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曲周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5)曲刑初字第0007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6-04-06
審理經(jīng)過
曲周縣人民檢察院以冀曲檢刑訴字(20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霍某1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邢某2、趙某3、陳某4、武某5、陳某6、黃某7、杜某8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楊某9犯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5日作出(2013)曲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認(rèn)定被告人霍某1犯聚眾斗毆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邢某2犯聚眾斗毆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趙某3犯聚眾斗毆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楊某9犯聚眾斗毆罪,免予刑事處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個月,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陳某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十五天;被告人武某5犯聚眾斗毆罪,免予刑事處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陳某6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黃某7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杜某8犯聚眾斗毆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武某5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2015)邯市刑終字第88號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3)曲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發(fā)回本院重新審判。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曲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查員趙玉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霍某1、陳某4、楊某9、武某5、邢某2、趙某3、陳某6、黃某7、杜某8等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曲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陳某4和被告人霍某1都在曲周縣城光明街里擺抓獎攤。2007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陳某4聽說被告人霍某1不讓自己一方擺攤,就帶領(lǐng)被告人杜某8、武某5、楊某9及張某亭(在逃)四人到霍某1抓獎攤前找霍某1,霍某1未在。陳某4等離開,霍某1攤上的王某1持菜刀追出來和陳某4等人發(fā)生毆打。后陳某4找到常某,讓其進行調(diào)解,未果。王某1電話告知被告人霍某1后,霍某1聯(lián)系李某1,由閆銀祥到李某1處購買鋼管,并在曲周縣“迎賓旅館”,聚集被告人趙某3、邢某2及史某、李章嶺等人。當(dāng)日12時許,被告人趙某3、邢某2等在東街村陳某4家附近,追打陳某4的冀D×××××號桑塔納車直至陳某4家門。被告人陳某6聞訊持鐵锨出來,被告人武某5、楊某9、黃某7等人隨后出來,同霍某1方多人進行毆打。雙方在毆打過程中,被告人霍某1被被告人陳某6致傷。后陳某4報警。陳某4的桑塔納車被砸壞。