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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刑終113號尋釁滋事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川16刑終11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7-01-10


審理經(jīng)過

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張彩、鄭某、趙某、鄧某、吳某、王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斗毆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川1681刑初2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張治國、張彩、鄧某、吳某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杜勇彪出庭履行職務(wù),原審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張彩、鄭某、趙某、鄧某、吳某、王某及張治國的辯護人石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張治國與被害人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便邀約被告人楚川川、趙某等人幫忙毆打被害人陳某,被告人楚川川為替被告人張治國出頭,邀約了被告人江浪、鄭某、吳某、鄧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均另案處理)等人參與,被告人江浪又邀約了被告人張彩參與。被告人楚川川安排被告人江浪、鄭某到胡某處拿了用于打架的刀具。人員聚齊后,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張彩、鄭某、趙某、吳某、鄧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等二十余人乘坐王某2、唐某1、王某3三人駕駛的車輛前往華鎣市明月準備教訓(xùn)被害人陳某,當車行駛至華鎣市明月鎮(zhèn)坨灣村124號附近時,分配了用于打架的刀具,被告人楚川川、鄭某、江浪、趙某、鄧某、張彩、吳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等人各分得一把刀。接著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張彩、鄭某、趙某、吳某、鄧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等二十余人繼續(xù)乘車至華鎣市明月鎮(zhèn)明月小學右側(cè)碼頭處下車,被告人楚川川、鄭某、江浪、趙某、鄧某、張彩、吳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等人對停放在碼頭停車場被害人陳某的川X0ⅹⅹ路虎車、被害人陳某1的川X0ⅹⅹ路虎車、被害人趙某1的川XV5ⅹⅹ雪佛蘭轎車進行了砸打,后被告人楚川川、江浪及唐某、譚某(未到案)等人持刀沖上??吭诖a頭旁的漁船欲毆打被害人陳某等人,正在漁船上吃飯的被害人陳某和譙某、劉某、王某4等人見狀紛紛從漁船上跳入河中躲避了。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張彩、鄭某、趙某、吳某、鄧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等二十余人又到碼頭停車場,部分人員再次對被害人陳某、陳某1、趙某1的車輛進行砸打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華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川X0ⅹⅹ路虎車的修復(fù)價格為人民幣60692元;川X0ⅹⅹ路虎車的修復(fù)價格為人民幣10833元;川XV5ⅹⅹ雪佛蘭轎車的修復(fù)價格為人民幣7800元。

另查明,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鄭某、趙某、鄧某、張彩、吳某、王某的親屬及唐某、王某1的親屬與被害人陳某、陳某1、趙某1達成一致性賠償協(xié)議,由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鄭某、趙某、鄧某、張彩、吳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共同賠償被害人陳某、陳某1、趙某1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萬元,并已當場支付。同日,被害人陳某、陳某1、趙某1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鄭某、趙某、鄧某、張彩、吳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的行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華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張治國因與被害人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邀約人員持械聚眾斗毆,被告人楚川川接受被告人張治國邀約積極參與并邀約人員參與聚眾斗毆,被告人江浪、張彩、鄭某、趙某、鄧某、吳某、王某接受被告人楚川川邀約,積極參與聚眾斗毆,其行為均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因被害人陳某等人的及時逃離躲避,斗毆行為未實際發(fā)生,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張彩、鄭某、趙某、鄧某、吳某、王某等人持械在前往斗毆過程中,砸打被害人陳某、陳某1、趙某1的車輛,致使車輛毀損,數(shù)額巨大,九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九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shù)罪,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趙某、江浪、張彩、鄭某、吳某、鄧某、王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當減輕處罰;九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九被告人積極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江浪、張彩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張治國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楚川川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江浪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張彩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鄭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趙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鄧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吳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1、原判未認定譚某等人向跳河的人砸啤酒瓶的行為,系事實認定不清;2、原審被告人張治國等人沖上漁船后,譚某等人持船上的啤酒瓶砸向跳河的人,系單方聚眾斗毆行為已經(jīng)實施完畢,屬聚眾斗毆既遂,原判認定聚眾斗毆未遂系量刑情節(jié)認定錯誤從而導(dǎo)致量刑畸輕。

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意見提出,原審被告人張治國與被害人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與原審被告人楚川川糾集多人的目的是為了與陳某解決矛盾,并非聚眾斗毆的故意,其主觀上是為了爭強好勝,逞強耍橫,同時張治國等人砸打被害人的車輛和沖進漁船迫使被害人及證人跳河,雙方?jīng)]有斗毆的具體行為,原審被告人張治國等人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毀壞財物罪,擇一重罪處罰,其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原判定性不準,導(dǎo)致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張治國、張彩、鄧某、吳某和原審被告人楚川川、江浪、鄭某、趙某、王某提出其行為不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yīng)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張治國的辯護人提出1、被害人陳某方?jīng)]有斗毆的主觀故意,同時雙方當事人事前并未約定打架時間、地點,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gòu)成要件,本案系張治國方逞強好勝,聚眾持械追逐毆打被害人未果,張治國等人的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而非聚眾斗毆罪。2、被害人陳某多次電話威脅、恐嚇張治國,挑釁事端,有過錯責任,應(yīng)減輕張治國等人的刑事責任。3、事發(fā)后張治國方積極賠償了砸毀被害人車輛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請求二審改判。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原審被告人張治國與被害人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便邀約原審被告人楚川川、趙某等人幫忙毆打被害人陳某,原審被告人楚川川邀約了原審被告人江浪、鄭某、吳某、鄧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等人參與,原審被告人江浪又邀約了原審被告人張彩參與。原審被告人楚川川安排原審被告人江浪、鄭某到胡某處拿了用于打架的刀具。人員聚齊后,原審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張彩、鄭某、趙某、吳某、鄧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等二十余人乘坐王某2、唐某1、王某3駕駛的車輛前往華鎣市明月準備教訓(xùn)被害人陳某,當車行駛至華鎣市明月鎮(zhèn)坨灣村124號附近時,分配了用于打架的刀具,原審被告人楚川川、鄭某、江浪、趙某、鄧某、張彩、吳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等人各分得一把刀。接著原審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張彩、鄭某、趙某、吳某、鄧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等二十余人繼續(xù)乘車至華鎣市明月鎮(zhèn)明月小學右側(cè)碼頭處下車,原審被告人楚川川、鄭某、江浪、趙某、鄧某、張彩、吳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等人對停放在碼頭停車場被害人陳某的川X0ⅹⅹ路虎車、被害人陳某1的川X0ⅹⅹ路虎車、被害人趙某1的川XV5ⅹⅹ雪佛蘭轎車進行了砸打,后原審被告人楚川川、江浪及唐某、譚某(未到案)等人持刀沖上停靠在碼頭旁的漁船欲毆打被害人陳某等人,正在漁船上吃飯的被害人陳某和譙某、劉某、王某4等人見狀紛紛從漁船上跳入河中躲避,譚某等人又拿船上的啤酒瓶砸跳河的人。原審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張彩、鄭某、趙某、吳某、鄧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等二十余人又到碼頭停車場,部分人員再次對被害人陳某、陳某1、趙某1的車輛進行砸打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華鎣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川X0ⅹⅹ路虎車的修復(fù)價格為人民幣60692元;川X0ⅹⅹ路虎車的修復(fù)價格為人民幣10833元;川XV5ⅹⅹ雪佛蘭轎車的修復(fù)價格為人民幣7800元。

