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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魯0213刑初466號徇私枉法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4   閱讀:

審理法院: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8)魯0213刑初46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05-17

審理經過

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李滄檢公刑訴〔2018〕4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麻曉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王軍、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1、200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職期間,在辦理裴某1交通肇事案過程中,收受裴某1的叔叔裴某2贈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后李某某幫助其與死者家屬促成損害賠償事宜,從而為裴某1辦理取保候審提供條件。

2、2009年2月,李某某任職期間,在辦理戰(zhàn)某某交通事故死亡案過程中,收受戰(zhàn)某某之子戰(zhàn)某贈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并承諾盡快幫助其偵破案件。后因案件未能偵破,李某某將人民幣0.4萬元退還給戰(zhàn)某。

3、2009年至2010年,李某某在任職期間,接受土石方工程分包商李某1、賢某某二人的請托,后李某某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多次出面向負責相關路段路面管理及巡邏的交警王某1、朱某提供車輛信息使超載的土石方車輛違法通行。期間,李某某收受李某1、賢某某贈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9.8萬元。

4、2012年初,李某某在任職期間,在辦理仇某2交通肇事案過程中,收受仇某2的妻子仇某1贈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0.3萬元,并承諾幫助其與死者家屬促成損害賠償事宜,之后李某某又以此為由向仇某1索要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

5、2012年7月,李某某在任職期間,在辦理金某交通肇事案過程中,收受金某的妻子魏某贈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0.5萬元,幫助其與死者家屬促成賠償事宜。

6、2016年底,李某某在任職期間,收受請托人喬某1現(xiàn)金人民幣4萬元,后李某某聯(lián)系相關法院工作人員王某2打聽喬某某(喬某1哥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案并為其爭取判處緩刑。

7、2017年2月至5月,李某某在任職期間,收受張某1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承諾幫助其在膠州負責偵辦的孫某1交通肇事案、張某1包庇案中辦理取保候審及損害賠償事宜,后李某某通過該案的承辦人欒某辦理請托事項。

8、2006年10月,李某某在任職期間,其在“高某交通肇事案”的現(xiàn)場目擊證人已提供肇事車輛線索的情況下,為匡某2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材料證實肇事車輛線索系匡某2提供。后該證明材料被相關人民法院采信并據(jù)此認定匡某2具有立功情節(jié)。

2018年9月28日,李某某退繳贓款人民幣20.2萬元。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發(fā)破案經過,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1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16.8萬元;其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偽造證據(jù),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其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某辯稱:一、其給匡某2開證明一事,因有領導安排、有筆錄等依據(jù),故不是徇私枉法;二、對于受賄罪其表示認罪,但對指控的部分受賄事實有異議:1、起訴書中指控的第五筆事實,我承認收受魏某0.5萬元,但又幫助魏某墊付了2萬元的交通事故賠償金;2、我承認同李某1、賢某某商量過拉土方的事宜,他們也承諾過每方給我0.5元好處費,但是最后我與他們并沒有結算過,期間我只是幫他們要過駕駛證或者行駛證。后來李某1在2009年8月15(農歷)前后在某賓館附近給了我人民幣1萬元,沒有起訴書中指控的人民幣1.3萬元和2.5萬元的事實;3、關于孫某1交通肇事案中,我只收了孫某1律師給我的人民幣1萬元,而不是收了張某1的人民幣3萬元;4、我收過仇某2的妻子仇某1送的0.3萬元,另外1萬元是她跪著、求著給我的。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一、關于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二、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涉嫌受賄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指控的部分數(shù)額存在異議:1、關于被告人李某2光收受戰(zhàn)某1萬元,因4000元事后李某某已退還戰(zhàn)某,故其受賄數(shù)額應認定為6000元。2、關于被告人李某某收受賢某某“好處費”的數(shù)額,其中4.8萬元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3、關于李某某收受仇某11萬元,并不存在索賄事實。4、關于李某某收受金某妻子魏某5000元,被告人為給當事人達成調解已作為賠償款進行了退回,該情節(jié)應當予以考慮,不予認定。5、關于被告人李某某收受張某22萬元的事實不存在;三、被告人李某某存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1、對7起受賄罪自愿認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2、無前科、積極退贓。3、假設被告人李某某構成徇私枉法罪,所得的處罰也應罪責相當;四、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五筆)已超過追訴時效,不應再受到追訴。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一)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1月至2010年1月任某科辦事員;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任一級警員;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任某肇事科一級警員;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某看守所一級警員;2016年3月至今任某派出所一級警員。

