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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靈刑初字第00375號徇私枉法罪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1-31   閱讀:

審理法院:靈璧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3)靈刑初字第0037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3-11-18

審理經(jīng)過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以靈檢刑訴(2013)3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解某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被告人張某甲、李某犯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攀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解某及其辯護人陳晨、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馬敏、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張廣義、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杜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靈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徇私枉法罪

2007年2月21日下午4時許,王某1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超速行駛,在靈璧縣X057線雙圩村200M處撞到同方向行人張某乙,造成其搶救無效死亡。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中隊民警楊某5(另處)具體承辦該案。2007年3月5日,征某4召集被告人解某和楊某5等人召開本次事故的研究會議。經(jīng)過集體研究,決定認定王某1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楊某5按照研究結果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而后,劉某2、劉某3、劉某甲與肇事人王某1的親屬王功堂、王建枕、王占席協(xié)商處理賠償事宜,后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肇事方賠償被害方人民幣12萬元整,但肇事方要求劉某2等人保證不再追究王某1的一切責任。

兩家調(diào)解好后,劉某2與其朋某介紹,于2007年3月1日前后一天來到被告人解某辦公室找到解某,要求不要再追究王某1的刑事責任。當天11點左右,劉某2和韋某又來到靈璧縣鳳儀市場南門華清池浴池附近解某家中,將3000元現(xiàn)金送給解某。事后,楊某5制作了提請立案報告,找到被告人解某,要求對王某1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立案偵查,解某要求放一放。

本院查明

2011年一天,楊某5因其要被調(diào)離事故中隊,再次找到被告人解某,解某便安排楊某5將這次事故認定為同等責任。楊某5重新制作了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捏造了“被害人橫穿馬路,存在過錯”的情節(jié),并將王某1的責任改為同等責任。被告人解某在沒有得到分管局長征某4同意的情況下,簽署了“經(jīng)請示征局長同意,同等責任”的意見。楊某5根據(jù)這份調(diào)查報告書重新制作了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1與張某乙負事故同等責任,致使肇事人王某1未能受到刑事責任追究。

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交通肇事罪

2011年10月24日7時許,被告人徐某駕駛牌號為浙B-×××××轎車,在201省道70KM+400M處撞倒行人田某,并致其當場死亡。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接指令后趕到現(xiàn)場進行勘查,并對相關當事人做了問話筆錄。通過現(xiàn)場勘查和對相關當事人的調(diào)查,承辦本案的被告人張某甲認為徐某在事故中應該承擔主要以上的責任,向李某和解某作了匯報,并按程序于當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徐某立案偵查。

事發(fā)當天,王某與其朋友朱某商量后,決定找被告人解某幫忙。當晚,王某、朱某攜帶價值2千元的煙酒以及2萬元現(xiàn)金來到解某家中,將煙酒和2萬元現(xiàn)金送給解某,請其在對徐某處理時進行關照。2011年10月29日,王松到被告人張某甲的辦公室,送其一千元現(xiàn)金,請其在處理徐某案件時予以關照。

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張某甲在雙方民事賠償好后,根據(jù)偵查情況,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認定徐某在該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并向被告人李某進行匯報,李某在報告書上加蓋了事故中隊公章后又一起向被告人解某匯報。被告人解某看過事故調(diào)查報告后,要求“找個被害人在這起事故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理由,定同等責任”,并安排找徐某重新調(diào)查。

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根據(jù)解某的安排,對徐某重新做了一份虛假的詢問筆錄,其主要內(nèi)容由事故發(fā)生時徐某原來沒有看到行人變成看到行人橫穿馬路而發(fā)生交通事故,并以此為依據(jù)重新制作調(diào)查報告,認定徐某與死者負同等責任。而后,張某甲將徐某的第一次問話筆錄抽出丟棄。之后,被告人張某甲、李某在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上簽字并向解某作了匯報。被告人解某聽過匯報后帶張某甲、李某一同向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王敏作了匯報。匯報時,三被告人隱瞞了案件事實,認為徐某在該起事故中應負同等責任,王敏見三人意見一致,即同意了他們意見并在報告書上簽字。據(jù)此,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了徐某與被害人在本次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某2011年11月8日,靈璧縣公安局對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作撤案處理。

