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汝城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09)汝刑初字第6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09-07-21
審理經(jīng)過
汝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汝檢刑訴[2009]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康付林、朱孝孝、何宇達、何俊絲、何磊、何文峰、康逢杰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朱孝孝犯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何俊絲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朱凱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09年5月26日汝城縣人民檢察院因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經(jīng)合議庭合議決定延期審理,2009年6月25日經(jīng)汝城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本案恢復審理,2009年7月1日汝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汝檢刑變訴[2009]01號變更起訴書變更起訴指控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俊絲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康付林、朱孝孝、何宇達、何俊絲、何磊、何文峰、康逢杰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朱孝孝犯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何俊絲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朱凱犯非法拘禁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范佳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楚賢、人民陪審員何榮懷組成的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朱志峰、何冬青擔任法庭記錄。汝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康付林、朱孝孝、何宇達、何俊絲、康逢杰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朱孝孝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何磊、何文峰、朱凱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一、故意傷害罪
為了報復于2008年7月21日晚將同案人何偉偉(綽號“小寶”,現(xiàn)批捕在逃)和被告人何磊砍傷的被害人朱細輝(又名朱豪),同案人何偉偉方的人天天帶著砍刀在汝城縣縣城尋找朱細輝方的人打架。2008年7月31日凌晨2時許,同案人胡朝軍(綽號“眼鏡”,現(xiàn)批捕在逃)通過手機上網(wǎng)發(fā)現(xiàn)被害人朱細輝在汝城縣縣城星空網(wǎng)吧上網(wǎng),便把情況告訴了當時在汝城縣縣城郴贛旅社的被告人康付林,被告人康付林馬上叫被告人何俊絲到星空網(wǎng)吧確認一下。被告人何俊絲到星空網(wǎng)吧確認朱細輝在星空網(wǎng)吧倒數(shù)第二排的第三個位置上網(wǎng)后,回到仁和旅社后將情況告訴了被告人康付林,被告人康付林便馬上將此情況打電話告知了同案人何偉偉,同案人何偉偉遂馬上召集同案人胡朝軍(綽號“眼鏡”)、葉龍文(綽號“文子賴”)、何智敏(綽號“細紅”)、何建峰(外號“牛腦”)(以上四人現(xiàn)均批捕在逃)、日本(尚未查清身份)、金姑貓(尚未查清身份)等共六人,并準備好了砍刀等工具。被告人康逢杰知道此事后提出:網(wǎng)吧里有攝像頭,不能在網(wǎng)吧里動手,由其和同案人康凱敏先到網(wǎng)吧里看著朱細輝,讓何偉偉等人在網(wǎng)吧下面埋伏,等朱細輝出網(wǎng)吧后再動手。隨后,被告人康逢杰和同案人康凱敏(現(xiàn)在逃)兩人馬上到星空網(wǎng)吧監(jiān)視朱細輝,同案人何偉偉等人則在星空網(wǎng)吧樓下守候。凌晨3時許,被害人朱細輝離開網(wǎng)吧后,在本縣教育局門口的路上被之前守候在星空網(wǎng)吧樓下的同案人何偉偉等人亂刀追砍致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康付林、何俊絲、康逢杰的供述與辯解;證人何宇達、何磊、萬小強、朱玉明、袁星星、李棟、葉保龍、葉立新、李想林、何帝古、潘燕華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方位圖及現(xiàn)場照片;鑒定結(jié)論: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辨認筆錄,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
二、聚眾斗毆罪
1、2008年7月21日晚,同案人朱細輝(又名朱豪,現(xiàn)已死亡)因為同案人袁建華(綽號“多子”,現(xiàn)批捕在逃)向其購買毒品未付錢而與同案人袁建華發(fā)生爭執(zhí),并糾集被告人朱孝孝、同案人葉濤等人在汝城縣縣城十字路口處毆打了同案人袁建華。同案人袁建華被毆打后不服,馬上打電話把情況告訴了被告人何磊,被告人何磊遂馬上帶著被告人康付林及同案人何偉偉(綽號“小寶”,現(xiàn)批捕在逃)趕到汝城縣十字路口處。被告人何磊與同案人朱細輝發(fā)生爭吵后互毆,被告人康付林及同案人何偉偉見狀也一起動手與被告人朱孝孝及同案人葉濤等人互相打了起來。后被告人何磊這方因人員少,便往教育局方向逃跑,同案人朱細輝遂騎摩托車追至教育局門口,并持刀將剛跳上三輪車欲逃跑的被告人何磊的手和腳刺傷。同案人何偉偉從三輪車的另一邊下來想阻攔,結(jié)果其臉上也被被害人朱細輝劃了兩刀。后同案人朱細輝被人拉開,被告人何磊和同案人何偉偉則被送往縣人民醫(yī)院治療。7月22日晚,為了與同案人朱細輝方的人斗毆,同案人何偉偉及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糾集被告人康逢杰、何文峰、何俊絲等20多人,并由同案人袁建華出錢,由被告人康逢杰和同案人何遠飛(綽號“厚唇皮”,現(xiàn)在逃)到土橋鎮(zhèn)土橋圩購買了一批在刀柄上焊上鋼管的菜刀,由同案人何遠飛和被告人何宇達出面各租了一輛面包車(其中一輛是朱凱的湘L80639號面包車)后,被告人何宇達、何文峰及同案人何偉偉等人在汝城縣交通廣場仁和旅社門口拿著一些砍刀上了朱凱的面包車后,雙方通過手機聯(lián)系約好到汝城縣土橋鎮(zhèn)水口村李家洞水庫開戰(zhàn)(指互相斗毆),同案人何偉偉等人為了防止同案人朱細輝在路上埋伏,于是繞道從土橋鎮(zhèn)土橋圩方向去李家洞。當行至汝城縣縣城桂園小區(qū)門口時,被告人何宇達等人看到同案人朱細輝坐在路邊的一輛轎車里(車主系范小毛,車牌號為粵F17187),還有幾個跟著朱細輝的人騎著摩托車在旁邊,于是同案人何偉偉及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何文峰、何俊絲等人馬上下車,有的人持刀去砸同案人朱細輝乘坐的轎車,有的人把刀從車窗伸進車內(nèi)去砍車里的人。車主范小毛見狀,馬上啟動轎車沖走了。這時,一輛警車從橫巷方向過來,被告人何文峰看到后馬上喊:警車來了。同案人何偉偉及被告人何宇達等人便迅速上了朱凱的面包車后逃離了現(xiàn)場,并往土橋方向駛?cè)ァkS后,雙方不停的通電話,在電話里吵架,并約好繼續(xù)到李家洞開戰(zhàn)。后因同案人朱細輝這方一直未去李家洞而未打成。案發(fā)后,被告人康付林在被關(guān)押期間,揭發(fā)他人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康逢杰在被關(guān)押期間,揭發(fā)同案被告人朱孝孝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被告人何宇達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被告人何磊。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何俊絲、何宇達、何磊、何文峰、康逢杰、康付林、朱孝孝的供述與辯解;證人何新珠、何菊香、歐陽永亮、朱凱、范小毛、袁星星、李棟、葉立新、謝喜祥、何建雄、李彬彬、何余剛、肖大榮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方位圖及現(xiàn)場照片;鑒定結(jié)論: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機動車駕駛證,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證明、情況說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表、詢問筆錄、刑事判決書、工作說明等。
本院查明
2、同案人何晶(已判刑)等土橋人與同案人“阿正”(身份尚未查明,現(xiàn)在逃)等人為爭霸一方而產(chǎn)生矛盾。2007年11月15日上午,同案人“阿正”找到同案人郭長龍(已判刑)要其叫幾個人來跟土橋人打架斗毆,同案人郭長龍遂糾集本縣暖水鎮(zhèn)的同案人“肖子”、“刀疤”(二人身份尚未查明,現(xiàn)在逃)等五人后,于當天14時許,與“阿正”一起帶著“肖子”、“刀疤”等共十余人竄到汝城縣交通廣場“金山客?!遍T口、“豐豪旅館”門口約同案人何晶等土橋人過來打架斗毆,后因公安干警及時趕來而未果。同案人何晶、何志英(已判刑)等人見同案人“阿正”等人公開向他們土橋人挑戰(zhàn)示威,心中不服氣,便糾集被告人何文鋒及同案人何遠飛、何超(兩人現(xiàn)在逃)等二十余人到汝城縣縣城廬陽市場參與斗毆。當天18時許,同案人“阿正”、“肖子”等十余人手持砍刀與同樣手持砍刀、鐵棍的同案人何志英、何晶及被告人何文峰等二十余人在106國道汝城縣城郊鄉(xiāng)東正村路段發(fā)生斗毆。在斗毆過程中,同案人“阿正”一方因同案人何志英、何晶一方人多打不贏而四處逃竄。同案人何志英、何晶一方的二十余人在追打過程中,發(fā)現(xiàn)同案人郭長龍在“愛蓮漁莊”門口,遂用三輪車將同案人郭長龍撞倒在“愛蓮漁莊”路段后,持砍刀將同案人郭長龍的雙手、背部等處砍傷。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何文峰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何志英、何晶、郭長龍的供述;證人廖小兵、朱麗娟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方位圖及現(xiàn)場照片;汝城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書證:戶籍證明等。
三、販賣毒品罪
