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 公司股權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等犯開設賭場罪一審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9   閱讀:

審理法院: 江永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江永法刑初字第15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3-13

審理經(jīng)過
江永縣人民檢察院以江永檢公訴刑訴(2014)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何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左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江永縣人民檢察院以需補充偵查為由建議本院延期審理,2015年2月2日補充偵查完畢,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永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志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辯護人陳全清、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何某乙及其辯護人何麗輝、被告人左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江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他人在江永、廣西交界處開設賭場。

2012年7月期間,被告人何某甲在江永縣某某瑤族鄉(xiāng)某某村與廣西交界處開設賭場,并雇請陳某某、黃某甲(另案處理)等人管理賭場,以撲克“開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賭博,下注在100元以上,上不封頂,每天進入賭場的車輛二、三十輛,參賭人員百余人,從中午賭到晚上,每盤按參賭金額5%抽取“水子錢”,每天抽取的“水子錢”五、六萬元,有時多達十五、六萬元。2012年7月23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抓獲涉賭人員30多人,扣押車輛18輛,繳獲賭資109030元。

二、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宋某某、左某在回龍圩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

2014年7月初以來,被告人何某甲糾集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在回龍圩利用“打魚機”開設賭場。7月初由宋某某租下楊某甲女兒楊某乙位于某某山莊大酒店南面、某某公路旁的門面。之后何某甲、宋某某等人利用“打魚機”開設賭場,由上分人收錢,上分人收錢后用鑰匙打開“打魚機”以4000分/100元上分,上分后開始賭博。賭完后,參賭人員以100元/4000分的形式與上分人結賬。壹臺“打魚機”可以同時容留6-8人進行賭博。為達到聚賭的目的,在“魚場”提供毒品冰毒供參賭人員吸食。7月初由宋某某為參賭人員上分,在賭博期間由宋某某提供毒品供參賭人員吸食。何某甲為防止宋某某私吞賭資,又先后安排被告人左某、何某乙以及王某某(另案處理)管理賭場,由宋某某、左某、何某乙為參賭人員上分;王某某管理毒品并提供毒品供參賭人員吸食。何某甲、宋某某、鄒某某、盧甲、張某某、盧乙、劉某、鄒某、楊某丙等人在何某甲開設的賭場賭博并吸食毒品冰毒。賭場開業(yè)以來,每天贏利幾千元至上萬元不等。

2014年7月下旬,由被告人宋某某從廣西富川縣運來一臺“打魚機”放在某某大酒店8616房后,被告人何某甲安排被告人何某乙為參賭人員上分,供參賭人員進行賭博活動。

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何某甲讓王某某聯(lián)系購買一些“冰毒”提供給賭博人員吸食,王某某就打電話找到廣西恭城的朋友覃某某聯(lián)系購買毒品,覃某某居間介紹,王某某與廣西平樂縣販毒人員翟某某商定以65元/克冰毒的價格在永州市某某管理區(qū)進行交易。在某某大酒店8515房間內,翟某某拿了100克冰毒出來,何某甲拿錢出來后叫王某某支付毒資11000元給翟某某,何某甲叫王某某把冰毒收好。其后翟某某等人又將放在車內紙盒里的80克冰毒交給王某某,王某某回到何某甲開的8515房間內取出藏在衛(wèi)生間垃圾桶內的100克冰毒,一起藏匿在8610房間內的天花板燈槽內,并每天為魚場內賭博的人免費提供冰毒吸食。

2014年7月31日,江永縣公安局民警查獲該賭場,并將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抓獲,現(xiàn)場繳獲毒品疑似物白色晶體104.61克,經(jīng)鑒定繳獲的白色晶體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發(fā)后,被告人左某于2014年9月3日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三、被告人何某乙容留他人吸毒。

2014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乙在回龍山莊大酒店自己一個人住的8616房間內容留王某某、方某某、黃某乙三人以燙吸的方式輪流吸食冰毒,并幫方某某、黃某乙二人點火。2014年7月31日凌晨,何某乙、方某某、黃某乙三人在何某乙住的512房間玩耍時,何某甲來到512房間,并提出要“搞兩口”,何某乙便讓方某某從511房間將冰毒拿至512房間,并為何某甲、方某某、黃某乙三人點火,讓其三人以燙吸的方式輪流吸食。

本院認為
該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某、何某乙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左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同時認為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乙、左某系從犯,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四被告人分別予以量刑處罰。