2013年3月28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要求靈璧縣公安局對于徐某交通肇事一案說明不立案理由。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3年4月1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認定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當庭宣讀了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及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解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2萬元現(xiàn)金,為他人謀取利某,且伙同他人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張某甲、李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伙同他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解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辯解王某1交通肇事案的刑事立案不需要他簽字,不是他的職責范圍,楊某5拿立案報告找他不是事實。讓楊某5把案件放一放應該是案件還沒研究。后來,楊某5拿同等責任報告書找他簽字,主要是為了案件存檔,他認為該案是集體研究過的,他簽字也作用不大。其辯護人提出:一、公訴機關指控部分事實不清。1、指控被告人解某收受劉某23000元現(xiàn)金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2、指控解某不同意對王某1立案偵查事實不清;3、指控解某安排楊某5將事故定同等責任事實不清;4、指控楊某5根據(jù)解某簽的調(diào)查報告重新制作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5、指控解某收到王某20000元現(xiàn)金事實不清;二、解某在辦理王某1案件中不構成徇私枉法罪。1、解某要求放一放先行調(diào)解是正常辦案手段,在合理期限內(nèi)放一放并不違法;2、解某未實施徇私枉法行為。在調(diào)查報告上簽字不能達到包庇王某1的結果;調(diào)查報告與第二次責任認定書沒有必然聯(lián)系;沒對王某1刑事立案是辦案民警的責任;三、對同一種行為,公訴機關不應以受賄、徇私枉法同時定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有明確規(guī)定,應以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四、被告人解某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相對較輕,工作表現(xiàn)一貫良好;主觀目的是為了化解矛盾,保護被害人利某;案件責任認定至今存在爭議,到底被害人有沒有橫穿馬路不得而知,經(jīng)請示檢察機關同意認定主次責任不妥;本案社會危害性較?。槐桓嫒嘶谧飸B(tài)度誠懇,積極退贓,認罪悔罪。建議對被告人解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辯解在案件調(diào)解好后他認為應定嫌疑人全部責任,給李某匯報沒有通過,其沒有堅持依法辦案出現(xiàn)錯誤,請求對其寬大處理。其辯護人對被告人張某甲的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不持異議,建議對其應免予刑事處罰。一、徐某交通肇事案系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小,徐某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案件已平息,未追究徐某刑事責任主觀惡性不大;二、被告人張某甲開始并沒有徇私枉法故意,收受1000元現(xiàn)金后仍提出定全部責任的意見,沒有通過屬于警察法規(guī)定的下級服從上級的行為;三、張某甲未作虛假問話筆錄,只能說是徐某的供述內(nèi)容發(fā)生了變化;四、張某甲在紀委對其進行調(diào)查時就主動供述未被掌握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五、被告人張某甲積極退贓,認罪態(tài)度好,沒有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認為自己在徐某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責任心不強、沒有很好堅持原則,出現(xiàn)失誤,應承擔執(zhí)法過錯的責任,其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一、按照規(guī)定,交通肇事案件實行分級負責、專人辦案,領導審批制度。徐某案件主辦人是張某甲,協(xié)辦人是徐國;執(zhí)法過錯應由辦案人、審批人、領導分別承擔;其在第二份責任認定書上簽字只是代表個人意見并沒有最終決定權,并不構成犯罪;二、張某甲有執(zhí)法資格,其未與張某甲合謀,也未指使張某甲徇私,不構成共同犯罪;三、案件已賠償?shù)轿?,社會危害性小,主觀上沒有惡性,其未參加對徐某的第一次問話但在筆錄上簽字只是存在過錯;四、交通事故案件具有特殊性,人民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有錯誤時還可以不采用,其在現(xiàn)場走訪被害人親屬時,被害人親屬講被害人是回家吃飯的,根據(jù)現(xiàn)場實際情況應當認定被害人有責任。其辯護人提出:一、李某既不是分管領導,也不是案件承辦人,在本案中不負領導責任;二、李某沒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為,屬于工作過失問題,依法不構成犯罪;三、李某與其他被告人沒有犯意聯(lián)絡,沒有任何積極行為,不應將李某按共同犯罪處理。四、被告人李某積極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xiàn)。建議對被告人李某宣告無罪。

