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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寧刑初字第306號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寧河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5)寧刑初字第30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5-11-12

審理經(jīng)過

寧河縣人民檢察院以津?qū)帣z公訴刑訴(2015)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二×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岳一×、王保臣、李一×、許二×、岳錫彬、陳二×、楊春福、韓××、岳二×、薄三×、李二×、岳三×、李三×、蘇××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曉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薄二×,被告人岳一×及其辯護人洪強,被告人王保臣、李一×、許二×、岳錫彬、陳二×、楊春福、韓××,被告人岳二×及其辯護人崔慧娟,被告人薄三×、李二×、岳三×、李三×、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寧河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自2015年1月20日起,被告人李一×、許二×在寧河縣寧河鎮(zhèn)與板橋鎮(zhèn)搭界的埋珠圈清淤工程第一標段施工,期間多次將寧河鎮(zhèn)北岳莊村的淤泥拉走。在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薄二×、岳一×、岳三×兩次將李一×、許二×施工的挖掘機車鑰匙拔走,阻止其拉走淤泥。當日14時許,在該工程第三標段,被告人薄二×、岳一×、王保臣、岳三×遇到被告人李一×、許二×、楊春福和任××。被告人薄二×因許二×等人對其拳打腳踢,便從王保臣的桑塔納轎車后備箱內(nèi)取出兩根鎬柄。薄二×用鎬柄將任××左肘部打傷;王保臣用鎬柄將楊春福頭部打傷。經(jīng)鑒定,任××左尺骨骨折為輕傷二級;楊春福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5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一×打電話將楊春福、任××受傷一事告訴被告人岳錫彬。岳錫彬糾集被告人陳二×,陳二×糾集被告人韓××和王術(shù)發(fā)、王敬凱、梁印朋(均另案處理)等人攜帶鎬柄到李一×的板橋鎮(zhèn)北珠村存土場。

當晚8時許,岳錫彬先后給岳一×、薄二×打電話約定斗毆。被告人岳一×、薄二×將對方約架的事情告訴被告人岳二×、岳三×等人。被告人岳二×、薄三×、李二×、岳三×、薄二×、岳一×、王保臣到北岳××村村委會商議后,岳二×讓薄三×、李二×喊廣播糾集北岳××村民到村委會集合。后被告人岳二×、薄三×、李二×、岳三×、薄二×、岳一×、王保臣和糾集來的一百多名村民持鐵锨、棍子等工具分乘薄三×、岳一×等人車輛前往清淤工地第一標段。到現(xiàn)場后,薄二×、王保臣、岳三×持木棍、搟面杖等工具和多名村民沖到李一×承包的崔成莊村一側(cè)工地,薄二×等人將現(xiàn)場施工的兩輛挖掘機、一輛翻斗車、一輛面包車玻璃、車燈、倒車鏡打碎、司機馬××的手機砸壞,并將現(xiàn)場施工人員李七×、馬××、安××打傷。經(jīng)隨后趕來的民警勸說后村民陸續(xù)返回北岳莊一側(cè)河堤。

當晚9時許,在李一×的板橋鎮(zhèn)北珠村存土場的集裝箱內(nèi),被告人李一×、岳錫彬先后接到電話得知工地人員被打、車輛被砸。被告人李一×、許二×、李三×、蘇××、岳錫彬、楊春福、陳二×、韓××和王術(shù)發(fā)、王敬凱、梁印朋等人攜帶板斧、鎬柄工具趕到清淤工地第一標段崔成莊村一側(cè)后持工具沖向北岳莊村一側(cè)欲與岳一×、薄二×等人斗毆,被現(xiàn)場民警用警用催淚噴霧劑驅(qū)散。

