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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刑終67號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黔06刑終6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7-06-23


審理經(jīng)過

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某7、楊某8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介紹賣淫罪,被告人萬忍、張某3、雷金華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歐前龍、唐某2、李某3犯聚眾斗毆罪、介紹賣淫罪,被告人萬鵬犯聚眾斗毆罪、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李哇犯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張某4、楊某5、楊某9、柴某、楊林松、蔣毅、張某5、張朝鮮、楊某6、李某2、康鋒、康某、彭廣、王某3、徐某、羅偉、張發(fā)錢、楊鵬、黃強、田某2、丁浩、林某、陳雷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蔣某3、李和平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4、張某6犯介紹賣淫罪,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黔0602刑初19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楊林松、蔣毅、康峰、彭廣、羅偉、陳雷、黃強、雷金華、歐前龍、楊鵬、丁浩、萬鵬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林松、蔣毅、康峰、彭廣、羅偉、陳雷、黃強、雷金華、歐前龍、楊鵬、丁浩、萬鵬,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進行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自2014年以來,被告人楊某7、楊某8為首,被告人萬忍、張某3、張某4、劉某某(案發(fā)時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為骨干,被告人雷金華、楊某5、毆前龍、楊某9、柴某、楊林松、李某2、唐某2、蔣毅、張某5、張朝鮮、楊某6、萬鵬、蔣某3、李和平、李哇為積極參加者在碧江區(qū)金碼頭一帶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并湊錢打制了關某刀放在被告人張某4家中,成員中無論誰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其他成員都要去幫忙打架。

被告人楊某7、楊某8、張某4、張某3等人,從2014年底至2015年10月期間為爭強斗狠、控制賣淫女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介紹賣淫等多起犯罪事實。

一、聚眾斗毆犯罪事實

1、2014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康鋒、康輝受蔡某之約與萬峰琴(楊林松的女朋友)、蔡某、小姨妹(身份不詳)在位于碧江區(qū)的皇家一號KTV喝酒時,因萬某2與被告人康鋒、康某發(fā)生矛盾被康鋒、康某打。康鋒、康某離開KTV后,萬某2打電話告訴被告人楊林松自己被康鋒、康某打的事情。因楊林松在外地,便聯(lián)系被告人楊某7幫忙。楊林松于次日趕回銅仁市碧江區(qū)后聯(lián)系康鋒,雙方約好在位于碧江區(qū)開發(fā)區(qū)的茶店樓打架。之后,楊林松邀約了被告人楊某7、楊某5、張某5、蔣毅、柴某和“偉子”(身份不詳),約21時許,由“偉子”駕車,載著楊林松等人到茶店樓等??典h、康某、“瘋子”(身份不詳)駕駛一輛面包車帶著關某刀到茶店樓附近時,楊林松等人便拿著砍刀、鋼管向康鋒等人沖去,將康鋒等人駕駛的面包車車頭砍了一刀后雙方對砍,楊林松等人見打不贏便駕車逃離。

2、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張某4、楊某5在位于碧江區(qū)江華A棟的6+1賓館一房間,因一叫“橙子”的女子與張某4發(fā)生矛盾被張某4打后,“橙子”便打電話給在白金漢宮KTV工作的被告人彭廣,彭廣又告訴被告人羅偉、張發(fā)錢,被告人羅偉與王某3、徐某等人趕到江華A棟,張某4告訴了被告人楊某7、楊某8、張某3、萬忍及劉某等人,雙方在江華A棟樓下公交站臺附近發(fā)生爭吵,之后相約在白金漢宮KTV打架,幾人在被告人張某4家拿了關某刀并聯(lián)系被告人張朝鮮駕車到張某4家,被告人張朝鮮駕車到被告人張某4家后載著被告人張某4等人到位于碧江區(qū)白金漢宮KTV后門對面的一大樹下,見被告人彭廣、羅偉、王某3、徐某、張發(fā)錢及楊某10、張某7(另案處理)等人手持鋼管、砍刀站在白金漢宮KTV門口,被告人楊某7、楊某8、張某4、張某3、萬忍、楊某5持關某刀沖下車與對方斗毆,被告人萬忍在追砍被告人羅偉過程中將被告人羅偉背部砍傷。劉某的右手拇指被打傷。之后被告人張朝鮮駕車在碧江區(qū)沙子坳加油站附近接被告人楊某7、楊某8、張某4、萬忍、張某3、楊某5等人離開。2015年11月25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張朝鮮處扣押了東南牌貴D×××××號轎車一輛。