被告人何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異議,辯解稱:1、在江永松柏某某村與廣西交界處開設的賭場是廣西麥嶺的毛老板開的,他是毛老板雇請去管理賭場的;在某某大酒店的“打魚場”是廣西麥嶺的“老四”開的,“老四”叫他找個人去管理場子,他就找了何某乙去管理;2、賭場的毒品是他借錢給王某某買的,他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陳全清辯護認為,指控何某甲在江永、廣西交界處開設賭場的證據(jù)不足,根據(jù)疑罪從無的原則,應不予認定;同時認為何某甲不具有在回龍圩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在酒店房間內的毒品都是王海清直接提供的,何某甲沒有占有、支配的行為,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證據(jù)不足,請求不予認定。

被告人宋某某、何某乙、左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被告人何某乙的辯護人何麗輝認為,被告人何某乙在賭場沒有股份,沒有分紅,只是拿工資做事,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對指控的容留吸毒罪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何某乙認罪態(tài)度好,主觀惡性小,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何某甲在江永與廣西交界處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

2012年7月期間,被告人何某甲在江永縣某某瑤族鄉(xiāng)某某村與廣西交界處開設賭場,并雇請陳某某等人管理。賭場用撲克牌以“開三公”的方式賭博,每注下注100元以上,上不封頂。為吸引賭博人員,賭場每天免費供應中、晚餐,并由何某甲、陳某某對參賭人員發(fā)給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資,發(fā)給送參賭人員的車輛司機300元至500元不等的油錢。該賭場每天有數(shù)十人參與賭博,進入賭場的車輛數(shù)十輛。何某甲等人按每盤下注金額的5%抽取“水子錢”,每天所抽“水子錢”達數(shù)萬元以上。2012年7月23日江永縣公安局將該賭場查獲,當場抓獲涉賭人員30余人,扣押車輛18輛,繳獲賭資109030元。

上述事實的認定有經(jīng)當庭舉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作案工具照片,證實被告人何某甲開設賭場所使用的桌椅、撲克等工具。

2、扣押及收繳清單,證實公安民警當場扣押了該賭場的現(xiàn)金和收繳的作案工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對在該賭場的參賭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

3、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7月份,他經(jīng)常去江永縣某某瑤族鄉(xiāng)某某村的賭場賭錢,就和賭場老板“老二”(何某甲)認識了,“老二”叫他在賭場里幫忙,他答應后就在賭場管事。同時證實賭博人員離開時由“老二”親自在賭場出口處對參賭人員和車輛司機發(fā)工資的情況。

4、證人黃某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7月23日15時許,他和黃某丙二人乘坐由鄭某某駕駛的小轎車到江永縣松柏某某村的賭場賭博,賭場是由五個人坐堂,有五十多人圍在旁邊賭博,發(fā)牌后就押注比三張牌總數(shù)的大小,以大吃小的方式進行賭博的情況。

5、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實他曉得賭場是“松柏老二”開的,但不清楚具體有哪些股東的情況。

6、證人鄭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7月23日,他和黃某甲、黃某丙到江永松柏某某村的賭場賭錢后要離開時,一個30多歲的男子給了他500元作為送參賭的人來賭博的工錢。

7、證人黃某丙的證言,證實他在賭場看見是一個叫“老二”的人發(fā)錢給司機和賭錢下注大的人。

8、證人歐某甲的證言,證實他在離開賭場時,賭場老板給了他500元的情況。

9、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實江永縣松柏某某村的賭場是以“開三公”的方式賭博的,一人發(fā)牌,五人坐堂,每注最少下注一百元,上不封頂?shù)那闆r。

10、證人鄒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7月份,他到江永松柏和廣西交界的一個賭場賭錢時認識了松柏的“二哥”,以及曉得賭場是“二哥”開的情況。

11、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了賭場的位置、地形、地貌等情況。

12、辨認筆錄,證實經(jīng)辨認人陳某某、黃某丙、歐某甲、胡某某、周某某等人辨認,被告人何某甲就是開設賭場的人;經(jīng)辨認人歐某乙、何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歐某丙、歐某丁、吳某某、何某丁、蔣某某、唐某某等人辨認,被告人何某甲就是發(fā)給他們工資、油錢的人。

13、刻錄光盤,證實偵查機關對被告人何某甲依法訊問的情況。

1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在回龍圩管理區(qū)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左某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