2008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朱孝孝從同案人朱細輝(已死亡)處拿到毒品K粉后,多次以每小包100元的價格在汝城縣縣城仁和旅社、汝城大酒店等地賣給吸毒人員康逢杰等人吸食。其販賣K粉所得贓款部分交給了同案人朱豪,部分被其消費掉。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朱孝孝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康逢杰、何俊絲、康付林的證言;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刑事案件破案報告表,戶籍證明等。
四、故意毀壞財物罪
2008年7月2日20時許,同案人何旭鵬(另案處理)與李江鋒在汝城縣縣城新和興超市門口發(fā)生口角后,李江鋒開著其貨車回到了汝城縣環(huán)城北路其家附近,同案人何旭鵬不服氣,追至李江鋒家附近與李江鋒發(fā)生爭吵,李江鋒家人為此毆打了同案人何旭鵬。同案人何旭鵬為泄憤,遂打電話糾集同案人何建(另案處理)、“八路”(身份尚未查明,現(xiàn)在逃)、何建雄(已判刑)及同案人康付林、何俊絲、何宇達等十八人過來幫忙打架。同案人何旭鵬、何建雄及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何俊絲等二十余人匯合后均手持砍刀(砍刀是由同案人“八路”及被告人“何俊絲”各乘三輪車帶來的)在李江鋒家附近叫喊李江鋒出來未果,同案人“八路”見停放在李江鋒家附近的一臺紅色瑞沃牌豪華型越野貨車(車牌號為湘L80317,車主為被害人袁樹生),誤認為是李江鋒的車,便提議:“砸車!”,同案人何建雄及被告人康付林、何俊絲等人隨即持砍刀將該貨車的引擎蓋、輪胎四個、中冷機、車門、車燈等部位砸毀后逃走。經(jīng)物價鑒定,被害人袁樹生被毀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3000元。案發(fā)后,同案人何旭鵬賠償了受害人袁樹生10000元錢。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康付林、何俊絲、何宇達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何建雄的供述;證人何利芳、李柏京、朱小毛、李江鋒、葉小冬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書證:接警記錄、抓獲經(jīng)過、辨認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復印件、說明、照片、交款筆錄、汽車維修結(jié)算單、戶籍證明、汝城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
五、非法拘禁罪
2008年4月28日,同案人何志英借給被害人范鵬飛1萬元錢用于賭博。當晚11時許,同案人何志英催范鵬飛還錢未果。同案人何志英遂糾集被告人朱凱、同案人何偉偉(綽號“小寶”,批捕在逃)一起將被害人范鵬飛強行帶到汝城縣交通廣場的“廣場賓館”拘禁起來。期間,被告人何志英等人一直催促被害人范鵬飛還錢。29日上午,同案人何志英叫被告人朱凱及同案人何偉偉押著被害人范鵬飛到處借錢但未果。11時20分,被害人范鵬飛提出到其阿姨范小梅家借錢,同案人何志英叫被告人朱凱及同案人何偉偉跟著被害人范鵬飛同去,三人到范小梅家后,因未能借到錢,被害人范鵬飛為逃跑從范小梅家的衛(wèi)生間窗戶跳出時受傷。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范鵬飛的傷情構(gòu)成重傷。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有:被害人范鵬飛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被告人朱凱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何志英的供述;證人范小梅、何理梅、朱春利、朱亂德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和現(xiàn)場照片;法醫(y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汝城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書證:抓獲經(jīng)過,旅客住宿登記簿、戶籍證明等。
本院認為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俊絲為報復他人,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何磊、何俊絲、何文峰、康逢杰等人方與被告人朱孝孝等人一方出于私仇宿怨,為爭霸一方,雙方均成幫結(jié)伙積極地參與持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被告人朱孝孝明知K粉是毒品仍多次實施販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被告人康付林、何俊絲、何宇達在他人的糾集下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被告人朱凱在他人糾集下為索取債務伙同他人以拘押、禁閉等強制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被告人康付林、何俊絲的刑事責任;以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康逢杰的刑事責任;以聚眾斗毆罪、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朱孝孝的刑事責任;以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被告人何宇達的刑事責任;以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何磊、何文峰的刑事責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朱凱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康付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對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應當撤銷緩刑,并數(shù)罪并罰。對被告人朱孝孝、何宇達、何俊絲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康付林、何俊絲、康逢杰在共同故意傷害作案過程,被告人康付林、何俊絲、何宇達在共同故意毀壞財物作案過程中,被告人朱凱在共同非法拘禁作案過程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對其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康逢杰、朱孝孝作案時均未滿十八周歲,對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三款。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在被關(guān)押期間積極揭發(fā)他人犯罪事實,且經(jīng)查證屬實;被告人何宇達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被告人何磊,均系立功,對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宇達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康付林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康付林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定性為聚眾斗毆罪;2、被告人康付林在聚眾斗毆中不是首要分子,而是積極參加者;3、被告人康付林在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沒有動手,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4、被告人康付林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5、被告人康付林與被害人朱細輝家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何俊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何俊絲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其主觀上沒有傷害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傷害的行為;2、被告人何俊絲在聚眾斗毆案中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3、被告人何俊絲與被害人朱細輝家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4、被告人何俊絲主觀上沒有毀壞財物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毀壞財物的行為,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
被告人何宇達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何宇達主觀上沒有毀壞財物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毀壞財物的行為,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2、在聚眾斗毆案中不是首要分子,是積極參加者;3、被告人何宇達具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4、被告人何宇達有嚴重傳染性疾病,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被告人康逢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康逢杰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定性為聚眾斗毆罪;2、不屬于持械聚眾斗毆,不是首要分子,系一般的積極參加者;3、被告人康逢杰在故意傷害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4、被告人康逢杰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5、被告人康逢杰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6、被告人康逢杰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孝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法定代理人辯稱被告人朱孝孝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朱孝孝主觀上沒有斗毆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斗毆的行為,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2、被告人朱孝孝在販賣毒品中系從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被告人朱孝孝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被告人朱孝孝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繳納了罰金,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何磊辯稱當時并不是叫他去打架,他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