經(jīng)鑒定,李七×右前臂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安××左前臂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馬××右肘部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jīng)價格鑒定,松花江牌汽車1塊右前門玻璃(膜)、2塊左中門玻璃(膜)、1塊玻璃(膜)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221元。陜汽奧龍牌自卸車1塊前擋風(fēng)玻璃、1塊右側(cè)車門玻璃、2個倒車鏡片、2個前大燈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387元。日立-5牌挖掘機1塊前風(fēng)擋玻璃和1塊車門玻璃、神鋼200牌挖掘機1塊右側(cè)玻璃、1塊車門玻璃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1161元。邦華F37手機損失價值為32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薄二×、岳一×、王保臣、李一×、許二×、岳錫彬、陳二×、楊春福、韓××自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被告人王保臣、岳一×、岳三×與李一×、許二×達成和解協(xié)議。

綜上,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薄二×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岳一×、王保臣、李一×、許二×、岳錫彬、陳二×、楊春福、韓××、岳二×、薄三×、李二×、岳三×、李三×、蘇××犯聚眾斗毆罪。建議:被告人薄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2年6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至1年6個月;被告人岳一×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2年6個月;被告人王保臣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3年;被告人李一×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被告人許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被告人岳錫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2年6個月;被告人陳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被告人楊春福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2年6個月;被告人韓××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被告人岳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2年6個月;被告人薄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2年6個月;被告人李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2年6個月;被告人岳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2年6個月;被告人李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被告人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保臣辯稱,組織村民斗毆是村委會直接做的決定,本人未參與,到現(xiàn)場后,本人未動手打人砸車。

被告人李二×、薄三×均辯稱,系受村委會領(lǐng)導(dǎo)指派組織村民護土,事前不知道打架的事情,該二被告人均認罪。

被告人岳一×的辯護人辯稱,一,被告人岳一×具有自首情節(jié);二、被告人岳一×在羈押期間提供趙某涉嫌犯盜竊罪的線索,具有立功情節(jié);三、由于公安機關(guān)的及時制止,被告人岳一×客觀上未能實施打人砸車的行為,系未遂;四、被告人岳一×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六、本案被害人盜竊村集體的灘土,屢禁不止是該案案發(fā)的起因,被害人具有過錯;七、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fā),應(yīng)酌定從輕處罰。

被告人岳二×辯護人辯稱,一、被告人岳二×系從犯;二、被告人岳二×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系初犯、偶犯,故應(yīng)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他各被告人對檢察機關(guān)的指控均未表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5年1月20日起,被告人李一×、許二×在寧河縣寧河鎮(zhèn)與板橋鎮(zhèn)搭界的埋珠圈清淤工程第一標段施工,期間多次將寧河鎮(zhèn)北岳××村的淤泥拉走。在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薄二×、岳一×、岳三×兩次將李一×、許二×施工的挖掘機車鑰匙拔走,阻止其拉走淤泥。當日14時許,在該工程第三標段,被告人薄二×、岳一×、王保臣、岳三×遇到被告人李一×、許二×、楊春福和任××。被告人薄二×因許二×等人對其拳打腳踢,便從王保臣的桑塔納轎車后備箱內(nèi)取出兩根鎬柄。薄二×用鎬柄將任××左肘部打傷;王保臣用鎬柄將楊春福頭部打傷。經(jīng)鑒定,任××左尺骨骨折為輕傷二級;楊春福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5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一×打電話將楊春福、任××受傷一事告訴被告人岳錫彬。岳錫彬糾集被告人陳二×,陳二×糾集被告人韓××和王術(shù)發(fā)、王敬凱、梁印朋(均另案處理)等人攜帶鎬柄到李一×的板橋鎮(zhèn)北珠村存土場。

當晚8時許,岳錫彬先后給岳一×、薄二×打電話約定斗毆。被告人岳一×、薄二×將對方約架的事情告訴被告人岳二×、岳三×等人。被告人岳二×、薄三×、李二×、岳三×、薄二×、岳一×、王保臣到北岳××村村委會商議后,岳二×讓薄三×、李二×喊廣播糾集北岳莊村民到村委會集合。后被告人岳二×、薄三×、李二×、岳三×、薄二×、岳一×、王保臣和糾集來的一百多名村民持鐵锨、棍子等工具分乘薄三×、岳一×等人車輛前往清淤工地第一標段。到現(xiàn)場后,薄二×、王保臣、岳三×持木棍、搟面杖等工具和多名村民沖到李一×承包的崔成莊村一側(cè)工地,薄二×等人將現(xiàn)場施工的兩輛挖掘機、一輛翻斗車、一輛面包車玻璃、車燈、倒車鏡打碎、司機馬××的手機砸壞,并將現(xiàn)場施工人員李七×、馬××、安××打傷。經(jīng)隨后趕來的民警勸說后村民陸續(xù)返回北岳莊一側(cè)河堤。