(二)關于受賄罪

1、200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職期間,在辦理裴某1交通肇事案過程中,收受裴某1的叔叔裴某2所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幫助其與死者家屬促成損害賠償事宜,從而為裴某1辦理取保候審提供條件。

2、200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職期間,在辦理戰(zhàn)某某交通事故死亡案過程中,收受戰(zhàn)某某之子戰(zhàn)某所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并承諾盡快幫助其偵破案件。后因案件未能偵破,李某某將人民幣0.4萬元退還給戰(zhàn)某。

3、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職期間,接受土石方工程分包商李某1、賢某某二人的請托,后李某某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多次出面向膠州負責相關路段路面管理及巡邏的交警王某1、朱某提供車輛信息使超載的土石方車輛違法通行。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分別收受李某1、賢某某所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9.8萬元。

4、2012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職期間,在辦理仇某2交通肇事案過程中,收受仇某2的妻子仇某1贈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0.3萬元,并承諾幫助其與死者家屬促成損害賠償事宜,之后李某某又以此為由向仇某1索要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

5、2012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職期間,在辦理金某交通肇事案過程中,收受金某的妻子魏某所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0.5萬元,幫助其與死者家屬促成賠償事宜。

6、2016年底,李某某在任職期間,收受請托人喬某1現(xiàn)金人民幣4萬元,后李某某聯(lián)系某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王某2打聽喬某某(喬某1哥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案并為其爭取判處緩刑。

7、2017年2月至5月,李某某在任職期間,收受張某1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承諾幫助其在膠州負責偵辦的孫某1交通肇事案、張某1包庇案中辦理取保候審及損害賠償事宜,后李某某通過該案的承辦人欒某辦理請托事項。

綜上,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0.6萬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屬為其退繳贓款人民幣20.6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開庭質證、確認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某某為裴某1辦理取保候審提供條件,收受裴某2人民幣1萬元。

1)書證

①裴某1交通肇事案公安內卷、審判卷宗及偵查卷宗證實,該案偵查階段辦案人系李某某,該案被告人裴某1在2008年3月2日被取保候審;卷內顯示2008年3月2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主持調解人系李某某。

2)證人證言

①證人裴某2的證言證實,2008年正月,裴某1駕駛其所有的貨車送貨時出了交通事故致對方死亡,當時李某某系該起交通肇事案的主辦人,李某某幫助其與被害人一方調解成功,裴某1最終未被羈押判處了緩刑,其為感謝李某某送給其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

②證人裴某1證言證實,2008年3月,其駕車發(fā)生車禍致一人死亡,此后在案件主辦人李某某的主持下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其被取保候審,最終被判處緩刑。其聽裴某2說該案賠償金連同向李某某請客送禮一共花了十幾萬元。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在處理裴某1交通肇事案件中,收取裴某21萬元現(xiàn)金,并幫助其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給裴某1辦理了取保候審。

2、被告人李某某承諾幫助偵破戰(zhàn)某某交通死亡案,收受戰(zhàn)某人民幣1萬元,后又退還戰(zhàn)某人民幣0.4萬元。

1)書證

①道路交通事故卷宗證實,2009年戰(zhàn)某某交通事故死亡案的卷宗材料情況,同時證實卷宗材料中戰(zhàn)某詢問筆錄的記錄人系李某某。

2)證人證言

①證人戰(zhàn)某證言證實,其父親戰(zhàn)某某于2009年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當時肇事者逃逸。為了查明肇事者,戰(zhàn)某給該案辦案人李某某送了人民幣1萬元希望能找到肇事者,此后過了半個月到一個月李某某稱找不到肇事者,并退還給其4000元。

②證人戰(zhàn)某1的證言證實,因其父親戰(zhàn)某某于2009年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當時肇事者逃逸。為了查明肇事者,戰(zhàn)某給該案辦案人李某某送了人民幣1萬元希望能找到肇事者。此后李某某稱找不到肇事者,并退還4000元。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其系戰(zhàn)某某交通事故死亡案的辦案人,其收受死者戰(zhàn)某某之子戰(zhàn)某1萬元現(xiàn)金答應幫助戰(zhàn)某盡力找到肇事者,后經追查沒找到肇事者,其退還給戰(zhàn)某0.4萬元現(xiàn)金。