被告人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其辯護人提出:一、本案系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小;二、被告人徐某承擔主要責任,被害人承擔次要責任,應相對減輕被告人的責任;三、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四、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徐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07年2月21日下午4時許,王某1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超速行駛,在靈璧縣X057線雙圩村200M處撞到同方向行人張某乙,造成其搶救無效死亡。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中隊民警楊某5(另處)具體承辦該案。

案發(fā)后,劉某2(系被害人張某乙的親屬)與其朋某(系被告人解某哥哥)介紹,于2007年2月28日來到被告人解某辦公室找到解某,要求盡快解決被害方的經(jīng)濟賠償問題,看能不能不追究王某1的刑事責任盡快拿到賠償款。韋某還從身上掏出3000元錢給解某被解某拒收。當天,劉某2、劉某3(系被害人張某乙的丈夫)、劉某甲(系劉某3的哥哥)與肇事某由肇事方賠償被害方人民幣12萬元整,但肇事方要求劉某2等人保證不再追究王某1的一切責任。之后,劉某2和韋某又來到靈璧縣鳳儀市場南門華清池浴池二樓解某家中,將3000元現(xiàn)金送給解某。

事后,楊某5找到被告人解某,要求對王某1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立案偵查,解某要求放一放。

2007年3月5日,征某4(時任靈璧縣公安局副局長兼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召集被告人解某和楊某5等人召開本次事故的研究會議。經(jīng)過集體研究,決定認定王某1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楊某5按照研究結果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2011年一天,楊某5因其要被調(diào)離事故中隊,再次找到被告人解某,解某便安排楊某5將這次事故認定為同等責任。楊某5重新制作了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捏造了“被害人橫穿馬路,存在過錯”的情節(jié),并將王某1的責任改為同等責任。被告人解某在沒有得到分管局長征某4同意的情況下,簽署了“經(jīng)請示征局長同意,同等責任”的意見。楊某5根據(jù)這份調(diào)查報告書重新制作了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1與張某乙負事故同等責任,致使肇事人王某1未能受到刑事責任追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書證:1、《會議記錄》證明,2007年3月5日16時,被告人解某主持召開研究事故會議,辦案人楊某5意見:王某1無牌無證,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乙、王立雷無事故責任。征某4意見:同意楊某5意見,王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集體研究同意:王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乙、王立雷無事故責任。

2、《協(xié)議》、《保證》證明,2007年2月28日,經(jīng)劉某2、王功堂調(diào)解,受害人親屬劉某3與王某1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劉某2、王建忱、王功堂保證不再追究王某1的一切責任。

3、靈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07年3月6日作出的公交認字(2007)05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王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乙、王立雷無事故責任。

4、《王某1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證明,被告人解某在楊某5、閆濤制作的報告書上簽署“經(jīng)請示征局長同意,同等責任。”的意見,日期均為2007年3月5日。

5、靈公交認字(2011)0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王某1、張某乙負事故同等責任;王立雷不負事故責任。日期為2007年3月6日。

(二)鑒定意見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宿檢文鑒(2013)30號《文件檢驗鑒定書》證明,王某1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上的簽名“解某”與樣本上簽名“解某”為同一人所書寫。

(三)證人證言∷1∷")'﹥某、王某1證言證明,2007年陰歷正月初四下午三四點鐘,其酒后騎摩托車帶著王立雷在小楊莊南邊撞到一個婦女,婦女當場死亡,經(jīng)調(diào)解,賠償對方12萬元錢。處理事故的警察他沒有見過,事故發(fā)生后,警察安排醫(yī)生對他進行了抽血化驗,沒有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是因為他找人做工作了。

2、劉某2證言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大概在2007年陰歷正月12左右,他和韋某、劉某甲通過解某的三哥解友云打電話找過解某。第二天,在解某的辦公室見到解某后,讓解某幫忙盡快解決被害方的經(jīng)濟賠償問題,盡快拿到賠償款。韋某從身上掏出3000元錢給解某,解某沒收。當天,在解友云的辦公室雙方達成了協(xié)議。后來,他就和韋某一起到鳳儀市場南門華清池二樓解某家中,將3000元現(xiàn)金送給解某。他是代表受害人張某乙方參與調(diào)解的,他和被害人丈夫劉某3、劉某3某由肇事方賠償受害方12萬元,受害方同意不再追究肇事人的刑事責任。證人劉某甲、韋某證言證明的內(nèi)容與劉某2證言可以相互印證。