被告人何文峰、朱凱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故意傷害罪
2008年7月21日晚被害人朱細輝(又名朱豪,現(xiàn)已死亡)將同案人何偉偉(綽號“小寶”,現(xiàn)批捕在逃)和被告人何磊砍傷,為了報復朱細輝,同案人何偉偉等人天天帶著砍刀在汝城縣縣城尋找朱細輝打架。2008年7月22日同案人何偉偉及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糾集被告人康逢杰、何俊絲等人在汝城縣桂園小區(qū)門口將被害人朱細輝砍傷。2008年7月31日凌晨2時許,同案人胡朝軍(綽號“眼鏡”,現(xiàn)批捕在逃)通過上網(wǎng)發(fā)現(xiàn)被害人朱細輝在汝城縣縣城星空網(wǎng)吧上網(wǎng),便把情況告訴了當時在汝城縣縣城郴贛旅社的被告人康付林,被告人康付林馬上叫被告人何俊絲到星空網(wǎng)吧確認一下。被告人何俊絲到星空網(wǎng)吧確認朱細輝在星空網(wǎng)吧倒數(shù)第二排的第三個位置上網(wǎng)后,回到仁和旅社后將情況告訴了被告人康付林,被告人康付林便馬上打電話給同案人何偉偉講“朱豪在星空上網(wǎng),你們?nèi)タ乘?。同案人何偉偉召集同案人何智敏(綽號“細紅”)、何建峰(外號“牛腦”)(以上二人現(xiàn)均批捕在逃)、日本(尚未查清身份)、金姑貓(尚未查清身份)等人,并準備好了砍刀等工具。被告人康逢杰知道此事后提出:網(wǎng)吧里有攝像頭,不能在網(wǎng)吧里動手,由其和同案人康凱敏先到網(wǎng)吧里看著朱細輝,讓何偉偉等人在網(wǎng)吧下面埋伏,等朱細輝出網(wǎng)吧后再動手。隨后,被告人康逢杰和同案人康凱敏(現(xiàn)在逃)兩人馬上到星空網(wǎng)吧監(jiān)視朱細輝,同案人何偉偉等人則在星空網(wǎng)吧樓下守候。凌晨3時許,被害人朱細輝離開網(wǎng)吧后,守候在星空網(wǎng)吧樓下的同案人何偉偉等人追砍朱細輝,在本縣教育局門口的路上將朱細輝砍倒在地,何偉偉等人迅速逃離,朱細輝因被刀砍致右頸總動、靜脈血管破裂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訴訟過程中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俊絲與被害人朱細輝的父母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俊絲分別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朱細輝的父母損失各10000元(共計30000元),被害人朱細輝的父母出具諒解書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俊絲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朱細輝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性質(zhì)為他殺,致傷物系銳器;
(2)現(xiàn)場勘查筆錄、方位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2008年7月31日凌晨發(fā)生的故意傷害現(xiàn)場位于汝城縣城關(guān)鎮(zhèn)文化路教育局門口路段,現(xiàn)場見一具男性尸體,尸體東側(cè)、南側(cè)地面上各有一灘血泊,尸體右腳東側(cè)有一把斷落的刀柄,證明案發(fā)的中心地點及現(xiàn)場概貌;
(3)書證:
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2008年7月31日凌晨3點27分,汝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干警接到一男子電話報案稱:剛才有7個年輕人在汝城縣教育局門口的馬路上用砍刀將一男子砍死,那7人當中有6人穿白衣服,持長柄砍刀,一人穿黑色衣服,持菜刀,那穿黑衣服的人用菜刀最后砍了那男子的脖子一刀,之后七八人往勞動路跑了;
②辨認筆錄:康付林從12張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認出“牛腦”(何建峰)參與2008年7月31日的聚眾斗毆案;何俊絲從12張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認出何建峰參與2008年7月31日的聚眾斗毆案;康逢杰從12張不同男性相片中辨認出何建峰、“細紅”(何智敏)參與了2008年7月31日砍死朱細輝一案;
③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俊絲被抓獲的時間、地點及過程;
④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俊絲的出生年月日等自然情況;
⑤調(diào)解筆錄、收條、諒解書證實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俊絲與被害人朱細輝的父母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俊絲分別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朱細輝的父母損失各10000元(共計30000元),被害人朱細輝的父母出具諒解書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俊絲從輕處罰;
(4)證人證言:
①證人何宇達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21日,朱豪把何偉偉和何磊砍傷了,之后他們這邊的人和朱細輝那邊的人在桂園門口打過一次架,何偉偉天天帶著人拿著砍刀找朱豪報仇。幾天后的一個晚上,他住在金山客棧,“老五”(康付林)來到他房里,接著“賴腦”(何俊絲)也過來了,何俊絲說朱豪在星空網(wǎng)吧上網(wǎng),康付林說出去打電話問下“小寶”(何偉偉)就走了。又過了半個小時,何俊絲來敲門,說“你們先走,小寶他們?nèi)タ持旌懒恕薄K麄冊诮鹕娇蜅?01房里洗了澡,康付林就過來告訴他們說“砍了朱豪,你們快走”,說完他就走了。到凌晨4點鐘“潑婦”打電話問他“你在那里,有人去打了架,現(xiàn)在朱豪死了,你注意點”。他能確定參與了砍朱豪的是何偉偉、何建峰、“日本”三個人。何偉偉的臉上被朱豪砍了兩刀,已經(jīng)毀了容,何偉偉說了,不會放過朱豪,而何建峰和“日本”是天天跟著何偉偉的;
②證人何磊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份朱豪把他和何偉偉砍傷了,之后他就在仁和旅社養(yǎng)傷,何偉偉他們一直在找朱豪打架報仇。過了幾天,李棟來跟他說,朱豪是他妻弟,這件事就算了,他同意了。他答應李棟不追究朱豪,另外朱豪也主動打電話給他和“多子”(袁建華)認了錯,他就叫康付林、何偉偉他們也別再去找朱豪的麻煩,但何偉偉不同意,他說“他已經(jīng)毀了容,不可能就這么算了”,在那段時間里,何偉偉帶著他的人到處找朱豪。7月30日晚上大概快到凌晨1點鐘,何偉偉打電話給他說“我們看到了朱豪,你們先走”。后來何偉偉打電話給他說“我們砍了朱豪,可能砍得蠻嚴重”。具體哪幾個人砍的他不知道,只知道有個外號叫“眼鏡”的,“眼鏡”穿的好像是綠衣服。在此之前的幾天,何偉偉他們都是隨身帶著菜刀;
③證人萬小強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31日剛剛停了大雨,他看見有七、八個男子往勞動路對面的方向跑了,他們手里有長的、短的兇器,長的差不多一米、短的50公分左右;
④證人朱玉明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31日凌晨“華古棟”打電話給他說好像朱豪被人砍死了,接了電話他馬上坐三輪車來到縣教育局門口,發(fā)現(xiàn)朱豪躺在教育局門口的路上。朱豪前段時間跟土橋鎮(zhèn)逕口村人打了架,當時朱豪的頭部和手上受了傷,自從那以后朱豪的腦袋就有點不正常了;
⑤證人袁星星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31日5點鐘聽說她男朋友朱豪被砍死了。前段時間,朱豪和土橋逕口的“細古腦”(何磊)、“達皮”(何宇達)、袁建華等人打過兩次架,朱豪兩次都被打得很傷,他發(fā)現(xiàn)他神經(jīng)都被打的出問題了,經(jīng)常會砸東西。聽朱豪講,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前10天的時候,朱豪在縣步行街的“心隨緣”娛樂城打臺球時,朱豪因為沒什么錢用,就打電話給袁建華,叫他還200元錢,袁建華就罵朱豪,講不該叫還錢,兩個人在電話里就吵起來,后來朱豪和袁建華就在星空網(wǎng)吧樓下打了架,朱豪拿了一把水果刀打贏了,把何磊打傷了。第二天,袁建華不服氣,就叫了何磊、何宇達等一二十個人,他們打電話給朱豪,會他出來打架,朱豪不想和他們打架,就會了“辣子”兩個人租了一輛出租車,到桂園小區(qū)想去看看什么情況,想和袁建華他們講和,可袁建華他們不肯,他們一起上去把朱豪砍傷了,朱豪被砍了7刀,他們還砸了朱豪租來的出租車。朱豪被打后,神經(jīng)就出現(xiàn)了問題,他把家里的一些電器都用刀砍壞了。朱豪被砍傷后,就打電話給袁建華他們,求他們講和,不要打架了,可袁建華他們那些逕口人都不肯放過朱豪,講還要繼續(xù)打他,朱豪在電話里都是哭著求他們,后來幾天,朱豪一直都不敢出家門,直到今天朱豪被砍死了,她認為是袁建華他們作的案;
⑥證人李棟的證言證實他聽說2008年6月的一個晚上,朱豪跟何磊的姐夫吵了架,后來何磊的姐夫把何磊、何偉偉叫來,在汝城縣十字路口處攔住朱豪打了一頓,朱豪不服氣,不知從哪拿來一把水果刀,將何磊和何偉偉兩人砍傷,何磊和何偉偉兩人就去了醫(yī)院,當晚雙方?jīng)]再打架。過了兩天的晚上,何磊和何偉偉的幾個朋友開著輛大型面包車從縣城去土橋經(jīng)過桂圓小區(qū)門口時,剛好碰到朱豪,當時朱豪坐在的士里,那些人就從面包車上下來,每人拿了把菜刀(刀柄上焊1米長的鋼管)去砍朱豪,朱豪的手上被砍了刀,那些人沒追上朱豪就將朱豪坐的的士車砸了。第二天,朱豪叫他出面解決這件事。他叫他們不要再去打了,他會去和何磊談好。第二天下午,他就一個人到土橋鎮(zhèn)金山村找到何磊講朱豪是他妻弟,叫他不要再打了,何磊答應了他。何磊是左手和兩條腿上被劃傷了點,都是皮肉傷,不嚴重。何偉偉的傷是在臉上,一刀剛好劃在兩個眼睛中間的鼻梁上,比較長,一刀是劃在眼眶下,何偉偉有可能會毀容。他估計朱豪被殺,與何偉偉有關(guān)系;
⑦證人葉保龍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31日凌晨3點鐘左右他在星空網(wǎng)吧上網(wǎng),朱豪過來,發(fā)了根煙給他,他說去街上逛逛問他去不去,他說不去。過了十多分鐘他在出星空網(wǎng)吧的門口時,看到土橋逕口的何俊絲坐在星空網(wǎng)吧門口的沙發(fā)上,走到國土局門口時,他聽到身后有很大的腳步聲,有10來個人在朝他這邊跑過來,往菜街的方向跑了。在他們經(jīng)過時,他看到他們每人手里都拿著一把加長的砍刀,總長一米左右。到下午3點多,他聽人說朱豪被人砍死了。在朱豪被砍死的前6、7天,朱豪跟土橋的何磊發(fā)生過矛盾,結(jié)果雙方都用刀砍傷了對方;
