某1打點關系到了位。

11、證人元某1證言證實:2016年9月份,因他弟弟元浪、堂弟元某2等人在樂安縣老三小開賭場,樂安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經常會去查抄,于是他先后兩次找到雷某1,請求雷某1對其弟元浪等人開的賭場予以關照,并于2016年9、10月份在特警大隊大院、樂安縣水上樂園附近分兩次送給雷某1好處費共計8600元。后來,樂安縣公安局特警大隊除非有群眾中舉報或巡邏發(fā)現(xiàn),未主動查處過元浪、元某2等人的賭場,并且在2016年10月特警大隊對其弟元浪、元某2等人開設的賭場進行查處后作為一般治安案件處理。

12、證人付某(喊某)證言證實:從2010年底至2017年底,他先后斷斷續(xù)續(xù)在元浪等人開的賭場上做過事,主要是幫他們在賭場上收“斗錢”,偶爾也會“放水”。是元浪叫他去賭場收斗錢的,所以他知道賭場是元浪等人開的。2016年10月份,元浪叫他和陳輝去樂安三小附近小區(qū)后組織組織他人賭博,后來特警大隊到這個賭場抓賭,他跑出賭場后被抓住了,當時他沒有承認自己在賭場上做事和賭博,所以被放了出來,也沒有交待是元浪等人開的賭場。

13、證人元某2證言證實:他是在2012年開始與元浪等人在樂安縣老三小、一小等地附近開設賭場,2013年起,他們邀曾某2等人一起開設賭場。股份中包括“安全股”,即用于擺平公安關系,主要是協(xié)調與公安機關的關系,就是讓公安機關不來查抄他們開設的賭場,或查處之后將被抓的參賭人員從輕處理。與樂安縣特巡警大隊協(xié)調關系,他聽元浪說是叫其兄元某1到出面去協(xié)調,他不清楚元某1是找誰,如何去協(xié)調與樂安縣特巡警大隊關系。在2016年元月份(具體時間不記得)他們開的賭場被樂安縣特巡警大隊抄了,他就打元浪電話問是怎么回事,元浪叫他直接打元某1電話問是怎么回事,他便打電話給元某1說賭場被抓了人,元某1當時在電話里說賭場被抓人與其無關。后來他不清楚是否有人去協(xié)調與特巡警大隊關系,反正那些被抓的都被做了治安處罰。

14、鄒某1涉嫌開設賭場案案卷材料,該案卷材料中的立案決定書、對鄒某1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鄒某1、胡某等人供述、黃金榮等人證言、檢查筆錄、扣押清單、勞動教養(yǎng)決定、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保證金決定書等證據(jù)材料證實:鄒某1等人在樂安縣鰲溪鎮(zhèn)田西巷民房內開設賭場,涉嫌開設賭場犯罪,被樂安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0年11月7日,由雷某1等民警前往查處,該案最后處理情況為:鄒某1被取保候審,胡某、戴劍英等人被勞動教養(yǎng),黃金榮、聶某等人被行政拘留、罰款處理。

15、鄒某1、鄒志平等人開設賭場案案卷材料,該案卷材料中的刑事判決書,鄒某1、鄒志平、曾某2等人供述等證據(jù)材料證實:在2014年1月中下旬至2014年4月28日、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間,鄒某1等人,在樂安縣經貿商城、鰲溪鎮(zhèn)東門巷、高速路口附近、樂安縣財苑賓館、經濟適用房附近民房等地,多次開設賭場,被撫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查處,后鄒某1、鄒志平等人,被樂安縣人民法院分別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刑罰。

16、元書生等人賭博治安管理處罰卷案卷材料,該案卷材料中的鄒某1、胡某、元書生等人交待材料,趙小風等人證言、檢查筆錄、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材料證實:在2010年5月21日至25日,鄒某1、胡某、元書生等人在樂安縣商貿城開設賭場,抽頭漁利,被樂安縣公安局鰲溪派出所查處,后鄒某1、胡某、元書生等被行政拘留、罰款處理。