3、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楊鵬與陳某4等人在位于碧江區(qū)的金鉆KTV5555包房喝酒時,因其中一人打了在該包房坐臺的吳某2,吳某2便打電話給其男友楊某8,被告人楊某8叫了被告人楊某7、張某4、萬忍、楊某5、萬鵬、楊某6、楊某9及張某1到金鉆KTV找到被告人楊鵬等人喝酒的包房,因被告人楊鵬等人將包房的門抵住,被告人楊某8等人將包房的門踢壞后被保安制止,并勸出KTV,因有人報警,被告人楊某8等人離開。之后被告人張某4、萬鵬、楊某9、楊某6到被告人張某4家拿了關某刀,幾人又到碧江區(qū)開發(fā)區(qū)被告人楊鵬等人吃夜宵的地方找楊鵬談判的過程中雙方再次發(fā)生矛盾,被勸開后被告人楊某8等人到金碼頭佛倫貝斯酒店旁吃夜宵。被告人楊鵬邀約被告人黃強、丁浩、田某2,并叫黃強、龍某1找人幫忙,叫田某2開車接。黃強、丁浩分別找了人到開發(fā)區(qū)后,被告人丁浩駕駛面包車,被告人田某2駕駛蒙迪歐轎車,載著被告人楊鵬、黃強、及黃強、龍某1找的人一起到金碼頭找楊某8等人,在佛倫貝斯酒店看見被告人楊某8等人,被告人田某2、丁浩將車停在皇橋假日酒店門口,被告人楊鵬、黃強等人下車后,被告人楊某8、楊某7、張某4、萬忍、楊某9、劉某到車邊拿起關某刀砍向楊鵬等人,被告人楊某6、萬鵬坐在車上,雙方互毆過程中丁浩駕車撞向?qū)Ψ降娜宋醋仓桓嫒硕『?、田?駕駛的面包車、蒙迪歐轎車玻璃被砍破。

4、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2與被告人林某、陳雷在碧江區(qū)錦江橋頭吃夜宵過程中發(fā)生矛盾,林某欲用刀殺被告人李某2時將被告人李某2的手弄傷,被告人李某2即打電話告訴被告人楊某8,被告人楊某8邀約了被告人楊某7、張某4、萬忍、楊某9、劉某等人持刀到文筆峰處找到被告人林某等人,林某等人見狀逃跑。之后雙方相約在金碼頭打架。次日晚上,被告人楊某8、楊某7、李某2、張某3、張某4、萬忍、楊某9、柴某、雷金華等由被告人雷金華駕駛皮卡車,被告人柴某駕駛一輛面包車到金碼頭,被告人林某、陳雷伙同丁某、老七(身份不詳)分別乘坐林林、剛子(身份不詳)駕駛的車到金碼頭世紀酒店門口路邊等,被告人楊某8等人到后看見被告人林某等人停在路邊的車便持砍刀下車朝林某等人乘坐的車輛亂砍,被告人林某、陳雷等人也持砍刀、木棒下車后朝被告人楊某8等人乘坐的面包車砍砸后雙方逃離現(xiàn)場。

5、2015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唐某2在碧江區(qū)小十字被被告人李某3打了,二人約好在大明邊城打架,被告人唐某2、歐前龍找到被告人楊某7,被告人楊某7叫了被告人楊某8、張某4、李某6雷金華并準備了關某刀,被告人李某3通過吳某3找到蔣某2、陳某3(均在逃)等人并在位于碧江區(qū)銅仁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對面的“貴州群力鋼構(gòu)”門面買了兩根鋼材并加工成一米左右的共10根鋼管。20時許,被告人張某4駕車載著被告人楊某7、楊某8、唐某2、歐前龍、李某6雷金華等到大明邊城的路上看見警車,因怕李某3方報警,又將打架地點改到川硐,被告人張某4等駕車到清水塘高架橋下下車后,看見巡邏車,被告人張某4等人即棄車逃跑,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干警在張某4等人的車上查獲十把關某刀。

