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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某、周某某等犯聚眾斗毆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川07刑終7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7-05-04


審理經(jīng)過

三臺縣人民法院審理三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謝某、周某某、于某、馮某、黃某、張某、李某、葉某、賴某某、李某甲、馮某甲、李某某、李某乙、楊某犯聚眾斗毆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川0722刑初39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謝某、于某、馮某、張某、李某、葉某、賴某某、李某甲、馮某甲、楊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綿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燕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謝某、于某、馮某、張某、李某、葉某、賴某某、李某甲、馮某甲、楊某,辯護人廖緒偉、白洋安、霍勇、唐朝宏、何良燕、左勇、賴某甲、周天光、徐德勇,原審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乙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一、2016年2月10日23時許,被告人謝某、周某某等人受他人邀請在三臺縣潼川鎮(zhèn)武昌館“芳緣KTV”內(nèi)唱歌喝酒,途中因與其一起唱歌的姚某酒后上廁所時與他人發(fā)生小摩擦,謝某等人去勸時,被周某某一方人員丟砸酒瓶,后雙方用啤酒瓶互砸,造成場面混亂。當(dāng)晚致謝某胸部左側(cè)面被捅傷,姚某腿部被砍傷,周某某腿部受傷。經(jīng)三臺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謝某、周某某、姚某之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16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謝某與周某某在三臺縣潼川鎮(zhèn)東河路涪江橋頭“本色KTV”再次相遇時,相互語言不合?;ハ嗾J為有可能要打架。爾后,謝某糾集葉某、賴某某、李某甲、李某、馮某甲、楊某、李某乙等人,周某某糾集于某、李某某、馮某等人,于某帶來數(shù)把長砍刀等,雙方數(shù)十人在涪江橋頭北壩車站外公路上發(fā)生持械斗毆。斗毆過程中,造成馮某甲手指被砍傷、周某某頭部受傷。經(jīng)三臺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周某某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馮某甲之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到三臺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逮捕證、逮捕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戶籍信息、歸案情況說明、蘭州鐵路公安局銀川公安處銀川車站派出所所作的歸案情況說明、臨時寄押證明,證實本案的來源、偵破、被告人身份、歸案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等情況。

2.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東河路與樟樹路交界處加油站門口視頻和各被告人機主資料及通話清單的情況。

3.法律文書,三臺縣人民法院(2008)三臺刑初字第187號刑事判決書、(2014)三刑初字第17號刑事判決書、(2007)三臺刑初字第3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5)三刑初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2010)三刑初字第241號刑事判決書、(2016)川0722刑初266號刑事判決書、簡陽市人民法院(2013)簡陽刑初字第323號刑事判決書、三臺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證實本案被告人曾經(jīng)受到刑事及行政處罰的情況。

4.鑒定意見,三臺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所作(三)公(物)鑒(法醫(yī))字【2016】69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三)公(物)鑒(法醫(yī))字【2016】70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三)公(物)鑒(法醫(yī))字【2016】76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三)公(物)鑒(法醫(yī))字【2016】77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三)公(物)鑒(法醫(yī))字【2016】79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實周某某外傷致頭面部、左小指等多處裂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周某某外傷致右大腿裂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姚某外傷致腰部右側(cè)裂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馮某甲外傷致左手掌及左手無名指裂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謝某外傷致左腋下刀刺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5.辨認筆錄、辨認照片,證實本案的辨認情況及經(jīng)過。

(二)證人證言:1.證人曾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9日晚上,有謝某、李某甲、李某、楊某等人在一起吃飯,然后又到陳某開的KTV唱歌,謝某罵了駝背,好像被駝背用刀捅傷了,傷到腰部,后謝某被送到中醫(yī)院。2016年4月11日,謝某、古四娃、李某甲、李某等人在本色唱歌后,被駝背這邊的二十多人拿著刀追,后來發(fā)生了打架砍人。駝背被我們這邊的人砍傷了,自己當(dāng)時在河北邯鄲打工,具體情況不清楚。

2.證人古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與朋友李某丙、肖某某、謝某及謝某帶的兩個兄弟等人一起到三臺涪江橋頭本色KTV唱歌,我們六個人開了一個包間。我們在KTV過道上碰見了何某,何某叫我們到他包間去耍,自己和謝某、李某丙三個人到何某的包間坐了會兒,我們進包間看見有十幾個人,都不認識。自己就集體給他們敬了一杯酒,謝某和李某丙也在包間里敬酒,后我們就回到自己包間里玩。大概晚上十二點的時候,我們準備離開時,看見從銀天大酒店外的綠化帶內(nèi)沖出十幾個小伙子,拿著“牙刷”朝我們這邊沖,然后自己就往城北加油站跑,鞋子都跑掉了一只,自己剛跑到路口紅綠燈位置的時候,肖某某開車過來了,自己坐上副駕駛,肖某某去幫自己撿跑掉的鞋子時,自己看見謝某他們圍著一個人在打,剛才準備拿刀砍我們的那些人朝涪江河河堤方向跑了。

3.證人牟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9日晚上,自己和張敏在芳緣KTV守店,陳某打電話問自己有沒有位置,說有十多個人要來喝酒。后陳某來了,緊接著賀某和他的6、7個朋友也過來了,后陳某敬了酒后就離開了。又陸續(xù)來了10多20個小伙子,晚上10點多的時候,有7、8個小伙子出來到吧臺結(jié)賬,我們聽見大堂里面鬧起來了,自己看見吧臺前面出來的7、8個小伙子拿吧臺旁邊的酒瓶子往里面扔,里面的人就用凳子擋,后里面的小伙子就往我們沖。當(dāng)天自己沒有看見有人拿刀。

4.證人姚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的朋友賀某請自己吃飯,吃飯的時候有賀某、謝某、馮某甲、何某甲、駝背,還有幾個不認識的人。后自己又和馮某甲到小南街的芳緣KTV去喝酒,一起喝酒的還有賀某、陳某、何某甲、還有幾個自己不認識的小伙子,自己當(dāng)天晚上因喝多了趴在桌子上睡覺。大概睡了10多分鐘,聽見賀某喊何某甲先送自己回去,然后自己就和何某甲往外面走,準備離開,自己走到酒吧吧臺的時候因為尿急就到吧臺旁廁所小便,出來后自己和一個40多歲不認識的男子互相碰了一下,當(dāng)時那個男子就罵了兩句,并用手掐自己的脖子,自己就把他推開了,后自己和何某甲就走了。自己剛走到酒吧門口,自己的脖子被人從后面用手掐住,自己扭頭看見掐自己脖子的是剛才和自己發(fā)生爭執(zhí)的那個40多歲的男子,當(dāng)時他身邊還站了4、5個人,自己掙脫了后看見那4、5個小伙子拿出了匕首,這時何某甲看見自己就上來擋并叫自己先走,后自己就出了酒吧門開始下樓準備離開了,自己樓梯剛下了一半,剛才那4、5個小伙子就拿著匕首沖過來了,何某甲也跟著下來了,自己和那幾個拿刀的小伙子在樓梯間發(fā)生了抓扯,就在自己抓扯的時候自己的右邊腰部被人用匕首刺了一刀,后自己就倒在了地上,那幾個小伙子就回酒吧去了,何某甲就扶著自己往樓梯下面走,最后何某甲送自己去了中醫(yī)院。自己后來聽朋友謝某說他們看見自己被人打了,就去勸阻,后面就打起來了,謝某也被人刺傷了。

5.證人何某甲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份的一天,賀某叫自己吃飯,當(dāng)晚吃飯的有自己、賀某、謝某、馮某甲、姚某、“駝背”,還有幾個不認識的人,飯后,我們一行人到芳緣KTV去喝酒,賀某和謝某、姚某、“駝背”等人坐的一桌,當(dāng)時大廳里還有一桌是謝某的兄弟。在里面呆了一個小時左右,賀某叫自己送姚某回去,自己看姚某喝多了,路都走不穩(wěn),就扶著他往門外走,出了門走到樓下的時候,姚某說要再上去坐一會兒,自己和姚某上去的時候,看見謝某到吧臺結(jié)賬,自己和姚某一起去廁所。出來后看見吧臺位置站了很多人往大廳里扔酒瓶子,大廳里也有人扔酒瓶子出來。后自己又看見站在吧臺的那些小伙子開始往門外面跑,自己看見賀某喝多了趴在桌子上,自己就去扶賀某,扶起下樓后,看見姚某坐在樓梯底下,手捂著右邊肚子,地上有很多血,姚某說自己被人用刀刺傷了,后自己叫出租車將姚某送到縣中醫(yī)院。

6.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9日晚上,賀某給自己打電話說他要和謝某等人到芳緣KTV來耍,后他們有賀某、謝某、姚某、“駝背”,還有十幾個不認識的小娃兒也來了,自己把他們安排好后,自己就走了。第二天牟某告訴自己安排的那桌人在店里打架。自己去店里看見謝某、“駝背”他們把啤酒砸了20多瓶,桌子也砸爛了一張,后聽說姚某和謝某都受傷住院了。

7.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和韓蕭碰到“駝背”,他叫我們到本色KTV耍,我們到了之后就在包間里面唱歌,大約10幾個人,都是20多歲的,自己大部分都不認識。后來有一個叫謝某的人進來喝了杯酒,駝背后來就一直在包間門口打電話,自己聽包間里的人說今晚可能要打架。后來我們從本色下來,在“讓鴨腦殼飛”餐廳的門口聚集。自己給于某打了個電話說這邊要打架,大約5分鐘后于某就過來了。后來有人抱來一些砍刀和“牙刷”,我們這些人就一人拿了一把,自己當(dāng)時也拿了一把“牙刷”,然后就跟著往對面的北壩車站方向沖,自己跟在后面的,又看見前面的往回跑,自己也就跑到濱江半島一小區(qū)躲了會兒后打的回家了。自己跟“駝背”在一起,自己打架是為了幫他。自己只認識“駝背”和于某,其他的都不認識。