⑧證人葉立新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25日凌晨2、3點鐘的時候,何偉偉他們幾個人把何磊抬到他店里,當時何磊的兩個腳都用紗布包著,何偉偉的頭部也用紗布包著,他們開了204、205、405、406幾個房間,陸陸續(xù)續(xù)10多個人住在他店里,房費是何宇達一起給的。26號晚上22點左右,何偉偉他們從一輛白色的大型面包車上拿出10多把鋼管菜刀(就是用菜刀鑲在鋼管上,有1米長左右),2、3把砍刀(前面是弧形,尖尖的,有50厘米左右),另外就有些家用的菜刀,其中有些人把菜刀插在背后,然后他們就把一些短的刀具就放在一樓的柜臺里,長一點的刀具就放在他們的房間里面。2008年7月31日凌晨1點左右,“眼鏡”打開柜臺里拿走最后一把刀(是一把家用的菜刀),那時他才注意到以前放在柜子里的刀都不見了,然后他就和外面等他的三、四個年輕人一起走了;
⑨證人李想林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30日晚兩間雙人間是土橋的何磊他們開的,當晚和何磊他們的有何宇達、何俊絲、“田雞子”及一個女的,何磊、何宇達及他女朋友住一間房,何俊絲和“田雞子”住一間房,這兩間房是何磊開的,何磊、何宇達在這里住了幾天,何磊腿上受了傷,上樓下樓都需要人扶。7月30日晚上11多鐘,他們5個人一起出去了,12多鐘才回來。31日凌晨1點多鐘他就睡了覺,在他睡覺之前他們再也沒出去;
⑩證人何帝古、潘燕華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31日凌晨3時左右雨停的時候,聽見門口有很多跑步過去的聲音,聽腳步聲大概有7、8個人(其中一個沒有穿上衣),他們是從文化路的南邊向文化路北邊跑去的,只看到都是一些年青人,年齡20歲左右,其中一個好像拿了磚一樣的東西,到了凌晨3點半左右他就看見幾輛警車,然后聽說在教育局門口死了一個人;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①被告人康付林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7月21日晚因袁建華被人打了,何磊叫他和何偉偉跟他到縣城十字路口看看(即打架的意思),何磊與朱豪發(fā)生爭執(zhí)打了起來,他和何偉偉也動手打了朱豪那邊的人,朱豪用匕首把何磊刺傷,并把何偉偉臉上刺了兩刀,何偉偉被毀了容。當天晚上,為了給何磊和何偉偉報仇,何宇達和康付林共5個人,拿著菜刀在縣城找朱豪,但沒找到。第二天,為了找朱豪報仇,何宇達打電話把“文子賴”等人叫了過來,康付林也打電話叫了“光頭”、“八路”等人過來,何偉偉也把他手下的“細紅”、“眼鏡”等人叫了過來,匯集20多個人后,何宇達就約朱豪到李家洞開戰(zhàn)(指打架的意思),為防止朱豪等人埋伏,他們坐車往土橋方向走,結(jié)果在桂園小區(qū)碰到了朱豪,他們馬上拿刀下去砍他,把他坐的車砸壞了。2008年7月30日晚“眼鏡”在汝城縣鑫光旅社上網(wǎng)時發(fā)現(xiàn)朱豪在星空網(wǎng)吧,他就打電話告訴康付林,他就把這個事情告訴了何偉偉,并叫住隔壁的何俊絲去核實一下,何俊絲核實了后告訴他朱豪在星空網(wǎng)吧上網(wǎng),得知此情況,他對何偉偉說“朱豪在星空上網(wǎng),你們?nèi)タ乘保S后何偉偉打電話叫他手下的“眼鏡”、“細紅”等人過來,并到仁和旅社去拿刀,然后他們坐車去了星空網(wǎng)吧。康逢杰怕何偉偉會吃虧,叫他打電話給何偉偉,叫何偉偉他們在星空網(wǎng)吧巷子里等,不要進星空網(wǎng)吧,網(wǎng)吧里有監(jiān)控器。聽他說得有理他就告訴了何偉偉。過了會兒,康逢杰又說:朱豪可能從后面走,他過去看著。他怕他吃了K粉不清醒,就叫康凱敏跟著康逢杰去,他們到星空后,康凱敏打電話給他說:現(xiàn)在他們已經(jīng)到了星空,朱豪坐在康逢杰前面一排的機子上。他就叫他們在那看著。凌晨3點多,康凱敏、“文子賴”、“眼鏡”等人打電話給他說他們已經(jīng)砍了朱豪,要不要先躲一下。他沒走繼續(xù)在房里睡覺,第二天聽人說朱豪被砍死了;
②被告人何俊絲的供述與辯解與被告人康付林的供述與辯解相吻合,證實他們在桂園門口砸了朱豪他們的車后,他和何偉偉、康付林、康逢杰等人在仁和旅社,康付林問何偉偉“如果朱豪賠一萬元錢給你,這件事會不會算了。何偉偉說他被朱豪砍到臉上毀了容,這件事不會這么算了,他只要看到朱豪就要搞他,要報復他”??蹈读致犃撕螅蛯蝹ブv“隨便你怎么搞,你想怎么樣就怎么樣,你去和朱豪開戰(zhàn),我們就會幫你”。2008年7月31日凌晨2點鐘,康付林從對面房間叫他,講他通過手機看到朱豪的IP地址在星空,可能在星空上網(wǎng),叫他過去看一下,他講好,“田雞子”也聽到了康付林叫他找朱豪的事,他叫“田雞子”跟他一起去,于是他們兩人到了星空網(wǎng)吧,他發(fā)現(xiàn)朱豪在大廳的第三排的第三個位子上網(wǎng),他們兩人從星空網(wǎng)吧后門離開了,到了金山客棧302房,他通知對門的康付林,講朱豪是在星空網(wǎng)吧上網(wǎng),康付林講他會通知何偉偉他們?nèi)ィ蹈读竹R上打了電話給何偉偉,講朱豪在星空網(wǎng)吧,叫他們趕快過去。這時康逢杰講,網(wǎng)吧上有攝像頭,叫他們不要上網(wǎng)吧去砍人,由他去網(wǎng)吧里看著,讓何偉偉他們在網(wǎng)吧下面候著,康付林也同意這么做,于是康逢杰就打電話給何偉偉,告訴他這樣做,他打完電話后,就和康凱敏兩個人下去了,康付林則還在房間里。他看到他們?nèi)チ撕螅拖聵堑搅撕卫谒麄兊姆块g里,他告訴何磊和何宇達講朱豪在星空網(wǎng)吧,何偉偉他們?nèi)タ乘?,他問何磊講走不走,何磊講他不管,等何偉偉去搞。凌晨4點鐘左右,康付林過來敲門,講何偉偉他們已經(jīng)砍了人,叫他們快走。到了第二天的10點多鐘,康付林又過來敲門,講朱豪已經(jīng)被砍死了;
③被告人康逢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他們在桂園門口打了架后,就有人出面來找何磊和何偉偉等人和解這件事,他和何偉偉、康付林、何磊等人聊天時,何磊講朱豪那邊答應賠錢解決這事,康付林就講“不得變,砍了人,賠點錢就算了,不行,還要找朱豪報復”,何偉偉也同意了,他們其他人見康付林這么講了,也同意了。2008年7月30日晚12時許康付林接到何俊絲的電話講朱豪在星空網(wǎng)吧上網(wǎng),坐在第三排2號坐位??蹈读钟谑谴螂娫捊o何偉偉講“朱豪在星空網(wǎng)吧上網(wǎng),你們?nèi)タ乘伞?,過了一會兒何偉偉打電話過來講他們已經(jīng)在星空網(wǎng)吧樓梯下守候朱豪了。康付林跟他和康凱敏講何偉偉他們不認識朱豪,不要砍錯人了,他就講“我認識朱豪,讓我去網(wǎng)吧確認一下”,他和康凱敏到了星空網(wǎng)吧,他看到朱豪正坐在第三排2號座位上網(wǎng),他確認了一下,就到星空網(wǎng)吧外面,見到何偉偉、何建峰等人守在那里,他們手中每人手中都拿有刀,他告訴他們何偉偉在里面上網(wǎng),何偉偉叫他過去看著朱豪,凌晨3點多鐘,他聽到很大的吵聲還有刀揮動的聲音,他知道他們已經(jīng)動了手,他出了網(wǎng)吧樓下,在步行街門口看到何偉偉等7人在往教育局方向追砍朱豪,并在教育局門口把朱豪砍倒在地后,繼續(xù)拿刀對朱豪亂砍一通,大約一分鐘后他們就往一中小巷的方向跑了,而朱豪則在地上一動不動。
二、聚眾斗毆罪
1、2008年7月21日晚,同案人朱細輝(又名朱豪,現(xiàn)已死亡)因為同案人袁建華(綽號“多子”,現(xiàn)批捕在逃)向其購買毒品未付錢而與同案人袁建華發(fā)生爭執(zhí),并糾集被告人朱孝孝、同案人葉濤等人在汝城縣縣城十字路口處毆打了同案人袁建華。同案人袁建華被毆打后不服,馬上打電話把情況告訴了被告人何磊,講他在十字路口被人打了,叫他趕快過去幫忙打架。被告人何磊遂馬上帶著被告人康付林及同案人何偉偉(綽號“小寶”,現(xiàn)批捕在逃)趕到汝城縣十字路口處。被告人何磊與同案人朱細輝發(fā)生爭吵后互毆,被告人康付林及同案人何偉偉見狀也與被告人朱孝孝及同案人葉濤等人互相打了起來。后被告人何磊這方因人員少而便往教育局方向逃跑,同案人朱細輝遂騎摩托車追至教育局門口,并持刀將剛跳上三輪車欲逃跑的被告人何磊的手和腳刺傷。同案人何偉偉從三輪車的另一邊下來想阻攔,結(jié)果其臉上也被被害人朱細輝劃了兩刀。后同案人朱細輝被人拉開,被告人何磊和同案人何偉偉則被送往縣人民醫(yī)院治療。
7月22日,袁建華、何偉偉、康付林、何宇達等人在仁和旅社商量如何去報復朱細輝等人,下午朱細輝方的人打電話給同案人袁建華,約他晚上“開戰(zhàn)”(指相互斗毆),同案人袁建華拿出幾百元錢叫被告人康逢杰和同案人何遠飛(綽號“厚唇皮”,現(xiàn)在逃)到土橋鎮(zhèn)土橋圩購買了一批刀柄上焊上鋼管的菜刀,何偉偉、何宇達、康付林糾集被告人康逢杰、何文峰、何俊絲等20多個人,由同案人何遠飛和被告人何宇達出面各租了一輛面包車(其中一輛是朱凱的湘L80639號面包車)后,被告人何宇達、何文峰及同案人何偉偉等人在汝城縣交通廣場仁和旅社門口拿著一些砍刀上了朱凱的面包車后。袁建華等人與朱細輝通過手機聯(lián)系約好到汝城縣土橋鎮(zhèn)水口村李家洞水庫“開戰(zhàn)”,同案人何偉偉等人為了防止同案人朱細輝在路上埋伏,于是繞道從土橋鎮(zhèn)土橋圩方向去李家洞。當行至汝城縣縣城桂園小區(qū)門口時,被告人何宇達等人看到同案人朱細輝坐在路邊的一輛轎車里(車主系范小毛,車牌號為粵F17187),還有幾個跟著朱細輝的人騎著摩托車在旁邊,于是同案人何偉偉及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何文峰、何俊絲等人馬上下車,有的人持刀去砸同案人朱細輝乘坐的轎車,有的人把刀從車窗伸進車內(nèi)去砍車里的人,將朱細輝砍傷。車主范小毛見狀,馬上啟動轎車沖走了。這時,一輛警車從橫巷方向過來,被告人何文峰看到后馬上喊:警車來了。同案人何偉偉及被告人何宇達等人便迅速上了朱凱的面包車后逃離了現(xiàn)場,并往土橋方向駛?cè)?。隨后,雙方不停的通電話,在電話里吵架,并約好繼續(xù)到李家洞開戰(zhàn)。后因同案人朱細輝這方一直未去李家洞而未打成。
案發(fā)后,被告人康付林在被關(guān)押期間,揭發(fā)他人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康逢杰在被關(guān)押期間,揭發(fā)同案被告人朱孝孝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被告人何宇達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被告人何磊。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①被告人何磊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7月21日因為“八路”到朱豪處拿了200塊的“K粉”,“八路”和“多子”(袁建華)都不肯給錢,朱豪聽了就打了袁建華。袁建華馬上打電話給他,說他在十字路口被人打了。他接了電話就過去了,在下樓時剛好碰到康付林和何偉偉,他就叫他們一起下到十字路口。到了十字路口他們看到朱孝孝他們十多個人站在原兄弟超市門口,就過去對朱孝孝說“你們是不是打了‘多子’”,朱豪說“就是我打的,你敢怎么樣?”他推了朱豪一手,于是雙方打起來,他見他們?nèi)硕嗑拖胱嗆囂优埽旌莉T摩托車追過來,掏出一把刀朝他砍,他的手被砍了幾刀,何偉偉的臉上也劃了兩刀,一刀劃在眉心上,一刀劃在左臉上,兩刀劃得比較長也比較深,他的腳也被朱豪砍得站不穩(wěn)了。他們開始沒帶什么工具去,后來不知何偉偉在哪里弄到根橡皮棍,在朱豪用刀砍他時,他看到何偉偉用橡皮棍敲了一下朱豪的腦袋。在十字路口他和何偉偉、康付林三個人都動了手。對方最少有10個人,袁建華當時叫他趕快過去,他的理解是叫他過去幫忙打架。朱豪砍傷他后,他在縣人民醫(yī)院縫好針后,就到仁和旅館養(yǎng)傷。第二天上午11點多鐘,朱孝孝打電話給袁建華,叫他去開戰(zhàn),當時袁建華和何宇達也在他房里。袁建華接了電話,就對他說“說好了在哪里”。他沒做聲,過了會兒,袁建華說先送他出去,以防朱豪他們再來砍他。何宇達他們就去跟朱豪他們開戰(zhàn)去了。第二天,何宇達打電話給他說昨天碰到朱豪,砍了朱豪幾刀;