另查明,2016年5月4日,原審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鄭某、趙某、鄧某、張彩、吳某、王某及唐某、王某1的親屬與被害人陳某、陳某1、趙某1達成一致性賠償協(xié)議,由原審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鄭某、趙某、鄧某、張彩、吳某、王某共同賠償被害人陳某、陳某1、趙某1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萬元,并已當場支付。同日,被害人陳某、陳某1、趙某1出具諒解書,對原審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江浪、鄭某、趙某、鄧某、張彩、吳某、王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來源及立案情況。

2、華鎣市價格認證中心華價認鑒(2015)24、25號關(guān)于修復(fù)雪佛蘭轎車、川X0ⅹⅹ路虎和川X0ⅹⅹ路虎的價格鑒定意見書,證實修復(fù)川X0ⅹⅹ路虎、川X0ⅹⅹ路虎、雪佛蘭轎車的鑒定價格分別為60692元、10833元、7800元人民幣。

3、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本案案發(fā)現(xiàn)場地點及川X0ⅹⅹ白色路虎車、川X0ⅹⅹ黑色路虎車、川XV5ⅹⅹ雪佛蘭轎車被毀損情況。

4、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照片及說明,證實原審被告人之間相互辨認及原審被告人與證人相互辨認的情況。

(2)現(xiàn)場辨認筆錄、照片,證實原審被告人在砸車前分配刀具的位置、砸車的位置及漁船的位置。

5、被害人的陳述

(1)程某的陳述,2015年7月18日18時30分,我們一家人和陳某等人在華鎣市明月鎮(zhèn)龍某漁船上準備吃魚的時候,聽見竹林邊的停車場有人砸車的聲音,緊接著就看見十幾個二十多歲的年輕人都拿著一米多長的砍刀往我們的船上跑來,陳某看見后就說這些人是來砍他們的,叫我們把他小孩帶好,然后陳某他們就往河里跳了,那些人還用啤酒瓶和石頭砸陳某他們,那些人沒有拉到陳某,就下船返回到上面停車場又去砸車了。我們到停車場看見我們一起來的有三輛車被砸了,其中有我的車牌為川X0ⅹⅹ的路虎車。我車的擋風玻璃砸爛了,估計要幾萬元才能修好。我認識的有張治國、楚川川。是張治國帶人砸的我的車。陳某的頭被他們用啤酒瓶砸腫了,還有幾個人被砸了,但都沒有外傷。

(2)趙某1的陳述,2015年7月18日18時許,在龍某的船上準備吃晚飯的時候,陳某說停車的位置有響動。我就往停車方向走,然后在預(yù)制板路的樹子邊看見有十五到二十個人從停車場的方向往龍某的船上走,手里都拿了砍刀的,張治國和楚川川走的前面,我攔了一下沒有攔到,我在樹子邊站了三四分鐘,之后張治國他們就從船上往停車場方向走了,過了不久就聽見停車場嘩嘩的響。這時我就回到船上,看見陳某、譙某、王某4、劉某等人在河里,我扔了救生圈之后又跳下去把譙某救上來,譙某說頭上的包是被張治國他們用酒瓶子砸的。救起他們之后,我去停車場,看見我的川XV5ⅹⅹ雪佛蘭科魯茲車和陳某、程某的車被砸了。我車子的前后擋風玻璃被砸爛,估計維修費要一萬元左右。車子是被張治國他們用砍刀砸爛的,因為一開始聽到砸東西的聲音,過了一兩分鐘張治國他們就拿起刀往船上走,后來他們往停車場方向走,過了不久又有砸東西的聲音。

(3)陳某的陳述,2015年7月18日,我們在龍某船上準備吃晚飯時,聽見停車的位置有砸東西的聲音,我喊趙某1去看怎么回事,趙某1走到預(yù)制板路的樹子邊時,我看見張治國、楚川川、唐某2等十多個人手里拿了一米多長的砍刀往龍某的船上走,我當時第一反應(yīng)他們就是來砍我們的,于是我、譙某、王某4、劉某等人就往河里跳了,楚川川說要砍死我們,楚川川、唐某2、張治國就用酒瓶子往我們身上砸,砸了一兩分鐘之后,張治國和楚川川就走了。車子是張治國、楚川川、唐某2他們一起的人砸爛的。有我的川X0ⅹⅹ路虎車、程某的川X0ⅹⅹ車,趙某1的川XV5ⅹⅹ車被砍刀之類的工具砸爛了。

以前陳某2在打牌的時候向譙某借了兩萬元錢,說張治國擔了保的。昨天晚上在廣場碰到張治國,他說找不找得到陳某2不管他的事。今天16時許,譙某給張治國打電話說喊張治國找陳某2還錢,張治國擔保說他回來處理。現(xiàn)在陳某2找不到了,譙某叫張治國去找,張治國說他也沒得辦法。后來他們互相問對方在哪里,譙某說在廣場。