17、王頂峰等人賭博治安處罰卷案卷材料,該案卷材料中的鄒某1、王頂峰等人交待材料,邱某等人證言,檢查筆錄、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材料證實:在2010年12月中旬至2011年1月3日期間,鄒某1、王頂峰等人在樂安縣鰲溪鎮(zhèn)鰲溪村何元組村民何小明的房子內提供賭博用具開設賭場,組織賭博、抽頭漁利,被單位樂安縣公安局鰲溪派出所查處,后于鄒某1、王頂峰等人被行政拘留、罰款處理。

18、鄒某1等人涉嫌開設賭場案案卷材料,該案卷材料中的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鄒某1、管友林、戴敏芳、王讓平、聶某、邱某、胡某等人供述,提請批準逮捕書等證據(jù)材料認定:2009年3月以來,鄒某1伙同管友林、胡某等人在樂安縣鰲溪鎮(zhèn)商貿城老菜市場附近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活動,抽頭漁利;2015年7-8月,鄒某1伙同戴敏芳等人在樂安縣龔坊鎮(zhèn)爐下村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抽頭漁利;2016年6-7月,鄒某1伙同戴敏芳、戴紹興、邱某等人在樂安縣大馬頭鄉(xiāng)石橋寺、老鰻魚廠、塘家等地村民家中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抽頭漁利;2016年9-10月,鄒某1伙同王讓平、胡某、聶某等人在樂安縣招攜鄉(xiāng)望仙茶富村等地村民家中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抽頭漁利。

上述案卷材料證實:2018年11月20日、12月8日、12月11日、12月13日,樂安縣公安局分別對上述開設賭場案立案偵查;2019年1月4日、1月10日、1月11日,樂安縣公安局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向樂安縣人民檢察院,分別提請批準逮捕上述涉案人員。

19、元浪、元某2、元新鳴等人涉嫌開設賭場案案卷材料,該案卷材料中的立案決定書,元某2、元新鳴、曾某2等人供述,陳志剛、鄒國民等人證言,起訴意見書等證據(jù)材料認定:在2013年至2017年,元浪、元某2、元新鳴伙同曾某2、陳輝、陳金平、黎斌、胡小青等人在樂安縣一小附近、老三小附近、龍騰花園等地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抽頭漁利。

上述案卷材料證實:2018年6月11日,樂安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2018年11月16日,樂安縣公安局以元某2、元新鳴等22人(元浪另案處理)分別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等罪名,向樂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陳輝、鄒樂平等人賭博案卷材料,該案卷材料中的陳輝、鄒樂平等人交待材料,檢查筆錄、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材料證實:在2016年10月6日,陳輝、鄒樂平等人在樂安縣老教育局后面的一處空地上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抽頭漁利,被樂安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查處,在有人指證該賭場系元浪負責前提下,特警大隊未對相關線索進行深挖細查,而后陳輝、鄒樂平被行政拘留、罰款處理。

21、樂安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拘留證證實:樂安縣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對嚴某涉嫌開設賭場案立案偵查;于2019年3月29日對犯罪嫌疑人嚴某進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30日對犯罪嫌疑人詹某1進行刑事拘留。

22、被告人雷某1供述及自我交代:他在任樂安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負責人、大隊長期間(2010年4月至2016年10月),明知鄒某1、詹某1、元浪等人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抽頭漁利,但在接受鄒某1、詹某1、元某1請托并收受其錢款共計28.27萬元后,為鄒某1、詹某1、元浪等人開設賭場,提供保護。其中,在明知鄒某1涉嫌開設賭場犯罪15次的情況下,19次收受鄒某1的賄賂款共計22.11萬元,對其開設賭場的行為不進行查處。2010年11月8日,特巡警大隊向上級申請對鄒某1等人開設賭場進行刑事立案的文書,立案決定書是以樂安縣公安局的名義對鄒某1等人開設賭場進行刑事立案的文書。在這起案件中,他幫助鄒某1辦理了取保候審,特巡警大隊并沒收了鄒某1兩次保證金共計10萬元,取保候審到期后,相關承辦人沒有對鄒某1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并向他匯報,他也沒有關注這件案子了,所以這個案件后來就不了了之了,對鄒某1沒有作任何處理。在得知詹某1涉嫌開設賭場犯罪線索的情況下,6次接受詹某1委托鄒某1轉交的賄賂款共計5.3萬元,不對詹某1開設賭場的行為進行核實和查處。在得知元浪涉嫌開設賭場犯罪的線索后,兩次接受元某1的回來共計0.86萬元,對元浪等人開設賭場的線索不進行核實和查處,同時在查處陳輝、鄒樂平賭博案中,未對元浪涉嫌開設賭場的線索深挖細查,僅以行政處罰處理同案犯,敷衍了事。