3、錢麗證言證明,事故中隊的會議記錄是她記錄的,內(nèi)容真實。

4、閆濤證言證明,案發(fā)當天他們接到122指令,楊某5帶著他一起出警勘查現(xiàn)場,現(xiàn)場勘查報告是楊某5寫的,比例圖是楊某5畫的,現(xiàn)場圖是他制作勘查材料上他的簽名是楊某5代簽的。他們到達現(xiàn)場時傷者已被送往韋集醫(yī)院,勘查完現(xiàn)場他們又趕到韋集醫(yī)院,受害人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摩托車乘坐人受傷,摩托車駕駛員面部受傷正在搶救,當時沒有對駕駛員問話,他還對死者拍照,第二天給死者做了尸檢。后來他和楊某5對案件進行研究認為肇事者應負全責,受害者和乘坐人無責任。后向副大隊長解某進行了匯報,也經(jīng)過大隊集體研究,肇事者負全責,后來就沒再過問?!锻跄?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和靈公交認字(2011)0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nèi)容他不知道,楊某5沒有和他研究過,改為同等責任楊某5也沒給他說,兩份材料上閆濤的簽名都不是他簽的,在勘查現(xiàn)場和調(diào)查取證過程中,沒有證據(jù)證明死者有橫穿馬路的事實。

5、李某證言證明,他沒有和楊某5一起多次找解某簽批王某1的提請立案報告,提請立案報告由承辦人直接找領導簽批就可以了。王某1與死者負同等責任的責任認定書上的事故處理專用章不知是怎么蓋的,他懷疑是偷蓋的。

6、征某4證言證明,王某1肇事案件解某沒有向他請示,這是致人死亡案件,如果向他請示,他要召集相關人員開會討論,并在報告書上簽字同意。

(四)被告人供述∷1∷")'﹥某、同案人楊某5供述,證明案發(fā)當天接到122指令,他和閆濤兩人勘查完現(xiàn)場,趕到韋集醫(yī)院后,看受害人已經(jīng)重傷轉(zhuǎn)院,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摩托車駕駛人和乘坐人都在醫(yī)院治療,駕駛人受傷嚴重不能說話,就沒有對其問話,只是對其抽血準備進行酒精檢測?;貋砗螅蚶钅?、解某作了匯報,建議肇事者應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后經(jīng)集體研究,王某1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之后他制作立案呈批表找解某簽字,解某說上面有人找,以后再說。事故調(diào)解好之后他又去找解某,解某說再等等。2011年下半年他快離開事故中隊時又去找解某,解某讓他找個理由把事故雙方定為同等責任。他就按照解某安排捏造了受害人橫穿馬路的事實,重新制作了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并將事故雙方定為同等責任。解某見過這份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后,在上面簽了“經(jīng)請示征局長同意,同等責任”的意見。閆濤沒有在這份責任認定書上簽名,閆濤的名字是他代簽的。

2、被告人解某當庭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二、2011年10月24日7時20分許,被告人徐某駕駛牌號為浙B-×××××轎車,沿省道201線由北向南行駛至70KM+400M路段,因疏忽大意,對前方路面觀察不仔細,撞到未靠路邊行走的行人田某,并致其當場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打電話報警并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接指令后趕到現(xiàn)場進行勘查,并對相關當事人做了問話筆錄。通過現(xiàn)場勘查和對相關當事人的調(diào)查,承辦本案的被告人張某甲認為徐某在事故中應該承擔主要以上的責任,向李某和解某作了匯報,并按程序于當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徐某立案偵查。

事發(fā)當天,王某(系被告人徐某的姨哥)與其朋友朱某商量后,決定找被告人解某幫忙。當晚,王某、朱某攜帶價值2000元的煙酒以及2萬元現(xiàn)金來到解某家中,將煙酒和2萬元現(xiàn)金送給解某,請其在對徐某處理時進行關照。2011年10月29日,王松(系被告人徐某的親戚)到被告人張某甲的辦公室,送其1000元現(xiàn)金,請其在處理徐某案件時予以關照。