3、被告人李某某幫助李某1、賢某某在車輛超載通行方面提供便利,并收受李某1人民幣2萬元、賢某某7.8萬元。

1)書證

①銀行明細、存款憑條證實,2009年12月12日、2010年10月10日邢某先后給李某某的農業(yè)銀行卡存入3萬元、1萬元;同時證實李某某的農業(yè)銀行卡于2010年6月12日收到現(xiàn)金存入1.3萬元、2010年10月7日收到現(xiàn)金存入2.5萬元。

②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情況說明證實,某發(fā)展管理處與某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其中某二期工程于2009年10月進行場地平整和土石方工程,施工單位為某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③某交警大隊于2018年9月27日出具的證明二份證實,原輔警王某1、朱某于2009年至2011年期間,分別在交警大隊一中隊、六中隊民警帶領下,從事路面巡邏管理工作,負責區(qū)域分別在某路沿線。

2)證人證言

①證人邢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夏天至2010年底,其將自己的車輛借給賢某某拉土石方,因土石方車輛超載放行需要找交警處理關系,該聽賢某某稱找李某某幫忙并按照土石方的數(shù)量給李某某提成現(xiàn)金。其還幫李某某從賢某某處結算了兩次好處費,并通過銀行轉賬給了李某某。一次三萬、一次一萬。

②證人賢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拉土石方的車隊為避免違章、查扣被罰,而找李某某幫忙處理關系并按照項目土石方工程量每方五毛錢給李某某好處費,先后多次給了李某某大約二十萬元好處費。其中有兩次共計4萬元系通過邢某給的李某某。

③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其丈夫賢某某拉土石方的車隊為避免違章、查扣被罰,而找李某某幫忙處理關系并按照項目土石方工程量每方五毛錢給李某某好處費。印象中給了李某某大約十幾萬元好處費。其中有兩次共計4萬元系通過邢某給的李某某。

④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賢某某從深圳建工承攬了土石方項目。開始其與賢某某合伙干,為了避免車輛超載被查,二人找李某某幫忙處理關系,并按照運輸?shù)耐潦降姆綌?shù)每方5毛錢的標準給李某某好處費,其給過李某某2萬元好處費。

⑤證人牛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至2011年,某項目土石方工程在建時,其在該項目工作,負責相關路段查扣超載違章的土石方運輸車輛。李某某電話聯(lián)系其讓其把查扣車輛放行,因都是多年的同事關系,所以一般其都將車輛放行。

⑥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09年至2011年,其在施工項目工作,負責在往北路段查扣各類違章車。李某某電話聯(lián)系其讓其把查扣的違章土石方運輸車輛放行,因都是多年的同事關系。所以其一般都將車輛放行。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賢某某承攬了土石方項目,開始李某1與賢某某合伙干,為避免車輛超載被查,二人找其幫忙處理關系,并承諾按照運輸?shù)耐潦降姆綌?shù)每方5毛錢的標準給其好處費。此后,李某1給過其2萬元好處費,賢某某給過其1.3萬、2.5萬元好處費,通過邢某又分別給其轉過好處費1萬元、3萬元。

4、被告人李某某承諾幫助仇某2與死者家屬促成損害賠償事宜,收受仇某1現(xiàn)金人民幣0.3萬元,后又向其索要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

1)書證

①短信截圖一張證實,手機號為135××××3137的手機于2017年7月15日13:06發(fā)給李某某的短信,該短信內容系仇某2編輯發(fā)給李某某的,該以仇某1的口氣向李某某索要之前因交通事故案件處理而送給李某某人民幣1.3萬元。

2)證人證言

①證人仇某1的證言,證實2012年因其丈夫仇某2交通肇事的案件,為了讓辦案人李某某幫忙協(xié)調賠償?shù)仁马?,?012年1月給李某某送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同年2月在李某某的要求下給了李某某1萬元處理關系,案件在法院階段達成賠償。此后其多次要求李某某歸還錢款,李某某均未退還。

②證人仇某2的證言,證實2012年其因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被抓,該案辦案人系李某某,為了協(xié)調和被害人達成賠償,其妻子仇某1送給李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0.3萬元,后李某某向仇某1索要1萬元,其被判緩刑后,曾和仇某1多次要求李某某返還1.3萬元,但李某某并未歸還。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其于2012年左右在主辦仇某2交通肇事案時,收取仇某2妻子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0.3萬元,后又主動向仇某2的妻子索要1萬元。