②被告人何宇達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7月份袁建華和“八路”兩人賒了朱豪200元的“K粉”,后來朱豪追他們還錢,但袁建華和“八路”兩人都不愿還錢,朱豪就在縣城“十字路口”打了袁建華,袁建華馬上打電話給何磊,何磊接了電話就帶著康付林和何偉偉來到十字路口幫袁建華,但朱豪他們?nèi)硕喟押卫诤秃蝹ヒ泊騻恕?008年7月22日他和康逢杰、何偉偉、“老伍”、“牛腦”等人到仁和旅社,一是看望何磊,另外就是準備去找朱豪報復,到了下午1點多鐘,朱孝孝打電話給袁建華說“今天晚上九點中,在十字路口開戰(zhàn)”,于是袁建華拿出400元錢說哪個去外面做刀,康逢杰和“厚唇皮”就一起拿著錢走了,康逢杰和“厚唇皮”下午去土橋鋸了些刀帶回“仁和旅館”,接著康付林提出要叫兩輛車來,他就打電話給朱凱租了他的車,并叫他到交通廣場來接他們,另一輛是“厚唇皮”叫來的,是萬豐旅社老板的車。準備好工具后,袁建華就打朱孝孝的電話,但手機關(guān)機,“文子賴”就打朱豪的電話,“文子賴”在電話里和朱豪約好在“李家洞”開戰(zhàn),他和“文子賴”、“八路”等人上了朱凱的車。他們往土橋方向走,走到桂園小區(qū)門口時,看到一些跟朱豪的人在那里,他們就停好車拿刀去砍他們,那些騎摩托車的趕緊跑了,他們看到朱豪坐在旁邊的一輛轎車上,就去砸那輛車,看到有個窗戶上的玻璃沒有關(guān)上,就把刀伸進去砍里邊的人??沉藥紫?,那車加大油門沖走了。接著聽見何文峰在喊警車來了,他們趕緊上車,他們在“田家?guī)X”避了一會,接到朱豪的電話后,他們把車開到離“李家洞”不遠的地方等著,后來朱豪沒來,他們就上了縣城。第一次打架他們這邊是何磊、何偉偉、康付林三個人,對方參與的有朱豪、朱孝孝和“辣椒”三個人;第二次他們這邊的人:何俊絲、“凱老板”、“文字賴”、何偉偉、“超顛”、“老志”、“老敬”、“大叫子”、“八路”、“牛腦”、“日本”、“龍狗屎”、何文峰、“唐偉”、“魁奴”、“鴨卵”、“大力矮”、康付林、“金姑貓”、“漿糊”、康逢杰、“厚唇皮”、何細勝、“田雞子”和兩個不認識的。對方參與的他只認識朱豪和“辣椒”兩個人。大部分人是在知道何磊被砍傷后,主動來為何磊報仇的,還有部分是康付林叫來的。他們打架用的是柄上焊有鋼管的那種菜刀,是袁建華出錢,康逢杰和“厚唇皮”到土橋買的。他動手砸了朱豪坐的那輛車的擋風玻璃,還把刀伸進車里去砍了一下,不知砍到人沒有;
③被告人何俊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他和何偉偉、“牛腦”、康付林等人在汝城桂園小區(qū)門口和朱豪斗毆,他是何偉偉叫去的,他當時拿了刀,是那種刀柄上焊有鋼管的菜刀,他正準備砸車時,聽到“日本”喊砸錯了,他就沒砍了;
④被告人何文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何宇達他們在桂圓門口去砸了車,是何宇達打電話叫他一起去打架。他當時拿了把鋼管菜刀,他就砸了后尾箱,何宇達、“文子賴”和何偉偉就拿鋼管菜刀砸了車的玻璃還砍傷了坐在車子里面的一個年青人,其余的除了朱凱坐在車里面都動了手砸車子;
⑤被告人康付林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7月21日晚因袁建華被人打了,何磊叫他和何偉偉跟他到縣城十字路口看看(即打架的意思),去的時候何偉偉帶了根鐵棍。到了兄弟超市門口后,何磊與朱豪發(fā)生爭執(zhí)打了起來,他和何偉偉也動手打了朱豪那邊的人,朱孝孝也動手打了他。打了一會后,他們就往星空網(wǎng)吧走,朱豪拿著匕首追了過來攔住他們坐的三輪車,朱豪用匕首把何磊刺傷,并把何偉偉臉上刺了兩刀,被毀了容。當天晚上,為了給何磊和何偉偉報仇,何宇達把“文子賴”、何俊絲、何勁、“田雞子”叫了過來,和他共5個人,拿著菜刀在縣城找朱豪,但沒找到他,就各自散了。第二天,為了找朱豪報仇,何宇達打電話把“文子賴”等人叫了過來,他也打電話叫了“光頭”、“八路”等人過來,何偉偉也把他手下的“細紅”、“眼鏡”等人叫了過來,匯集20多個人后,何宇達就約朱豪到李家洞開戰(zhàn)(指打架的意思),為防止朱豪等人埋伏,他們坐車往土橋方向走,結(jié)果在桂園小區(qū)見到了朱豪,他們馬上拿刀下去砍他,把他坐的車砸壞了,他和“超顛”拿著刀去砍朱豪那邊的人;
⑥被告人康逢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7月初何偉偉、何磊被朱豪砍傷后的第二天,袁建華打電話給何宇達叫他召集人過來和朱豪打架,何宇達于是叫了很多的人到縣城仁和旅社商量怎么搞。2008年7月22日晚上,他和何偉偉、何建峰等二十多個人分乘兩輛面包車前往朱孝孝和袁建華事先約好的地點。在桂園小區(qū)見到朱孝孝他們十多個人,何宇達就帶頭從車上拿刀下去砍朱孝孝他們,并持械將對方的小汽車外殼使勁砸打起來,當時他只是在車上等他們,他當時沒砍人,他們砸完之后就坐面包車逃回土橋鎮(zhèn)逕口村躲避,后來也沒打成。打架那天下午,袁建華給了500元錢給他和何遠飛去土橋做了12把刀;
⑦被告人朱孝孝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7月21日晚上21時許,他和朱豪、葉濤在玩,朱豪說袁建華欠他200元,叫他們一起去找他還。后來朱豪和袁建華吵起架,他和葉濤就跑過去,沖上去踢袁建華兩腳,袁建華見他們?nèi)硕嗑挖s快跑,邊跑邊說叫他們等著。朱豪就應:等就等啊,怕啊。當時知道袁建華去叫人了,因為朱豪不肯走,他和葉濤走了就顯得不夠義氣了,以后沒辦法在縣城混了,就也跟著朱豪在那里等。過了一會兒,何磊跟了兩個人過來了,何磊問誰打了袁建華,朱豪就說他打了,怎么了。何磊聽后就二話沒說,打了朱豪一耳光,跟著何磊過來的那兩個人就拿起帶來的伸縮鐵棍就來打他和葉濤,雙方混戰(zhàn)了一會,何磊他們就跑了,朱豪就發(fā)火了,從旁邊水果攤上搶了一把水果刀和摩托車就去追何磊他們。我們兩個就去追朱豪,后來朱豪告訴他們他剛才用水果刀砍了何磊。第二天晚上朱豪打電話告訴他,說他們在當晚19時許,租一臺車在經(jīng)過縣城桂園小區(qū)門口時被何磊他們攔住,車被砸了;
(2)證人證言
①證人何新珠、何菊香、歐陽永亮的證言證實了2008年7月21日晚朱細輝將何磊、何偉偉等人砍傷的事實;
②證人朱凱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21日晚上,他接到何偉偉、何宇達的電話,叫他把車開出來,送幾個人去土橋,在政府旁邊的十字路口碰到何偉偉和“牛腦”兩個人,他們講到交通廣場接幾個人,他把車開到交通廣場仁和旅社門口,有5、6個人上了他的車,當他把車開到桂園小區(qū)斜對門的路上時,何偉偉叫他停車,這時來了一輛三輪車,車上下來兩個年輕人從三輪車上搬出來一些砍刀,并拿上他的車,放在車板下。車只走了一點,大約是到了桂園門口,何偉偉他們打開車門,每個人拿刀沖下車去,他看他們可能是去打架,就沒有停車,繼續(xù)往前開,結(jié)果就有兩個人沒有沖下去,他把車開到煙草公司門口時,車上的那兩個人大聲叫停車,他只有停車了。過了一、二分鐘的時候,何偉偉他們就拿著刀回來了,車上的人問他們怎么了,他們說110的過來了。他們上車后,就叫他開車走,在進田家?guī)X路口時,他們又叫他慢點開,過一會,就有一輛白色的面包車(是一輛軍牌車,空字開頭的,是一輛大面包車)過來了,等到這輛車后,他們就叫他去土橋,他把車開到土橋逕口村時,兩輛面包車的人都下來了,他們在一起有10多個人,他看到何宇達、何俊絲也在場;
③證人范小毛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22日晚10時許他的車由朱豪租用時在桂圓小區(qū)門口被何宇達等人砸壞,當時坐在里面的朱豪頭部、右手和背部都被砍傷了;
④證人袁星星的證言證實朱豪和土橋逕口的何磊、何宇達、袁建華等人打過兩次架,朱豪兩次都被打得很傷,他發(fā)現(xiàn)他神經(jīng)都被打的出問題了,經(jīng)常會砸東西。聽朱豪講,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前10天的時候,朱豪在縣步行街的“心隨緣”娛樂城打臺球時,朱豪因為沒什么錢用,就打電話給袁建華,叫他還200元錢,袁建華就罵朱豪,講不該叫還錢,兩個人在電話里就吵起來,后來朱豪和袁建華就在星空網(wǎng)吧樓下打了架,朱豪拿了一把水果刀打贏了,把何磊打傷了。第二天,袁建華不服氣,就叫了何磊、何宇達等一二十個人,他們打電話給朱豪,會他出來打架,朱豪不想和他們打架,就會了“辣子”兩個人租了一輛出租車,到桂園小區(qū)想去看看什么情況,想和袁建華他們講和,可袁建華他們不肯,他們一起上去把朱豪砍傷了,朱豪被砍了7刀,他們還砸了朱豪租來的出租車。朱豪被打后,神經(jīng)就出現(xiàn)了問題,他把家里的一些電器都用刀砍壞了;
⑤證人李棟的證言證實他聽說2008年7月31日前10天左右的一個晚上,朱豪跟何磊的姐夫吵了架,后來何磊的姐夫把何磊、何偉偉叫來,在汝城縣十字路口處攔住朱豪打了一頓,朱豪不服氣,不知從哪拿來一把水果刀,將何磊和何偉偉兩人砍傷,何磊和何偉偉兩人就去了醫(yī)院,當晚雙方?jīng)]再打架。過了兩天的晚上,何磊和何偉偉的幾個朋友開著輛大型面包車從縣城去土橋經(jīng)過桂圓小區(qū)門口時,剛好碰到朱豪,當時朱豪坐在的士里,那些人就從面包車上下來,每人拿了把菜刀(刀柄上焊1米長的鋼管)去砍朱豪,朱豪的手上被砍了,那些人沒追上朱豪就將朱豪坐的的士車砸了;
⑥證人葉立新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25日凌晨2、3點鐘的時候,何偉偉他們幾個人把何磊抬到他店里,當時何磊的兩個腳都用紗布包著,何偉偉的頭部也用紗布包著,他們開了204、205、405、406幾個房間,陸陸續(xù)續(xù)10多個人住在他店里,房費是何宇達一起給的。26號晚上22點左右,何偉偉他們從一輛白色的大型面包車上拿出10多把鋼管菜刀(就是用菜刀鑲在鋼管上,有1米長左右),2、3把砍刀(前面是弧形,尖尖的,有50厘米左右),另外就有些家用的菜刀,其中有些人就把菜刀插在背后,然后他們就把一些短的刀具就放在一樓的柜臺里,長一點的刀具就放在他們的房間里面。2008年7月31日凌晨1點左右,“眼鏡”打開柜臺里拿走最后一把刀(是一把家用的菜刀),那時他才注意到以前放在柜子里的刀都不見了,然后他就和外面等他的三、四個年輕人一起走了;
⑦證人謝喜祥的證言證實他聽“黑豬”他們講朱豪近段時間和土橋的何磊他們打架;
⑧證人何余剛的證言證實他聽人說何磊、何偉偉被別人砍傷了,對方是大坪那邊的人。何偉偉的朋友“凱老板”家有一輛白色的大面包車,好像是金杯牌的;
(3)現(xiàn)場勘查筆錄、方位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地點方位;
(4)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證實在汝城縣縣城桂園小區(qū)門口被砸毀車輛的價格;
(5)證明、情況說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表、詢問筆錄、刑事判決書、工作說明,證人李彬彬、何建雄、肖大榮的證言證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康逢杰在被關(guān)押期間,揭發(fā)他人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被告人康逢杰在被關(guān)押期間,揭發(fā)同案被告人朱孝孝之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被告人何宇達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被告人何磊;
(6)書證: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機動車駕駛證證實扣押朱凱的湘L80639面包車一輛,在桂園小區(qū)門口路上被砸毀的小車車主系范小毛,車牌號為粵F17187;
(7)汝城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康付林2008年3月4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案發(fā)時還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