他是特巡警大隊長,所在的特巡警大隊對全縣范圍內的賭博行為都能查處打擊,鄒某1和詹某1之所以一次又一次的送錢給他,目的是要特巡警大隊不去查處他們開設的賭場,一方面是為了感謝他對其開設賭場的關照,另一方面是為了和他搞好關系,希望以后繼續(xù)得到他的關照,而事實上,在鄒某1告訴他開設賭場之事后,他因為收受了鄒某1、詹某1的錢,沒有主動安排特巡警大隊去查處過他們開設的賭場。雖然他所在的特巡警大隊查處過一次鄒某1開設的賭場,但那是因為時任局長黃國平接群眾舉報要求他這么做的。除此之外,鄒某1在向他打招呼后,他均沒有安排特巡警大隊去查處鄒某1、詹某1開設的賭場,而大隊的干警也都知道他和鄒某1關系比較好,對鄒某1、詹某1開的賭場也是睜只眼閉只眼,沒有去打擊查處他們。鄒某1和他關系好,很多人都知道,特巡警大隊人員也大都清楚,所以雖然他沒交代,但可能有關人員會對鄒某1開設賭場的事睜只眼閉只眼,不去查處。

特巡警大隊當時對元浪開設賭場的線索沒有追究。一是因為元某1之前因他戰(zhàn)友的舅舅要賬的事情,賣過他面子,而且他元某1還因為元浪開設賭場的事情,請求他關照,送過錢給他。但主要還是因為當時的案件線索模糊,根據(jù)當時大隊的辦案習慣,沒有抓到現(xiàn)行犯,也就不會太記掛這個事情,且承辦人提出對該案作治安處理,并經法制科、分管領導審核同意,他心里雖然知道賭場有可能是元浪開的,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就沒有再繼續(xù)追究了。

他在擔任樂安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負責人、大隊長期間,負有打擊查處涉賭違法犯罪的職責,接受鄒某1、詹某1、元某1請托并收受他們的錢款共計28.27萬元,明知鄒某1、詹某1、元浪等人開設賭場,沒有制止、查處,而是予以放任、縱容,他的行為構成徇私枉法。他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政法干警,知法犯法,沒有牢牢守住紀律和法律底線,違背了黨的宗旨,喪失了理想信念,經過組織教育,他真心知錯、認錯、悔錯,愿意主動配合組織審查調查,主動上交違法所得,懇請組織寬大處理。

二、受賄事實

2018年1-10月期間,被告人雷某1在擔任樂安縣城管局黨組副書記、局長期間,分別收受周某、蔣某、詹某2、詹某3賄賂共計人民幣28.28萬元,為他人在人事調整、工程建設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

樂安縣城管局城管大隊黨支部書記周某,在其主持城管大隊工作期間,向被告人雷某1匯報工作時,表達了其想得到組織重用擔任城管大隊長職務的想法。2018年2月份的一天,周某為感謝雷某1重用其為城管大隊大隊長,在雷某1辦公室送給雷某1現(xiàn)金人民幣1.28萬元,雷某1予以收下,并用于其個人及家庭開支。