二、故意傷害罪

1、201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楊某7、楊某8、雷金華、萬忍與劉某等人到M3酒吧喝酒時與同在該酒吧喝酒的楊某4發(fā)生糾紛,楊某4欲道歉時雙方再次發(fā)生糾紛并發(fā)生肢體沖突,被酒吧保安制止。被告人楊某8等人將楊某4拉出酒吧毆打,與楊某4一起喝酒的被害人陳某1出酒吧勸阻時,被告人楊某7、楊某8、萬忍、雷金華等人對陳某1毆打過程中,被告人楊某8持卡子刀向被害人陳某1的左肩處刺了一刀后幾人逃跑。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1左側(cè)氣胸的程度屬輕傷一級。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8、楊某7、雷金華、萬忍及劉某與被害人陳某1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陳某1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5萬元,取得被害人陳某1諒解。

2、2013年4月16日19時許,黃某告訴被告人張某3說自己被楊某1騷擾,張某3即與蔣某1、田某3一起隨黃某找到被害人楊某1,并對楊某1拳打腳踢,其間張某3用木棒打傷楊某1左手,至楊某1左尺骨鷹嘴骨折、右第11肋骨折的損傷分別屬輕傷、輕微傷。

非法拘禁罪

2015年,被告人楊某7帶陳某2外出賣淫,后陳某2未經(jīng)被告人楊某7同意即返回銅仁,因陳某2同意給楊某75000元人民幣,但一直未給。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楊雄峰從他人處得知陳某2的住地后即邀約了被告人楊昌令、李和平、李哇及石某、張某1到位于碧江區(qū)步行街的瀚帝賓館506房間,因陳某2不開門,被告人李哇到賓館總臺拿了房卡將門打開進入房間后,被告人楊某7便毆打陳某2,之后幾人將陳某2及與陳某2同住的喻某帶至碧江區(qū)金碼頭與被告人張朋、蔣登、張吉軍等人將陳某2、喻某帶至碧江區(qū)南岳清水灣橋河邊,被告人楊某7、蔣某3又對陳某2、喻某實施毆打,之后又將陳某2、喻某帶至江華小區(qū)A棟14樓宏豐賓館1412房間看管,并由被告人張某3購買了2015年10月5日銅仁至懷化、懷化至宜昌的火車票各六張,準備帶陳某2、喻某外出賣淫。2015年10月4日下午,陳某2用手機發(fā)信息給姜博川告知自己被控制要姜博川報警,姜博川報警后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民警到宏豐賓館1412房間將陳某2、喻某解救,陳某2、喻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約20小時。

介紹賣淫罪:

1、2015年3至4月、6至7月,被告人楊雄峰、楊昌令、歐前龍、唐勇、李雷分別帶賣淫女陳某2、楊某2甲、曾某、楊某2乙、王某2到湖北宜昌市吳玉昌、李娜娜處從事賣淫,被告人李某4負責準備賣淫女裝處女的工具、聯(lián)系嫖客,賣淫所獲贓款由各賣淫女與被告人李某4平分后再分別交給被告人楊某7、楊某8、歐前龍、唐某2、李某3。2015年5月,賣淫女喻某聯(lián)系陳某2也到宜昌由李某4為其介紹嫖客賣淫,所得贓款與李某4平分后交給被告人楊某7。期間,賣淫女陳某2、喻某分別賣淫20余次。曾某賣淫30余次、楊某2甲賣淫約4次、王某2賣淫2次。被告人歐前龍還帶賣淫女曾某到昆明賣淫1次,被告人唐某2帶賣淫女楊某2乙到江西上饒、湖南懷化等地賣淫。

2、2015年約4月份,被告人李某3與被告人張某6聯(lián)系后,將賣淫女王某2帶到江西新余市,由被告人張某6介紹王某2到山東煙臺、湖南瀏陽等地賣淫,所得嫖資由被告人張某6、李某3平分。

販賣毒品罪

2016年3月1日晚,吸毒人員王某4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萬鵬要求向其購買人民幣300元的甲基苯丙胺,二人約定在碧江區(qū)的皇橋假日酒店交易。22時許被告人萬鵬攜帶甲基苯丙胺到皇橋假日酒店與王某4在該酒店電梯內(nèi)進行了交易,交易完畢后二人分別被公安干警抓獲,并當場在王某4處繳獲甲基苯丙胺0.55克,在被告人萬鵬處扣押人民幣300元、黑色直板手機一部。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7、楊某8、萬忍、張某4、楊某5、李某6楊某6、唐某2、歐前龍有以下違法事實:

1、2015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楊某8、楊某7、萬忍與劉某將一女子帶到清水塘方向去時,途中因劉某與該女子發(fā)生矛盾,該女子用礦泉水潑劉某,劉某便打了該女子,之后被告人楊某8將車停在川硐高架橋下面下車后又對該女子進行毆打。

2、2015年約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楊某7、萬忍、李某6楊某5與張某1、劉某在金灘半島酒店遇見楊某1楊某12、凡英,凡英與被告人李哇打招呼時,李某7的其中一人對凡英騷擾,凡英告訴楊某1、楊某11找?guī)兹死碚?,被告人楊?、萬忍、李哇等人便毆打楊某11,凡英上前勸解時也被幾人毆打。后經(jīng)派出所調(diào)解,被告人李哇等人賠償了楊某11人民幣1000元。

3、2015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楊某7、萬忍、張某4、楊某5、楊某6、楊某9與張某1等人在文筆峰美食城吃夜宵時,因張某1經(jīng)過譚某等人身旁時水濺到譚某的女友身上未道歉,譚某推了張某1一下,張某1叫來被告人楊某7、萬忍、張某4、楊某5、楊某6、楊某9對譚某實施毆打。

4、2015年8、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唐某2在碧江區(qū)小十字被李某3等人毆打,爾后被告人唐某2給被告人楊某7講后,當天晚上,被告人唐某2通過他人將參與打他的被害人李某1、裴某飛約出來后,被告人唐某2、楊某7、歐前龍、歐某將二人帶至被告人楊某7在金碼頭依客佰源酒店入住的房間看守,要求二人賠錢。次日中午被告人唐某2在江華B棟一賓館開了房,并將李某1、裴某飛帶至該房繼續(xù)看管,18時許,李某1拿了200元人民幣給被告人唐某2,裴某飛將自己的一臺蘋果6手機押給唐某2后二人才離開酒店。后裴某飛拿了1100元人民幣給被告人唐某2后才取回手機。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根據(jù)上述事實和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楊某7、楊某8、萬忍、張某3、張某4、雷金華、楊某5、歐前龍、楊某9、柴某、楊林松、李某2、唐某2、蔣毅、張某5、張朝鮮、楊某6、萬鵬、蔣某3、李和平、李哇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楊某7、楊某8、萬忍、張某3、雷金華、歐前龍、唐某2、李某3、萬鵬、李某6張某4、楊某5、楊某9、柴某、楊林松、蔣毅、張某5、張朝鮮、楊某6、李某2、康鋒、康某、彭廣、王某3、徐某、羅偉、張發(fā)錢、楊鵬、黃強、田某2、丁浩、林某、陳雷為爭強斗狠而持械聚眾斗毆,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楊某7、楊某8、歐前龍、唐某2、李某3、李某4、張某6在賣淫女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使賣淫女的賣淫活動得以實現(xiàn),上述七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被告人楊某7、楊某8、李某6蔣某3、李和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均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楊某7、楊某8、萬忍、張某3、雷金華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他人輕傷的后果,上述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萬鵬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楊某7、楊某8、萬忍、張某3、雷金華、歐前龍、唐某2、李某3、李某6萬鵬均是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實行并罰。被告人楊某5、楊某6在判決宣告后,刑法執(zhí)行完畢前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罪未判決,依法應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后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康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又犯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楊某9作案時未滿18周歲,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鵬、丁浩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余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2、歐前龍、楊某7、張某4、李某6雷金華、李某3相約在川硐斗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實施斗毆行為,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決定對被告人雷金華、歐前龍、張朝鮮、楊某6、萬鵬、李某6唐某2、張發(fā)錢、楊某9、柴某、徐某、楊鵬、丁浩、田某2、李某3犯聚眾斗毆罪減輕處罰,對其余被告人犯聚眾斗毆罪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楊某7、楊某8犯非法拘禁罪、介紹賣淫罪、故意傷害罪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雷金華、萬忍、張某3犯故意傷害罪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6李和平、蔣某3犯非法拘禁罪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4、唐某2、歐前龍、李某3、張某6犯介紹賣淫罪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萬鵬犯販賣毒品罪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8、楊某7、雷金華、萬忍賠償了被害人陳某1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取得陳某1諒解,被告人張某3賠償了被害人楊某1部分經(jīng)濟損失,也可酌情對上述五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7、楊某8、歐前龍、楊林松、張某4、張某5以及被告人張某4、蔣毅、張某5、羅偉的辯護人提出上述被告人不屬惡勢力犯罪的辯護意見,因該犯罪團伙的組織形式和作案區(qū)域相對固定,以及犯罪行為帶有明顯的公開性和暴力性,應屬于惡勢力犯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關于要求判令被告人張某3、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蔣某1、黃某賠償其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數(shù)額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楊某1關于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被搶的人民幣5350元的訴請,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收案范圍,不予支持。被害人楊某1要求被告人張某4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的訴請,因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張某4參與打被害人楊某1,故對被害人楊某1的這一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楊某1尺骨鷹嘴骨折,根據(jù)公安部發(fā)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其誤工時間應為90日,其應得的賠償為:醫(yī)療費1986元、誤工費21200.92元,共計人民幣23186.92元??垩河诒景傅墓苤频毒呒白靼腹ぞ邞铔]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1、被告人楊某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加原判未執(zhí)行完畢的十一年十一個月十八天(截至2016年7月11日止),總和刑期十五年一個月十八天,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2、被告人楊某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加原判未執(zhí)行完畢的五年十一個月十八天(截至2016年7月11日止),總和刑期七年五個月十八天,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3、被告人楊某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總和刑期六年九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4、被告人楊某8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總和刑期六年四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5、被告人張某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四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6、被告人康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撤銷本院(2014)碧刑初字第319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康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總和刑期四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三年六個月。7、被告人張某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8、被告人萬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總和刑期三年九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9、被告人楊林松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0、被告人蔣毅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1、被告人張某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2、被告人李某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3、被告人康鋒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4、被告人彭廣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5、被告人王某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6、被告人羅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7、被告人陳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8、被告人林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被告人黃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被告人雷金華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總和刑期三年一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21、被告人柴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2、被告人李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總和行期三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3、被告人歐前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總和刑期二年八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4、被告人楊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25、被告人丁浩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26、被告人楊某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7、被告人唐某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8、被告人李某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總和行期二年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9、被告人萬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總和刑期二年二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30、被告人李某4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31、被告人張朝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32、被告人張發(fā)錢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33、被告人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34、被告人田某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35、被告人蔣某3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36、被告人李和平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37、被告人張某6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38、扣押在案的管制刀具、白色蘋果4、HUAWEI手機各一臺、白色OPPO牌手機一臺、蘋果6S手機一臺(玫瑰金)、三星S6手機一臺(金色),予以沒收。39、被告人張某3、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蔣某1、黃某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3186.92元(被告人張某3已付1萬元,余款