(8)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俊絲、何宇達、何磊、朱孝孝、何文峰的出生年月日等自然情況;
2、同案人何晶(已判刑)等土橋人與同案人“阿正”(身份尚未查明,現(xiàn)在逃)等人為爭霸一方而產(chǎn)生矛盾。2007年11月15日上午,同案人“阿正”找到同案人郭長龍(已判刑)要其叫幾個人來跟土橋人打架斗毆,同案人郭長龍遂糾集本縣暖水鎮(zhèn)的同案人“肖子”、“刀疤”(二人身份尚未查明,現(xiàn)在逃)等五人后,于當天14時許,與“阿正”一起帶著“肖子”、“刀疤”等共十余人竄到汝城縣交通廣場“金山客棧”門口、“豐豪旅館”門口約同案人何晶等土橋人過來打架斗毆,后因公安干警及時趕來而未果。同案人何晶、何志英(已判刑)等人見同案人“阿正”等人公開向他們土橋人挑戰(zhàn)示威,心中不服氣,便糾集被告人何文鋒及同案人何遠飛、何超(兩人現(xiàn)在逃)等二十余人到汝城縣縣城廬陽市場參與斗毆。當天18時許,同案人“阿正”、“肖子”等十余人手持砍刀與同樣手持砍刀、鐵棍的同案人何志英、何晶及被告人何文峰等二十余人在106國道汝城縣城郊鄉(xiāng)東正村路段發(fā)生斗毆。在斗毆過程中,同案人“阿正”一方因同案人何志英、何晶一方人多打不贏而四處逃竄。同案人何志英、何晶一方的二十余人在追打過程中,發(fā)現(xiàn)同案人郭長龍在“愛蓮漁莊”門口,遂用三輪車將同案人郭長龍撞倒在“愛蓮漁莊”路段后,持砍刀將同案人郭長龍的雙手、背部等處砍傷。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何文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何文峰參與與“阿正”等人聚眾斗毆的時間、地點及斗毆的過程以及將“排骨”砍傷的犯罪事實;
(2)同案人的供述
①同案人何晶的供述證實其糾集被告人何文峰、同案人何遠飛等人積極參與打架斗毆,并一起將“排骨”打傷的犯罪事實;
②同案人何志英的供述被告人何文峰參與了此次聚眾斗毆;
③同案人郭長龍的供述證實其與“阿正”在2007年11月15日糾集刀疤、肖子、鴨古子等人參與跟土橋人何晶等人聚眾斗毆,自己被人砍傷的犯罪事實;
(3)證人廖小兵、朱麗娟的證言證實2007年11月15日在愛蓮漁莊路口幾十個陌生的年青人手上拿著砍刀、棍子將一個叫“排骨”的人砍傷的事實;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方位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地點方位;
(5)汝城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人何志英、何晶、郭長龍被判刑的情況;
(6)書證: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何文峰出生年月日等自然情況。
三、販賣毒品罪
2008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朱孝孝從同案人朱細輝(已死亡)處拿到毒品K粉后,四次以每小包50至100元的價格在汝城縣縣城仁和旅社、汝城大酒店、星空網(wǎng)吧等地賣給吸毒人員康逢杰吸食。其販賣K粉所得贓款部分交給了同案人朱豪,部分被其消費掉。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朱孝孝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4、5月份,因為他身上沒錢,便找到朱豪說要他拿點K粉給他去賣,他便拿了一袋K粉給他。那天下午19時左右他按朱豪說的把K粉送到電力大廈門口一個穿紅色上衣的男人手里,那人給了100元錢給他。他給了朱豪30元,70元自己用了。過了一個多月的一天,朱豪要他去幫他送K粉,他把那包K粉送到了仁和旅社的一個房間,康逢杰、何磊都在,沒有當場付錢。2008年4、5月份的一天,在交通廣場康逢杰問他有沒有貨,他就叫他在交通廣場等,他回朱豪的租房里騙他說自己想吸K粉,拿了一包K粉后將它以100元的價格賣給了康逢杰,錢被他用掉了。過了大約20多天,他從朱豪的租房內(nèi)的柜子里拿了一小包K粉送到仁和旅社的一個房間里以100元的價格賣給了康逢杰,但康逢杰說沒錢,先欠著,他同意了。又過了大約10多天,他在星空網(wǎng)吧門口以100元錢的價格賣給一個穿白色外衣的年輕男人一小包K粉,這100元錢他全部給了朱豪。還有一次在汝城大酒店里他賣了100元錢K粉,不記得買K粉的人是不是康逢杰,這些錢都給了朱豪;
(2)證人證言
①證人康逢杰的證言證實2008年3月18日下午5時許,他打電話要朱孝孝送200元錢K粉到星空網(wǎng)吧來,隔了十多分鐘,朱孝孝在星空網(wǎng)吧遞給他四包K粉及搭送一小包K粉,他給了兩百元錢給他,朱孝孝邊走邊說以后還要貨的話盡管打他電話。4月23日晚,他在仁和旅社向朱孝孝買了100元錢。4月24日傍晚,他又向朱孝孝買了100元錢K粉。4月25日也是在仁和旅社他向朱孝孝買了100元錢K粉。6月21日晚,他和康付林等人在電力大廈五號包廂玩時,叫朱孝孝送了13克K粉過來,付給他500元錢;他在朱孝孝那里買K粉還欠過帳。大概是2008年4、5月份的一天,他在仁和旅社打朱孝孝的手機,叫他送100元錢K粉過來,朱孝孝拿了兩小包K粉給他,他說現(xiàn)在身上沒錢,這次先欠著。他說好。還有一次有天晚上他和何俊絲在汝城大酒店706房間打朱孝孝的手機要他送了200元錢K粉過來,朱孝孝送了4小包K粉過來,他拿了200元給他,過了十多天晚上23時,他和何俊絲在汝城大酒店803房打電話叫朱孝孝送了100元錢K粉過來。
②證人何俊絲的證言與證人康逢杰的證言一致,證實了朱孝孝在汝城大酒店803房間以100元錢的價格賣給康逢杰兩小包K粉;
③證人康付林的證言與證人康逢杰的證言一致,證實了朱孝孝在仁和旅社的房間內(nèi)賣了100元錢K粉給康逢杰,但康逢杰未付現(xiàn)錢;
(3)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刑事案件破案報告表證實康逢杰舉報朱孝孝販賣毒品的情況;
(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朱孝孝的出生年月日等自然情況;
四、故意毀壞財物罪
2008年7月2日20時許,同案人何旭鵬(另案處理)與李江鋒在汝城縣縣城新和興超市門口發(fā)生口角后,李江鋒開著其貨車回到了汝城縣環(huán)城北路其家附近,同案人何旭鵬不服氣,追至李江鋒家附近與李江鋒發(fā)生爭吵,李江鋒家人為此毆打了同案人何旭鵬。同案人何旭鵬為泄憤,遂打電話糾集同案人何建(另案處理)、“八路”(身份尚未查明,現(xiàn)在逃)、何建雄(已判刑)及同案人康付林、何俊絲、何宇達等人過來幫忙打架。同案人何旭鵬、何建雄及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何俊絲等二十余人匯合后均手持砍刀(砍刀是由同案人“八路”及被告人“何俊絲”各乘三輪車帶來的)在李江鋒家附近叫喊李江鋒出來未果,同案人“八路”見停放在李江鋒家附近的一臺紅色瑞沃牌豪華型越野貨車(車牌號為湘L80317,車主為被害人袁樹生),誤認為是李江鋒的車,便提議:“砸車!”,同案人何建雄及被告人康付林、何俊絲等人隨即持砍刀將該貨車的引擎蓋、輪胎四個、中冷機、車門、車燈等部位砸毀后逃走。經(jīng)物價鑒定,被害人袁樹生被毀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3000元。案發(fā)后,同案人何旭鵬賠償了受害人袁樹生10000元錢。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①被告人康付林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7月2日晚約9時,接到何建雄的電話,他說“秀哥”(何旭鵬)被別人打了,要他到濱河西路“何記”鹵味店那邊。他和“文子賴”到了后,何旭鵬對他們說,找到打他的那個人打一頓,說話時“八路”帶著四、五個小弟過來,其中一個小弟還帶來一蛇皮袋砍刀。他們聚集了二、三十個人拿了刀,跟著何旭鵬到了“小杜鵑”幼兒園一輛貨車處。他們罵那個人叫那個人出來,那個人沒出來,何旭鵬在繼續(xù)罵時“八路”就對大家說干脆把那個人的車砸了,說著“八路”就從身上掏出一把匕首去扎車后的輪胎,接著其他的人也就紛紛圍著這輛貨車去砍車的輪胎、擋風玻璃、車燈、引擎蓋等地方,砍了一分鐘,何旭鵬叫大家走。他們砸的是一輛紅色的類似“東風”車的貨車。每個人都拿了刀,其中何旭鵬拿了一把開山刀,“八路”拿了一把匕首和一把鋼管焊菜刀的加長刀,其他人拿的都是加長的鋼管焊菜刀。這些刀是“八路”搭三輪車來時,車上帶了一蛇皮袋焊鋼管的加長菜刀來,后何俊絲搭三輪車來時,車上同樣帶了一蛇皮袋焊鋼管的加長菜刀來。他沒有動手砸車,本來他也想拿刀過去砸車的,但因有人走在他前面,車旁不好再站人,他怕誤砍到人,就沒再過去。他看到動手砸車的人有“文子賴”、“光頭”、“八路”、何逕等人;
②被告人何俊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何建雄打電話過來找何小軍,說何旭鵬被別人打了,叫何小軍到環(huán)城北路的橋那里。何小軍就叫他們一起去,他們到橋那里時“文子賴”、“八路”、康付林、何宇達他們都在那里。他們每人分了一把菜刀,但因刀不夠,他和何小軍就沒拿菜刀,何旭鵬拿了一把開山刀走在最前面往“小杜鵑”方向走到一貨車邊,他們罵了會,就聽到“八路”喊砸,然后持刀人就拿砍刀砍砸他們旁邊的那輛紅色貨車,后來聽到何旭鵬喊不要砸了,他們就走了。他看見動手的有“八路”、“猴八癩”;
③被告人何宇達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參與到縣城環(huán)城北路小杜鵑幼兒園路段砸毀了別人的一輛紅色大貨車?!肮忸^”打電話給康付林,康付林叫他一起到環(huán)城北路橋頭處。他們在橋頭聚了20、30個人,他聽到何旭鵬在打電話叫人拿些刀過來。由何旭鵬拿著開山刀走在前面,大家跟著后面到環(huán)城北路的橋上,大家就上三輪車拿刀,但因刀不夠,他沒有拿到刀。到了“小杜鵑”幼兒園路段一輛紅色的貨車旁邊時,何旭鵬就開始罵叫人出來。接著就聽到后面的人喊砸車,看見“八路”、“光頭”、“建建”、“文子賴”等人都拿手中的砍刀砸車,砸了一分多鐘何旭鵬喊大家走,他們就走了。他在庭審中的供述可證實康付林叫他去是幫何旭鵬去打架,去報復李江鋒;
(2)同案人何建雄的供述證實200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在縣城環(huán)城北路“小杜鵑”幼兒園路段那里砸了一輛紅色的“東風牌”大貨車。那天何旭鵬打電話叫他和何建到“小杜鵑”幼兒園那里,就看見何旭鵬在“小杜鵑”幼兒園那里被三個人抓住去打,他和何建就過去將那三個人攔住,后何旭鵬叫他們走,但他們走到環(huán)城北路橋時,何旭鵬又叫他們返回到“小杜鵑”幼兒園說他的手機被那個人搶了,要去拿回。何旭鵬叫那個打他的人把手機還回來,那人說他沒拿何旭鵬的手機,何旭鵬就對那人說“你等著,過半個小時,就要殲滅你家”,他打電話給康付林說何旭鵬被別人打了,要康付林叫人過來。隨后康付林和“文子賴”等五、六個人坐三輪車到橋上與他們匯合,過了一會“八路”、何俊絲等人也過來了。當時何俊絲他們那兩輛車上還分別放有兩蛇皮袋那種焊接了鋼管的加長菜刀。他們每人手中都拿了一把菜刀,其中何旭鵬拿了一把開山刀,并走在最前面,到了“小杜鵑”幼兒園上去一點停著一輛紅色大貨車時,他們一起罵那個打何旭鵬的人叫那個人出來,那個人一直沒出來,在罵的時候“八路”就說干脆把車砸了,說著“八路”就先將車門玻璃砸了,接著他們站在車旁邊的二十多個人就拿手中的菜刀砸那輛紅色的貨車,將車門、玻璃、引擎蓋、車燈、車輪胎等地方都砸了,后來有人喊砸錯了并叫他們走。他看到“八路”、康付林、“文子癩”、何俊絲等人動手砸了車,“八路”在砸車后輪,康付林、何俊絲在車前頭砸。那些鋼管焊的菜刀都是何俊絲搭三輪車來時一起帶過來的,一共有兩蛇皮袋刀;
(三)證人證言