經(jīng)曲周縣價格認(rèn)證中心鑒定,陳某4的汽車被砸損失價格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326元;被撞損失價格為1060元;經(jīng)曲周司法醫(yī)學(xué)鑒定中心鑒定,霍某1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并提供證人宋某、常某、李某1、鄭某等的證言,曲價鑒(2007)第102號鑒證結(jié)論書及曲司鑒(2008)鑒字第007號鑒定書,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二、牛志偉(已判)因其在賭博中輸錢給第四疃鎮(zhèn)付莊村張某3,心中不服,遂于2007年6月10日23時許,糾集被告人楊某9、武新嶺(已判)等人,由武新嶺駕駛一輛面包車,將張某3從曲周縣世紀(jì)廣場挾持到武新嶺駕駛的面包車上,將張某3脅迫至曲周縣宇龍糧油公司東建設(shè)街路段。牛志偉、楊某9、武新嶺等人威脅張某3拿5000元了事。張某3被迫通知劉某2送來現(xiàn)金,后在中間人的說合下交給牛志偉等人1200元,并打了2000元欠條,隨即被放回。并提供證人趙某、盧某、郭某、張某1等的證言,被害人張某3陳述,(2008)曲刑初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
三、2012年4月4日21時30分,被告人霍某1和劉某3打電話通話時發(fā)生口角,霍某1遂糾集鄭俊嶺、許某、趙自超、李某3、史某等,在曲周縣城美食街南段品之道茶樓2號房間對劉某3進行毆打,致劉某3左胳膊受傷。經(jīng)曲周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活體鑒定意見書鑒定,劉某3左尺骨遠端粉碎性骨折,損傷程度屬于輕傷。并提供證人許某、趙自超、李某3等的證言,被害人劉某3陳述,(2012)曲公鑒活字第70號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霍某1的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陳某4、陳某6、武某5、杜某8、趙某3、邢某2、黃某7的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楊某9的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霍某1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邢某2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趙某3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楊某9辯稱,起訴書指控其第一起犯罪不屬實,其從陳某4家出來后沒有參與打架。對起訴書指控第二起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陳某4辯稱,起訴書指控不屬實。其同杜某8、武某5、楊某9等到霍某1攤前沒找到霍某1。離開后,霍某1攤上的王某1拿刀追上車不讓走,其同王某1撕扯,后霍某1到現(xiàn)場,雙方?jīng)]有打架。
被告人武某5辯稱,其從陳某4家出來后,沒有參與打架,其左手的肌腱斷裂,根本無法參與打架。
被告人陳某6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黃某7辯稱起訴書指控其犯罪事實不屬實,其沒有參與打架。
被告人杜某8辯稱,其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和陳某4等找霍某1是為了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陳某4、霍某1等分別在曲周縣城擺設(shè)抓獎攤。2007年12月24日上午,陳某4聽說霍某1不讓自己一方擺攤,便伙同被告人杜某8、武某5、楊某9等到被告人霍某1的抓獎攤前找霍某1論理,未能找到霍某1,在欲離開時,霍某1抓獎攤上的王某1手持菜刀追出來和陳某4等人發(fā)生爭打。隨后陳某4找到常某,讓其調(diào)解自己和霍某1之間的糾紛,調(diào)解未成?;裟?得知王某1和陳某4等人發(fā)生爭打后,即聯(lián)系李某1,從李某1處購買多根鋼管,并在曲周縣“迎賓旅館”聚集被告人邢某2、趙某3等多人,欲與陳某4毆斗。霍某1糾集的人在東街村陳某4家附近,截住并追砸從常某家出來的陳某4的冀D×××××牌號桑塔納車,直至陳某4家門口。被告人陳某6看到其弟陳某4被追打,遂持鐵鍬從家出來,被告人武某5、楊某9、黃某7等亦先后從陳某4家出來,將霍某1致傷?;裟?方人員逃離現(xiàn)場。后陳某4電話報警。經(jīng)曲周縣價格認(rèn)證中心鑒定,陳某4的冀D×××××汽車被砸損失價格為1326元;陳某4汽車被撞,損失價格為1060元。經(jīng)曲周司法醫(yī)學(xué)鑒定中心鑒定,霍某1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rèn)證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被告人陳某4供述,因他、武某5等人擺抓獎攤,霍某1威脅不讓干,他和武某5、杜某8、楊某9等人一起到霍某1的抓獎攤前找霍某1,霍某1沒在。他們走時,霍某1一方有人拿著菜刀砍到他車上,他們下車和對方發(fā)生打架,霍某1來后就散開了。之后他和杜某8到常某家讓常某管他和霍某1之間的事,未果。他和杜某8駕駛的桑塔納車回家路上遭到多人持棍砸車,車未敢停,一直到他家門口還有人砸車。他大哥陳某6從家出來,拿一東西一掄,這伙人就跑了,他就打電話報警了。后見霍某1倒在地上。