13186.92元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付清)。40、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楊林松、蔣毅、康峰、彭廣、羅偉、陳雷、黃強、雷金華、歐前龍、楊鵬、丁浩、萬鵬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外,其余被告人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均服判。

上訴人羅偉以自己不是2015年5月份打擊斗毆的主犯、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即原判量刑過重等為由,請求重新開庭審理,撤銷原判,公正、公平判決。辯護人楊再興提出羅偉雖然參與斗毆,本案不是惡勢力性質(zhì),原審量刑畸重,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又系初犯、偶犯,情節(jié)顯著輕微,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上訴人萬鵬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請求合理判決。

上訴人楊鵬以本案非惡勢力,量刑畸重,請求改判緩刑。在本院審理期間,辯護人提供了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出具的兩份情況說明,提出楊鵬有立功表現(xiàn)。

上訴人丁浩以一審認定自己未持械駕車沖向?qū)Ψ较抵鞣覆划敚党醴?,有自首情?jié),又系初犯,請求撤銷原判,減輕改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訴人楊林松以自己只參與一次斗毆及量刑過重,請求公正判決。

上訴人彭廣以沒有邀約張發(fā)錢等人到白金漢宮KTV準備斗毆的兇器,不是主犯,系初犯、偶犯及量刑過重,請求公正判決。

上訴人陳雷以自己是受邀約參與斗毆,認罪態(tài)度良好,系初犯、偶犯及量刑過重,請求從輕改判。

上訴人歐前龍以原判定性不夠準確,是聚眾斗毆(未遂)及量刑過重為由,請求公正判決。

上訴人雷金華以原判認定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2015年9月2日下午的兩次斗毆系未遂,認定故意傷害錯誤及量刑畸重為由,請求從輕處罰或者免予處罰。