①證人何利芳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2晚21時左右,李社祥把一個年輕人扳倒在地上,然后那個年輕人就和另外兩個年輕人走了,過了幾分鐘,那三個年輕人又來找李社強,那個被打的年輕人就說“好,半小時內(nèi)消滅你家”,然后就走了,李社強的兒子就把他家的農(nóng)用車開走了。等了40分鐘左右,他就看見一些人在砸她家的車,她就說“你們砸我家的車啊”,有幾個人看了她一眼,就說“砸錯了,快走”,他們就沿著李家那條巷子跑了;
②證人李柏京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2日晚9時45分左右,在環(huán)北橋看見30個人左右,他們都帶著刀、棍往看守所方向來。被砸的汽車三個輪胎、汽車玻璃、電燈炮等都壞了;
③證人朱小毛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2日22時左右,他看到三十多個年輕人沖著汝城縣城郊鄉(xiāng)橫巷村袁樹生家門口的一輛汽車在砸,砸了兩分鐘左右就往橫巷村一條巷道跑了;
④證人李江峰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2日晚上9點多,他開車回家,路過新和興超市時碰到一輛三輪車擋在邊上,他就叫開三輪車的把車開走,不要擋路,坐在三輪車里面的男的就罵他,他們雙方吵了起來。他趕緊回家,還沒下車,就看見那個男子坐了一輛三輪車過來,他下車又是罵還說要打他,他也就和他對罵,過了會,他和他弟弟就和他拉扯起來,拉扯了幾下,他就打電話給別人說:“多來幾個人砍人”。過了幾分鐘來了三個年輕人,吵了幾句就走了。走的時候,那個男子說有種再等半個小時他要砍掉他全家。他把車開到公路局回到家里后,就聽到外面有玻璃碎的聲音,后來出去看時才知道是袁樹生的車被砸了;
⑤證人葉小冬的證言證實2008年7月2日,何旭鵬打電話給他叫他去打架,他沒去。后來聽何旭鵬說,他今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在縣十字街與一貨車司機發(fā)生口角并被那家人打了,還搶了他的手機,他心里不舒服,就叫了一些人把那貨車砸了,那貨車就停在“小杜鵑”幼兒園那條路上,后來發(fā)現(xiàn)砸錯了;
(四)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汝城縣環(huán)城北路袁樹生家前馬路上。停放在袁樹生家門前馬路上的一輛紅色牌照號為:湘L80317的農(nóng)用車,車的前擋風玻璃、側(cè)門玻璃、車燈都被砸碎了,地上散落一些碎玻璃,車輪胎、車引擎上有明顯的毀壞痕跡;
(五)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證實被害人袁樹生2008年7月2日被毀的車輛損失價值為23000元;
(六)書證
①接警記錄、抓獲經(jīng)過證實案件的來源及同案人何建雄的抓獲經(jīng)過等情況;
②辨認筆錄,2008年9月13日、2008年9月17日辨認人葉小冬、李江峰辨認指出5號照片就是“秀奴”(何旭鵬);辨認人康付林、何建雄辨認指出3號照片是何建雄,5號照片就是“秀奴”(何旭鵬),7號照片是何建;
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2008年7月2日汝城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干警扣押李社祥三星牌滑蓋手機一部;
④交款筆錄、領(lǐng)條、關(guān)于請求公安機關(guān)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報告證實同案人何旭鵬家人已代其賠償被害人袁樹生10000元。被害人袁樹生向司法機關(guān)遞交了請求對同案人何旭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請求報告;
⑤復印件、說明、照片、汽車維修結(jié)算單證實被害人袁樹生被毀車輛相關(guān)情況;
⑥汝城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人何建雄被判刑情況;
⑦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康付林、何俊絲、何宇達的出生年月日等自然情況。
五、非法拘禁罪
2008年4月28日,同案人何志英(已判刑)借給被害人范鵬飛1萬元錢去賭博。當晚11時許,何志英催范鵬飛還錢未果。何志英遂糾集犯罪嫌疑人朱凱、何偉偉(綽號“小寶”,現(xiàn)在逃)一起將被害人范鵬飛強行帶到汝城縣交通廣場的“廣場賓館”拘禁起來。期間,何志英等人一直催促被害人范鵬飛還錢并幾次毆打被害人范鵬飛。29日上午,被告人朱凱、同案人何偉偉押著被害人范鵬飛到處借錢。11時20分,被害人范鵬飛提出到他阿姨范小梅家借錢,三人到范小梅家后,因未能借到錢,被害人范鵬飛為逃跑從范小梅家的衛(wèi)生間窗戶跳出時受傷,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范鵬飛的傷情構(gòu)成重傷。
在訴訟過程中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被告人朱凱與被害人范鵬飛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朱凱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范鵬飛損失共計10000元,被害人范鵬飛出具諒解書請求法院對被告人朱凱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范鵬飛的陳述證實他因賭博于2008年4月28日晚向何志英借款1萬元,何志英催他還錢,他說到了還錢的時候就會還,何志英不肯,就叫兩個年輕人跟著他,當晚12時左右,何志英與這兩個年輕人將他帶到廣場賓館307房,一進房,那兩個年輕人對他拳打腳踢,之后,何志英一直叫他打電話籌錢,沒籌到錢何志英又叫那兩個年輕人打他,后來他去他姨姨家借錢,何志英叫那兩個年輕人又跟著他去,在他姨姨家,那兩個年輕人威脅他,不還錢就會要命,他因為那些人多次毆打他、威脅他,他沒辦法就從他姨姨家三樓的衛(wèi)生間跳下來,致腰部背椎骨粉碎性骨折;
(2)證人范小梅、朱春利的陳述證實2008年4月29日上午11月30分,范鵬飛到范小梅家,后面跟著兩個逼帳的,范鵬飛向范小梅老公朱春利借12000元,說要還給那兩個人,那兩個人說當日一定要還清錢,否則會抓范鵬飛去抵命,在范小梅與一逼帳的人談話時,范鵬飛從范小梅家三樓衛(wèi)生間跳樓了;
(3)證人何理梅的陳述證實2008年4月28日晚廣場賓館307房間住了四個年輕男人,其中一個叫何志英;
(4)證人朱亂德的陳述證實他看到朱春利家樓下有一個人摔下來;
(5)被告人朱凱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08年4月份,他和“小寶”(何偉偉)兩人在星空網(wǎng)吧上網(wǎng),晚11、12點鐘的樣子,何志英打電話給他講有一個“田雞嶺”的人借了何志英1萬元,何志英要他跟著那人回家拿錢,他就約小寶一起去追錢,爾后他們一直跟著那人,要那人還錢,還在廣場賓館開了一間房與何志英一起守著那個人,第二天他們跟著那人到其姨姨家借錢時那人從三樓衛(wèi)生間跳下來,摔傷了;
(6)同案人何志英的供述與辯解證實范鵬飛于2008年4月28日晚因賭博向他借款1萬元,他就叫朱凱、何偉跟著范鵬飛還錢,并把范鵬飛帶到縣城廣場賓館307房,4月29日上午9點多鐘,范鵬飛去他姨姨家借錢,他吩咐朱凱、何偉跟著范鵬飛去借錢,4月29日上午11時30分,朱凱打電話告訴他范鵬飛從其姨姨家三樓跳樓了,后他打120救護車,與朱凱等人將范鵬飛送往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
(7)法醫(yī)鑒定書證實范鵬飛的傷情構(gòu)成重傷;
(8)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和現(xiàn)場照片證實現(xiàn)場方位、概貌、中心現(xiàn)場全貌,現(xiàn)場照片當庭經(jīng)被告人朱凱辨認屬實;
(9)抓獲經(jīng)過證實抓獲何志英、朱凱的經(jīng)過;
(10)調(diào)解筆錄、收條、諒解書證實朱凱已賠償范鵬飛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范鵬飛請求司法機關(guān)對朱凱從輕處罰;
(11)旅客住宿登記簿證實2008年5月20日同案人何志英曾在汝城縣“廣場賓館”開了間房;
(1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朱凱的出生年月日等自然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俊絲為報復他人,伙同同案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康逢杰、何俊絲、何文峰、何磊、朱孝孝出于私仇宿怨,為爭霸一方,成幫結(jié)伙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七被告人的行為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康付林參與聚眾斗毆二起(其中參與持械聚眾斗毆一起),被告人何文峰參與持械聚眾斗毆兩起,被告人何宇達、何俊絲、康逢杰參與持械聚眾斗毆一起,被告人朱孝孝、何磊參與聚眾斗毆(未持械)一起;被告人朱孝孝明知K粉是毒品仍多次實施販賣,其行為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康付林、何俊絲、何宇達在他人的糾集下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確已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朱凱在他人糾集下為索取債務伙同他人以拘押、禁閉等強制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康付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原罪與新罪依法予以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康逢杰、朱孝孝、何宇達、何俊絲犯數(shù)罪,應依法予以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康付林在共同故意傷害作案過程中安排何俊絲去確認、核實朱細輝的位置并指使何偉偉去砍朱細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康付林系從犯顯屬不當;被告人康逢杰、何俊絲在共同故意傷害作案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結(jié)合本案案情,決定對兩被告人減輕處罰;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康逢杰、何俊絲、何磊、朱孝孝、何文峰在聚眾斗毆過程中積極參與,是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康付林、何俊絲、何宇達在共同故意毀壞財物作案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結(jié)合本案案情,決定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朱凱在共同非法拘禁作案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jié)合本案案情,決定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康逢杰、朱孝孝作案時均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jié)合本案案情,決定對被告人康逢杰減輕處罰,對被告人朱孝孝所犯聚眾斗毆罪從輕處罰,對犯販賣毒品罪減輕處罰。