7、證人證言

(1)龍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18時30分左右,兩個男的進到我家漁船的廚房拿刀。過了幾分鐘,便看見一個男的跳到河里,還看見岸邊站起十來個拿刀的人,我用父親龍某2的電話報警了。之后有一個拿著刀的人到了漁船大廳和廚房,然后就又有一個人往河里跳了,拿刀的人走后,我往河里扔了救生圈,河里的人上了岸。我去派出所時路過停車場,看見有三輛車的玻璃被砸爛了。拿刀的人與船上吃飯的人雙方?jīng)]有語言交流,沒有打架,因為拿刀的人到船上的時候另外一頭的人都跳到河里面去了。

(2)龍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19時許,打架的人手里拿起一尺多長的砍刀,四個男青年沖到我的船上,匡某一伙的其他人往廚房那里跳河了,打他們的人有一人拿刀在樓下,有三人上的樓,上樓的幾個人撿的啤酒瓶子和碗砸跳到河里的人,砸了九個啤酒瓶和十幾個碗,岸上還有五六個他們一伙來的。有輛黑色越野車被砍壞了。

(3)龍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18時許,有兩個人進我家漁船的廚房拿起刀往船后面跑,然后我聽見有人跳河了,當時有個十七八歲的男子拿了把長一米左右的東洋刀往船艙二樓上去了,有幾個拿刀的人一直站在船頭,有幾個拿刀的人站在岸上,還有人往河里砸東西。過了一會兒,他們便走了,然后我聽見停車場有砸車玻璃的聲音。后來我拿救生圈扔給河里的六七個人,他們就上岸了。

(4)王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18時左右在龍某的漁船上吃飯的時候,陳某說停車的位置有響動,我聽見上面停車場有人在打東西,陳某叫趙某1去看一下,過了一會兒,我看見十幾個人手里拿起砍刀往龍某船上走,最前面走的是楚川川、唐某2。陳某看見后就說是來砍他們的,然后我就往河里跳了,那些人就用啤酒瓶、玻璃茶杯往河里砸我們這邊的人,過了一會兒,那些人就走了,我們上岸后在停車場看見陳某、程某和趙某1的車被砸了。我的車鑰匙掉在了河里,蘋果4S進了水開不了機了,還有譙某受了傷。

(5)袁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我們在龍某的船上準備吃晚飯的時候,我聽見砸東西的聲音,站起來看見停車的位置有人手里拿刀砸東西。過了十幾秒鐘就看見張治國、楚川川等共十幾個人往龍某的船邊跑,陳某說是來找他的,我害怕就跳進河里了,然后譚某、唐某2等人往河里面扔啤酒瓶子,砸了一兩分鐘之后就走了。我上岸后,發(fā)現(xiàn)陳某他們有三輛車子被砸了。

(6)匡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下午,我與譙某、陳某、趙某1等人在明月碼頭船上吃魚的時候,聽見碼頭上面車子被砸得“砰砰”響,之后就看見張治國、楚川川、趙某等人從停車場往這邊的船上攆,因為對方拿得有刀,且邊走邊吼逮到要弄死,陳某他們就跳河了。楚川川和張治國叫我不要管這個事情,張治國說把我的路虎車砸了,叫我自己去修,修了他拿錢。然后有些小娃兒沖上了船,楚川川和張治國也沖上了船,我們一起吃飯的其他人也嚇得跳河了,他們又拿啤酒瓶子等東西砸了一會兒跳河的人就離開了。他們走到停車場附近的時候,又聽見砸車的聲音,之后楚川川等人就開車走了。我認識楚川川、張治國、張彩、趙某、方某。我看見楚川川拿了刀,張治國沒有拿刀,沒有注意張彩、趙某、方某是否拿刀,方某一直在停車場,趙某在停車場到船邊的半路上,楚川川、張治國、張彩追到船邊,楚川川、張治國和一些我不認識的小娃兒上了船攆人。

楚川川他們走后我問陳某,陳某說是去年陳某2找他借了幾萬塊錢,然后譙某把陳某2逮到叫他還錢,張治國叫陳某把人放了他回來解決,陳某把人放了后陳某2一直沒還錢,陳某就叫張治國幫忙找人。2015年7月17日,他們兩人因為此事發(fā)生爭執(zhí)。7月18日下午,陳某與張治國在電話里吵起來,并說要找對方麻煩這些話。

(7)譙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18時許,我們在船上吃晚飯的時候,聽見停車的位置有砸玻璃的聲音,趙某1去停車場看,當走到預(yù)制板路的樹子邊,我看見有十幾個人拿著砍刀從停車場的方向往龍某的船方向跑,張治國、楚川川、譚某、吳某、唐某2、唐某走在前面,這時陳某說是來找我們的,有的人就從船的第一層往河里跳了,我不熟悉水性,就跑到船的二樓上,譚某和吳某拿起刀來砍我,我就往河里跳,然后感覺有人扔了啤酒瓶子到我頭上,我就暈了,后來有人將我扶到船邊拉上船,那些人都已經(jīng)離開船了。我跑到船頭看見譚某、張治國、楚川川拿砍刀砍車,聽見玻璃砸爛的聲音。我后腦勺軟組織受傷,腫起的;蘋果6在被他們追趕跳河過程中丟失了;趙某1、程某、陳某的車子被砸爛了玻璃。雙方?jīng)]有發(fā)生打架,他們拿起兇器來打我們,我們及時跳河了。陳某2欠我兩萬元錢,我是從陳某那里借的,之前我叫陳某2還錢,張治國在電話里為陳某2擔保,后來陳某2跑了,昨天我打電話給張治國,叫他找陳某2,找不到就要張治國還錢,張治國說他不管,我就對他說這是在欺負我。然后我們互相問對方在哪里,我說的我在廣場,然后就掛了電話。