8.證人鄧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4月10日晚上,何二哥打電話給周某某,叫我們?nèi)ケ旧獽TV耍。后自己和自己女朋友、周某某一起到了本色KTV后,看見何二哥的包間里面有七八個人。自己認識的只有斌哥。我們耍了會后,謝某帶著五、六個小弟就過來給何二哥他們敬酒。謝某給我們包間里面每個人都敬了酒,唯獨就沒有給周某某敬酒。因為敬酒這個事情,周某某面子上有點掛不住,他和謝某兩個人說話都相互比較沖。謝某他們走后,周某某給自己說今晚可能有事,喊自己給于某打電話叫于某過來。自己給于某打電話說今晚可能有事情,周某某喊你過來。沒多久于某就來了,和于某同時來的有敬佳林、李某某、趙某、何某某,還有一個我們喊的“大腦殼”娃兒。我們又在包間里面耍了會兒,何二哥就說走了喊我們都回去。我們一起走到本色KTV門口的時候自己看見外面路邊站著十多個娃兒,這些娃兒自己喊不出名字,但是看著都面熟,自己知道他們是跟于某和何某某他們的。出了本色KTV后自己就和女朋友回家了。大概在4月11日凌晨的時候,有人給自己打電話說周某某被人弄到醫(yī)院去了,后自己到中醫(yī)院幫他給了些醫(yī)藥費。

9.證人李某丙的證言,證實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和謝某、古某等人坐古某的車到本色KTV,我們到了之后,自己在自己的朋友包間里唱了會兒歌,就碰到何某也在KTV唱歌,自己就和古某、謝某到何某的包間里去敬酒,敬完酒后,自己和古某、謝某等人準備離開。我們幾個人下樓等古某的司機去開車,我們幾個就往北壩車站方向走,在路上走的時候又來了幾個小伙子和我們一起走,我們剛過了馬路,走到北壩車站外面的時候,聽到身后傳來“吱吱”的聲音,自己轉(zhuǎn)身一看,看見銀天大酒店門口的綠化帶內(nèi)沖出10多個拿長刀的小伙子朝我們這邊沖來要準備砍我們,那些小伙子沖過來后,就和我們這邊的人扭打在一起,自己看見我們這邊的有個小伙子搶了對方的一把長刀,后和對方開始對砍,對方的小伙子就被我們這邊的人攆跑了,但有個小伙子沒跑掉,被我們這邊的人攔下來后被打倒在地,自己看見被打的是“駝背”,就叫他們不要打了,后警察就來了。

(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謝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大年初二的晚上,自己和賀某、李某甲、姚某、左宗員、“駝背”(周某某)等人,吃完飯后到了武昌館“芳緣”KTV喝酒,當(dāng)時也是自己一個兄弟楊某過生。晚上十一點左右,楊某他們準備走了,自己去上廁所,到了廁所門口就看見姚某和跟一個自己不認識的中年男子抓扯。于是就上前去勸他們,剛開始勸的時候賀某的兄弟“駝背”他們就提起酒瓶子朝我們這邊扔過來,當(dāng)時自己看見我們這邊也有人朝對方扔酒瓶,然后場面就很混亂了,后我們這邊的人就往門外跑,自己看見賀某的兄弟準備打我們這邊的人,自己就往里面跑準備找賀某喊他把他的兄弟招呼到不要動手,就在自己往里面跑的時候自己的左胸被人捅了一刀,后自己走到賀某面前喊他把自己兄弟招呼到不要動手,并對他們說自己挨了一刀,左宗員打的120,后自己出門碰見李強,是李強將自己送到醫(yī)院里的。自己不知道賀某的兄弟為什么要捅自己,一直跟他們也沒有過節(jié)。后面聽說是賀某他們找了個借口說自己喝酒時不尊重他的老婆,所以要捅自己。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九點過的樣子,自己、李某乙、葉某、“三娃子”(賴某某)、古四哥、軍哥到“本色”KTV耍。當(dāng)時軍哥喝了一轉(zhuǎn)就回去了,我們送軍哥回來的時候就碰見“何二娃”,然后我們幾個就到他包間里敬酒,敬酒的時候自己看見“駝背”也在里面,因為之前自己和“駝背”有過節(jié),自己就故意沒有敬他酒,并且自己走到“駝背”面前的時候還對他說了句:“我們之前的事情還沒解決哦”,之后自己又繼續(xù)敬其他人酒,這時自己看見“駝背”把電話拿出來在耍,自己以為他開始拿電話喊人來了,后自己就對李某乙說“駝背在喊人了,四哥也在這里,以防萬一你還是去喊點人帶點工具過來”,后面我們回到包間玩了20多分鐘就準備走了,下樓后看見李某甲、“龍娃子”(馮某甲)、李某、楊某他們過來了,當(dāng)時自己沒看見他們拿的東西,自己還看見10多個自己不認識的小伙子在“本色”外面臺階上站著,自己發(fā)覺不對勁,然后我們就朝北壩車站方向走,我們走到北壩車站外的時候,剛才站在“本色”外的小伙子拿起“牙刷”朝我們這邊沖,當(dāng)時自己吼了一聲:“你們想搞啥子”?對方?jīng)]管,還是沖過來準備砍我們,后他們沖過來后我們這邊就和對方打起來了,我們這邊葉某搶了對方一把牙刷,還有人在旁邊撿了一把洋鏟,我們這邊開始打?qū)Ψ?,后對方那些人開始跑,我們又開始追,結(jié)果“駝背”沒跑掉,我們這邊“龍娃子”開始搶刀,其他人開始打“駝背”,自己看見“駝背”的刀被搶后,“龍娃子”用石頭打他的頭,李某用洋鏟打他的頭,最后“駝背”被我們這邊的人打倒在地上,自己看見我們的人差不多回來之后,自己就喊大家撤了。我們這邊的人是自己喊過來的,對方的人肯定是駝背喊過來的。自己讓李某乙和葉某喊了人的。自己沒有動手打架。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證實2016年大年初幾的一天,當(dāng)天晚上自己和謝某、賀某、“駝背”等人在金喜登吃飯,后吃完飯后我們一起去了武昌館內(nèi)的一家叫“芳緣”的KTV耍。KTV里有一個大廳、兩個卡座,我們這邊卡座有自己、謝某、楊某、姚某、賀某、“駝背”、于某等人,楊某的朋友坐在旁邊卡座,大廳里面還坐了10多人是賀某的朋友。當(dāng)天晚上因為姚某上廁所撞了一下“駝背”的一個朋友(年齡大概40歲左右),他們雙方發(fā)生了口角和肢體接觸,謝某看見了就上前去勸阻,后自己和謝某、楊某、姚某、鄭磊、還有楊某幾個綿陽的朋友就準備離開,在KTV吧臺準備結(jié)賬的時候賀某、“駝背”、于某他們那邊的人就開始朝我們這邊扔酒瓶子,我們這邊看見對方扔酒瓶也就開始向他們?nèi)泳破?,場面就開始混亂起來,后自己看見對方那些人基本都拿出了匕首,還有人拿的凳子朝我們這邊沖,我們這邊就開始下樓梯往外面跑,當(dāng)時謝某和姚某因為跑到后面的,他們被對方用匕首刺傷了。2016年4月10多號的一天,當(dāng)天自己和謝某、古某、“三娃子”、“鵬娃子”、“航娃子”在三臺縣“本色”KTV里唱歌,期間我們的一個朋友在另一個包間玩,自己和謝某、葉某等人就去了另一個包間敬酒,我們?nèi)サ臅r候就發(fā)現(xiàn)“駝背”也在那個包間,敬完酒后自己就出門到了另一個包間自己朋友那里去玩,期間,接到葉某的電話說:謝某說要“東西”,自己不清楚“東西”是啥子,就回到葉某包間問葉某,自己才反應(yīng)過來,謝某說的“東西”肯定是刀等打架的工具,因為過年的時候我們這邊和“駝背”他們發(fā)生過矛盾,謝某當(dāng)時還受了傷。后自己就和李某乙一起去準備刀具。當(dāng)時下樓后自己就給馮某甲、賴某某打電話說今天晚上“駝背”在本色喝酒,“勇哥”也在本色,今晚可能要打架,叫他們走“本色”來。后李某乙又給李某打電話,叫李某到本色來。然后自己和李某乙找到楊某,我們?nèi)巳コ鲎馕菡伊藘砂选把浪ⅰ焙鸵桓摴?。我們回到“本色”,李某乙把刀具藏到“本色”樓下的草叢中,我們又碰到李某,就準備上樓,就看見謝某他們下樓準備離開。這時自己看見來了幾輛出租車,車上下來10多個人,站在前面的那些人手里都拿的“牙刷”,我們沒理他們開始過馬路往北壩車站走,我們剛走到馬路對面北壩車站外面的時候,自己看見剛才坐出租車下來那些人拿起“牙刷”往我們這邊沖,我們開始搶他們拿的“牙刷”,當(dāng)時“鵬娃子”搶了對方一把“牙刷”,李某在旁邊撿了一把洋鏟,然后我們又準備去追砍對方的人,這個時候“駝背”從邊上繞過來想砍我們,我們就沒去追,開始搶“駝背”手里拿的“牙刷”,“三娃子”搶了“駝背”手里的“牙刷”,“駝背”當(dāng)時右手還握了一把匕首,自己將“駝背”抱住并用手抓住他拿匕首的那只手,然后“龍娃子”撿起石頭開始砸“駝背”的頭,“龍娃子”砸了幾下將“駝背”砸暈在地上,自己才又搶走他手里的匕首,后我們看見有警車過來,我們就走了。