5、被告人李某某承諾幫助金某與死者家屬促成賠償事宜,收受魏某現(xiàn)金人民幣0.5萬元。

1)書證

①金某交通肇事案內卷及偵查卷宗證實,該案辦案人系李某某,偵查階段肇事方與死者之間達成賠償,當時交付賠償金22萬元。

②收到條復印件一份證實,金某交通肇事案在法庭審理階段,被害人家屬又收到金某2萬元賠償款。

2)證人證言

①證人魏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其丈夫金某因交通肇事被羈押,當時案件辦案人系李某某,為了讓李某某幫忙照顧金某并幫著協(xié)調賠償事宜,該給李某某送了0.5萬元,后雙方達成賠償。在法院審理階段,李某某聯(lián)系魏某稱對方要求再要2萬元,并稱已幫助其墊付,其并未確定李某某是否幫其墊付賠償款,此后其還給李某某1萬元。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在2012年主辦金某交通肇事案中,收受金某妻子魏某人民幣0.5萬元,幫助金某與被害方達成賠償,后在法院審理階段,死者家屬要求再賠償2萬元,因魏某稱無錢賠償,其幫魏某墊付給被害方2萬元,后魏某歸還1萬元,還有1萬元未歸還。

6、李某某幫助了解喬某2正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案并為其爭取判處緩刑,收受喬某1現(xiàn)金人民幣4萬元。

1)書證

①喬某2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審判卷宗材料證實,喬某2正于2018年1月29日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證人證言

①證人喬某1的證言證實,其哥哥喬某2正在2015年、2016年左右因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起訴至法院。其為爭取給其哥哥判緩刑找到李某某幫忙,并送給李某某人民幣4萬元。

②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李某某于2017年左右找其打聽喬某2正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能否判緩刑,其向當時該案主審法官姜某問情況,姜某答復稱無法判緩刑,最終喬某2正被判五年實刑。

③證人姜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其辦理喬某2正虛開增值稅案期間,王某2曾向其打聽喬某2正的量刑情況,并打聽能否判緩刑。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喬某1因為其哥哥喬正先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子找到其,希望其協(xié)調膠州法院的人給其哥哥判處緩刑,后送給其4萬元人民幣,其找到膠州法院的王某2法官進行打聽。

4)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辨認出喬某1。

7、李某某承諾在孫某1交通肇事案、張某1包庇案中辦理取保候審及損害賠償事宜,收受張某1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

1)書證

①孫某1交通肇事、張某1、孫某3寶包庇案卷宗材料復印件一宗證實,該案辦案人為欒某、王某5,被告人張某1、孫某3寶到案之初均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2)證人證言

①證人孫某1的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開車到膠州時,肇事撞死了人,當時讓張某1去頂包,后來孫某1去派出所自首,辦案民警是一名姓李的警察,該案在法院審判階段達成賠償,賠付了被害人42萬元,在其被羈押期間,怎么找的關系其不清楚。

②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其為了給孫某1、孫某3寶以及自己辦理取保候審以及判處緩刑,先后兩次給李某某送現(xiàn)金共計3萬元。

③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因為孫某1交通肇事案,張某1找到其幫忙看能不能辦取保,其找到李某某幫忙,并帶著張某1去找李某某。當時其囑托張某1去見李某某不要空手,但具體張某1給了李某某多少錢款該不清楚。此后張某1被取保,但孫某1未辦成取保。

④證人宿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春天,其擔任孫某1交通肇事案民事賠償?shù)拇砣?,為了給孫某1辦理取保候審,其和張某1找到李某某幫忙,張某1拿了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讓其交給李某某。

⑤證人欒某的證言證實,其在辦理孫某1交通肇事案、張某1、孫某3寶包庇案過程中,之前的同事李某某多次向其了解案件進展情況,并讓其在賠償調解、取保候審這些事情上盡量幫助張某1、孫某1和孫某3寶。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2017年3、4月份張某1因為孫某1交通肇事找到其幫忙給孫某1辦取保,并收受張某1送給其的現(xiàn)金2萬元,以及宿燕給其的現(xiàn)金1萬元。

(三)關于徇私枉法罪

200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膠州市任職期間,其在“高某交通肇事案”的現(xiàn)場目擊證人已提供肇事車輛線索的情況下,為匡某2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材料證實肇事車輛線索系匡某2提供。后該證明材料被膠州市人民法院采信并據(jù)此認定匡某2具有立功情節(jié)。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開庭質證、確認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①匡某2非法持有槍支、故意傷害案刑事審判卷宗復印件一宗,記載高某交通肇事案系根據(jù)匡某2提供的線索抓獲的嫌疑人(該證明李某某已確認系其出具),同時匡某2一審判決書中記載該證明被采納認定了匡某2的立功情節(jié)。