(8)劉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在明月小學旁的漁船準備吃晚飯的時候,聽見停車的位置當當響,看見來了二十來個人往船上走,其中有楚川川、唐某2等人帶了刀的,陳某說是來打我們的,之后我、陳某和另外幾個人就往河里跳了。他們就在船上用啤酒瓶子砸我們。我的蘋果6手機在水里泡了不能用了。譙某不會游泳,頭上還被啤酒瓶子打傷了。我到停車的位置后發(fā)現(xiàn)兩輛路虎越野車和一輛雪佛蘭轎車被砸爛了。

(9)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四五點鐘,楚川川說有事情,叫我喊唐某2等兄弟伙一起去廣場鎣城會所,我喊了王某2和唐某2。我估計楚川川是叫我們?nèi)ゴ蚣堋Hズ舐犝f是張治國和陳某鬧矛盾,要去打陳某。我和楚川川、張治國、江浪、鄭某、張彩、吳某、鄧某、王某、王某1、王某2、方某、唐某2、譚某、王某5、彭某等人乘車去明月。要到明月碼頭時,楚川川說把刀分了,我拿了一把重砍刀、鄧某也拿了刀。分完刀后繼續(xù)往明月走,我坐的王某2的車剛到,就看見楚川川他們在砸陳某的車,我也準備去砸,結(jié)果他們都沒砸了。后來楚川川他們又往河邊走,船上有人跳河,楚川川他們上船的二樓,我也跟到楚川川一起上船的二樓,譚某拿啤酒瓶砸那些跳河的人。之后,我們一起離開漁船回到碼頭,我看見陳某的車子副駕駛玻璃沒有爛,就拿我的刀砸陳某車子的副駕駛玻璃,砸了兩下都沒砸爛,我看到刀都砸彎了,就離開并上了王某2的車,我離開的時候,又聽到有人砸車的聲音。我親眼看到楚川川、江浪動了刀砸車,當時我去砸車把刀砸彎后,吳某還在說他砸車把刀砸斷了。

(10)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17時許,唐某打電話喊我到老汽車站“笑傲江湖”飯店,之后楚川川喊全部人上車,我上了王某2開的長安車,車子行駛到明月和工業(yè)園區(qū)分路的地方,楚川川喊停車,然后大家就開始分刀,分刀時我才知道是去打架。我分了一把長的重砍刀。我們車上有我、鄭某、唐某等人都分了刀的。后來就到了明月碼頭停車場,楚川川帶頭拿刀砸車,我沒有砸車,我拿起刀在旁邊看。去砸了車的人有楚川川、吳某、王某等人。夏某、譚某、彭某、楚川川等人上了船的,譚某拿起啤酒瓶子砸那些跳河逃跑的人。我到了河邊沒走,之后我們又回到停車場,吳某又砸了車子幾下,之后我們便離開明月碼頭。

(11)唐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張治國打電話叫我到華鎣,18時左右,我開起自己的長安車到了“笑傲江湖”飯店。趙某、張治國、唐某2等人就上了我的車,張治國說去明月碼頭,王某2和王某3的車跟在我后面。在去明月的路上,我才知道他們?nèi)フ覄e人麻煩??斓矫髟麓a頭時,楚川川叫我把車停下,他說把刀分了再走。停車后,從王某2車上下來一個年輕娃兒,手里提著一個裝釣魚竿的袋子,楚川川接過袋子后走到我車旁邊拉開袋子的拉鏈,我發(fā)現(xiàn)里面全是長短不一的砍刀,楚川川拿了一把長砍刀,又遞了一把長砍刀給趙某,后他將袋子遞給了唐某2及另外兩個娃兒,分刀之后楚川川叫我開車到了明月碼頭停車的壩子,我停車后,楚川川、趙某、唐某2等人全部拿著刀下車了,接著楚川川喊了一聲“給我敲”,然后楚川川就用刀砍一輛白色的路虎車,其他人也沖上去砍,張治國因為手里沒有刀站在旁邊,我和王某2、王某3倒車,我聽到張治國在喊“不要敲匡某的車”,這時我發(fā)現(xiàn)他們已經(jīng)砍爛三輛車了,整個過程持續(xù)了一分鐘左右,然后他們拿著刀朝下方的河岸跑去,對方有幾個人被攆得跳進了河里,然后又有人用啤酒瓶子砸水里的人,過了幾分鐘,趙某拿著砍刀跑上了我的車,然后去河邊的人全部回來迅速上車。除了我們?nèi)齻€開車的駕駛員,其余有刀人的都去砍了車的,我記得的人有楚川川、唐某2以及我車上兩個我不認識的人。

(12)王某3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19時許,我和王某、鄧某和譚某遇見楚川川。楚川川對我們說他的師兄張治國與陳某在電話里面說毛了,陳某揚言說見張治國一回要打一回。為這件事,楚川川說他們約定在廣場見面,但是陳某還沒有來,楚川川就叫我們到老車站那里吃了飯再處理這個事情。我們到了老車站,楚川川說陳某他們在明月,叫我們馬上去明月。我就開車帶著王某、鄧某、方某、譚某,吳某往明月方向走。當時我們一共開了三輛車,王某2開的藍色面包車和唐某1開的白色長安車到的明月。走到一個坡坡邊竹林處,三輛車都停下來,車上的很多人就下車拿刀,我沒注意我車上的幾個小娃兒有沒有拿刀到我的車上。后來我們走到明月學校前面的一個停車場,我、王某2和唐某1車上的人下了車。我就看見楚川川、張治國、趙某和一些小娃兒手里拿的刀和鋼管等在敲一輛白色路虎越野車的玻璃,后來聽說是陳某的車子。張治國、趙某、楚川川往船的方向沖。我把車子掉完頭下車的時候,看見他們?nèi)慷纪姆较蚺芟氯チ恕K麄兊酱衔揖吐犚娪腥撕鹩镁破孔釉?,接到又聽見往水里扔?xùn)|西的聲音。過了幾分鐘,他們就回到停車場。