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張某甲根據(jù)偵查情況,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認定徐某在該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并向被告人李某進行匯報,李某在報告書上加蓋了事故中隊公章后又一起向被告人解某匯報。被告人解某看過事故調(diào)查報告后,要求“找個被害人在這起事故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理由,定同等責任”,并安排找徐某重新調(diào)查。

被告人張某甲、李某根據(jù)解某的安排,對徐某重新做了一份虛假的詢問筆錄,其主要內(nèi)容由事故發(fā)生時徐某原來沒有看到行人變成看到行人橫穿馬路而發(fā)生交通事故,并以此為依據(jù)重新制作調(diào)查報告,認定徐某與死者負同等責任。而后,張某甲將徐某的第一次問話筆錄抽出丟棄。之后,被告人張某甲、李某在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上簽字并向解某作了匯報。被告人解某聽過匯報后帶張某甲、李某一同向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王敏作了匯報。匯報時,三被告人隱瞞了案件事實,認為徐某在該起事故中應負同等責任,王敏見三人意見一致,即同意了他們意見并在報告書上簽字。據(jù)此,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了徐某與被害人在本次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某

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共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242000元。同年11月8日,靈璧縣公安局對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作撤案處理。

2013年3月28日,靈璧縣人民檢察院要求靈璧縣公安局對于徐某交通肇事一案說明不立案理由。靈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3年4月1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認定徐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另查明: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李某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立案后李某主動檢舉了解某、楊某5的犯罪行為。

被告人解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靈璧縣人民檢察院退贓款20000元,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退贓款3000元;被告人張某甲于2013年7月10日向靈璧縣人民檢察院退贓款1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書證∷1∷")'﹥某、《呈請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立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證明,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張某甲與承辦人徐國呈報對徐某交通肇事案立案,獲大隊長王敏及政委張梁批準,當日靈璧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

2、《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二份)證明,被告人張某甲與承辦人徐國于2011年10月30日制作了兩份調(diào)查報告,第一份報告認定徐某與在道路西側路邊的行人田某相撞,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田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并加蓋了事故中隊印章;第二份報告認定徐某與由西向東橫道路未確保安全通行的行人田某相撞,徐某、田某均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解某、王敏分別在該報告上簽名同意。

3、《呈請對徐某涉嫌交通肇事撤案報告書》證明,被告人張某甲與承辦人徐國依據(jù)同等責任認定呈報對徐某交通肇事案撤案,王敏、張梁于2011年11月8日分別在該報告上簽名同意。

4、靈璧縣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證明,2013年3月28日,該院要求靈璧縣公安局說明徐某交通肇事案不立案的理由。

5、《呈請立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證明,靈璧縣公安局于2013年4月1日對徐某交通肇事案重新立案。

6、《道路交通事故研究分析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證明,經(jīng)重新研究,靈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徐某應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田某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

7、《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主動報案。

8、《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證明被告人徐某肇事時持有有效證件。

9、《人口信息表》證明被告人徐某與被害人田某的自然狀況。∷1∷")'﹥某0、《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證明,經(jīng)調(diào)解,被告人徐某與被害人田某的近親屬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

(二)勘驗檢查筆錄

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刑事照片經(jīng)被告人徐某當庭辨認未提出異議。

(三)鑒定意見∷1∷")'﹥某、《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證明死者田某尸體檢驗情況。

2、《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證明被告人徐某駕駛的車輛情況。

3、2011年11月1日,靈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靈公交認字(2011)第03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4、2013年4月1日,靈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靈公交認字(2013)第0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田某應負本次事故全次要責任。同時撤銷靈公交認字(2011)第03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2013年5月2日,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宿公交復字(2013)第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證明,經(jīng)復核對靈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靈公交認字(2013)第09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維持。

(四)證人證言∷1∷")'﹥某、王某證言證明,徐某肇事后打電話給他說撞死人了,他就和朱某一起到交警隊,看過徐某后,他就和朱某商量找人做工作,朱某說他和解某熟,得花萬把兩萬塊錢,后與徐某商量同意花兩萬元,不知是徐某還是徐某的親戚給了他兩萬元,他就和朱某一起從交警隊出來了。他們又一起到農(nóng)民大街買了兩千二三百元的煙酒送到解某家,他又從包里拿出兩萬元現(xiàn)金放在解某家沙發(fā)旁的石架子上,當時解某還推辭,說了幾句客氣話。找解某只是給他說在處理徐某一案時照顧照顧,幫個忙,沒說具體怎么幫忙。后來聽說徐某家親戚送給張某甲兩千塊錢,錢是他出的,可能是王松送的。事故發(fā)生幾天后的一天中午,在飛翔學校北邊的一個飯店他和徐某請張某甲吃過飯。證人朱某證言證明向被告人解某送煙酒、現(xiàn)金的經(jīng)過與證人王某證言可以相互印證。