2017年5月23日,蔣某、曾某3掛靠江西慶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林公司)中標樂安縣麻石嶺垃圾場垃圾轉運服務項目(以下簡稱麻石嶺垃圾轉運項目,業(yè)主單位樂安縣城管局)。中標后不久的一天,蔣某為得到被告人雷某1的關照,在城管局老辦公樓(位于樂安縣南環(huán)路珠峰塑業(yè)辦公樓)院內找到雷某1,以邀請雷某1合伙為名,暗示會給予雷某1好處,雷某1表示同意。該項目完工后,因垃圾總量不可估計,麻石嶺簡易垃圾填埋場仍有余存垃圾需進一步實施轉運,經雷某1幫助,蔣某得以繼續(xù)承建麻石嶺垃圾轉運項目第二期、第三期工程。同時,雷某1為關照蔣某,在麻石嶺垃圾轉運項目一期工程實施完畢后,將樂安縣廣信蠶絲有限公司拆除工程直接發(fā)包給蔣某實際承建。2018年2月中旬的一天,為感謝雷某1的關照,經與雷某1聯(lián)系后,蔣某將送給雷某1的現(xiàn)金人民幣20萬元交到雷某1弟弟的雷某手中。其后,因雷某1與其同學王某合伙投資一土地平整項目,雷某按照雷某1的要求,將該20萬元連同其他自有資金共計70萬元,轉賬給王某進行投資。

2018年7月13日,詹某2掛靠江西頂峰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承建樂安縣水上樂園A道路延伸工程EPC總承包項目(以下簡稱水上樂園項目,業(yè)主單位樂安縣城管局)。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詹某2為得到被告人雷某1的關照,在樂安縣國稅局辦公樓附近,送給雷某1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雷某1予以收下,并用于其個人及家庭開支。雷某1收受賄賂后,為詹某2實施水上樂園項目期間協(xié)調關系等方面提供幫助。

2018年9月18日,黃某掛靠江西中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樂安縣城市內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市容市貌提升改造項目,業(yè)主單位樂安縣城管局)。其后,黃某邀詹某3、闕某合伙承建該項目。10月17日晚,詹某3為得到被告人雷某1的關照,在樂安縣御景城售樓部附近,送給雷某1現(xiàn)金人民幣5萬元,雷某1予以收下。10月21日,雷某1將該5萬元連同其他自有資金共計20萬元,歸還其妻弟歐某2欠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周某證言及交代材料證實:在他主持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全面工作期間,他找到局長雷某1,表示了他想擔任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可以勝任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工作的想法;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他獲知局里剛開了局黨組會研究決定任命他為局城市管理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一、二天后,為感謝雷某1重用他為城市管理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他到雷某1辦公室送了1.28萬元感謝費給雷某1。

2、證人李某1證言證實:他現(xiàn)在是樂安縣城管局黨組成員,是原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2017年10月任市管中心主任。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隊長空缺好幾個月,一直由周某主持工作。班子會之前,雷某1征徇過他的意見,問周某是否能勝任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他說周某個人能力還可以,可以當大隊長。雷某1就要他在班子會上推薦周某,他答應了。之后在班子會上,他按雷某1事先要求,提出周某比較勝任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班子會研究同意任命周某為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

3、證人龔某證言證實:他是樂安縣城管局的黨組成員、副局長,在班子會之前醞釀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人選時,雷某1到征詢過他的意見,問周某是否能勝任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他跟雷某1說周某這個人能力還是有,但是做工作浮于表面,不夠深入。開班子會的時候,雷某1局長就城市管理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人選安排李某1先發(fā)言,李某1在班子會上提議了周某為城市管理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人選。班子會后經過考察后,雷某1就召開了局班子會,研究同意任命周某為城市管理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

4、證人蔣某證言及交代材料證實:2017年5月,他和曾某3合伙麻石嶺垃圾轉運項目后,為了得到業(yè)主單位樂安縣城市管理局的關照,他以合伙做項目的名義拉雷某1入伙,雷某1及他弟弟雷某既沒有出資,也沒有參與管理,他們之間也沒有談分紅的事,實際目的就是為了給雷某1干股;之后在雷某1的關照下,他們順利承包并實施了麻石嶺垃圾轉運工程項目的第二、三期工程,在實施麻石嶺垃圾填埋場垃圾轉運服務項目過程中,雷某1在項目施工、資金撥付等環(huán)節(jié)都從沒有為難過。此外,在實施第二期、第三期麻石嶺垃圾轉運項目期間,雷某1還將樂安縣廣信蠶絲有限公司拆除工程10.7萬元的項目直接發(fā)包給他做。為感謝雷某1的關照,在2018年春節(jié)前他送了20萬元現(xiàn)金給雷某1,由其弟弟雷某代收。