上訴人蔣毅以原判量刑畸重,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黃強以楊鵬在金鉆打電話給自己,不知道是扯皮打架,沒有攜帶兇器和參與打砸斗毆,不是主犯,系從犯及量刑過重,請求從輕判決。

上訴人康鋒以原判事實不清,本案對方楊林松為主要過錯,自己和康某是受害者,自己面包車受損及量刑過重,請求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以原審被告人楊某7、楊某8為首,以原審被告人萬忍、張某3、張某4、劉某某(案發(fā)時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為骨干,以被告人雷金華、楊某5、毆前龍、楊某9、柴某、楊林松、李某2、唐某2、蔣毅、張某5、張朝鮮、楊某6、萬鵬、蔣某3、李和平、李哇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團伙,在銅仁市碧江區(qū)金碼頭一帶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湊錢打制關某刀放在張某4家,成員中無論誰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其他成員都要去幫忙打架,以及原審被告人林某、羅偉、王某3、彭廣、康某、康鋒、黃強、楊鵬、丁浩、李某3、陳雷、李某4、張發(fā)錢、徐某、田某2、張某6,其中楊某7、楊某8、萬忍、張某3、雷金華、毆前龍、唐某2、李某3、萬鵬、李某6張某4、楊某5、楊某9、柴某、楊林松、蔣毅、張某5、張朝鮮、楊某6、李某2、康鋒、康某、彭廣、王某3、徐某、羅偉、張發(fā)錢、楊鵬、黃強、田某2、丁浩、林某、陳雷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楊某7、楊某8、歐前龍、唐某2、李某3、李某4、張某6犯介紹賣淫罪;被告人楊某7、楊某8、李某6蔣某3、李和平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楊某7、楊某8、萬忍、張某3、雷金華犯故意傷害;被告人萬鵬犯販賣毒品罪。楊鵬、丁浩主動到案,康輝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楊建、楊濤因犯強奸罪被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七年;被害人楊某1因傷到醫(yī)院檢查、傷情鑒定費1986元的事實清楚。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楊某7、楊某8等37人的供述,證人蔡某、唐某1、劉某、吳某1、吳某2、張某1、陳某4、楊某3、丁某、石某、王某1、吳某3、蔣某2、陳某3、祖某、楊某4、萬某1、蔣某1、田某1、黃某、胥某、舒某、張某2、王某2的證言,被害人陳某1、陳某2、喻某、楊某2的陳述,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公安機關提取手機照片、鑒定意見、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以原審被告人楊某7、楊某8為糾集者,以原審被告人萬忍、張某3、張某4、劉某某為骨干,以被告人雷金華、楊某5、歐前龍、楊某9、柴某、楊林松、李某2、唐某2、蔣毅、張某5、張朝鮮、楊某6、萬鵬、蔣某3、李和平、李哇16人為積極參加者的犯罪團伙,在銅仁市碧江區(qū)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情節(jié)較為惡劣,擾亂了銅仁市碧江區(qū)社會經(jīng)濟秩序,在當?shù)卦斐闪溯^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具備了惡勢力的基本特征,依法應予打擊。即上訴人楊鵬、上訴人羅偉的辯護人所提不是惡勢力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楊鵬及辯護人提出有立功表現(xiàn)的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犯罪嫌疑人龍某2已被公安機關作為重點追逃,楊鵬勸說表弟龍某2到公安機關投案,其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立功表現(xiàn)的構(gòu)成要件。但客觀上對公安機關順利偵破案件,起到一定作用,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關于上訴人羅偉所提不是主犯,系從犯和有自首及量刑過重及辯護人所提羅偉是受彭廣邀約參加斗毆,有自首情節(jié),又系初犯、偶犯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判認定羅偉在該起聚眾斗毆中起主要作用,不屬從犯正確。羅偉作案后,經(jīng)公安民警通知到案接受詢問時及一、二審期間,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認定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判未認定該情節(jié)不當,依法應予糾正。關于萬鵬所提系從犯及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萬鵬與楊某8、楊某7、張某4、楊某6等人在張某4家拿關某刀與楊鵬、黃強等人在碧江區(qū)金鉆聚眾斗毆中,原審法院已認定萬鵬、楊某6未實施具體斗毆行為系從犯,對其減輕處罰。同時萬鵬又犯販賣毒品罪被依法從輕判處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原判對其量刑并無不當。故其所提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丁浩所提一審認定自己未持械駕車沖向?qū)Ψ较抵鞣覆划?,系從犯及有自首情?jié),請求減輕改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原判已認定其在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中駕車沖向?qū)Ψ狡鹬饕饔?,系主犯和具有自首情?jié),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恰當。故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楊林松所提只參與一次斗毆及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在該起聚眾斗毆中,楊林松邀約他人并持械聚眾斗毆,且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原判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恰當。故此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彭廣所提不是主犯,系從犯及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彭廣在該起聚眾斗毆中行為積極,系主犯,原判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恰當。故此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陳雷所提是受邀約參與斗毆和量刑過重,請求從輕改判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在該起聚眾斗毆中,陳雷與林某等人持刀與楊某8、楊某7等人斗毆,且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原判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恰當。故此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歐前龍所提系聚眾斗毆未遂及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在該起聚眾斗毆中,因歐前龍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該次聚眾斗毆客觀上沒有實際發(fā)生,但公安機關從歐前龍、張某4等人丟棄的車上查獲刀具,原審法院認定該次聚眾斗毆未遂正確,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另外,歐前龍犯介紹賣淫罪被原審法院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原判決定對其合并執(zhí)行二年二個月并無不當。故此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雷金華所提第四、五起聚眾斗毆系未遂,認定故意傷害錯誤及量刑畸重,請求從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在金碼頭聚眾斗毆中,雷金華、楊某8、楊某7、張某4等人與對方林某、陳雷等人持刀相互砍擊,已屬既遂。原審法院已認定第五起聚眾斗毆系未遂。在楊某8、楊某7、雷金華、萬忍等人傷害被害人陳某1輕傷的共同犯罪中,楊某7、雷金華、萬忍參與毆打陳某1,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原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判處合并執(zhí)行二年八個月恰當。