3.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證實今年四月十號左右的一個晚上,自己在上網(wǎng),接到李某甲的電話說:“哥(謝某)在本色這里有點事,你過來下”,自己就騎著摩托車去了本色。走到北壩車站進站口時,有十多二十人拿著砍刀、“牙刷”等朝我們沖過來,自己就撿到他們甩的刀就去攆他們,自己看見賴某某從地上也撿了一把刀,其他人自己就沒注意到了。這時一個叫“駝背”的娃兒沖到我們面前亂砍,葉某一把將駝背手中的“牙刷”抓到,李某甲、李某沖上去抱住駝背往地上摔,自己和葉某搶了駝背手中的牙刷,這時駝背又拿出一把三十厘米長的匕首,自己在搶奪他手中匕首的時候,自己左手被匕首劃了一條口子,將自己的左手無名指和左手手掌劃出了血。自己看見地上有一個水泥疙瘩撿起就朝駝背腦殼上砸下去,砸了一下,駝背還是不放手中的刀,李某從旁邊摩托車修理店門口拿了一把鐵鏟打駝背的手,打了幾下,自己又搶過鐵鏟打了駝背三四下,我們才從駝背手中搶到匕首,這時警察就來了,我們就跑了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4月11日晚11點過,謝某的兄弟李某乙給自己打電話,說謝某在本色喝酒遇見了周某某,可能要打架,叫自己過去。自己接了電話后就到本色KTV,謝某、賴某某、葉某、李某乙、楊某、李某甲、馮某甲等人已經(jīng)在那里了。我們就在包間里說今晚可能要跟“駝背”一伙打架。李某甲、李某乙、楊某說的”牙刷”已經(jīng)準備好了,然后我們一行人就下樓了?!榜劚场币换锒畞韨€人拿著“牙刷”沖了過來。自己在周圍找了一把洋鏟沖過去和對方打,這時自己看見賴某某手里也拿了一把“牙刷”和對方打,李某甲在搶“駝背”手里的“牙刷”,謝某、葉某、李某乙、楊某、馮某甲也沖上來打,他們手上有沒有東西自己沒有注意。自己用手中的洋鏟向駝背頭部打擊,打了幾下后,駝背頭部流血了,這時自己手中的洋鏟不知被我們這方的哪個搶走了。其他人又去追趕對方的人,把他們打散后,又都回來打駝背,打了兩分多鐘,有人勸我們,我們就沒有打了。

5.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自己接到李某甲的電話說謝某今晚有事,叫自己到本色KTV。自己想李某甲說的有事,肯定就是說要打架。自己下機走到網(wǎng)吧外,李某甲就騎了摩托車來接自己到了本色樓下,自己看見李某乙坐了一輛出租車到了,他喊自己幫他抱下東西,自己看見是用床單包裹著的兩把“牙刷”。自己問李某乙放哪,他喊自己先放在路邊的草叢里,然后我們上了二樓,自己看見賴某某、馮某甲在吧臺位置,謝某、葉某等人從包間里出來了。謝某說“今天晚上駝背也在這兒,可能要打架”,我們一群人下樓出了KTV。一路上走走停停。自己問李某乙“刀不拿走安?”,李某乙說“先不忙拿,這兒大街上人家看到不好得”,我們就繼續(xù)走,走到涪江橋頭公里上,看見一群人提刀向我們沖過來,我們這邊的人就沖上去和他們打。自己看見葉某搶了對方一把“牙刷”和對方對打,李某在路邊撿了一把鐵鏟和對方對打。不知怎么回事“駝背”被李某甲從后面抱住,馮某甲撿了一塊石頭砸周某某的頭部,李某用鐵鏟打了周某某的頭部,自己取下自己的皮帶抽周某某,其他人都在打周某某。周某某的兄弟想過來救他,自己、葉某、賴某某、李某等人拿起東西往對方?jīng)_,有人說警察來了,我們就跑散了。

6.被告人賴某某的供述,證實自己綽號“三娃子”。2016年4月的一個晚上,自己和謝某、李某乙、李某甲、葉某、古四哥等人一起到本色唱歌。在唱歌的途中,謝某到其中一個包間去敬酒,自己和葉某就跟著進去了。我們回到自己包間的時候,葉某對自己說今天晚上可能要出事,自己就在謝某建立的“三臺紅十字協(xié)會”QQ群里發(fā)個消息,消息內(nèi)容是“今天晚上哪些在三臺,今天晚上可能有事,本色樓下”。綽號“小飛娃”在群里回消息說“馬上過來了”。然后自己就準備把“小飛娃”兩個人帶到包間去。我們正在上樓的時候,也不知道是誰把李某、龍娃子(馮某甲)、楊某喊過來了,李某就喊這“小飛娃”兩個人走,他們就走了。然后自己和李某、龍娃子、楊某就上樓到大廳的時候,謝某他們都出來了,我們這一群人走到銀天大酒店對面的摩托車修理鋪面前的時候,從涪江橋方向就沖過來20多個小伙子提著“牙刷”過來砍我們。當(dāng)時我們都沒有跑,就在周圍找東西準備當(dāng)武器和對方對打。自己沒有找到東西,但是龍娃子找了一把鏟子,李某找了一個石頭就沖上去打起來了,自己也沖上去從“駝背”的手中搶了一把“牙刷”并動手打了他。自己搶到牙刷過后,就去追對方跑了的那些人,但是沒有追到。于是自己又回到摩托車修理店的地方,就看見李某、龍娃子、謝某圍著“駝背”在打,“駝背”已經(jīng)躺在地上了,六哥把“駝背”護住,說是他侄兒。但是自己還是看見李某用鏟子打了地上“駝背”的頭部,龍娃子拿石頭也打了“駝背”的頭部,謝某就把“駝背”的手抓住。當(dāng)天晚上,自己、謝某、李某乙、李某甲、李某、葉某、龍娃子、楊某等都參與了打架。

7.被告人葉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和謝某等人在涪江橋頭的本色KTV唱歌,謝某在包間外遇到一個熟人在另一個包間唱歌,謝某就叫自己、賴某某去敬酒,敬完酒后我們就往自己包間走,謝某對自己說今晚可能要打架,你準備點東西(意思就是準備刀)。自己就給李某甲打電話說:老大說今晚上有事,準備點東西,弄好后就到本色來?;氐桨g,自己又給賴某某說,謝某說讓自己準備點東西,還讓自己再喊點人,然后賴某某也在打電話喊人。唱到11點的時候,我們就買單走了。走到“讓鴨腦殼飛”外面往街對面走時,看見對面有10多個小伙子拿著“牙刷”朝我們這邊沖過來。一個小伙子拿“牙刷”朝自己小腿砍來,鋼管部分打在自己小腿上,自己趁機用左手抓住鋼管,用右手去打他,將“牙刷”搶了過來,然后就去砍對方的人,自己就和一個小伙子對砍,自己把他牙刷打掉了,這個小伙子就掉頭朝來的方向跑了。那個叫“駝背”的娃兒,被我們這邊的三、四個人圍到起對打,我們這邊叫“駝背”把刀放下,他不肯放,我們就邊搶刀邊打他,對方的看見“駝背”被圍住,想來救他,自己就拿著“牙刷”和我們這邊幾個人沖上去,我們沖到涪江橋頭時,警察就過來了,自己就跑了。

8.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過年那段時間的一天晚上,自己、賀某、何某甲、姚某、謝某、于某和他幾個兄弟、謝某那邊的十多個兄弟在武昌館里面的“芳緣酒吧”喝酒。大概晚上十一點的樣子,自己上廁所出來看見姚某和一個不認識的中年男子在芳緣大廳的門口鬧架。自己就勸開他們兩人,并拉開姚某想問他這么回事,謝某帶起兄弟就正好走到芳緣大廳的門那里,姚某都還沒有說話,謝某的一個兄弟就朝自己砸了個酒瓶過來,砸中自己的鼻梁,當(dāng)時自己鼻子就出血了。自己就轉(zhuǎn)身往大廳坐的地方走,也想拿酒瓶子跟謝某他們打。我們這邊的于某、“瘋子”等人看見自己回來鼻子在流血,就估計自己肯定是被謝某那邊的人打了。于是我們這邊有幾個人也開始朝站在芳緣門口的謝某一方人砸酒瓶。自己正想拿酒瓶跟謝某一方砸時就看見賀某已經(jīng)喝醉躺在地上了,自己就將賀某從地上扶起來。當(dāng)時我們這邊的人跟謝某的一方的人還在打、相互砸酒瓶,但具體我們和他們那邊是怎么打的自己確實沒有看清楚。過了大概一兩分鐘的樣子,自己見芳緣門外沒有人了,也沒有人再砸酒瓶。自己就將賀某送下樓了走了。隨后自己給自己女朋友打電話喊她過來將自己送到少年宮“洪福醫(yī)院”去了,到了醫(yī)院后自己才發(fā)現(xiàn)自己的右側(cè)大腿靠膝蓋處及右手小臂也受了傷。當(dāng)晚是為什么事情打架自己也不清楚,可能就是因為自己看姚某和人在鬧架,自己去拉了姚某。謝某一方的人以為是自己打了姚某,于是我們雙方就打起來了。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自己跟豬腳、何二娃等人在東河路本色KTV一個包間喝酒唱歌。大概11點過的樣子謝某帶了兩個兄弟就進來給我們包間的人敬酒。謝某將我們包間的其他人的酒都敬完了,就是沒有給自己敬酒。隨后他就帶起跟他一起進來的兩個兄弟走到自己面前,謝某一只手撐在桌子上一只手撈起自己的衣服給自己看他身體側(cè)面的一個刀傷,挑釁自己說:“我們這個事情難道就這么算了嗎?”,自己當(dāng)時回他說:“你那個傷又不關(guān)我的事情”,然后謝某就離開了我們耍的那個包間。大概在晚上12點左右,何二娃和其他人就先走了,剩下自己、豬腳(鄧某某)和豬腳的老婆。自己給豬腳說:“給于某打個電話,喊他過來下,謝某他們也在這,今晚上可能要打起來?!彪S后豬腳就給于某打了電話,過了大概5、6分鐘的樣子,自己和豬腳、豬腳的老婆就往本色樓下走。下樓后就看見本色樓下站了10多個小娃兒,這些小娃兒還跟自己打招呼,喊“駝哥”,我們下去的時候于某和他的兄弟就坐了個輛出租車過來了,有幾個娃兒就不曉得從哪里拿了些“牙刷”出來,其他的人就從他們手上分了刀,當(dāng)時自己看見的有4個人都是分到了“牙刷”,謝某一方有7、8個人正走到東河路北壩車站外了,分了牙刷后,不知道有哪個喊了句“砍”,于是我們這邊就一群人就朝謝某那邊沖過去。自己當(dāng)時手上拿了把水果刀也往謝某一方的人面前沖。我們這邊沖在前邊的人過去后,對方用的鐵鏟、磚頭、比較長的刀跟我們這邊的對打,不曉得怎么起的我們這邊的人就被對方的人打散了。自己看了后,就從我們邊一個自己不認識的娃兒手中搶了把“牙刷”一個人沖向謝某他們,沖過去后,自己用“牙刷”朝謝某一方的一個娃兒砍去,但是沒有砍到。這個小伙子也順勢將自己手中的“牙刷”搶了。“牙刷”被搶后自己就感覺到有人用刀在捅自己的腰部右側(cè),自己就用拳頭向捅自己的那個小伙子揮了一拳頭,被他躲開了。然后自己就感覺到我的后腦勺被人用鐵鏟敲了一下,自己被打倒在地。倒地后謝某的那些兄弟就開始打自己砍自己,有人用刀砍了自己的頭部、背部,還有人用鐵鏟、石頭砸自己的頭部。隨后自己就被打暈了,醒來時人都在中醫(yī)院了。