(13)方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下午我在鎣城故事找楚川川喝茶耍。楚川川和張治國在卡座里說事情。后陸陸續(xù)續(xù)來了五個楚川川的朋友。18時左右,我們在“笑傲江湖”餐廳,楚川川吼“有事,不吃了,等會來吃?!边€有個人吼“走,走,走!”我坐的王某2的車,接起吳某后往明月方向走,在離明月小學岔路口三四百米的馬路邊,車都停了下來,唐某1車上的人下來到王某2車邊去拿刀,譚某也下車到王某2車上拿了兩把砍刀,遞了一把給吳某。19時左右,我們走到明月小學靠河邊停車的壩壩處,我和王某2還沒下車就聽到外面有砸車的聲音,我還聽到有人在喊“匡某的車不砸”,我看到楚川川、鄭某、唐某和一個不認識的男子都拿的砍刀砸停在壩壩里的一輛白色越野車。他們砸了車后又往河邊一艘漁船沖過去,楚川川、張治國、鄭某沖在最前面,張治國沒有拿刀,跟到后面的人都拿起砍刀,楚川川他們剛上船之后就聽到有人跳到河里發(fā)出的聲音,有人撿起東西扔向河里的人。過了一會,我看到那些人往回跑就直接上的車。我看見楚川川、鄭某、王某、唐某、吳某、譚某等人拿了刀。看見楚川川、鄭某、唐某和一個不認識的男子用砍刀砸了車。

(14)王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18日17時許,楚川川給我打電話說晚上一起吃飯,我到鎣城會所樓下,楚川川喊大家去老車站,我去開車時看見車上有兩個漁具包,到了老汽車站楚川川喊跟到走。我搭乘王某1、夏某、大杰娃和三個不認識的人跟在楚川川的長安車后面。要到明月漁船江邊的岔路口前一兩公里地方,我們?nèi)v車都停下來,楚川川車上和Q5車上的人都下來,從我車上將其中一個漁具包拿出去,從里面拿出砍刀,我車上除了我,其余人員都各自分到一把砍刀。我這時才明白楚川川等人是去打架。后來到漁船岸邊的停車場,我就聽見前面有像砸車的聲音,還沒等我調(diào)頭,車上的人就下車往前沖,等我調(diào)好頭后下車,看見停車場的三輛車被砸爛了。我看見我們下去的人拿著砍刀已經(jīng)沖上了??吭诎哆叺拇?,船上對方的人有幾個被追起往河里跳。我們這邊的人沖上船上分別在一、二樓找人,并喊用啤酒瓶砸。持續(xù)了5分鐘左右就撤回往停車場跑,等到下去的人上來完后,我們開車便跑。我未持刀,我、王某5、唐某1、方某在上面看,其余的人持刀沖下去砍車

(15)胡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江浪到我家拿走一個深色的、有一米多長的漁具包包裝的一包刀。

8、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供述

(1)原審被告人楚川川的供述,2015年7月17日晚上,張治國給我說陳某要打他。2015年7月18日15時,我、張治國和方某在鎣城首座的茶樓喝茶,我打電話喊江浪過來,江浪、鄭某先后過來,我們在茶樓就提出陳某和張治國的事情,同時張治國也在給趙某、唐某1等人打電話喊他們過來。過了一會兒趙某來了。16時許,聽張治國說陳某在電話里說要是張治國不還錢,見張治國一次打一次,倆人發(fā)生了爭執(zhí),陳某、張治國互問對方在哪里,陳某說在廣場。我當時聽了很生氣,覺得陳某太欺負人了,便決定喊人找陳某說清楚。

我給唐某、小強娃等人打電話,喊他們到茶樓來有事,張治國也打電話喊人過來,我安排江浪到胡某家把砍刀拿來,然后打電話安排王某去看看陳某他們在不在廣場。我打電話叫唐某把東西提上,所有人先到鎣城首座茶樓。江浪把刀拿過來放在一個漁具包里,王某2的朋友將王某2的車開過來,我叫江浪把那包刀放在王某2車上。隨后王某2、唐某和兩個娃兒過來了,這時王某等人在廣場沒有找到陳某,我喊在場的人到“笑傲江湖”飯店吃飯,在飯店門口有我、張治國、趙某、王某2、王某、鄧某、方某、唐某2、鄭某、唐某、譚某、夏某、王某1、江浪、王某3等人。當我知道陳某等人在明月河邊吃魚,唐某1開車過來后,我叫在場的人跟我到明月,接著我上的唐某1的車,其他人也各自上車,我和張治國、趙某、江浪、張彩、唐某2等九人坐的唐某1開的銀灰色長安車,后面王某2開的是一輛藍色五菱宏光,王某3開的一輛黑色奧迪Q5,三輛車都坐滿了人。

張治國和陳某之間的矛盾是因為陳某2以前在陳某那里借了3萬錢沒還,陳某找人把陳某2關(guān)起,張治國打電話叫陳某把人放了出來還錢,陳某就把人放了,后陳某2跑了,陳某找張治國還錢。我和陳某沒有矛盾,張治國和陳某通了電話后,我覺得陳某太欺負張治國了,我要幫張治國出頭。張治國邀約的唐某1和趙某,其余的人都是我邀約的,目的是遇到了陳某可能要打架。我們沒有商量,就是覺得陳某這樣做太過分了。

車子開到離明月小學岔路口三四百米的馬路邊,我喊唐某1停車,三輛車都停在路邊,我說先把刀分了,我到王某2車上拿用漁具包裝的刀返回車邊,并從中拿了一把砍刀,后面車上的人也各自分了刀,我看見手上拿起刀的有鄭某、唐某、吳某、江浪、譚某、張彩、鄧某、唐某2、夏某、王某1。19時左右,我們走到明月小學靠河邊停車的壩壩外,我下車看見陳某的車停在那里,我就說是陳某的車,然后就拿起刀先砍的陳某的白色路虎車的后擋風玻璃,將擋風玻璃砍爛了,這時我看見江浪、張彩、譚某、鄭某、唐某和幾個不認識的人拿刀砍砸陳某的車,當時很亂,有人說莫砍匡某的車,但是我轉(zhuǎn)過頭看見那輛黑色的路虎車已經(jīng)被砍爛了。砸了一兩分鐘后,我、張治國、趙某、江浪以及后面車子的人都拿著砍刀沖向河邊漁船,匡某出來,張治國說是誤會,會把匡某修車的費用拿給他,這時幾個小娃兒拿起刀沖上了小的那條船,準備去砍船上的人,船上的人見狀就跳河,我接著也上船去,江浪、唐某、譚某、鄭某幾個也拿起刀上船來了,他們拿船上的啤酒瓶子砸河里的人,陳某他們朝河中間游去。過了2分鐘左右,我們下船走向停車場,我把刀扔到車后面,便乘車去高興芭鄉(xiāng)苑。我們本來準備到明月碼頭教訓(xùn)陳某,看到陳某的車停在那里,我?guī)ь^把陳某的車砸了?;貋砗笪以陔p河二小附近坐出租車到永興鎮(zhèn)清溪口大河邊把所有刀丟到河里。

