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江陰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6)蘇0281刑初124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裁判日期:2016-07-15
審理經過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訴刑訴〔2016〕1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經審查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7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費春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在江陰市璜土鎮(zhèn)石莊啟港苑××區(qū)35幢××室自己家中,容留周某采用燙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5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在上述同一地點,容留周某采用燙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6月7日中午,在上述同一地點,容留周某采用燙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6月7日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多次供述在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據(jù)保全清單等書證,證人周某、劉某等人的證言筆錄,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相關辨認筆錄、檢查筆錄、尿液采集筆錄,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吸毒成癮認定意見,江陰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被告人徐某的戶籍及前科劣跡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顧敏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陸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