9.被告人于某的供述,證實今年過年那段時間的一天晚上,自己、李某某、王某某、黃金瑞、駝背、賀某、謝某和謝某十多個兄弟在武昌館的“芳緣KTV”喝酒。晚上12點過,謝某帶起兄弟往芳緣門外走,他們在快出門時,那邊就有人朝我們這邊砸酒瓶子過來,我們就相互砸酒瓶子。隨后黃金瑞、李某某、駝背和他兄弟都拿著折疊刀站在門口防止謝某的人再進來。謝某那邊的人往KTV里面沖,駝背他們就擋在門口。他們在門口打了幾分鐘后,謝某那邊的人就走了。在醫(yī)院自己看見駝背的鼻子被砸了一條口,腿桿也有刀傷。在醫(yī)院的時候,李某某給自己說:他看到他的“撬撬”(折疊刀)上面有血,可能在KTV的時候把人弄傷了。自己不知道為什么要和謝某的人打架。2016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跟李某某在一起上網(wǎng),十一點過的樣子,自己接到何某某的電話說“到涪江橋頭來,有事情,把東西拿起。你那邊有人都過來”。隨后龔運杰又給自己打電話說過來接自己,然后我們?nèi)说轿壹夷昧?把“牙刷”。然后到了涪江橋頭本色KTV樓下。下車后自己看見何某某、馮某、趙某、黃金瑞、王某某、豬腳、駝背等十多二十人站在本色樓下。何某某拿了一把三四十厘米長的獵刀,他給自己說:“謝某他們在對面,今晚上跟他們打”,我們將帶來的“牙刷”放在地上,自己和李某某、龔運杰、黃金瑞、三娃子都拿了牙刷。然后我們這邊有人帶頭往謝某他們所在的街對面沖,何某某還喊了句“給我砍,砍死他們”。謝某他們也有人拿起獵刀、洋鏟迎上來和我們對打。自己看見我們這方?jīng)_在前面的人被對方打了回來,黃金瑞手中的牙刷也不見了,在往回跑,自己看見今天可能打不贏了,就將刀丟在地上和其他人一起跑了。

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大年初幾的一天晚上,自己和史成樓一起去了“芳緣KTV”,謝某的兄弟就準備往外面走,他們手里都拿著空酒瓶。然后謝某和一個光頭敬酒后也朝吧臺走,走到門口的時候,就朝“駝背”那邊說了幾句什么,然后雙方就鬧起來了,雙方就開始互扔酒瓶,自己也朝吧臺位置那些人扔了酒瓶,當(dāng)時自己的肩膀被對方扔的酒瓶砸到了,然后自己掏出隨身帶的匕首沖到對面準備去打架,當(dāng)時人很多,場面比較混亂,自己用匕首朝謝某身上刺了一下,后被其他人推開了,之后對方就出了KTV跑了。當(dāng)天晚上為什么打架自己不清楚。今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們從于某家里拿了6、7把“牙刷”和幾根鋼管,到了三臺銀天大酒店門口。自己當(dāng)時也拿了一把“牙刷”,那些小伙子拿了刀具就往公路對面那十多個人面前沖,自己也跟著沖,自己還沒有沖到對方面前,就有人在喊“快跑,把東西扔了”,看見我們這邊沖在前面的人轉(zhuǎn)身往回跑,自己也跟著往回跑,對方的人拿著“牙刷”、洋鏟開始追我們,自己就跑了。

11.被告人馮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1點過,自己剛從綿陽回到三臺準備到涪江橋頭的暢游網(wǎng)吧上網(wǎng),走到暢游網(wǎng)咖樓下接到何某某電話說“到本色來,有事”。自己聽見說有事就想到肯定要打架,自己問他為什么事情,何某某說他也不清楚。自己就到了本色KTV一個包間找到何某某。自己進包間時看見何某某、駝背、古四娃、鄧某某、謝某、謝某的幾個兄弟在包間里。過了會,古四娃、謝某、謝某的兄弟就先走了。剩下自己、駝背、何某某、鄧某某、于某和兩三個不認識的人。駝背就跟我們說剛剛喝酒的時候謝某挑釁了他,今晚要找謝某打一架,我們其他幾個人就說“那打就打叻”。謝某他們走了幾分鐘后,我們就下樓了。下樓后,鄧某某就不見了。于某、駝背和其他幾個人就開始打電話喊人,打電話的大概意思就是:要找謝某打架,叫人過來并帶上東西(刀具)。我們在本色樓下站了十來分鐘,就來了兩輛出租車,從上面下來6、7個小伙子,其中三個小伙子抱了幾把“牙刷”下車,我們這邊的人就將“牙刷”分了。自己和何某某沒有拿“牙刷”,我們身上各自有一把“撬撬”(小匕首)。這時謝某幾個人已經(jīng)在銀天酒店對面的路邊站著沒有走,謝某那邊的人朝我們這邊吼了句什么,我們這邊的人就提刀朝對方?jīng)_了過去。于某的幾個兄弟沖在前面,沖過去后和對方打在一起。自己還沒有沖到對方位置,自己就看見我們這邊的人往回跑,隨后自己看見對方提刀朝我沖過來,自己就跑到暢游網(wǎng)吧樓上,從窗戶看見謝某他們七八個人圍著一個人打,具體打誰,自己沒看清楚。

12.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證實2016年4月11日晚上12點鐘左右,自己和謝某、李某甲、賴某某、葉某、“古四哥”、“陸哥”在三臺縣北壩鎮(zhèn)涪江橋頭本色KTV一個包間里喝酒,謝某看到他的熟人“何二娃”在另一個包間,他就和李某甲到那個包間去敬酒,自己和賴某某、葉某站在那個包間門口等他,謝某把包間里的十多個人敬完了,就沒有給駝背敬酒。自己看見他站在“駝背”面前把上衣拉起指著自己的傷口給“駝背”說什么。謝某說完后走出包間就給自己和李某甲他們說“打電話拿東西來”。李某甲叫自己和他一起回李某甲的出租屋里拿刀,在路上,李某甲又給李某、馮某甲、楊某打電話說謝某在本色有事,趕快過來。后自己和李某甲到三千庭的出租房里拿了一把三菱軍刺交給李某甲,李某甲別在腰上,另外還拿了三把“牙刷”(鋼管上焊接菜刀的自制刀具)、四根鋼管,用一根床單包裹起在,自己就抱到用床單包裹起的刀、鋼管打的到本色,李某甲騎摩托車去接楊某,自己到了本色后,看見李某甲和楊某已經(jīng)在本色樓下了,我們將刀和鋼管藏在本色樓下草叢里。后我們就到謝某的包間坐了一會,謝某就喊走。他出包間時對我們說“駝背今晚也在這兒,可能要打架”。李某甲和葉某就說“要打就打嘛”。后下樓后,看見馮某甲也騎摩托車過來了,自己看見有兩車開到我們面前,車上下來的人都是駝背那邊的人,自己只認識一個叫“志娃子”的,古四哥就在吼那群人。謝某就說先把古四哥送回去,古四哥的司機就開車去了,我們就往北壩車站方向走,走到路中間的時候,我們看見本色樓下來了大概二十來個小伙子,他們手里拿的“牙刷”,向我們砍來,沖在最前面的小伙子砍了葉某腿上一刀,葉某就搶了他的“牙刷”反砍一刀,沒有砍到,那人就跑了,還有個小伙子拿把“牙刷”到自己面前來砍自己,沒有砍到,自己就把他的“牙刷”逮到不松手,踢了他兩腳。李某甲說這是“駝背”,李某甲就把“駝背”按在地上,馮某甲和李某甲把“駝背”手上的“牙刷”搶走,李某找了把洋鏟打“駝背”頭部兩下,“駝背”在地上還想摸匕首出來捅我們,馮某甲搶刀的時候,手被劃出血了,李某甲從路邊撿了石頭砸了“駝背”,賴某某從“駝背”手上搶的“牙刷”朝“駝背”身上砍了兩刀,“陸哥”就過來攔我們,我們就沒有繼續(xù)打了,對方的那群人還站在涪江橋頭看我們,好像要過來打,我們就拿到“牙刷”、洋鏟往那群人沖,后有警車來了,我們就跑了,我們將馮某甲送縣醫(yī)院包扎手去了。

二、2016年2月21日23時許,被告人黃某、張某等人酒后到三臺縣潼川鎮(zhèn)建設(shè)街空瓶子酒吧喝酒時,因張某亂拍酒吧內(nèi)舞臺上正在表演的人員的樂鼓時,被酒吧工作人員制止。被告人黃某見狀與酒吧工作人員發(fā)生糾紛、打架后離開酒吧,被告人黃某、張某等人不服氣,又返回酒吧,由張某叫來于某、馮某等數(shù)人在空瓶子酒吧門口對李某丙等人進行毆打。于某用刀將文某衣服劃爛。當(dāng)晚致李某丙、侯某某、汪某某、文某受傷。經(jīng)三臺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侯某某之損傷為輕傷二級,李某丙、汪某某之損傷為輕微傷。

被告人黃某于2016年5月30日到三臺縣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張某于2016年5月31日到三臺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審審理中,被告人黃某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李某丙、侯某某、汪某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32000元,李某丙、侯某某、汪偉出具了諒解書,并撤回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1.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黃某、張某主動到三臺縣公安局投案自首的情況。

2.勘驗、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空瓶子酒吧所處的地理位置以及案發(fā)當(dāng)晚,空瓶子酒吧內(nèi)被砸物品情況以及現(xiàn)場遺留的血跡等物品情況;公安人員帶張某、黃某到空瓶子酒吧進行辨認的情況;黃某、杜某經(jīng)汪某某、侯某某、文某、李某丙、龍某某辨認,確認案發(fā)當(dāng)晚黃某系在2016年2月21日晚上在空瓶子酒吧參與打架的二十六七歲瘦高個子,穿深色中長風(fēng)衣的男子。杜某系2016年2月21日晚上在空瓶子酒吧扇了李某丙一個耳光的三十多歲的男子,杜某當(dāng)晚系穿馬甲的男子。