2、王松證言證明,在徐某與被害人賠償調(diào)解好后,他到了徐某所在的交警隊的那間屋子,王某、徐某及徐某的幾個親戚都在,有人提出承辦人張某甲和隊長李某很辛苦,需要感謝一下,給他們倆每人送1000塊錢,讓他出面去送,王某從包里拿出2000塊錢交給他,他把2000塊錢分好后到張某甲、李某的辦公室把錢送給了他們,并說了一下感謝的話。當天晚上,徐某還請張某甲在飛翔學校旁邊的陽光飯店吃的飯,他、王某、徐某的律師參加,徐某結的帳。

3、季國輝證言證明,他不是徐某交通肇事案的承辦人,因為當天承辦人特別忙,徐國找他幫忙給一個證人做了一份筆錄,由他問話,徐國記錄。筆錄上的簽名是他本人簽的。

4、徐國證言證明,徐某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張某甲電話通知他出的警,張某甲是承辦人,當時是他、張某甲、李某和一名駕駛員一起去的。到達現(xiàn)場后,他只負責對肇事車輛、死者、道路情況進行照相。張某甲負責勘查現(xiàn)場、畫圖、記錄、確定碰撞點,李某負責全面指揮。從現(xiàn)場回來后,他參與了對證人馬某的問話。他在調(diào)查報告上簽了兩次名字,張某甲第一次拿來的調(diào)查報告認定徐某負全責,他也同意,就在上面簽名了;第二次,張某甲又拿來一份報告,說第一次報告給領導匯報沒通過,領導給定同等責任,他就在上面又簽了字。事故認定書上他的事故處理資格章應該是張某甲蓋的。

5、王敏證言證明,徐某交通肇事案李某、解某向他匯報過,是李某、張某甲出的警,他們匯報說肇事者應負主要以上責任,建議立案,他就指示按正常程序辦。事故發(fā)生后的第二天,解某向他匯報說車也扣了,還有保險,讓肇事者家里拿些錢,人先留置在中隊,他就同意了并讓他們做好調(diào)解工作。10月底的一天,解某、張某甲、李某來他辦公室匯報這個案件,承辦人張某甲拿出同等責任的意見,李某沒有反對,解某意見是受害人也有過錯,雙方負同等責任,已經(jīng)調(diào)解好了,沒有社會影響,要求結案。當時他看了事故勘查材料、現(xiàn)場圖和照片,并同意了他們的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意見并在調(diào)查報告上簽了字。后來該案做撤案處理。

(五)被告人供述∷1∷")'﹥某、解某供述證明,2011年10月24日,靈璧縣韋集鎮(zhèn)的一名老師(徐某)在黃灣鎮(zhèn)晏路北開車撞死了一名路邊行走的路人。肇事者的親戚王某和他的一個朋友朱某一起給他送了20000元錢和一些煙酒,讓他幫忙把責任給弄輕點,不要讓她被追究刑事責任。錢被他用了沒有退給當事人。后來,在承辦人張某甲和中隊長李某向他匯報時,他因為收了肇事者家人送的錢物,又安排張某甲重新找肇事者做一份材料,找個理由,認定被害者有違法行為,把該起事故定同等責任。后來他和張某甲、李某到王大隊(王敏)的辦公室,張某甲先匯報案情,王敏對卷宗里面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調(diào)查報告等進行審查,審查后王敏也同意認定同等責任。李某當時沒說什么,但其之前已經(jīng)在調(diào)查報告上簽字了,說明李某是同意的。他當時說嫌疑人是個教師,雙方也調(diào)解好了,事故雙方同等責任,他也同意這個報告,之后,他和王敏就在報告上簽字了。后該案做了撤案處理。