5、證人雷某證言證實:2017年5、6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哥哥雷某1跟他說,蔣某拉他一起合伙做麻石嶺垃圾轉運工程,說自己沒有空也不好直接出面,由他替他哥哥雷某1出面跟蔣某合伙,他既不用出資,也無需參與項目的經營管理,他哥哥雷某1也沒有參與此項目的經營管理,蔣某也沒有跟他談如何分紅;2018年春節(jié)前,蔣某開車到他家門口,送了20萬元錢給他哥哥雷某1,由他幫忙代收。之后把這20萬元存入他自己銀行賬戶內,幫雷某1保管;后來這20萬元,連同另外的50萬元,一起投資到王某名下。

6、證人曾某3證言證實:樂安縣麻石嶺垃圾轉運服務項目,是他為江西慶林建設有限公司管理,因為他跟業(yè)主城管局不熟,聽說蔣某跟城管局局長雷某1熟,所以他就主動邀請蔣某一起合伙。這個項目,除了他和蔣某外,沒有其他合伙人。施工現(xiàn)場也就是他和蔣某在管事,沒有其他人在現(xiàn)場管事。

7、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樂安縣麻石嶺垃圾填埋場垃圾轉運服務項目”是樂安縣城市管理局作為業(yè)主實施的,曾某3曾經告訴過他是實施這個項目的實際承建人。在施工現(xiàn)場配合施工期間,他經常看到曾某3和蔣某兩人一起在現(xiàn)場指揮,在施工現(xiàn)場從來沒有看到過雷某1弟弟雷某。該第二期、第三期項目,也是由局里直接發(fā)包給江西慶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皹钒部h廣信蠶絲有限公司拆除工程”項目,業(yè)主單位也是局里,這個項目是在麻石嶺垃圾轉運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發(fā)包給江西慶林公司承包的,實際承建人是蔣某。

8、證人王某證言證實:2018年初,他邀請雷某1一起湊齊100萬投到他們同學朱某跟別人合伙在搞土地平整項目中,他30萬元,雷某170萬元;雷某1這70萬元,是其弟弟雷某分兩筆轉給他的,一筆30萬元,一筆40萬元。他只是告訴朱某這100萬元是他自己的,沒有告訴他其中有70萬元是雷某1的。

9、證人朱某證言證實:他、雷某1與王某都是初中同學。他只是拉了王某投資100萬到樂安縣新車站(西環(huán)路)旁邊的農民安置點土地平整項目項目,至于王某投的100萬元中,是否有雷某1投的錢,他不清楚。

10、證人陳某證言證實:他認識王某,王某是朱某同學。經朱某推薦,王某投資了100萬元入股樂安新汽車站農民安置點土地平整項目,剛出示的銀行交易記錄,就是王某轉給他100萬元投資轉賬記錄,王某在2018年2月16日,通過農商銀行轉給他40萬元;通過工商銀行分三筆,每筆20萬元,轉給他60萬元,合計100萬元。

11、證人詹某2證言及交代材料證實:2018年7月,他實際承建了江西頂峰集團有限公司中標的“樂安縣水上樂園A道路延伸工程項目”。因為該工程開工初期,還存在很多違建征地工作沒有落實到位,影響了該工程順利實施,為了盡快落實違建征地工作,以便工程能夠順利施工實施,他找到該項目業(yè)主單位樂安縣城管局局長雷某1,一是希望雷某1能盡快將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落實下來,二是為了與雷某1搞好關系,期待在項目的驗收及資金結算等環(huán)節(jié)得到雷某1的關照。在2018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他接下該工程之后)晚上,在城管局辦公樓外面的馬路旁(迎賓路國稅局辦公樓附近圓盤)他車上,他送了2萬元好處費給雷某1。事后雷某1積極協(xié)調其工程建設事項。