3.三臺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所作的(三)公(物)鑒(法醫(yī))字【2016】55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實汪某某外傷致右手軟組織傷及鼻部損傷;侯某某外傷致多根肋骨骨折;李某丙外傷致右手挫裂傷及面部擦傷;文某外傷致背部擦挫傷。經(jīng)鑒定汪某某、李某丙之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侯某某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自己綽號叫“疤狗”,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十一點左右,自己接到張某打來的電話,張某說“我被打了,現(xiàn)在在建設(shè)街空瓶子酒吧,過來幫我打架”,自己就馬上往空瓶子酒吧去,到了后,看見有十幾個人站在空瓶子酒吧門口和馬路對面,杜某和自己不認識的三四個人在爭吵著,自己看見張某站在馬路邊樹底下,自己就走到張某面前,張某就叫自己再喊些人過來打架,自己就給馮某打電話,叫他到建設(shè)街空瓶子酒吧來打架。后馮某和于某帶了兩個小兄弟過來,馮某和于某就走到杜某面前問杜某“超哥什么事”,自己看見于某來的時候還帶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多厘米長的樣子,當(dāng)時杜某、張某還有三四個自己不認識的人圍著兩個小伙子,先開始只是爭吵著,突然杜某打了一耳光在其中一個小伙子的臉上,這時馮某和于某、張某、杜某等人就將挨耳光的小伙子圍起,然后就拳打腳踢毆打那個人,毆打的同時于某就拿出他的那把刀砍了那個被挨打的人,對方看見我們這邊有人帶刀就往酒吧門口方向跑,于某拿著刀去追著砍人家,追到空瓶子酒吧門口的時候,于某被一個男子攔在了酒吧門口,他吵了幾句后,就沒有再往里面追砍了,后張某、杜某、于某、馮某及自己不認識的人,就都退到馬路邊,然后杜某和張某等人就坐杜某的車跑了,自己就回到茶樓底下騎摩托車回新德的家了。

2.證人杜某的證言,證實今年過春節(jié)以前,有天晚上,自己和黃某、張某等七八個人唱完歌后,黃某和張二娃他們說還要去喝會兒酒,自己就把他們送到建設(shè)街的空瓶子酒吧,自己就到酒吧對面的通宵面店吃東西去了。在吃的時候,聽到面館里有人說街對面有人打架,自己就看見在空瓶子酒吧門口,黃某剛從地上站起來,黃某臉上當(dāng)時就有血,有個男的也躺著,自己后來才知道是酒吧老板他們那邊的人。自己就走到黃某面前問他咋個起的?黃某說遭別個打了。自己就喊黃某走了,黃某就一直在車上抱怨,說他挨打了,別個還要砍他,說自己幫都不幫他。說完之后,黃某就下車,沖氣要走,自己就說走嘛,我們回去找那個拿刀的。于是自己和張二娃、黃某幾個人就又往空瓶子酒吧走,到了酒吧門口的時候,黃某和酒吧老板扯起了。自己就給酒吧老板說把拿刀的人喊過來,自己要問哈他。結(jié)果就過來一個男的,自己就問他,你叫啥子名字,這個男的也喝酒了,就一直不給自己說他的名字,只說有事情解決事情。自己當(dāng)時聽到這個男的說話不客氣,就扇了這個男的一耳光,并指到這個男的說:“就是我打的你,你可以來找我,我叫超娃子”。張某和另外兩三個人看到動手了,他們也跟著動手打這個男的。剛下出租車的幾個小伙子也跟著往上沖,其中一個小伙子手上拿了一把刀,具體是什么刀自己沒有看清楚,刀大概有二十多公分那么長。因為都動手了,當(dāng)時場面就比較混亂,具體他們是怎么打的,自己就沒有看清楚了,反正自己就一直沒有動手了。后聽說酒吧那邊報警了,我們就走了。后聽說有個小伙子把人砍了,只是冬天衣服穿的厚,沒有傷到哪里,衣服被砍爛了。

3.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dāng)晚23時40分左右,自己的一個朋友黃某叫自己去喝酒,黃某和杜某及兩三個自己不認識的人就開車把自己接到空瓶子酒吧,走到酒吧門口,杜某去對面通宵面店吃東西去了,我們幾個就進了酒吧,進門的時候就看見自己朋友安某和他的朋友在喝酒,自己就到安某那邊去喝酒去了,自己在安某那邊坐了幾分鐘后聽見酒吧大門口很吵,自己開始也沒管,后來安某給自己說黃某他們在打架,自己看見一個小伙子拿了把西瓜刀從自己面前過去往大門口跑,自己也跟出去看,自己走到大門口看見一個小伙子躺在地上,地上到處都是啤酒瓶子,比較混亂。拿刀的小伙子沖到酒吧門口向和黃某一起的那幾個不認識的小伙子說“老子今天砍死你”,那幾個小伙子就往建設(shè)街口走,還有幾個女人在勸拿刀的小伙子,自己也勸,他就沒有追出去。然后自己就回家了。

4.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好像是過年那段時間的一天晚上,自己和于某、史成樓在涪江橋頭暢游網(wǎng)吧上網(wǎng),于某的朋友喊我們到風(fēng)暴A8酒吧去耍,于某就喊自己和史成樓一起去,我們在下樓的時候,自己到網(wǎng)吧的清潔間拿了一把平時放在那里的刀。我們車要到武昌館的時候,有人給于某說空瓶子那有事,然后又打的到了空瓶子酒吧,在車上,于某叫自己將刀給了于某。我們到了空瓶子之后,看見十幾個人圍在空瓶子酒吧門口,自己看到有兩個人在空瓶子酒吧門口吵,吵著吵著就打起來了,有個空瓶子的服務(wù)員來拉,于某就沖上去拿著刀往服務(wù)員的背上砍了一下,后警察就來了,我們就打的回家了。

5.證人羅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21日晚上23時過,自己和老公侯某某、李某丙、汪某某、文某等人在三臺縣建設(shè)鎮(zhèn)空瓶子酒吧耍??斓酵砩?1點半的樣子,侯某某、汪某某、文某三人到酒吧舞臺上表演,他們表演沒一會兒,就聽見有嘈雜的鼓聲,就看見酒吧的舞臺上有個圓臉的小伙子在那里胡亂拍鼓。隨后李某丙就在我們卡座的桌子上拿了瓶酒和一個酒杯走到那個小伙子面前說了些什么。但自己沒有看見他們兩人喝酒,李某丙就回到卡座上坐下。那個圓臉小伙子就走出酒吧,大概過了一分鐘的樣子,圓臉小伙子帶了4、5個人進來了。其中一個穿中長深色風(fēng)衣的男子和圓臉小伙子是帶頭的。他們進來后直接走到我們坐的卡一位置。只見那個風(fēng)衣男子先用手拍了拍肩膀示意李某丙出去,但李某丙也沒有起來。于是風(fēng)衣男子就直接將李某丙從座位上拉起來并想要往酒吧外面拉。李某丙看對方人多想拉他出去,于是就開始反抗。這時在舞臺上表演的侯某某、汪某某、文某見我們這邊有人圍起了,就停下表演往我們卡一這邊走。候某某聲音比較大,喊了句:“兄弟,有啥子好生說嘛。”對方的那個穿風(fēng)衣的男子轉(zhuǎn)過身來一腳踢到侯某某腹部位置,這時對方的其他人也就開始打我們這邊的男士。侯某某被對方的人拉到了酒吧進門門廳的位置毆打。對方打了大概有3、4分鐘的樣子,就停手了,自己看見侯某某的臉上都是血躺在地上。中途停手沒到一分鐘,對方又進來6、7個小伙子。見那個風(fēng)衣男子在罵侯某某。于是他們就直接沖過去繼續(xù)對躺在地上的侯某某進行毆打,有用酒瓶打的有用腳踢的、還有幾個小伙子將酒吧門廳位置的桌子搬起來砸侯某某,用桌子只砸了一下,砸在侯某某的腰部。隨后就被我們這邊人攔下來了。對方打了大概2、3分鐘的樣子,李某丙見對方一直打侯某某,勸不住了。于是他就進酒吧的操作間拿了把西瓜刀,站在門廳的位置喊了句:“都不準再打了?!睂Ψ降娜艘娢覀兡玫冻鰜砹?,才停手沒有再打侯某某。停手后對方的人就出去了。我們將侯某某扶起來,候某某說自己的肋骨可能被打斷了,我們就將他扶進酒吧里面坐下休息。大概過了幾分鐘,對方一個穿黃色外套的中年男子又帶了5、6個小伙子來到酒吧,穿中長大衣的男子也在一起。那個穿黃色外套的中年男子進來后就問我們:“是哪個敢打我兄弟?”,侯某某就說了句:“是你們的人打的我們?!比缓髮Ψ酱S色外套的中年男子就指著侯某某說:“眼鏡你莫開腔。”自己當(dāng)時見對方都還想動手,就將侯某某護在身后跟對方鬧。站在穿黃色外套的中年男子身后的中長大衣男子手中拿著一個酒瓶子罵自己,并想用酒瓶砸我,但被他們那邊的人拉開了。然后對方的人又出去了,站在酒吧門口。又過了幾分鐘,救護車過來了,自己將侯某某往救護車上送。自己看見李某丙站在門口跟對方的穿黃色外套的中年男子在說些什么。后北街方向開過來一輛出租車并停在救護車的前面,從車上下來幾個小伙子,這些小伙子過去后將站在酒吧門口的李某丙圍住。圍了大概十多秒鐘,自己就看見圍在酒吧門口的對方的人就開始有揮拳頭的動作,并開始往酒吧門的方向涌。對方其中一個小伙子一刀砍在文某的背部。然后我們救護車就開走了。

6.證人田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21日晚上,我們接到120急救中心的指令,說三臺縣潼川鎮(zhèn)空瓶子酒吧門口有人需要救護,自己就和醫(yī)生、護士等人出診。大概5分鐘左右,自己就駕駛著我們的救護車來到了空瓶子酒吧門口,當(dāng)時看見酒吧門口圍了很多小青年,后將侯某某攙扶上了救護車,我們就開回醫(yī)院。