②高某交通肇事案偵查卷宗復印件證實,該案拘留證文書偵查人員為李某某、王某4,拘留文書、追逃文書上均是李某某的筆跡。同時證實該案在案發(fā)當晚就有吳某、盧某兩名目擊證人在現(xiàn)場并提供了肇事車輛號牌。

2)證人證言

①證人匡某1的證言證實,其為了給兒子匡某2減輕處罰,而找到私交甚好的李某某給匡某2開具報案的立功材料,同時證實匡某2其實沒有報過案。

②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高某交通肇事案,案發(fā)當日嫌疑人逃逸,被害人當場死亡,出警時現(xiàn)場有吳某、盧某兩名目擊證人,目擊證人提供了車牌號和車輛逃跑方向,根據(jù)目擊證人提供的線索確定了嫌疑人,并將該案交給重大事故處理組。

③證人辛某的證言證實,高某交通肇事案,案發(fā)當日嫌疑人逃逸。被害人當場死亡,出警時現(xiàn)場有吳某、盧某兩名目擊證人,目擊證人提供了車牌號和車輛逃跑方向,民警根據(jù)車輛號碼通過公安網(wǎng)查詢到了車主信息。并按照工作流程,第二天一早將案卷材料移交給了李某某所在的追逃組,由他們繼續(xù)開展追逃等工作。

④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實,高某交通肇事案系由李某某主辦,追逃組其他人協(xié)辦。當時系根據(jù)兩名目擊證人提供的信息確定了車主及嫌疑人信息,最終抓獲嫌疑人??锬?到派出所所做筆錄提供的信息屬重復信息,對抓捕工作沒有任何幫助。其是在案件主辦人的要求下詢問了的匡某2,詢問筆錄日期有往前提的可能,但如果往前提也應該是主辦人的要求。

⑤證人孫某2的證言證實,2006年高某交通肇事案中,案件有吳某、盧某兩名目擊證人,當時報案系吳某,沒有其他報案人。

⑥證人王某4的證言證實,給匡某2出具的手寫證明不是其出具的,但是看筆記是李某某寫的。

⑦證人汪某的證言證實,其在幫助匡某2擔任辯護人期間,系匡某2的父親匡某3找人送的立功材料。其不知道材料的具體出具人,也不認識李某某。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匡某1找其為匡某2出具立功材料,其為匡某2出具了虛假立功材料,并讓匡某2補做了筆錄。

本案還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綜合證據(jù)證實:

1)罰沒收入單據(jù)、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案件款專用收據(jù)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家屬已退繳贓款人民幣20.6萬元。

2)搜查證、查封扣押決定書及清單、退還、返還扣押財物清單證實,偵查人員依法對李某某的住處、車庫、車輛等進行搜查,扣押了手機、銀行卡等物品,后對扣押物品全部予以發(fā)還。

3)某公安局交警大隊肇事處理科于2018年9月27日出具的證明一份證實,高某、劉某2交通肇事案,裴某1、張某3交通事故案,戰(zhàn)某某交通事故死亡案,金某、張某4交通肇事案,仇某2交通肇事案,均系李某某在某公安局交警大隊肇事處理科任職期間主辦。

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偽造證據(jù),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該部分受賄事實系索賄,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已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該積極繳納部分罰金,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李某某所提的辯解,因與其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以及證人證言、銀行存款明細等在案證據(jù)相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中被告人無前科,主動退繳贓款,部分受賄案件具有坦白情節(jié)的意見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五筆)已超過追訴時效,不應再受到追訴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10月實施徇私枉法犯罪,因該筆犯罪的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故追訴期限為五年。被告人李某某又于2009年2月開始實施受賄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故徇私枉法犯罪的追訴期應從犯受賄罪之日起計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受賄罪參照執(zhí)行),被告人李某某自2009年2月開始至2017年5月連續(xù)七次受賄系連續(xù)犯,其犯罪行為終了之日為2017年5月,而本案的立案日期為2018年8月21日,故被告人李某某所犯罪行均未超過法定追訴期限。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與本案相關證據(jù)及法律規(guī)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對被告人李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0.6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罰金已繳納五萬元,剩余罰金十五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閩

人民陪審員王建義

人民陪審員易小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臧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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