2、被告人武某5供述,陳某4給他說,霍某1不讓他們擺攤了。他、陳某4、楊某9、杜某8等到霍某1抓獎攤前理論。霍某1沒在,他們要走時,王某1掂著菜刀過來,和陳某4發(fā)生爭持。后霍某1過來,和陳某4撕拽了一會,就散了。隨后陳某4和杜某8去常某家讓其管事了。他、楊某9等就到了陳某4家。聽見外面砰砰的聲音,陳某6拿著一把鐵鍬跑出去了,他們隨后出來,仲慶芝、張某亭、楊某9還有兩個年輕人都拿著棍子。他出來見霍某1一方有三、四十人拿鋼管的往北跑了,陳某4的桑塔納轎車被砸了。見趙建興、邢某2、李章嶺、王某1了。
3、被告人楊某9供述,他、日本三、武某5和陳某4去霍某1抓獎攤那里找霍某1,霍某1沒在,準(zhǔn)備回去?;裟?方有人用東西投了一下車,陳某4等人就下了車,不只是誰打了拿菜刀的人,霍某1來后就散了。在陳某4家過道口處,杜某8和陳某4去修車了,他們都下車去陳某4家。約10分鐘后聽到外面有砸玻璃的聲音,陳大河出去回來說,外面打起來了,你們還打牌。陳某6就拿著鐵鍬跑出去了,張某亭拿著椽子出去的,武二小拿沒拿東西,記不清楚了。他從陳某4家出去后就打完了,打的過程他沒見。出去后看見陳某4的車被砸了,霍某1東街小學(xué)門口附近地上爬著,地上有鋼管,后110也過來了。
4、被告人陳某6陳述,2007年12月24日12時許,他回家吃飯時,看見邢某2背著裝著鐵管子的塑料編織袋和一伙人從東往西走。他吃完飯后,到二河那院時,見武某5、楊某9、張某亭都在玩牌。不一會聽到外面有砸東西的聲音,出去看,見到有四、五十人拿著鐵管子砸陳某4的車,陳某4和杜某8在車?yán)锩?,他就回家喊了一聲,拿著鐵鍬出來,和那些人打了起來,他用鐵鍬把霍某1打倒了?;裟?帶的人有一叫雙春的。后陳某4報警。
5、被告人杜某8供述,2007年12月24日上午,他開車?yán)惸?、武某5、楊某9等去找霍某1。當(dāng)陳某4等人回到車上時不知是誰往車上扔了個東西砸到了他們車上,陳某4、武某5、楊建坡等下車從一男子手中奪下了一把菜刀,并用巴掌打這個人幾下。有人將那個男子拉走,他們就走了。走到老電影院附近,陳某4說:“你們下車吧,我和章國去修車”。然后武某5、楊某9等下車朝陳某4家去了。他、陳某4朝“大眾”修理廠走,在路上他給陳某4說:“不行找個人管管吧?!标惸?說:“讓常某管管閑事”。然后,他們就去常某家。陳某4去了常某家,約有十來分鐘,他見二個男子也去了常某家。又過了十多分鐘,陳某4從常某家出來,他們開車往家走,走到陳某4家西邊的十字路口處時就有一伙人用鋼管開始在后面追砸他們的車,車后玻璃也被砸壞了。他就往陳某4家門過道口開,從東面又過來一伙了人用鋼管往他們車的前玻璃砸。陳某6出來看見外面的情況,就沖著家里喊:砸車了。陳某4家里的人都出來了,陳某6拿著個鐵锨、武某5、張某亭、楊某9和陳某4的二個親戚都拿著木頭棍子,這些人一出來就沖圍著他們車的人打起來了,對方的人扔下鋼管就跑開了。他見有個人在路口北邊地上,頭上流著血,陳某4、陳某4大哥等人都站在他身邊,后來我才知道這個被打倒的人叫霍某1。后來不知道誰報警了。
6、被告人霍某1供述,他們在曲周縣城老文化館附近擺攤抓獎。隨后陳某4、武某5、楊某9、張某亭和魏縣的人也擺了一個抓獎攤。事發(fā)頭一天,他給魏縣的朋友楊明堂打電話,讓他和魏縣的人說說,讓他們走吧,別在這里擺抓獎攤了。結(jié)果第二天,他從住處出來走到曲周縣醫(yī)院十字路口高桿燈處時,陳某4帶著楊某9、武某5、張某亭,杜某8截住他,陳某4說:“我把你的攤已經(jīng)給砸了,你別擺攤了?!碑?dāng)時他拿著刀,他沒敢動。王某1、閆銀祥在場。陳某4等人走后,他、王某1、閆銀祥到“迎賓旅館”,他給史某打了個電話。他說:“二河把攤子給掀了,把愛軍也打了”。后史某和李章嶺過來了。后常某打電話讓他去他家,他和石英到常某家沒調(diào)解成。陳某4先走的,他和石英后走的,出來見有一伙兒人在那砸一輛轎車,他和石英就往那兒走,走近了看見閆銀祥、趙某3、史某、李章領(lǐng)、刑雙春等人往北跑,手里拿什么東西他沒看清。陳某6手里拿著一把鐵鍬,其他人手里拿著棍子等從過道內(nèi)跑出來。他和石英也向北跑,跑了十幾米陳某4一伙兒人追上我。他看見地上有棍子,正去拾棍子時被陳某6用鐵鍬拍在頭上。
7、被告人邢某2供述,2007年12月24日上午,他在光明街與縣醫(yī)院交叉口,看見陳某4扇了王某1幾耳光。陳某4、武某5、楊某9等人就沿著光明街往南走了。當(dāng)陳某4等人走到“天華商場”門前時,遇見了霍某1。陳某4抓住霍某1的領(lǐng)子,霍某1沒有動手,后被人攔開。一會,霍某1打電話,讓他去“迎賓旅館”。他到“迎賓旅館”后,霍某1打電話給李某1,讓他送來鋼管,并說先去常某家和陳某4談?wù)?,如談不成就動手跟陳?打架。約來了有二三十人后,他們就去往常某家走。走時有的人就拿上了鋼管,剩下鋼管裝在一個編織袋內(nèi),在縣醫(yī)院南邊信用社門口那里有人將那個裝有鋼管的編織袋給了他,他拿到縣醫(yī)院南門口處,后他給了別人。他和這伙人來到常某家門口,見霍某1等人從常某家出來了,沒見陳某4他們。他去了常某家,一直都沒有出來。一會兒,他看見霍某1一方的人向南跑了。他就沿著秦小街往南走了。