12、證人曾某4證言證實:“樂安縣水上樂園A道路延伸工程項目”是樂安縣2017年和2018年度的重點項目,是由局里作為實施單位,局里安排市政管理所對該項目進行跟蹤協(xié)調和服務,同時委托他全權辦理該項目有關手續(xù)及相關事宜。該工程項目是江西頂峰集團建設公司中標后,轉包給了樂安人詹某2。工程開工初期,由于工程范圍內的拆遷拆違的工作沒有完全落實,影響了詹某2的工程進度。根據(jù)局長雷某1的指示和安排,他和局里其他工作人員多次到工程施工現(xiàn)場進行協(xié)調拆遷拆違事宜,將工程實施范圍內的人行道上的鐵棚等違章建筑拆除完畢,確保了工程順利施工。雷某1就是要求他按照合同約定,盡最大努力做好工程的征地拆遷拆違工作,辦理工程所需要的各項手續(xù)。

13、證人詹某3證言證實:2018年9月份,他朋友“東哥”(姓黃)承建了樂安縣城內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這個市政建設項目,因需要協(xié)調與本地人的關系,就邀請他這個本地人入股;之后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為了得到城管局在協(xié)調拆除施工范圍內舊廣告牌等工作的關照,及以后在工程驗收、資金撥付等環(huán)節(jié),得到雷某1的關照,他送了5萬元好處費給雷某1,事后雷某1積極協(xié)調其工程建設事項。

14、證人闕某證言證實:樂安縣城內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東哥”占50%股份,他和詹某3各占25%。工程具體事務由他負責,詹某3和東哥,負責項目協(xié)調關系,主要協(xié)調業(yè)主單位樂安縣城管局以及樂安縣重點辦、中樂公司等單位關系。詹某3告訴過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了得到城管局雷某1的關照,其送了5萬元錢給雷某1。工程開工后,城管局安排人員協(xié)調各家各戶關系,對部分阻工群眾進行勸阻,為工程順利施工提供了很大的保障。

15、證人黃某證言證實:他與詹某3一起掛靠江西中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承建樂安縣城內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項目。他不認識樂安縣城管局局長雷某1,該項目在樂安縣的關系,都是由詹某3去協(xié)調。

16、證人鄒某2證言證實:“樂安縣城內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項目”是樂安縣城市管理局作為業(yè)主實施縣重點工程的,中標人中樂公司將該項目交給了詹某3和闕某實際承建。他作為這個項目城管局的負責人代表局里對這個項目進行協(xié)調服務及保障工作。為幫助解決施工過程中遇到的,如游客服務中心征地、拆除舊空調、舊窗戶及舊廣告牌、移除電表、更改網(wǎng)絡線路等問題,雷某1安排他和局其他工作人員,積極與當?shù)乩习傩蘸涂h里其他部門溝通協(xié)調,保證了施工得以順利進行。

17、證人歐某1證言證實:2018年10月21日上午,雷某1打電話叫她到新華書店附近的工商銀行樂安支行門口,交給她20萬元現(xiàn)金(20扎,佰元票面,用紅色塑料袋包裝)和一張紙條,紙條上寫了歐某2名字、銀行卡號和開戶行,要她幫忙將該20萬元現(xiàn)金歸還歐某2。雷某1走后,她就到工商銀行里面填寫存款單,將20萬元現(xiàn)金存入了歐某2的銀行卡里。

18、證人歐某2簽名的說明證實:2014年歐某2借給雷某120萬元。2018年10月21日,雷某1與歐某2電話及微信聯(lián)系后,雷某1委托歐某1將該20萬元欠款歸還給歐某2。

19、樂安縣城管局會議記錄、干部任免審批表、周某履歷說明、關于周某等同志職務任免通知等書證證實:2018年2月12日,經班子會研究決定,任命周某為縣城市管理監(jiān)察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

20、樂安縣麻石嶺垃圾場垃圾轉運服務項目相關資料、及江西慶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證實:2017年5月23日,江西慶林建設工程公司中標樂安縣麻石嶺垃圾場垃圾轉運服務項目(一期),并與業(yè)主單位樂安縣城市管理局簽訂合同;爾后該公司將項目交由曾某3實際承包;之后曾某3和蔣某合伙。2017年8月1日、9月7日,樂安縣政府同意縣城管局的請示,同意原中標單位江西慶林建設工程公司繼續(xù)轉運該工程二期、三期工程,直接發(fā)包給江西慶林建設工程公司。