(2)上訴人張治國的供述,因為我徒弟陳某2在陳某處借了3萬元錢,陳某找陳某2要錢,我當時在電話里叫陳某再給陳某2幾天時間,之后一直找不到陳某2。2015年7月17日晚上,我在廣場遇到陳某,陳某說陳某2借的3萬元錢要我必須還,并說明天一定找我,他找我就是要打我的意思。后來我給楚川川說了我和陳某、陳某2的事情,我還說陳某不講道理,欺負我。楚川川說陳某找我時再說。

2015年7月18日中午我給趙某和唐某1說晚上處理這個事情,他們都同意了。16時許,我在鎣城茶房和楚川川、方某喝茶,譙某打電話問我在哪里,陳某接著說錢我必須還,我說不可能由我還,陳某就說見一次就弄一次我。我問他在哪里,陳某說在廣場,楚川川打電話邀人說有事。17時左右,陸續(xù)有五六個我不認識的人和趙某到茶樓。楚川川帶起他喊的很多人到廣場找陳某未果,楚川川說到“笑傲江湖”吃飯。之后我和趙某到“笑傲江湖”,當時趙某、楚川川、唐某1、方某、王某2及其他的人我都不認識。正準備吃飯,楚川川喊跟他走。之后我、楚川川、趙某、方某和兩個不認識的人坐唐某1開的一輛長安面包車。唐某1問我怎么回事,我給唐某1說陳某說見我一次打我一次,所以我喊人去打陳某。車在快到明月的一個坡上停下來,我看見有三個車,車上的人下車從第二輛車上拿刀,我在車上未動。之后到了明月小學旁邊碼頭,楚川川一下車就帶頭砸陳某的車,我下車看見沒開腔,后來,有些小娃兒去砸匡某的車,我喊那些小娃兒不要砸匡某的車。楚川川說到河邊找陳某,我們十來個人往河邊走,陳某看見我們很多人又帶了刀,就從船上跳到河里游泳跑了,我走到河邊離船大約三四米遠的時候匡某過來,我給他說他車子敲爛了,我負責賠。幾個跟我們一起來的小娃兒跑到船上甩啤酒瓶子砸陳某等人,楚川川及幾個我不認識的小娃兒就到船上去了,過了一兩分鐘,船上的人下來,我們就到停車場。

因為陳某說我不還錢的話見我一次打一次,我覺得陳某太欺負人了,我叫上朋友先去打他一頓,讓他覺得我并不是好欺負的,我喊的楚川川、趙某、唐某1,其他的人都是楚川川喊來的。當天我沒有拿刀,那些刀不知道是誰準備的。敲車的人我只認識楚川川,有三輛車的玻璃被敲爛了,陳某的一輛白色路虎車,匡某的一輛黑色路虎,趙某1的一輛雪佛蘭轎車。

(3)原審被告人江浪的供述,前段時間楚川川喊我到明月打架,我拿刀將陳某那方的車子砸爛了。2015年7月18日下午楚川川打電話叫我去鎣城首座喝茶,當時我、楚川川、張治國、方某、鄭某、“小強娃”和一個我不認識的人陸續(xù)到來,張治國說:陳某2借了陳某的錢,現(xiàn)在陳某要我還錢,還說見我一次打一次。17時許,我聽見張治國在電話中稱對方為“老虎”并跟對方在電話里吵起來,楚川川叫鄭某跟我一起去胡某處把刀拿過來。途中看見張彩在我家睡覺,我叫張彩一起去,我一人去胡某家拿的刀。我將刀提起返回廣場鎣城首座茶樓,看見唐某2、唐某、夏某、王某2、張治國、彭某在樓下,我把刀放到王某2車上。鄧某遞給我用布包裹起的三四把刀,叫我放到王某2車上。在“笑傲江湖”飯館樓下,來了輛長安面包車,楚川川叫我們上車,我們分別上了三輛車便往明月方向走,快到明月時,楚川川叫停車把刀分了。不知誰把王某2車上的刀拿了下來扔在地上,我拿了把重砍刀,除了三輛車的駕駛員,其他人也都各自拿了一把刀。我們將刀分好后又上的各自先前坐的車,三輛車攏明月碼頭便停在碼頭上的停車場,停車場除了我們這三輛車外還有六七輛車。楚川川下車后就拿刀朝停車場停的一輛白色路虎車的玻璃砸,我們看見楚川川動手砸車也拿起刀開始砸車,當時場面很混亂,有的人拿刀砸了停車場另外兩輛車,我親眼看見吳某、譚某、夏某、鄧某、楚川川、“杰娃”動手砸車了的。砸完車后,楚川川帶起我們往河邊的船上走,在船邊就有人在吼跳河了。我、楚川川、吳某、譚某、彭某、還有幾個人拿起刀跟著沖上了船,到了船上后發(fā)現(xiàn)陳某那方的人都已經(jīng)跳到河里去了,吳某、譚某等人拿起船上的碗、啤酒瓶朝河里的人砸了約一分多鐘,我們就下船了。往停車場走的時候,吳某又拿起重砍刀朝白色路虎車砸,把刀都砸斷掉在地上。