8、被告人趙某3供述,霍某1打電話給他說陳某4把王某1打了,要他到“迎賓旅館”去。他到了“迎賓旅館”,見王某1、霍某1、邢某2等,聽他們說愛軍被二河打了,一會去找二河去。他就走了。霍某1二次打電話,他又到“迎賓旅館”,到“迎賓旅館”后人都走了差不多了。他隨著他們一塊順縣醫(yī)院南門那條街朝西走,然后有人喊:“二河車過來了”,這一伙人截住二河車就用鋼管砸,二河車沒停繼續(xù)開,那一伙人就攆著二河的車砸,他停在那個十字口的南邊的墻角處沒朝前上。過了沒多大會,剛才砸車的那一伙人跑了回來,他見大河拿著鐵锨、陳某4、武某5、楊某9等人有拿棍子的、有拿鋼管的追著過來了。這時他見霍某1從西邊過來了,被陳某6用鐵锨拍到頭頂上,后霍某1就倒在地上了。
9、被告人黃某7供述,2007年打架當(dāng)天,他在陳某4家焊鴿籠子。大概中午吃飯時,他、仲慶芝、仲某在斗地主。這時來了兩三個人,不知道叫什么,添上他們開始詐金花。正在玩時聽見陳某4哥大河喊“快點,外邊把車砸了”。仲慶芝、仲某、他、后來的那兩三個男的就都跑出去了。大河拿著是鐵锨,仲四和那兩三個男的都拿著木頭棍子。出去后他看見陳某4的黑色桑塔納轎車被人砸了,快到西邊十字街口時他從地上拾了個木頭棍子,這時砸車的人都跑到十字路口向北跑了,他就和從家出來的那幾個人追了一段,追到西邊十字街口時,看見陳某4和大河在路邊站著,大河手里拿著鐵锨把,旁邊蹲著一個人,臉上有血。后公安局的人就來了。
10、證人宋某證明,2007年12月24日中午12時許,他從醫(yī)院南門那條路往西走,看到前面不遠處三四十人手里都拿著鐵管在砸停在路邊的一輛桑塔納汽車,接著從家里出來幾個人,砸車一伙人就從十字路口往北跑了。他就往那走,陳某4就用他手機報了警。陳某4哥哥手上有傷,在地上蹲著的一個人頭部有傷。
11、證人仲某證明,2007年12月24日中午,他和黃某7在陳某4家房上焊鴿子籠。臨近12點時,他在房上聽見街門外有砸車的聲音,到外面的時候人都走了,看見俺哥的黑色桑塔納被砸壞了。
12、證人常某證明,2007年12月24日,因為擺抓獎攤的事,霍某1與陳某4發(fā)生沖突,讓他管閑事。在他家沒管成,霍某1在他家就想打陳某4,他沒讓打。陳某4走的時候霍某1還喊人截住陳某4。停了一會霍某1給他打電話,要他過去。他去后見霍某1頭上流著血。這次打架后,二河一直告霍某1,后來還是他管的閑事。
13、證人李某1證明,霍某1和他聯(lián)系買鋼管,他送到迎賓旅館。他在“迎賓旅館”見霍某1、趙某3、邢某2、江明來,另外還有一些年輕人他都不認(rèn)識。鋼管總共有30根左右。
14、證人石某證明,2007年12月24日上午,霍某1給他打電話說愛軍叫別人打了,讓他到“迎賓旅館”去。到那后,看見迎賓旅館內(nèi)有霍某1、邢某2、王某1、閆銀祥、趙某3、王江明、史某、麥克等許多人?;裟?要他一塊到常某家去,在路上霍某1給人打電話問鐵管準(zhǔn)備好了沒有。到了常某家霍某1要他打陳某4,他沒動手。常某說管不了,但不能在他家打架,就讓雙方走了。一黑色桑塔納轎車?yán)映髯叱惫樟?,霍?也就朝西走了??熳叩娇h醫(yī)院南門那條街時,聽見“砰砰”的聲音”,霍某1說:那邊打起來了。他看見一伙子人在那兒砸二河的車,很快從那邊跑過來幾個年輕人,手里有拿鋼管的,有空手的,霍某1邊朝東跑邊從地上拾了兩根鋼管,一手拿一根沖了上去,霍某1跑到那個十字路口處,也沒見怎的就見他倒在地上了。
15、證人王某1證明,2007年12月24日上午,因擺攤抓獎,他同陳某4、武某5、張某亭、楊某9等發(fā)生矛盾。
16、證人劉某1證明,2007年12月24日12時許,他走到秦小街路口時,看見南邊十字路口處圍了許多人,看見那有三四十人手里拿著棍子打架,后來都跑了。
17、證人鄭某證明,2007年12月24日中午12時許,他看見有三四十人拿著兩個蛇皮袋,里面裝著鐵管露在外面,從縣醫(yī)院南門那條路往西走了。過了一會,他看見西邊打起來了,看見二河和二河哥哥的車被砸壞了。
18、證人王某2證明,2007年12月24日中午,他看見有三四十人拿著蛇皮袋裝著米把長的鐵管往西走了,一會兒西邊不遠處那伙人正用鐵管砸一輛黑色桑塔納。他往西走了走,看見二河哥哥從家拿了一把鐵锨出來掄起來,那伙人都跑了。
19、證人呂某證明,2007年12月24日12時左右,他在縣醫(yī)院南門,聽到西邊有吵聲,往西一看,不遠處有二三十人手里拿著鐵管正在砸路邊一輛桑塔納車。
20、證人馬某證明,2007年12月24日中午,他到秦小街往北走時,聽見后邊有人喊打、打,回頭看見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往東拐進過道了,后面有30多人拿鋼管追著砸車。他看見是霍某1帶人正在砸車,把車上擋風(fēng)玻璃砸壞了,這輛車就往后倒,正撞在后邊停著的一輛白色工具車上,這輛車又往前開有十幾米停在那,這些人就繼續(xù)砸車。陳某6用鐵锨掄到霍某1頭上,霍某1被打倒在地上,霍某1這一伙人就都跑了。陳某4從車上下來了。他見陳某4大哥手上流血了,霍某1頭上流血了,
21、證人李某2證明,那天中午12點多,他從縣醫(yī)院南門過道經(jīng)過,見陳二河的車擋風(fēng)玻璃都被砸了,霍某1臉朝南跪在地上,陳二河在他面前站著。