21、樂安縣廣信蠶絲有限公司拆除工程等相關資料證實:2017年8月1日,樂安縣城管局將樂安縣廣信蠶絲有限公司拆除工程,直接發(fā)包給江西慶林建設工程公司。

22、農商行賬戶交易明細、個人業(yè)務憑證、電子回單,建行交易明細、手機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等相關資料證實:蔣某2018年2月10日在樂安農商銀行現(xiàn)取19.9999萬元;雷某2018年2月11日在樂安農商銀行現(xiàn)存20萬元。雷某2018年2月16日通過樂安農商銀行轉賬40萬元至王某賬戶,同日王某將該40萬元轉至陳某賬戶;同時,雷某通過工行手機銀行轉款30萬元,同日王某分三筆轉款60萬元給陳某。

23、樂安縣水上樂園A道路延伸工程建設項目EPC總承包項目相關資料以及江西頂峰集團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情況說明等材料證實:2018年7月13日,江西頂峰集團有限公司中標樂安縣水上樂園A道路延伸工程建設項目EPC總承包項目,并與業(yè)主單位樂安縣城市管理局簽訂合同;爾后該公司將項目交由詹某2實際承建。

24、樂安縣城市內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項目相關資料及江西中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情況說明等材料證實:2018年9月18日,江西中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樂安縣城市內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項目,并與業(yè)主單位樂安縣城市管理局簽訂合同;該項目是由黃某掛靠中樂公司中標,之后黃某邀請詹某3、闕某,三人實際承建該工程項目。

25、建行交易明細、取款憑證、微信記錄、工行個人業(yè)務憑證等證據(jù)材料證實:詹某3于2018年10月17日在建行樂安支行支取現(xiàn)金49900元;歐某1于2018年10月21日在工商樂安支行現(xiàn)存20萬元至歐某2賬戶。

26、被告人雷某1供述及自我交代:他在任職樂安縣城管局黨組副書記、局長期間,重用周某,事后收取了周某1.28萬元的感謝費;在麻石嶺垃圾轉運項目中給予蔣某關照,收取了蔣某20萬元的賄賂款;在樂安縣水上樂園A道路延伸工程EPC總承包項目、樂安縣城市內市容市貌提升改造工程項目中,分別收取了詹某2、詹某3的2萬元、5萬元賄賂款。他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在任公安局黨委委員、城管局黨組副書記、局長期間,在人事調整、工程項目建設上為他人提供幫助,分別收受周某、蔣某、詹某2、詹某3等人的錢款共計28.28萬元,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是受賄行為。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政法干警,知法犯法,沒有牢牢守住紀律和法律底線,違背了黨的宗旨,喪失了理想信念,經過組織教育,他真心知錯、認錯、悔錯,愿意主動配合組織審查調查,主動上交違法所得,懇請組織寬大處理。

另查明:被告人雷某1于2018年11月14日自動投案。在調查期間,如實供述其徇私枉法為鄒某1非法開設賭場提供保護的犯罪行為,并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徇私枉法及受賄犯罪行為。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雷某1的弟弟雷某向崇仁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交雷某1全部犯罪所得共計人民幣56.55萬元。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雷某1被中共樂安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開除黨籍,被樂安縣監(jiān)察委員會開除公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崇仁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雷某1歸案及退贓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雷某1于2018年11月14日自動投案。在調查期間,如實供述其徇私枉法為鄒某1非法開設賭場提供保護的犯罪行為,并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涉嫌徇私枉法及受賄犯罪行為。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雷某1的家屬向崇仁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交雷某1全部犯罪所得共計人民幣56.55萬元。