2、張某甲供述證明,徐某交通肇事案是他承辦的,事故發(fā)生后是徐某報的警,他和李某、徐國一起去的現(xiàn)場,他負責現(xiàn)場勘查并制作事故現(xiàn)場草圖,徐國對現(xiàn)場拍照,李某負責全面指揮??辈橥戡F(xiàn)場后他通過電話聯(lián)系到徐某,徐某已經(jīng)主動到中隊辦公室了,他就對徐某及隨車人員做了調(diào)查筆錄,認為徐某應承擔主要以上的責任,就向李某、解某匯報,并提出了立案偵查的建議,李某、解某均同意,之后他就制作了提請立案報告,履行了相關審批手續(xù)。當天對徐某進行了留置,第二天又向李某、解某請示,解某讓抓緊調(diào)解,還說徐某的車在,還有保險,讓他們家拿出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金,保證要夠賠償死者家人的,再有人擔保,保證她隨傳隨到,就讓徐某回去了。案發(fā)后大約五六天,雙方家人在死者家里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由徐某賠償死者家人二十多萬元。案發(fā)后二三天時徐某的親戚王松在辦公室或走廊里硬塞給他1000元錢讓他給徐某幫個忙。雙方調(diào)解好的當天中午,因為時間晚了,徐某的律師安排他和王松、王某等人一起吃了飯,第二天,他制作了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認為徐某應負全部責任,向李某匯報,后又一起向解某匯報,解某說案件已經(jīng)調(diào)解好了,就定同等責任吧,徐某也不要承擔刑事責任了,以后案件也好撤案。解某還安排他找事故駕駛員再問問被害人可有橫穿馬路的違法行為。李某當時沒有表示反對。他為徐某做過兩次問話,第一次徐某說沒看到路邊的行人,好像碰到什么東西了,后來又把車頭掉回去找,發(fā)現(xiàn)受害人被撞到路邊的溝里了。第二份就體現(xiàn)了被害人橫穿馬路存在違法行為的內(nèi)容。第一份筆錄被他裝訂卷宗時抽掉了。之后他又把事故調(diào)查報告改為雙方同等責任,向李某、解某匯報時兩人都沒說什么,都在報告上簽了字,三人又一起向王敏匯報,王敏也簽了字。后來又做了撤案處理。

3、李某供述證明,徐某交通肇事案件發(fā)生后值班民警張某甲接警,他和張某甲一起到了事故現(xiàn)場開展工作,根據(jù)勘查情況和車輛停放位置綜合分析,該起事故應由肇事駕駛員負主要以上責任?;氐街嘘牶笏才艔埬臣?、徐國對前來自首的徐某進行問話對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形成了筆錄。筆錄體現(xiàn)了徐某駕駛車輛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撞到了在道路西側行走的行人,車速比較快,行人當場死亡,自己連怎么撞的還不知道。做好筆錄后張某甲給他匯報認為徐某應負主要以上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請對其立案,經(jīng)他同意后又向解某、王敏進行了匯報,決定對徐某進行刑事立案。第二天,因張某甲未對徐某辦理拘留手續(xù)他問張某甲,張某甲說解某安排將徐某留置在事故中隊,讓協(xié)調(diào)雙方看可能調(diào)解好。后經(jīng)調(diào)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在事故調(diào)查報告上張某甲、徐國的意見是徐某承擔全部責任,他的意見是徐某應負主要以上責任,報告形成后,他加蓋了中隊公章,他和張某甲又帶卷向解某匯報。解某聽取匯報后說這起案件有人找他,肇事者是一名公辦幼兒園老師,工作來之不易,看可能找個理由重新對徐某問一次話,重新搞個報告定同等責任,由他來向王敏匯報。之后,他和張某甲按照解某的要求對徐某重新做了問話,將案件事實虛構成受害人是在道路西邊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的,重新做了一份虛假的問話筆錄,他在筆錄上簽了自己的名字。之后,他和張某甲帶著二次問話筆錄和重新制作的認定徐某承擔同等責任的調(diào)查報告向解某和王敏進行了匯報,解某、王敏在調(diào)查報告上簽了名。事故認定書下過之后,張某甲找他到局里撤案,考慮到是解某安排,他又讓張某甲找解某到局里向法制科和局領導匯報,對此案做撤銷處理。