22、曲價鑒(2007)第102、103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明,陳某4的冀D×××××汽車被砸損失價格為1326元;陳某4汽車被撞,損失價格為1060元。
23、曲司鑒(2008)第007號曲周司法醫(yī)學(xué)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證明霍某1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
卷內(nèi)還有霍某1傷情照片,現(xiàn)場示意圖,辨認(rèn)筆錄,被砸黑色桑塔納照片,曲周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城關(guān)派出所證明,九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jù)。
二、牛志偉(已判)因賭博輸錢給張某3,心中不服,遂于2007年6月10日23時許,糾集被告人楊某9、武新嶺(已判)等人,將張某3從曲周縣世紀(jì)廣場挾持到武新嶺駕駛的面包車上,脅迫至曲周縣宇龍糧油公司東建設(shè)街路段。被告人楊某9、牛志偉、武新嶺等人威脅張某3拿5000元了事。張某3被迫通知他人送來現(xiàn)金1200元,并寫下2000元的欠條后被放回。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rèn)證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證人盧某證明,牛志偉賭博輸給張某3(老摸)要問張某3要錢。2007年6月10日晚上10點多,牛志偉要他約張某3出來。他和張某3上牛志偉車,車上有六七個人,其中有一叫楊某9。到一地方他下來,離車有20多米遠,聽見有人說,不拿錢打他。后來,他見在電力局的張某1過來了,還有一個騎摩托車的人也來了。
2、證人趙某證明,2007年6月10日下午,牛志偉、張某3等在他家一塊推牌九了。
3、證人郭某證明,2007年6月10日晚上10點多,張某3打電話說,有人不讓他走,你過來吧。他和張某1到那兒。張某3、楊某9、武新嶺在面包車上坐著,車下有四、五個年輕人站著。張某3說,他們要一萬元。楊某9、武新嶺說:拿五千塊錢便讓走。他便從中管閑事,管事時有人喊,事還不清,不清打折他腿。后張某3又給劉某2打電話,劉某2騎著摩托車過來了,拿了1000元,張某3從身上拿出200元錢,共1200元,給了楊某9。
4、證人張某1也證明上述事實。
5、證人謝某證明,2007年6月10日晚22時許,他,張明,康磊正在曲周縣世紀(jì)廣場玩,張明接了個電話說,“麥克”讓咱們在這等著他。麥克到后,他們上了車,牛志偉說老木坑里他,找到他后,弟兄們嚇唬他,把錢要過來。楊某9說,車上有鐵管,該拿的就拿,嚇唬厲害點,該動手就動手。盧某給張某3打了電話,在世紀(jì)廣場拉上一個40歲左右的男子,便往南走了,他便下了車。
6、證人劉某2證明,2007年6月10時23時許,張某3打電話說,趕緊帶錢來工業(yè)區(qū)至邯臨路這段路上。他到那兒,老木坐在灰面包的后座上,副駕駛座上坐一胖子。他給張某3說,帶了1000元。副座上那胖子(楊某9)說不行,張某3兜里的200元給那胖子,那胖子還不行。后張某3給那胖子打了個欠條多少不知道。
7、證人張某2證明,2007年6月10日晚上9點多鐘,武新嶺把他車上的鐵管拿走了。后他在南開街碰到武新嶺,便跟上武新嶺到冀莊加油站南一地方。武新嶺的車上下來毛偉,麥克,還有四五個年輕男子,麥克和那幾個年輕男子手中都掂著鐵管,麥克等年輕男子沖著武新嶺的車內(nèi)喊,不給錢,不給錢打折你腿。后郭某和張某1過來,后劉某2騎著摩托車過來了。
8、被害人張某3陳述,2007年6月10日晚上8時許,盧某約他在廣場見面。見面后上了一輛車,車上有武新嶺、楊某9還有四五個不認(rèn)識。武新嶺將他拉到冀莊加油站南,路邊的“麥克”等人就往車下拉他,有人朝他頭上、臉上打。武新嶺、楊某9說他,必須拿壹萬元,否則不讓走。麥克等人都說不給錢,就打折你腿。劉某2來后給了他們1200元,楊某9讓他打了2000元的欠條后才放他走。
9、被告人楊某9供述,牛志偉說張某3賭博坑了他。2007年6月20日23時許,牛志偉叫上他、武新嶺等人找張某3要錢。他們把張某3拉到了冀莊加油站南邊,對張某3進行威脅,迫使張某3交了1200元現(xiàn)金,打了個2000元欠條。
卷內(nèi)還有(2008)曲刑初字第69號河北省曲周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楊某9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rèn)定。