2、扣押通知書、扣押清單證實:崇仁縣監(jiān)察委于2019年1月11日扣押雷某1涉嫌贓款56.55萬元。

3、工行現(xiàn)金存款憑證、關于暫扣雷某1犯罪所得的情況說明證實:雷某1弟弟雷某于2019年1月9日上交贓款30萬,1月10日上交贓款25.69萬元,1月11日上交贓款53.402萬元,至崇仁縣財政局專戶。其中有56.55萬元是崇仁縣監(jiān)察委員會暫扣雷某1涉嫌犯罪所得款。

4、關于給予雷某1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證實:2019年1月22日,經中共樂安縣紀委常委會研究,報中共樂安縣委常委會批準,決定給予雷某1開除黨籍處分;2019年1月22日,經樂安縣監(jiān)委委員會研究,報中共樂安縣委常委會批準,決定給予雷某1開除公職處分。上述處分決定均自2019年1月21日起生效。

5、被告人雷某1在庭審中供述:2018年11月14日,他接到縣委辦主任電話通知說下午兩點半到縣委去,接通知時不記得人是在城管局單位還是在外面,他當時就知道應該是紀檢審查相關問題,下午2點25分他自己主動到的縣委領導辦公的3樓,市紀檢和崇仁紀檢的在等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還有:

1、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10刑轄15號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雷某1徇私枉法、受賄一案由本院依照一審程序審判。

2、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證實:崇仁縣監(jiān)察委于2018年11月14日對雷某1徇私枉法問題立案調查;同日決定對雷某1采取留置措施。

3、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雷某1出生于1972年12月24日,案發(fā)時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4、干部任免審批表及雷某1工作簡歷、職務任免通知書等書證證實:雷某1于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樂安縣公安局鰲溪分局教導員(其中2009年12月全面主持樂安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工作);2012年2月至2016年12月,任樂安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大隊長;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樂安縣城市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局長;2018年6月,任樂安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樂安縣城管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綜上證據(jù),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均予以核實,對于上述證據(jù)及其所證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接受他人請托并收受賄賂后,徇私枉法,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人事調整、工程建設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8.2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同時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雷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雷某1在所涉及的辦案程序均是依據(jù)法定程序和內部流程,向法制部門及局領導匯報后決定,應屬從犯情節(jié)的意見。經查,被告人雷某1身為特巡警大隊負責人,在2010年11月7日,其受局長指派帶員查處鄒某1開設賭場案,在賭場被查處進行刑事立案偵查,鄒某1投案被取保候審的情況下,沒有將此案作為刑案繼續(xù)偵查或移送偵查,致使此案最后不了了之。且在2010年12月繼續(xù)對鄒某1提出的去河源村開設賭場的要求不加以制止,并在2011年1月初接受鄒某1的行賄;其在擔任特巡警大隊大隊長期間,于2016年1月查處元浪開設賭場一案中,特巡警大隊經過對賭場的查處,其懷疑賭場為元浪所開,卻不作深入調查或移送查處,只將此案作為一般治安案件處理并上報審批,被告人雷某1作為承辦上述案件的負責人,其這種徇私情、私利,消極作為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從犯。故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雷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在鄒某1開設賭場中應以被告人雷某1明知開設的次數(shù)和地點確定其承擔的責任,而不能以鄒某1的全部犯罪行為追究被告人的責任。經查,證人鄒某1證言證實其在每次開設賭場前或開設賭場當中均會告知被告人雷某1,且鄒在不同地點共開設賭場15次,向被告人雷某1行賄19次,證明被告人雷某1對鄒某1每次開設賭場的行為均知情,故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雷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的意見。經查,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雷某1在接到縣委辦主任要求在下午兩點半到達縣委的通知后,便意識到是紀檢要審查相關問題,接通知時其并未在監(jiān)察機關辦案人員的控制范圍內,其能在下午2點25分主動到達縣委,結合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歸案及退贓情況說明,可以認定其具有投案的主動性。故該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相符,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

綜上,被告人雷某1自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徇私枉法及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對其犯徇私枉法罪從輕處罰,對其犯受賄罪依法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雷某1親屬積極退繳了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雷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9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9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留置和羈押的,留置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罰金人民幣29萬元已繳納)

二、退繳的贓款56.5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進昌

審判員劉建平

人民陪審員康湘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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