故此上訴理由及請求,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蔣毅所提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及量刑畸重,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蔣毅等人受楊林松邀約持械與康鋒、康某等人斗毆,蔣毅行為積極,不屬從犯。且原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恰當。故此上訴理由及請求,本院不予采信。關于黃強所提沒有攜帶兇器參與打架斗毆,不屬主犯,系從犯及量刑過重,請求從輕判決。經(jīng)查,黃強等人楊鵬邀約在皇橋假日酒店門口與楊某8、楊某7、張某4、萬忍、蔣毅等人持械斗毆,黃強行為積極,不屬從犯,且原審法院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恰當。故此上訴理由及請求,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康鋒所提對方楊林松為主要過錯,自己面包車受損及量刑過重,請求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該起聚眾斗毆系康鋒等人先毆打楊林松的女友萬某2所引發(fā),原審法院對其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恰當。故此上訴理由及請求,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民事判賠合理,審判程序合法,但對部分被告人量刑偏重,依法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2016)黔0602刑初19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主文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項及第十六、第二十四項的定性部分。即被告人楊建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加原判未執(zhí)行完畢的十一年十一個月十八天,總和刑期十五年一個月十八天,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被告人楊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加原判未執(zhí)行完畢的五年十一個月十八天,總和刑期七年五個月十八天,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楊雄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總和刑期六年九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楊昌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總和刑期六年四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吉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四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康輝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撤銷本院(2014)碧刑初字第319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康輝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總和刑期四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朋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被告人萬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總和刑期三年九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被告人楊林松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蔣毅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張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寧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康鋒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彭廣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陳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林羅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黃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雷金華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總和刑期三年一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被告人柴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李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總和行期三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歐前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總和刑期二年八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丁浩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被告人楊毅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李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總和行期二年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萬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總和刑期二年二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李娜娜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朝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張發(fā)錢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徐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田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蔣登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李和平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張斌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扣押在案的管制刀具、白色蘋果4、HUAWEI手機各一臺、白色OPPO牌手機一臺、蘋果6S手機一臺(玫瑰金)、三星S6手機一臺(金色),予以沒收;被告人張吉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蔣修黑、黃蓉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3186.92元(被告人張吉軍已付1萬元,余款13186.92元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付清);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人羅偉、楊鵬犯聚眾斗毆罪。

二、撤銷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2016)黔0602刑初19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主文第十六、二十四項的量刑部分。即判處被告人羅偉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楊鵬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羅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止。)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何偉

審判員李志軍

審判員任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蔡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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