2014年7月初,被告人何某甲糾集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并由宋某某出面租下楊某乙位于某某管理區(qū)某某大酒店臨靠某某公路旁的一間門面,利用一臺“打魚機”開設賭場,后又由宋某某從廣西富川拖來一臺“打魚機”放在某某大酒店8616房間,利用“打魚機”進行賭博。因人手不夠,何某甲又糾集被告人何某乙、左某與宋某某分別管理該二個賭場,并負責上分、記賬、收錢,參賭人員以4000分/100元上分后開始賭博,賭完后宋某某等人以同樣的分值進行結賬。一臺“打魚機”可以同時容留6-8人進行賭博。二個賭場開業(yè)以來,每天均有多人參與賭博,每天贏利幾千元至上萬元不等。

為了吸引更多參賭人員,被告人何某甲等人在二個賭場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供參賭人員吸食。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何某甲讓王某某聯(lián)系購買毒品甲基苯內胺,王某某打電話聯(lián)系上廣西恭城的朋友覃某某,后經(jīng)覃介紹,王某某與廣西平樂縣的翟某某商定在某某管理區(qū)進行毒品交易。2014年7月24日中午,翟某某駕駛小轎車和覃某某、林某甲三人來到回龍圩管理區(qū)。當晚在某某大酒店8515房間內,何某甲給了王某某11000元,王某某將錢數(shù)了后付給翟某某,翟某某即拿出一包用塑料袋裝好的約100克毒品給王某某,王將毒品藏在8515房間的衛(wèi)生間垃圾桶內,后同車來的林某甲告訴王某某在轎車內的紙盒里還有80克毒品,要王某某收藏好,于是王某某從垃圾桶內拿出先前交易的毒品與80克毒品一起藏匿在其入住的8610房間內的天花板燈槽內。每天由王某某取出毒品免費提供給在二個賭場內賭博的人吸食。

2014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乙在某某大酒店自己入住的8616房間內容留王某某與由王帶來的女性朋友方某某、黃某乙三人以燙吸的方式輪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王某某離開房間后,何某乙又為方、黃二人點火繼續(xù)在該房間內吸食。同日中午,何某乙將自己入住的8616房換至8512房。2014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來到8512房間提出“耍兩口”(吸食毒品),何某乙遂要方某某從方住的8511房將毒品拿到8512房間,然后分別為何某甲、方某某、黃某乙點火,以燙吸的方式讓何某甲等三人輪流吸食。

2014年7月31日上午8時許,江永縣公安局民警將該二個賭場查獲,并將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及其他涉賭、涉毒人員抓獲,現(xiàn)場繳獲毒品疑似物白色晶體104.61克。經(jīng)永州市公安局物證檢驗,繳獲的白色晶體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發(fā)后,被告人左某于2014年9月3日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的認定,有經(jīng)當庭舉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作案工具,證實何某甲等人在某某大酒店以及門面用于賭博的打魚機和吸毒工具;繳獲的毒品及照片,證實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在賭場或酒店房間內容留他人吸食的毒品。

2、入住記錄,證實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等人在某某大酒店開房入住登記的情況;帳本,證實被告人宋某某、何某乙、左某記錄參賭人員賭博時的賬目情況;貨運清單,證實由被告人宋某某簽收從廣西富川貨運過來的打魚機;通話清單,證實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宋某某、左某等人的通話記錄;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被當場抓獲,被告人左某自動投案的情況;扣押清單及繳款收據(jù),證實賭場用于賭博的工具及繳獲的贓款被公安機關扣押、收繳的情況。

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回龍山莊大酒店旁邊門面的賭場先是由宋某某管事,后換成左某管事,因賭場是何某甲開的,只有他有權力換人管事。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婷婷(覃某某)、“平樂”(翟某某)等人來到某某大酒店8515房間后,“二哥”(何某甲)給了他一疊一百元的鈔票,他數(shù)了11000元給了“平樂”,隨即“平樂”拿出一個黑色塑料袋包裝好的100克冰毒給他,后與“平樂”一起來的男子告訴他車上的紙盒里還有80克冰毒讓他收好,然后他就將80克冰毒與那100克冰毒一起藏在自己入住的8610房間里的情況,以及證實在2014年7月30日早上,他和方某某、黃某乙三人來到616房吸食毒品的情況。