7.證人安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21日晚上吃過飯后,自己和幾個親戚到空瓶子酒吧去喝酒。大概23時許自己看見黃某從空瓶子酒吧門口進來,他后面好像還跟著張二娃。自己和黃某打完招呼后,自己一個同學(xué)劉銘打電話說要過來找自己,因為酒吧里面放著音樂,電話里面聲音小聽不清楚自己就到空瓶子酒吧外面去接電話。自己拿著電話往外走的時候看見一個年輕小伙子拿著一把刀在空瓶子酒吧進門那里晃了一下,然后就出去了。自己在外面接電話,大概幾分鐘過后自己聽見空瓶子里面在吵,自己往里面看。自己看見黃某臉上有血,他將衣服脫了丟在空瓶子門口又進去了。自己把黃某的衣服檢起來也跟了進去,看見黃某、張二娃和另外4、5個男子在空瓶子酒吧大門里面打架,當(dāng)時已經(jīng)有兩個男子倒在地上了,黃某也倒在地上的。自己上去勸他們別打了,并將黃某拉到空瓶子酒吧門口,黃某就出去了。自己將黃某拉開后又回空瓶子酒吧里面去和親戚喝酒,又坐了幾分鐘后,自己表哥說這里在打架,我們先走。我們就走了。走到空瓶子酒吧門口的時候,看見張二娃和幾個年輕小伙子站在空瓶子酒吧外面,酒吧門里面站著剛才和黃某打架的那幾個人,在酒吧大門左邊三、四米遠的地方還站著剛才拿刀的那個小伙子,但是在這個時候自己沒有看見他手中有刀。我們出酒吧大門后徑直就往建設(shè)銀行那邊走,沒走幾步自己看見杜某站在路邊上,自己跟他打了個招呼后就離開了。

8、證人龍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21日晚上11點40分許,自己的朋友李某丙打電話給自己說“趕快過來,店里在打架?!弊约壕婉R上開車到了空瓶子酒吧。自己到了后看見酒吧外面的街沿上站著5、6個小伙子。進了酒吧后,自己看見一個四十來歲、身高一米七左右、身穿淺色羽絨服馬甲的中年男子站在酒吧大廳鬧,當(dāng)時文某在跟他們說什么,李某丙、李某丙的老婆、汪某某在酒吧吧臺處站著的,侯某某和他老婆坐在吧臺里面的。自己看見侯某某的嘴巴上有血,自己問是怎么回事,大家都說不知道。侯某某的老婆指著一個瘦高個子(穿一件深色中長風(fēng)衣)的男子說“就是他帶頭打人的,將侯某某打成那樣子了”。那個身穿淺色羽絨馬甲的中年男子罵了2、3分鐘的樣子就出去了。大概又過了5分鐘左右,120救護車來了后,自己和汪某某等人將侯某某送上救護車,看見李某丙和身穿馬甲的男子在說什么,有5、6個小伙子圍著李某丙的,附近還有7、8個小伙子站在旁邊。自己又走到李某丙的位置。從后北街方向開過來一輛出租車,從出租車上下來5個小伙子,這幾個小伙子圍著馬甲男子喊“超哥,哪門起的”,身穿馬甲的男子一直問李某丙的名字,大概問了5、6聲的樣子,這男子就打了李某丙一耳光,其他的小伙子看見他動手了,就要沖上來打李某丙,自己看見剛從出租車上下來的小伙子有三人將刀拿出來要砍李某丙,自己就攔住對方的人,文某就將李某丙往酒吧里面拉,對方的其中幾個人緊跟著過去,自己看見有個小伙子拿刀就砍了文某背上一刀,后文某挨了一刀后也沒有說什么,繼續(xù)把李某丙往酒吧里面推。后警察就來了。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李某丙的陳述,證實自己又名“李淺”,2016年2月21日晚上23時35分左右,候某某、文某、汪某某三人在酒吧舞臺表演。當(dāng)他們正在表演時,從酒吧外面進來了4、5個年輕小伙子。其中一個男子就走到舞臺前開始拍自己朋友表演用的鼓。當(dāng)時店里的其他客人讓自己去喊那幾個小伙子小聲點不要鬧不要亂拍鼓。隨后自己就拿了瓶酒準備過去敬酒讓他們安靜點。當(dāng)自己走到舞臺前還沒對那個亂拍鼓的男子說什么,那名男子就對自己說:“哥老倌我曉得了?!比缓笏拖挛枧_到舞臺正對面的桌子去了。自己轉(zhuǎn)身回到酒吧卡一位置坐下。剛坐下沒一分鐘,一個人穿深色中長風(fēng)衣的男子帶領(lǐng)4、5個小伙子走到自己所在的卡座。風(fēng)衣男子就將自己從座位拉起來,并問拍鼓小伙子:“是不是他?!闭f著就踢了自己一腳。拍鼓的小伙子說:“他沒有打我”。自己表演的朋友候某某、文某、汪某某看見鬧起來了,也就停止表演過來勸架。對方其中一個小伙子就對候某某說:“眼鏡,管你啥子事?”候某某就回了一句:“你叫我眼鏡干嘛,我不叫眼鏡?!睂Ψ降娜司烷_始打我們,這是第一次打我們。然后對方的人就全部出去了,但對方都沒有走,在酒吧門口附近站起在。過了幾分鐘,深色中長風(fēng)衣瘦高個男子帶著十多個人就又進了酒吧,并開始對著我們這方罵,他在酒吧門廳的位置拿了兩瓶啤酒,候某某、文某、汪某某就上去攔住勸對方。風(fēng)衣男子突然就朝自己的頭部砸過來一個啤酒瓶子,自己用右手去擋了一下,自己的右手手掌被酒瓶劃破。其他的小伙子一看他動手了,就全部開始動手打我們。自己當(dāng)時擋住酒瓶后還沒反應(yīng)過來,對方的其中一個小伙子沖上來就是一拳,打在自己的右肩將自己打倒在地。打倒后對方的很多人就沖上來踢自己。自己被踢了大概十多秒鐘,對方就停手沒有打自己了。自己這時才有機會從地上站起來。起來后自己看見候某某倒在酒吧門廳處,對方的所有人都圍著候某某在打。自己上去拉,對方的人就推開自己并又用拳腳打了自己幾下。還有對方有兩個小伙子將酒吧內(nèi)的一張大理石桌子舉起來要去砸候某某,被汪某某攔下來了。對方打了有幾分鐘的樣子就沒打了,全部人出了酒吧,站在酒吧門口附近。候某某從地上站起來后,就對自己說:“遭了,我肋骨斷了?!彪S后我們就打了120喊救護車。第二次被打后還有人圍在酒吧門口罵我們,當(dāng)時,自己、侯某某、汪某某都被打傷,怕對方再次沖進來毆打我們,自己從酒吧內(nèi)拿了一把西瓜刀,在門廳那里朝對方喊“哪個再敢動”,但隨后刀就被我老婆搶走了。過了幾分鐘,對方就又進來一個穿馬甲的男子進了酒吧。當(dāng)時是酒吧的另一個股東龍某某來了和文某一起在跟對方穿馬甲男子說什么,他和文某、龍某某說了一會后就出去了,因為自己想酒吧生意畢竟是自己的,能解決好就解決好,自己也不想得罪誰。于是自己、文某、龍某某就出了酒吧,當(dāng)時救護車都已經(jīng)來了。穿馬甲男子站在酒吧門口,對方其他的人也將我們圍在中間。過了一兩分鐘的樣子,一輛出租車停在酒吧門口,下來了4、5個年輕小伙子,下來后就圍了過來。拍鼓男子就指著自己對馬甲男子說:“就是他要砍我”。馬甲男子就打了自己面部一拳并喊:“弄”。圍住自己的對方的人就開始用拳腳打自己。剛來的其中一個小伙子就拿了把刀出來,直接朝自己砍過來。自己當(dāng)時是被文某拉了一把躲開了。文某拉開自己后就擋在了拿刀那個小伙子面前,自己就乘機進了酒吧內(nèi)。過了十多秒鐘,文某進了酒吧對自己說:“我被對方砍了一刀”。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陳述,證實2016年2月21日晚上23時左右,自己在空瓶子酒吧臺上打鼓時,一個二十多歲的小伙子敲了下自己的鼓就走了,然后看見他和另外的一個小伙子在酒吧門口打酒吧的老板,對酒吧老板拳打腳踢,自己就過去勸,當(dāng)時另外一個朋友也在勸,他們連我們勸架的都一起打,自己的鼻子被打了,眼鏡被打爛了,自己勸架的朋友也被打傷了。大概過了十分鐘,對方又來了很多人,加上之前的至少有十多個人,他們沖進來就開始打酒吧老板和我們勸架的。其中有人拿酒瓶子打我們,還有人拿桌子砸我們,侯某某被打得有點嚴重,直接被打躺在地上了,我們叫他們莫打了,他們就站在酒吧外面去了,幾分鐘后又來了一伙人,又想打我們,其中還有個拿刀砍了文某一下,砍在背上的,后警察來了,對方就跑了。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陳述,證實2016年2月21日晚上23時過,自己和老婆、汪某某、文某、李某丙等人到三臺縣空瓶子酒吧耍。因為文某和李某丙是空瓶子酒吧的股東,自己和汪某某、文某、李某丙有時候就要上酒吧舞臺表演。當(dāng)晚23時30分的樣子,自己和汪某某、文某表演剛開始沒多久,從酒吧進來4、5個小伙子,他們進來后就直接到了舞臺對面的那一桌喝酒的人那里去了,而且將酒吧整得鬧哄哄的,其中一個圓臉的男子就上來對舞臺上的手鼓一陣亂拍,影響我們表演。自己和汪某某就示意叫他不要拍,那個小伙子亂拍一陣就下去了。當(dāng)時在吧臺位置的李某丙就拿了酒杯過去直接找圓臉男子說了句什么后,又回到我們坐的卡一位置。但對方4、5個小伙子在一穿深色中長風(fēng)衣的二十多歲的男子帶領(lǐng)下到了卡一,李某丙剛坐下就被圍起來了,自己和汪某某、文某就停止了表演,過去后看見李某丙被對方的中長風(fēng)衣男子拉住問“你是不是要打我兄弟”。李某丙說“沒有”,自己就對對方的人說“兄弟,不要鬧事,有事好好說”,中長風(fēng)衣男子就一腳踢在自己肚子上,對方的幾個小伙子把自己拉到酒吧門廳的位置用拳腳打自己,很快就被打倒在地了。對方的人大概打了2、3分鐘的樣子就停手了,自己被老婆扶起來休息。自己看見酒吧外面進來一群人,走在前頭的還是穿風(fēng)衣的男子,那群人進來后,風(fēng)衣男子喊了句“給我弄”,他帶來的十多個小伙子就沖上來打自己,打了大概2、3分鐘,自己被老婆和汪某某扶起來,自己看見汪某某的鼻子和嘴巴在流血,他的眼鏡被打爛。自己看見對方在一個三十來歲的男子的帶領(lǐng)下又進來幾個小伙子,這個男子問自己“眼鏡,哪門起的”自己當(dāng)時很生氣的回他“啥子眼鏡?兄弟都不曉得喊哦。”對方的人見自己還嘴,就又想沖上來打自己。但被文某、李某丙攔住了,文某和李某丙就跟三十多歲的男子說什么去了,自己感覺肋骨被對方打斷了,就打電話報了120,后救護車就來了,自己出酒吧時,看見酒吧門口對方的人大概十多個人的樣子??匆娪袀€小伙子手上提著一把長約二三十厘米的刀,后救護車將自己拉去醫(yī)院了,經(jīng)檢查自己的肋骨被打斷了7根。被害人文某證實案發(fā)的起因、經(jīng)過與侯某某的陳述相印證。