(4)原審被告人鄭某的供述,大約半個月前一天下午,楚川川打電話叫我到雙河吃飯說事情,我到雙河鎣城茶房找到楚川川,看見楚川川、張治國、江浪、方某等人,之后趙某也來了,在喝茶的時候就在說張治國與陳某的事情,楚川川說欺人太甚了,必須去找他們,大家都默認了。之后楚川川叫我跟江浪去拿刀,我們到了一個洗車場里,我在車上等了十分鐘左右,江浪提了一個漁具包到車上,之后我們又回到茶樓,我看見王某2的車子上放了一個沒有拉攏的漁具包,里面裝的是刀??斓矫髟碌臅r候,前面車上的人說把刀分了,之后大家都在王某2的車子上把刀分了。后來車子走到明月學校邊漁船停車的位置,楚川川、江浪、譚某、唐某、王某1、王某5、夏某、彭某等人用手里的刀砸一個白色路虎車子的擋風玻璃,唐某2砸黑色路虎車,砸了兩三分鐘,我就跟到他們一起往吃魚的船邊走,他們往船上沖,船上的人就往河里面跳,楚川川、江浪、唐某、王某1、唐某2、譚某、彭某、夏某、“強娃”、“杰娃”到了吃魚的船上,到二樓的人就用啤酒瓶子、盤子砸河里陳某那方的人,砸了一分鐘,船上的人就往停車場走,我一直站在岸上。

楚川川說準備找陳某理論,說不好就要打人。當天到場的除了五六個人沒有砸車以外,其他人都砸了車的。我拿起刀站到王某2的車子旁邊,但沒有砸車。

(5)原審被告人趙某的供述,前幾天,我和張治國、楚川川、唐某1、王某3、王某2、方某、唐某2、唐某、鄭某等20余人到明月小學吃魚的碼頭去砸了別人的車,還把對方的人攆到河里去了。

六七天前的一天17時許,張治國打電話喊我到鎣城首座旁邊的茶樓喝茶,茶樓里有張治國、楚川川、方某和幾個年輕娃兒,張治國在電話里說誰借了誰錢的事情,沒說幾句就吵得很兇,之后我們到“笑傲江湖”飯店,這時大概有20人左右,這些人是張治國或者楚川川喊來的,張治國喊我們到明月去弄剛剛打電話和他吵架的人,要給對方一個教訓(xùn),之后再回來吃飯。我們一共開了三輛車往明月方向行駛,我和張治國、楚川川等7人坐的唐某1開的長安車,離明月小學岔路口還有幾百米遠時,楚川川喊把車停了,然后楚川川下車拿刀,我當時沒有下車,一會兒,楚川川就提了一個漁具包包上來,里面裝了六七把開山刀和鋼管,大家就在車上把刀分了,開車的唐某1和我沒有拿刀,其余人都拿了刀的。之后車就開到明月小學附近吃魚碼頭的停車場,下車后,楚川川、張治國和幾個年輕娃兒走的前面,楚川川、唐某、唐某2、鄭某、還有幾個不認識的娃兒拿起刀砍一輛白色路虎越野車,當時場面很亂,還有幾個人砸白色路虎車左邊的一輛白色雪佛蘭轎車、右邊的一輛黑色路虎車,張治國就喊莫砸那輛黑色路虎。然后,楚川川和張治國就帶起砸車的人往河邊下面跑,對方的人見狀就往河里跳,楚川川和幾個人到船上二樓拿啤酒瓶砸跳到水里的人,過了幾分鐘,楚川川和張治國帶起人上來,然后大家就各自上的車。我在停車場上什么也沒做,也沒有下河邊去。我看見楚川川、唐某、唐某2、鄭某、還有五六個不認識的人拿了刀的,拿刀的人都動手砍了車的。我們這車除了我、張治國、唐某1沒有拿刀,楚川川和其他三人拿了刀。拿刀的都動了手。

(6)上訴人鄧某的供述,2015年7月18日下午我、譚某、王某3、王某在實驗幼兒園外面遇到楚川川,他給我們說陳某說要打張治國,他們在廣場沒有找到陳某,楚川川說把東西拿起,當時江浪又往我們車邊走來,我就下車去開后備箱,我遞給他幾把刀,我再抱了五六把刀跟著江浪放在王某2的車上,大概有十來把刀。

后來楚川川叫我們到“笑傲江湖”飯店吃飯,我給吳某打電話叫他出來。后來楚川川叫我們?nèi)ッ髟拢谕局星懊孳嚿系娜讼萝?,他們遞給我們砍刀,我拿的管刀,分刀的時候我知道可能要打架,出于朋友義氣也不好推脫,我們車上除了王某3沒有拿刀,其他的人都拿了刀的。拿了刀后繼續(xù)往前走,后車停在路邊,我看到前面白色面包車里的人下車,有人喊敲陳某的車,楚川川下車第一個去砸車,張彩和吳某拿起砍刀砸的白色路虎車,還有人用刀去敲黑色路虎,這時有人就說莫敲匡某的車,還有唐某和一些小娃兒砸了車的。我下車時站在王某3的車邊,我拿的管刀后來發(fā)現(xiàn)是壞的,我沒有沖上去砸車。后來他們就一起到的漁船,船上就有人跳河,我從停車場下去了十多米就沒有走了,船上就有人在用東西砸河里的人,估計砸了兩三分鐘,楚川川他們就從船上出來了,我們就上車走了。

(7)上訴人張彩的供述,2015年7月18日下午四五點鐘,江浪喊我跟他去鎣城會所。后我們到“笑傲江湖”飯店樓下,楚川川喊大家上車跟他走,當時現(xiàn)場約20人,我和楚川川、唐某、張治國、唐某2、江浪等人坐的長安車。走到明月鎮(zhèn)快要到河邊的一個轉(zhuǎn)彎處,楚川川喊停車,并向后面車上的人說把東西分了,唐某和兩個我不認識的人就到王某2的車上提了兩個漁具口袋放在地上,里面全是砍刀,楚川川拿了一把大砍刀后叫大家自己拿,我們車上的全部都拿了刀,我拿了一把小的砍刀,這時我才曉得楚川川是喊我們?nèi)ゴ蚣???车斗职l(fā)完之后,大家又上車繼續(xù)往前,到明月鎮(zhèn)渠江河吃魚停車的壩壩里,楚川川先下車走到一輛白色路虎車旁邊,用大砍刀砍、砸車子的后擋風玻璃,邊砍、砸邊說把這些車子砸爛,接著有十幾個人拿起砍刀圍上去對著車子亂砸。白色路虎車被砸后,唐某帶頭砸另外的車。我只是去湊人氣、扎場子,我沒有砸車。我看到楚川川、張治國、吳某、唐某都是用重砍砸路虎車。把壩壩里的幾輛車砸了之后,我們跟著楚川川往河邊的船上沖,我看到匡某,我就沒有到船上去了。王某1拿刀砸車和上了船。

