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大洼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3)大洼刑初字第0019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刑事其他
裁判日期:2013-11-28
審理經過
大洼縣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3)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洼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盛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某系大洼縣新開機械加工廠負責人。2008年12月21日,在大洼縣新開機械加工廠與鐵嶺經濟開發(fā)區(qū)旭升工業(yè)爐有限公司無任何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王某(另案處理)給其從鐵嶺經濟開發(fā)區(qū)旭升工業(yè)爐有限公司虛開了7組增值稅發(fā)票。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總亦無異議,且有證人于勤紅證言,個人獨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盤錦市公安局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支隊情況說明,盤錦市國家稅務局涉案犯罪案件移送書,相關書證,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盤錦市興隆臺區(qū)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書,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fā)票管理的規(guī)定,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發(fā)票7組,并已認證入賬抵扣,虛開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審當中,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案后補繳增值稅、罰款、滯納金,具有悔罪表現,結合盤錦市興隆臺區(qū)
司法局對被告人吳某某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建議,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6117.25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由稅務機關決定的罰款中抵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蘇永
審判員李自萍
人民陪審員馬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石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