(四)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馮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7、8點鐘的樣子,自己、于某、史成樓、何某某、趙某等人在涪江橋頭的暢游網(wǎng)吧上網(wǎng)。自己接到李剛的電話喊自己去風(fēng)暴A8喝酒,于是自己和史成樓、于某、于某的一個兄弟四個人到了風(fēng)暴A8樓下,這時張某某(疤狗)給自己打電話說“到空瓶子酒吧來,超哥在這里有事情,可能要打架?!庇谑亲约壕徒o一起的三個人說“杜某在空瓶子酒吧有事情,可能要打架,我們一起過去下,你們帶東西沒有?”于某把衣服掀開給自己看他插在褲腰上的一把刀,于某的兄弟說“我?guī)Я饲饲耍ㄐ∝笆祝┑摹?。我們就又坐了一輛出租車往空瓶子酒吧走,在路上自己又給何某某打了電話“你超哥在空瓶子酒吧有事情,可能要打架,你們都過來”。何某某同意后自己就掛了電話。我們四個人到空瓶子門口圍了一群人,我們四人也圍了過去,自己看見杜某、張某某、張某和其他3、4個人圍著對方兩個不認識的小伙子。自己問杜某“超哥,怎么起的?”杜某說“沒得啥子”。然后杜某就繼續(xù)和對方說了幾句,突然杜某一耳光打在對方一個小伙子臉上,于是自己、于某、史成樓、張某某、張某還有其他四五個人就圍上去打被扇耳光那個人,自己用拳頭打了這個小伙子肩部兩拳。自己看見于某將刀拿出來,朝對方那個小伙子砍,對方見我們拿刀就跑進空瓶子酒吧了。這時有人喊了句“警察來了”,自己和于某、史成樓、于某的兄弟四個人攔了輛出租車跑了。

2.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和黃某、陳某某、杜某某、杜某、杜某的一個親戚、杜某的一個朋友共7個人到空瓶子酒吧喝酒。在酒吧門口,杜某和他的親戚、同學(xué)三人去吃面了。自己和黃某、陳某某、杜某某到空瓶子酒吧。進去后,看見安某在那里喝酒,黃某、陳某某就過去打招呼,自己看酒吧有人演奏音樂,自己就拍了別人正在演奏的鼓,敲鼓人對自己說“你莫拍,我正在表演”。自己就走開了,自己看見酒吧大廳門口一個高個子男子(李某丙)把自己恨到起,自己就想問他什么意思,自己轉(zhuǎn)過身看見那個男子不見了,自己就往酒吧門口走,走到門口聽見后面有聲音,自己轉(zhuǎn)身看見高個男子拿著把30公分長的刀在自己背后一米多遠的地方,敲鼓的胖子在拉他。自己站著沒動,那個高個子就走了。這時,黃某過來問是不是有人要打自己,自己說沒有,黃某過去質(zhì)問那個高個子男子說“你是不是要打二娃子”,男子站起來沒說話,黃某不知怎么的就摔倒在地上。自己沖過去用拳頭打高個子男子,當(dāng)時人多不知道怎么的把戴眼鏡的男子推到自己面前來了,自己以為他要打黃某,自己就打戴眼鏡的男子將他打開。周圍人在拉我們,自己就停手了,然后自己就到酒吧外給張某某(疤狗)打電話說:“我在空瓶子酒吧,有人打我。趕快過來”。自己打完電話進酒吧,看見黃某和戴眼鏡男子都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自己上前將黃某拉坐起后,對戴眼鏡的男子拳打腳踢。杜某某邊拉黃某邊幫黃某擋,然后我們就走到酒吧外面去了。這時,杜某三人也過來了。救護車來了后,戴眼鏡的男子被扶上救護車。自己看見高個子男子拿把刀站在酒吧門口,自己和黃某過去對他說“你拿刀砍我嘛”,有人勸住我們,高個子男子就退回酒吧了,自己和黃某、杜某等人進酒吧沒找到高個子男子,黃某罵了幾句就走了。杜某搭著我們,在車上黃某責(zé)備打架的時候杜某沒有趕來幫忙,杜某調(diào)轉(zhuǎn)車頭又回到酒吧外面,黃某自己搭車走了。杜某先進了酒吧又出來了,這時高個子又出現(xiàn)了,自己指著高個子對杜某說“就是他”。杜某問高個子男子“是不是你打的?”高個子男子沒說話,杜某就扇了他一耳光。這時張某某喊的幾個年輕娃兒也來了,有何某某、趙某、馮某、于某等,于某拿出一把20多公分長的刀往酒吧一個穿西服的老板身上砍,自己將于某從后面抱住,我們就走了。

3.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證實了今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當(dāng)天晚上吃飯喝了很多酒,吃了飯后,自己坐杜某的車到了三臺風(fēng)暴A8樓下,當(dāng)時車上有張某、何某、杜某某,自己給陳某某打電話叫他出來喝酒。后我們就去了空瓶子酒吧喝酒,到了酒吧后,杜某和何某去通宵面店吃面去了,自己和張某、陳某某、杜某某就去了空瓶子酒吧,到了酒吧后看見安某也在那里喝酒,自己和陳某某就去敬酒,自己正在喝酒的時候看見酒吧廁所處一個男子手里拿著一把長約30厘米的西瓜刀朝站在酒吧門口的張某走過去,自己聽見張某說“你要砍我安?”后看見張某轉(zhuǎn)身朝門外面走,那個拿刀的男子走到門口酒吧的卡座后就沒有追了,自己就過去問出了什么事,剛說完話,自己就被一戴眼鏡的男子朝自己后背踢了一腳,自己被踢倒在地上,自己的下嘴唇被磕出了血,自己就站起來去打那個踢自己的男子,我們就扭打在一起,對方幾個人就開始和自己發(fā)生抓扯。這時杜某某和張某過來了,自己就上了杜某停在酒吧門口的車,自己就罵杜某,杜某將車開到對面的小巷子的時候,自己就準備打車回家,杜某就說“你跟我回酒吧,我看哪個敢收拾你”,自己和杜某、張某、何某、杜某某又回到空瓶子酒吧??匆姷谝淮文玫稖蕚淇硰埬车哪莻€男子手里還拿著那把西瓜刀,那個男子一邊揮刀一邊對我們說“來嘛,弄死你們”,自己當(dāng)時在酒吧門口撿了一個酒瓶子朝地上摔碎后拿著酒瓶子上部指著那個男子說“來就來嘛”,后那個拿刀的男子被酒吧的人勸進了酒吧,自己也進了酒吧,看見安某和陳某某還在那喝酒,就過去罵了他們,看見杜某站在酒吧里門口那個卡座和別人說什么,自己就一個人出了酒吧和何某打的離開了。

4.被告人于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跟史成樓、王某某在上網(wǎng),十一點左右史成樓接了一個電話,然后我們?nèi)艘黄鹑チ算y天大酒店的暢游網(wǎng)吧,何某某、疤狗、趙某、馮某在網(wǎng)吧包間里。何某某說“趙某的親戚在空瓶子酒吧里面有事情(指打架),我們過去”。并叫自己把刀拿起,于是自己和王某某到自己家拿了一把西瓜刀。然后到了空瓶子酒吧門口。到酒吧門口自己看見杜某、張二娃在和一個年輕人說什么,這時來了一輛救護車,我們看見對方有人已經(jīng)挨打了上了救護車。自己和何某某、疤狗、馮某、史成樓、王某某等就圍上去。杜某又跟那個年輕人說了幾句就突然扇了那個男子一耳光說“我今晚就是要打你”。我們看見杜某動手了也開始動手打這個男子。自己將西瓜刀拿出來要去砍這個男子,被對方一個穿黑色西服的服務(wù)員攔住,并勸自己,自己就一刀砍在他的后背處,他挨刀后就和被扇耳光的男子進了空瓶子酒吧,我們沒有追進酒吧。