三、2012年4月4日21時30分,被告人霍某1因故與劉某3發(fā)生口角?;裟?遂糾集鄭俊嶺、趙自超、許某等人在曲周縣城美食街南段“品之道”茶樓2號房間對劉某3進行毆打,致劉某3左胳膊受傷。經(jīng)曲周縣公安局法醫(yī)活體鑒定,劉某3左尺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屬輕傷。案發(fā)后,被告人霍某1賠償了劉某3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rèn)證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曲周縣公安局公(曲)鑒(活)[2012]70號法醫(yī)活體鑒定意見書證明,劉某3左尺骨遠端粉碎性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
2、證人郭某證明,2012年4月4日晚上9點鐘左右,他、劉某3,顏愛濤,田某在美食街“品之道”棋牌室2號屋玩麻將。正在打麻將時,霍某1進屋沖著劉某3說:“你不是等著我啦,我來找你啦?!眲傉f完宏印、趙自超還有兩個男的也涌進屋來,上來就亂打劉某3,當(dāng)時見有人拿著木頭棍子往劉某3身上打。后來霍某1給鄭俊嶺打電話,鄭俊嶺來后往劉某3臉上打了幾耳光。
3、證人田某證明,2012年4月4日晚9點左右,他、顏愛濤,郭某,劉某3在曲周美食街“品之道”棋牌室2號房間打麻將。正在打麻將時,霍某1和四五個年輕人拿著木棍進來。霍某1把劉某3推到墻角就打劉某3。跟著來的年輕人,不知誰用木棍打到劉某3身上,霍某1又打了劉某3耳光,他們就攔住了。鄭俊嶺到后用手打了劉某3幾耳光。
4、證人李某3證明,聽說劉某3罵霍某1了。2012年4月4日晚8點多,他、霍某1、史某、趙三(趙自超)、鄭俊嶺、許某,在“品之道”棋牌室2號房間打了劉某3。霍某1將劉某3推到房間的墻角,打了劉某3幾耳光,又用棍子打到劉某3左胳膊上。他不認(rèn)識的男子用棍子打到劉某3大腿和臀部?;裟?打電話叫人來了一個挺胖的人,那人朝劉某3臉上打了幾耳光,打麻將的三個人就攔,后來就不打了。
5、證人史某、許某也證明上述事實。
6、被害人劉某3陳述,2012年4月4日晚9點許,他打電話約霍某1打麻將,因言語不合,電話中互相罵了兩句。霍某1、許某、鄭俊嶺等人過來把他打傷了?;裟?用棍子打在他左胳膊上前臂上。許某的用棍子打在他左后肩部和右腿上。鄭俊嶺用拳打在他右眼上。
7、被告人霍某1供述,2012年4月4日晚上9時許,他和劉某3因言語不合產(chǎn)生矛盾。他、史某、李帥、許某、趙自超一塊到到“品之道”茶樓里,見面后他同劉某3就吵了起來。在吵架過程中,他扇了劉一巴掌,又拿棍子朝劉某3的左胳膊上打了一棍子,后來打麻將的幾個人把他們攔開了。
卷內(nèi)還有劉某3病歷及辨認(rèn)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賠償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rèn)定。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41992年6月11日因犯搶劫罪,被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強迫勞動,以觀后效,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盜竊罪,被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強迫勞動,以觀后效,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1992年9月2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被告人陳某4犯盜竊罪量刑部分,陳某4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2007年6月19日刑滿釋放。被告人杜某81997年1月22日因犯搶劫罪被廣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2005年7月19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河北省邯鄲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92)法刑判字第18號刑事判決書,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2)法上字第330號刑事判決書,河北省石家莊監(jiān)獄(07)第383號釋放證明書,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1997)廣刑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書,河北省石家莊監(jiān)獄(05)第412號釋放證明書等證據(jù)證明。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予以確認(rèn)。