(8)上訴人吳某的供述,2015年7月18日17時許,鄧某打電話叫我去老車站吃飯。我走到星星賓館看見王某3開車過來,我上車后鄧某給我說“去明月,楚川川的師兄被別人估到了,說見一次打一次,楚川川喊我們?nèi)ピ鷫ψ印?,我就跟著去了。在要到目的地前一兩公里的地方,我們停下車,我從前面車上一個不認識的人手中接過一把砍刀,我們車上譚某、鄧某、王某拿了刀。后來我們到了明月河邊的一個停車場,我一下車,就看見楚川川等人在砸一輛白色路虎,我也沖過去拿起手中的刀砸后面的擋風玻璃,結(jié)果沒砸?guī)紫?,手中的刀就斷了,不知是誰把旁邊的一輛黑色路虎車的后擋風玻璃也砍爛了??吃彝贶囎雍?,都往坡坡下面河邊船上去了,我和王某、鄧某拿起砍刀往下走了幾米遠,就有幾個人拿著砍刀沖上船去,船上有人跳水的聲音,船上有人用東西砸跳進水中的人。整個過程持續(xù)了七八分鐘,我和鄧某看到楚川川等人撤退后就坐車跑了。

(9)原審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前幾天的一個下午,我、王某3、鄧某、譚某,我們在鎣城首座幼兒園路口遇見楚川川,楚川川說陳某見他師兄張治國一次要打一次,他去廣場沒找到陳某,后來楚川川叫我們到“笑傲江湖”吃飯。到了后,楚川川給我們說陳某在明月,叫我們?nèi)ッ髟?,楚川川說陳某太欺負人了,要找他擺一下,叫我們一起去看看。后來我、譚某、方某、吳某、鄧某坐的王某3的奧迪車,在到明月的路上,三輛車都停在路邊,我們下來就有人遞給我們刀,拿起刀后又上的車,我們車上除了王某3沒有拿刀,其他的人都拿了刀。車子停在明月小學附近的竹林邊。我下車看見楚川川他們砸停車場的車,我走攏時,楚川川他們已經(jīng)到河邊了,到河邊的人都拿有刀。我站在路邊的土坡上沒有去。

9、書證

(1)戶籍信息,證實楚川川,張治國,鄭某,江浪,趙某,鄧某,張彩,王某,吳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2)到案經(jīng)過,證實楚川川、張治國、鄭某、江浪、趙某、鄧某、張彩、吳某、王某均系抓獲歸案。

(3)機動車信息、購車協(xié)議,證實川X0ⅹⅹ白色路虎車、川X0ⅹⅹ黑色路虎車、川XV5ⅹⅹ白色雪佛蘭轎車的車輛所有人分別陳某、程某、趙某1。

(4)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廣法刑初字第5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法院(2010)華鎣刑初字第55號刑事判決書、釋放通知書,證實被告人江浪、張彩系累犯。

(5)華鎣市華龍街道碑山村民委員會證明,證實原審被告人鄭某的家庭經(jīng)濟情況。

(6)收條及諒解書,證實本案原審九名被告人與唐某、王某1共同賠償三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總計人民幣30萬元,三被害人對原審九名被告人予以諒解。

關(guān)于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檢察院和原審九名被告人及其張治國的辯護人提出原審九名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的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張治國與被害人陳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為爭強好勝便與原審被告人楚川川邀約其余被告人持械準備毆打被害人陳某,被害人陳某方并不知曉張治國方要打他們,而且從客觀要件上雙方也未約定時間、地點,張治國、楚川川方到達現(xiàn)場后看見被害人陳某的車,臨時起意拿刀砸毀陳某的車輛和與本案無關(guān)人員陳某1、趙某1的車輛,之后沖上漁船追逐被害人陳某方人員,迫使陳某方人員跳入河中躲避,但張治國方的人仍朝跳河的人扔砸啤酒瓶,動刀顯示自己一伙人威風,置公共秩序而不顧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縱觀全案,張治國等九名被告人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在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擇一重罪處罰,故應(yīng)定性為尋釁滋事罪。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檢察院和原審九名被告人及其張治國的辯護人提出原審九名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治國、張彩、鄧某、吳某與原審被告人楚川川、江浪、鄭某、趙某、王某藐視國家法紀,持械追逐、毆打他人及損毀他人財物,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應(yīng)依法懲處。本案系共同犯罪,原審被告人張治國、楚川川邀約、召集其他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審被告人趙某、江浪、張彩、鄭某、吳某、鄧某、王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江浪、張彩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原審九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九名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上訴人張治國的辯護人提出的該項意見予以支持。上訴人張治國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的意見,無證據(jù)證實,該意見不予支持。關(guān)于上訴人張治國、張彩、鄧某、吳某與原審被告人楚川川、江浪、鄭某、趙某、王某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經(jīng)查,本案九名原審被告人的行為雖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但根據(jù)其各自的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依法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原判根據(jù)九名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法定、酌定情節(jié),并在法律規(guī)定的幅度內(nèi)予以了刑罰處罰,故,該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三)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法院(2016)川1681刑初29號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即一、被告人張治國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被告人楚川川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三、被告人江浪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四、被告人張彩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五、被告人鄭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六、被告人趙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七、被告人鄧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八、被告人吳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九、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治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彩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鄧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六、原審被告人楚川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

七、原審被告人江浪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

八、原審被告人鄭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

九、原審被告人趙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十、原審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愛華

審判員葉輝

代理審判員王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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