(五)諒解書、撤訴申請書,證實黃某與侯某某、李某丙、汪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履行的情況以及得到諒解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謝某、周某某、于某、馮某、李某、葉某、賴某某、李某甲、馮某甲、李某某、李某乙、楊某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并致人受傷,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6年2月21日空瓶子酒吧打斗一事,認為被告人于某、馮某、黃某、張某系聚眾斗毆,因于某、馮某、黃某、張某無事生非,無端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被害方無打斗之非法故意,故應(yīng)以尋釁滋事罪定性。被告人黃某、張某、于某、馮某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于某、馮某犯數(shù)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謝某、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屬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發(fā)現(xiàn)有沒有判決的犯罪事實,應(yīng)當(dāng)撤銷緩刑,與新發(fā)現(xiàn)的罪名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周某某、黃某、張某案發(fā)后均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馮某、李某、葉某、李某甲、李某某、李某乙、楊某自愿認罪,量刑時可酌定從輕處罰。綜觀本案,各被告人均屬積極參加者,不宜分主從。被告人謝某所提在武昌館“芳緣KTV”內(nèi),自己沒有糾結(jié)人打架,是勸架被他人捅傷,此次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的辯解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黃某所提指控自己不服氣又回到空瓶子酒吧去的事實不屬實的辯解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不予采納;其所提于某、馮某回去打人,自己是不知情的辯解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所提自己第二次回空瓶子酒吧時沒有打人的辯解理由成立,但本案因于某和馮某等人是由張某電話通過他人召集的,其一直在現(xiàn)場,其打人與否,不影響其構(gòu)成犯罪。被告人賴某某明知當(dāng)晚要打架,而且一直在現(xiàn)場,當(dāng)明知本方人員持械的時候,還積極參加,并毆打?qū)Ψ饺藛T,其所提涪江橋那次沒有持械,是被動還手的辯解理由不予采納。被告人馮某甲所提出“芳緣KTV”那次鬧事,自己沒有參加的辯解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謝某是本案聚眾斗毆犯意的提出者,并積極、主動參加,其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謝某在“本色KTV”外聚眾斗毆、沒有聚眾斗毆的故意,其沒有持械,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周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周某某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屬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相符,予以采納;其所提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的情節(jié),能如實供述以及具有自愿認罪的量刑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從屬于自首情節(jié),不再重復(fù)評價;其所提周某某主觀惡性小、沒有證據(jù)證明周某某叫了其他人參加、沒有叫人帶刀具、本案對社會影響小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于某的辯護人所提受害人的傷不是被告人于某造成的、于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所提其他相關(guān)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黃某及辯護人所提被告人黃某不服氣第二次返回空瓶子酒吧、有聚眾行為及黃某的行為屬于未遂的辯解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其所提被告人黃某沒有斗毆,具有投案自首的行為,其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所提本案定聚眾斗毆罪,定性不準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其所提被告人李某沒有斗毆的故意以及李某是被動參與,其沒有持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不予采納;其所提李某如實供述,且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賴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賴某某的行為不應(yīng)當(dāng)定持械聚眾斗毆以及賴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輕微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不予采納;其所提其他相關(guān)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甲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較輕微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其所提聚眾斗毆無論從時間、地點、環(huán)境的狀況來看,都沒有影響到社會秩序以及被告人李某甲系被動介入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甲的辯護人與被告人馮某甲的辯護人所提李某甲在實施聚眾斗毆中的作用具有從屬性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不予采納;其所提其他相關(guān)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馮某甲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guān)指控馮某甲去“芳緣KTV”不成立,馮某甲沒有去現(xiàn)場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自愿認罪、無犯罪前科,其參與此事是因為其年輕、不懂事,本著教育與挽救的原則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乙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李某乙只參與了一次斗毆,其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認罪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相符,予以采納;其所提被告人李某乙主觀惡性小、情節(jié)較輕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判決:一、被告人謝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三、被告人于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四、被告人馮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五、被告人李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六、被告人葉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七、被告人賴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八、被告人李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九、被告人馮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十、被告人李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十一、被告人李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十二、被告人楊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撤銷三臺縣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26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關(guān)于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緩刑部分,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十三、被告人黃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禁止被告人黃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進入KTV、酒吧等娛樂場所。(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十四、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謝某、于某、馮某、張某、李某、葉某、賴某某、李某甲、馮某甲、楊某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改判。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謝某的上訴理由是:1.接受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2.邀約葉某、李某甲等人并沒有打架的故意,應(yīng)當(dāng)從輕判決;3.打斗過程中未持械,也未動手,不應(yīng)承擔(dān)主要責(zé)任;4.一審判決量刑不當(dāng)。

上訴人于某的上訴理由是:1.公訴機關(guān)只對聚眾斗毆罪提起公訴,不應(yīng)認定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2.判決承擔(dān)的刑事責(zé)任比組織者更嚴重,量刑不當(dāng);3.在押期間舉報了他人犯罪事實,構(gòu)成立功。

辯護人另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于某在“空瓶子”酒吧的行為未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且是事后到達現(xiàn)場,應(yīng)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nèi)處罰,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請求二審在聚眾斗罪的范圍內(nèi)從輕處罰。

上訴人馮某的上訴理由是:1.尋釁滋事一事是受他人邀約,不知道會打架,到的時候已經(jīng)打完了,雖然參加但沒有積極參加;2.在聚眾斗毆一案中事前不知道會打架,而且打架時沒有動手打人,離斗毆地點有距離,沒有參加斗毆,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辯護人另提出的辯護意見為: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屬于傷害行為。

上訴人張某的上訴理由是:1.已經(jīng)賠償了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一審量刑時未予考慮;2.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3.系初犯,無犯罪前科,認罪悔罪。

上訴人李某的上訴理由是:1.未與對方約定打架,沒有打架的故意,是被對方追打后被動打架,奪取對方工具傷害對方應(yīng)承擔(dān)傷害的責(zé)任,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2.與同案其他被告人的量刑失衡,量刑畸重。

上訴人葉某的上訴理由是:1.喊人過來是唱歌,沒有邀約他人拿東西打架;2.參與斗毆是因為被對方追打后采取的防衛(wèi)措施,是被動的,沒有傷害對方。

上訴人賴某某的上訴理由是:1.叫人過來并不知道是打架,沒有組織、領(lǐng)導(dǎo)和策劃,是被動參加;2.在斗毆中是防衛(wèi)才奪的刀,也沒有傷害到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3.刑期與首要分子相比明顯偏重。

上訴人李某甲的上訴理由是:原判量刑畸重,在案中未傷害他人或損毀財物,也未召集他人,判處的刑罰重于情節(jié)、作用和程度基本相當(dāng)?shù)耐副桓嫒恕?/p>

上訴人馮某甲的上訴理由是:1.一審中自愿認罪,系初犯,一審量刑時未予考慮,危害程度和主觀惡性較??;2.被動加入,沒有帶器械,且在斗毆中被砍傷,所起作用較小,屬從犯;3.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應(yīng)予從輕量刑;4.與同案犯相比量刑失當(dāng)。

辯護人另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馮某甲在聚眾斗毆中起從屬作用,從主觀犯罪動機、客觀行為的實施及歸案后的認罪態(tài)度上看,其社會危害性及主觀惡性不大,應(yīng)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訴人楊某的上訴理由是:1.用皮帶抽打周某某是自衛(wèi),沒有聚眾斗毆的故意,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2.對社會危害小,有悔罪表現(xiàn),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輕處罰。

對上述上訴及辯解、辯護意見,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dāng),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庭審中,上訴人馮某甲的辯護人提交了兩份村委會《證明》,證明上訴人馮某甲平時表現(xiàn)及家庭情況;上訴人張某的辯護人提交了一份村委會《證明》,證明上訴人張某之前無犯罪和不良習(xí)慣;上訴人賴某某的辯護人提交了一份村委會出具的《賴某某家庭情況說明》,證明上訴人賴某某家庭情況特殊,愿意對其進行社區(qū)矯正。出庭檢察員質(zhì)證認為:原審認定的各上訴人的前科和犯罪記錄正確,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與證據(jù)不符的應(yīng)不予采信,上訴人的家庭情況與本案無關(guān),不應(yīng)作為證據(jù)使用。經(jīng)審查,前科及犯罪記錄應(yīng)以本案中收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刑事判決書載明的事實予以認定,村委會不具有證明前科及犯罪記錄的主體資格,上訴人的家庭情況不屬于法定量刑情節(jié),與本案不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對上述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對上訴人于某所提構(gòu)成立功的上訴事實,二審?fù)徶?,出庭檢察員提交了三臺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其上載明對上訴人于某檢舉揭發(fā)的他人犯罪事實,三臺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在檢舉揭發(fā)前已掌握該案線索并展開偵查。證明上訴人于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立功。上訴人于某及辯護人對該證明無異議,認為有檢舉行為,證明了上訴人于某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經(jīng)審查,該證據(jù)真實、合法,能夠證明上訴人于某檢舉揭發(fā)的他人犯罪事實屬于司法機關(guān)已經(jīng)掌握的犯罪事實,上訴人于某的檢舉揭發(fā)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的立功表現(xiàn),不應(yīng)當(dāng)認定為立功。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一致,原審采信的證據(jù)經(jīng)當(dāng)庭舉證、質(zhì)證,查明屬實,本院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謝某、于某、馮某、李某、葉某、賴某某、李某甲、馮某甲、楊某及原審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乙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公訴機關(guān)原審中雖未指控上訴人于某、馮某、張某及原審被告人黃某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但指控的2016年2月21日上訴人于某、馮某、張某及原審被告人黃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原判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判決上訴人于某、馮某、張某及原審被告人黃某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上訴人謝某未主動到案,系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后接受訊問,不構(gòu)成自首;上訴人于某檢舉揭發(fā)的他人犯罪事實屬于已被司法機關(guān)掌握的犯罪事實,不構(gòu)成立功;尋釁滋事罪中被害人的諒解書系向原審被告人黃某出具,上訴人張某所提取得了被害人諒解的事實無證據(jù)證實;上訴人張某構(gòu)成自首的事實原判已經(jīng)作出認定并在量刑時予以了考慮。上訴人謝某、于某、馮某、張某、李某、葉某、賴某某、李某甲、馮某甲、楊某對本案事實部分所提其他上訴理由、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原判對共同犯罪未區(qū)分主從犯符合本案的犯罪事實;量刑時根據(jù)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事實,結(jié)合社會危害性、自首、前科、累犯等具體量刑情節(jié)確定刑罰,符合罪責(zé)刑相適應(yīng)原則,并無不當(dāng)。但上訴人楊某因本案2016年5月18日至6月23日羈押一個月零六天,計算刑期時應(yīng)予扣減。

綜上,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dāng),但認定上訴人楊某的刑期的事實不清,應(yīng)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三臺縣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396號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即:一、被告人謝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三、被告人于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四、被告人馮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五、被告人李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六、被告人葉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七、被告人賴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八、被告人李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九、被告人馮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十、被告人李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十一、被告人李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十三、被告人黃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禁止被告人黃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進入KTV、酒吧等娛樂場所。(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十四、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

二、撤銷三臺縣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396號判決第十二項,即:十二、被告人楊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撤銷三臺縣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26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關(guān)于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緩刑部分,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撤銷三臺縣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26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關(guān)于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緩刑部分,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實行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董小萍

審判員于歡歡

審判員楊春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彭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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