4、徐某供述證明,2011年10月24日7點半左右,她開著浙B-×××××轎車帶著同事馬某、朱菲和她女兒從現(xiàn)場去韋集上班在晏路街北突然感覺撞到什么東西了,她把車頭調(diào)過來下車看,發(fā)現(xiàn)右側保險杠、大燈都撞破了,擋風玻璃也撞傷了。他們就沿路找,發(fā)現(xiàn)一個婦女半個身子在路邊的水塘里,她和同事三個人把婦女從水里拉上來,就趕緊打110報警,后又來到晏路刑警中隊,后又隨交警到事故中隊。在中隊民警對他們進行了問話,她被留在中隊等候處理。后來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她和死者負同等責任,她賠償死者親屬二十四萬二千元。在事故處理時,她姨哥王某通過朱某找解某做工作,王某和朱某一起去解某家買了兩千元的禮品并送了兩萬元現(xiàn)金給解某,想讓解某幫忙讓她不負刑事責任。事故發(fā)生三四天左右,又給辦案人張某甲、中隊長李某每人送一千元,錢是王某出的,誰送的記不清了。民警第一次對她問話時她說當時沒有看到死者。

認定上述事實的綜合證據(jù)有:∷1∷")'﹥某、《戶籍證明》分別證明四被告人的自然狀況。

2、靈璧縣公安局《通知》證明,被告人解某于2003年11月25日被任命為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被告人李某于2005年11月1日被任命為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被告人張某甲于2007年5月29日被任命為交警大隊科員。

3、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發(fā)破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證明,解某、張某甲、李某、徐某涉嫌徇私枉法、受賄、交通肇事犯罪系該局在對徐某交通肇事一案卷宗進行審查時自行發(fā)現(xiàn),于2013年3月12日對該案進行初查,掌握了此案的基本情況。該局于2013年5月25日對李某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立案偵查,后李某主動向該局檢舉解某、楊某5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檢舉情況屬實。經(jīng)批準,該局對解某、楊某5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立案偵查。

4、靈璧縣人民檢察院《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證明,被告人解某、張某甲退贓情況。

關于被告人解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實不清,不能認定被告人解某收受劉某2送的3000元現(xiàn)金以及徐某送的20000元現(xiàn)金;經(jīng)查:被告人解某收受劉某2、韋某送的3000元現(xiàn)金以及王某、朱某送的20000元現(xiàn)金,不僅有劉某2、韋某、王某、朱某證言證明,并有劉某甲證言、徐某供述相互印證,被告人解某當庭也予以認可。故辯護人上述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辯護人提出不能認定解某安排楊某5將事故責任定為同等責任。經(jīng)查:被告人解某安排楊某5將事故責任定為同等責任,有楊某5供述及解某簽署的“經(jīng)請示征局長同意,同等責任”的事故調(diào)查報告證明,被告人解某當庭予以認可,故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信。關于辯護人提出解某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不應同時認定解某同時構成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兩罪。本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解某在辦理王某1交通肇事案件中收受被害人張某乙親屬賄賂為王某1開脫罪責的行為以及在辦理徐某交通肇事案件中收受被告人徐某親屬賄賂為徐某開脫罪責的行為,均系徇私枉法行為,該行為同時觸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兩個罪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擇一重罪進行處罰,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張某甲的辯護人認為張某甲系自首,經(jīng)查,該案系靈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時自行發(fā)現(xiàn)并進行初查,在掌握了案件基本情況后,會同靈璧縣紀委對被告人張某甲進行約談,經(jīng)過教育,被告人張某甲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被告人張某甲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無罪,經(jīng)查,被告人李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明知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應負主要以上責任,在與被告人張某甲向解某匯報未獲通過后,又與張某甲一起對徐某做虛假筆錄,將徐某的責任認定為同等責任向有關領導匯報,故意包庇徐某使其免受刑事追究,其行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解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23000元,為他人謀取利某,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某甲、李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均已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解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解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甲犯罪情節(jié)輕微,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張某甲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徐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解某犯罪事實存在,但指控被告人解某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不當,應予更正;指控被告人張某甲、李某犯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存在,罪名均成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被告人解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某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解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

二、被告人張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

(被告人解某、徐某的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解某違法所得23000元依法予以追繳。

六、被告人張某甲違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海

審判員卓艷

人民陪審員劉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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