被告人康付林在被關(guān)押期間積極揭發(fā)他人犯罪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康逢杰在被關(guān)押期間積極揭發(fā)他人犯罪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何宇達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被告人康逢杰,有立功表現(xiàn)。對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何宇達均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jié)合本案案情決定對被告人康付林所犯故意傷害罪、何宇達所犯聚眾斗毆罪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康逢杰所犯故意傷害罪減輕處罰。被告人康付林、康逢杰的辯護人均提出被告人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定性為聚眾斗毆罪,經(jīng)查,在朱細輝砍傷了何偉偉、何磊后,何偉偉一方的人就將矛頭直接指向了朱細輝,多次尋找朱細輝,意欲報復、傷害朱細輝,案發(fā)當日,被告人康付林等人也是在確認、核實了朱細輝的具體位置后,鎖定了目標,針對特定對象朱細輝實施了傷害行為,因此,此案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康付林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康付林在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沒有動手,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經(jīng)查,被告人康付林在故意毀壞財物案中拿了刀動了手,本起犯罪造成了受害人23000元的財物損失,情節(jié)嚴重,因此,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何俊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何俊絲主觀上沒有傷害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傷害的行為,因此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經(jīng)查,被告人何俊絲主觀上明知何偉偉、康付林等人意欲報復、傷害朱細輝,客觀上仍在康付林的安排下去確認、核實朱細輝的位置,為何偉偉等人傷害朱細輝起了輔助作用,其行為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因此辯護人提出何俊絲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被告人何俊絲在聚眾斗毆案中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經(jīng)查,被告人何俊絲在準備斗毆階段和斗毆過程中行為積極并起重要作用,系積極參加者,其辯護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何俊絲、何宇達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何俊絲主觀上沒有毀壞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沒有毀壞財物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經(jīng)查,被告人何俊絲、何宇達目的是去幫忙報復李江峰,報復的故意包括傷害李江鋒本人的身體,也包括毀壞其財物,他們誤認為停放在李江鋒家附近的那臺紅色貨車系李江鋒所有,故實施了毀壞財物的行為,在主觀方面,他們對傷害和毀壞財物的犯意均有概括性認識,在客觀上他們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23000元的財物損失,且何俊絲為故意毀壞財物提供了工具,故被告人何俊絲、何宇達的辯護人提出不構(gòu)成犯罪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何宇達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何宇達有嚴重傳染性疾病,建議適用緩刑,根據(jù)刑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有嚴重傳染性疾病不是判處緩刑的法定條件,且被告人何宇達所涉案件,社會危害性大,不宜適用緩刑,對其建議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康逢杰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康逢杰不屬于持械聚眾斗毆,經(jīng)查,被告人康逢杰為斗毆去購買了刀具并且明知他們這方的人持械聚眾斗毆而積極參與,應認定其為持械聚眾斗毆,故辯護人提出的該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朱孝孝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朱孝孝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朱孝孝主觀上沒有斗毆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斗毆的行為,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經(jīng)查,被告人朱孝孝明知袁建華去叫人來,應當預見可能會發(fā)生打架斗毆,但為了哥們義氣,他和葉濤、朱細輝在那里等,在事態(tài)發(fā)展過程中朱孝孝與朱細輝、葉濤等人相互糾集與康逢杰、康付林、何偉偉等人進行互毆,其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朱孝孝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朱孝孝的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在販賣毒品中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此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何磊辯稱當時并不是叫他去打架,其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辯解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康逢杰的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康付林、何宇達、康逢杰不是首要分子,是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康付林、何俊絲的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與被害人朱細輝家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康逢杰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故意傷害案中是從犯,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朱孝孝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朱孝孝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及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繳納了罰金,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以上辯護意見均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一)項,對被告人康付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七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對被告人何俊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對被告人何文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對被告人康逢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被告人何宇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對被告人何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對被告人朱孝孝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十七條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guān)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四)項;對被告人朱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2008)汝刑初字第22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康付林宣告的緩刑。
二、被告人康付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與前搶劫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
三、被告人何俊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
四、被告人何文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3年8月11日止)
五、被告人康逢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4日起至2013年4月3日止)
六、被告人何宇達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11日止)
七、被告人何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2月19日止)
八、被告人朱孝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
九、被告人朱凱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3日起至2009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范佳文
審判員朱楚賢
人民陪審員何榮懷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志峰
書記員何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