當晚9時許,在李一×的板橋鎮(zhèn)北珠村存土場的集裝箱內(nèi),被告人李一×、岳錫彬先后接到電話得知工地人員被打、車輛被砸。被告人李一×、許二×、李三×、蘇××、岳錫彬、楊春福、陳二×、韓××和王術(shù)發(fā)、王敬凱、梁印朋等人攜帶板斧、鎬柄工具趕到清淤工地第一標段崔成莊村一側(cè)后持工具沖向北岳莊村一側(cè)欲與岳一×、薄二×等人斗毆,被現(xiàn)場民警用警用催淚噴霧劑驅(qū)散。

經(jīng)鑒定,李七×右前臂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安××左前臂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馬××右肘部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jīng)價格鑒定,松花江牌汽車1塊右前門玻璃(膜)、2塊左中門玻璃(膜)、1塊玻璃(膜)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221元。陜汽奧龍牌自卸車1塊前擋風(fēng)玻璃、1塊右側(cè)車門玻璃、2個倒車鏡片、2個前大燈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387元。日立-5牌挖掘機1塊前風(fēng)擋玻璃和1塊車門玻璃、神鋼200牌挖掘機1塊右側(cè)玻璃、1塊車門玻璃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1161元。邦華F37手機損失價值為32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薄二×、岳一×、王保臣、李一×、許二×、岳錫彬、陳二×、楊春福、韓××自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被告人王保臣、岳一×、岳三×與李一×、許二×達成和解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李七×、馬××、安××、李八×、王五×、魏××、任××等人的陳述;

2、天津市公安局寧河物證鑒定所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寧河縣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天津市寧河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

3、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及相關(guān)物證照片;

4、寧河縣寧河鎮(zhèn)人民政府及寧河縣水利局的證明材料;

5、和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

6、證人孫××、林××、陳三×、李四×、王一×、姜一×、王二×、吳××、岳四×、薄四×、王三×、黃××、姜二×、李五×、于××、姜三×、李六×、劉××、王四×等人的證言;

7、案件來源,公安機關(guān)的說明、證明材料,各被告人、被害人及相關(guān)證人的居民信息表,各被告人的抓獲及到案經(jīng)過;

8、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天津市寧河縣人民法院、天津市漢沽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的復(fù)印件,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復(fù)印件;

9、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相關(guān)被告人的辨認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薄二×、岳一×、王保臣、岳三×、岳二×、李二×、薄三×或糾集他人或積極參加持械聚眾斗毆;被告人薄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被告人李一×、許二×、岳錫彬、陳二×、楊春福、韓××、李三×、蘇××或糾集他人或積極參加持械聚眾斗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被告人薄二×的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其他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中被告人李一×、許二×、岳錫彬、陳二×、楊春福、韓××、李三×、蘇××系犯罪未遂。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對檢察機關(guān)的其他指控予以支持。對被告人薄二×應(yīng)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保臣、岳錫彬、楊春福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陳二×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犯新罪,應(yīng)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做出判決,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薄二×、岳一×、王保臣、李一×、許二×、岳錫彬、陳二×、楊春福、韓××、岳三×、岳二×、李二×、薄三×、李三×、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關(guān)于各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無法律依據(jù)及事實依據(jù)的不予支持。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且各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檢察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本院酌情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二)、(四)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薄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

被告人岳一×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王保臣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

被告人李一×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許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岳錫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

撤銷本院(2013)寧刑初字第212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陳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陳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

被告人楊春福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

被告人韓××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岳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薄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李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岳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李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二、隨案移送的木棍、磚頭等作案工具(以移送清單為準)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汪衛(wèi)軍

審判員靳加伏

人民陪審員馬會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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