本院認(rèn)為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霍某1因瑣事與被告人陳某4等產(chǎn)生矛盾,糾集被告人邢某2、趙某3等人結(jié)伙持械毆斗,致使被告人陳某4車輛被毀壞,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因故在與他人爭執(zhí)中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又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邢某2、趙某3積極參加斗毆,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陳某4聽聞霍某1不讓其擺設(shè)抓獎攤,伙同被告人楊某9、武某5、杜某8等到霍某1的抓獎攤上同王某1發(fā)生毆斗,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陳某6因其弟被告人陳某4車輛被砸,伙同被告人武某5、楊某9、黃立峰等持械致他人輕傷,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楊某9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手段,強行向他人索要數(shù)額較大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被告人霍某1、邢某2、趙某3、楊某9、陳某4、武某5、杜某8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陳某6犯聚眾斗毆罪罪名不當(dāng),依法予以變更。被告人霍某1、楊某9、武某5犯有數(shù)罪,依法應(yīng)予并罰。被告人陳某4、杜某8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其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對其均予從重處罰。被告人霍某1、邢某2、趙某3已著手實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且被告人邢某2、趙某3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本院依法對該三被告人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霍某1實施故意傷害犯罪后,已向被害人賠償了損失,取得諒解,本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9在敲詐勒索犯罪過程中次要作用,系從犯,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9、陳某4、武某5、黃立峰、杜某8之辯解與庭審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人楊某9在敲詐勒索、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陳某4、杜某8在聚眾斗毆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武某5在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陳某6、黃立峰在故意傷害犯罪過程中,情節(jié)輕微,本院對其相應(yīng)犯罪均免予刑事處罰。綜上,本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霍某1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邢某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趙某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楊某9犯敲詐勒索罪,免予刑事處罰;犯聚眾斗毆罪,免予刑事處罰;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zhí)行免予刑事處罰。
五、被告人陳某4犯聚眾斗毆罪,免予刑事處罰。
六、被告人武某5犯聚眾斗毆罪,免予刑事處罰;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zhí)行免予刑事處罰。
七、被告人陳某6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八、被告人黃利峰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九、被告人杜某8犯聚眾斗毆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徐永鋒
審判員袁麗靜
人民陪審員邱少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曲偉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