4、證人鄒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初的一天,他接到“二哥”的電話告訴他在某某酒店旁的一間門面里開了一個“打魚機”賭場,叫他以后不要去廣西麥嶺“打魚”,到他的“魚場”去“打魚”。當天晚上,他和盧甲兩人就一起來到“二哥”開的“魚場”里“打魚”,在賭錢時他聽到“二哥”還在打電話叫人來賭錢,不久,張某某、盧乙、鄒某、楊某丙、楊某丁等人陸續(xù)來到賭場里“打魚”的情況。同時證實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和鄒某去“二哥”開的賭場賭錢,看見是回龍圩的左某在負責管事,并證實在賭場里“小馬”叫“四川”(王某某)拿冰毒給賭博的人吃,“四川”拿出了一個裝有冰毒的塑料袋子放在“打魚機”上,然后“小馬”拿出吸毒用的壺子點火給“四川”和賭博的一些人吸食的情況。

5、證人盧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初的一天,他在回龍圩遇到“小馬”,“小馬”講“老二”在某某邊的一間門面里搞了臺“打魚機”,要他有空去玩。他后來去那里賭錢時,看見有個人在賭場里輸了錢想記賬,鵬仔”(左某)就要那個人打電話給“老二”,“老二”同意后“鵬仔”就為那個人記了賬。同時證實賭場每天結束后,“鵬仔”將收到的現(xiàn)金交給“小馬”,由“小馬”對賬后交給“老二”的情況以及在賭場里賭博的人免費吸食冰毒的情況。

6、證人盧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29日晚上,他來到某某大酒店的8512房,看見電視柜上放著冰毒和吸毒用的壺子,“毛弟”將冰毒燒好吸食后,他也吸食了一口,在離開時他自己燒烤冰毒又吸食了一口的情況。

7、證人鄒某的證言,證實他在某某居民房一樓門面里和某某酒店內的“魚場”賭博時,看到都是“老二”講話算數(shù),左某、宋某某是在門面里的“魚場”管事,負責上分、記賬;同時證實“魚場”里的桌上放著吸毒用的工具和冰毒,賭錢的人為了提神都會去吸食的情況,以及在7月29日晚上,他在“打魚”時看見“四川”拿出冰毒給“打魚”的人吸食,他也吸食了一口的情況。

8、證人方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31日凌晨,她和黃某乙、何某乙三人一起在8512房間玩“打魚機”時聽到有人敲門,開門后何某甲進了來,何某乙問他玩不玩(吸毒),何某甲說有就玩下,何某乙就要她到8511房去拿冰毒,她和黃某乙拿了兩條冰毒回到8512房間,然后何某乙點火讓何某甲先吸,她和黃某乙也輪著吸食的情況,以及她知道回龍山莊大酒店的“魚場”和旁邊一樓門面里的“魚場”都是“松柏老二”開的,何某乙、“鵬仔”是在“魚場”里管事的情況。

9、證人楊某甲的證言,證實有一個不認識的男子和與他同組的楊某丁講要租他女兒在回龍山莊大酒店附近公路旁的門面,他同意并提出要先付房租,然后有個開車過來的男子就給了他1000元租金,他把門面鑰匙給了那個開車的人,后和楊某丁一起來的那個男子留了個手機號碼給他的情況。

10、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30日上午,他和左某、“毛弟”、“候剛”、“小仔”、“四川”等人進到某某大酒店的8512房間后,他見房間里的園桌上有吸毒工具和錫紙,錫紙上有點冰毒,他就自己點火吸了一口的情況。

11、證人盧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29日晚,他來到某某大酒店的8512房,見左某一人在“打魚”,何某甲躺在床上,“毛弟”在床上坐著,還有何某乙也在場,電視柜上放著冰毒和吸毒工具,“毛弟”將冰毒燒好吸了一口后,他也吸了一口,在離開時他自己燒烤冰毒又吸了一口的情況。

12、證人楊某丙的證言,證實何某乙是負責管理某某大酒店8616房間里那臺“打魚機”上分、收錢的情況。

13、證人黃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31日凌晨,她和方某某、何某乙在8512房準備玩“打魚機”時,聽到有人敲門,何某乙開門后見是何某甲,何某乙問要不要玩一下(吸毒),何某甲講有就玩一下,然后何某乙就叫方某某去8511房拿東西,方某某拉她一起去拿了冰毒和吸食工具回到8512房,何某乙點火給何某甲吸食了一口后,她和方某某也吸了,后來何某甲吃了碗泡面后,何某乙又給何某甲點火吸食了的情況。

14、證人覃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四川”打電話問她能否搞到“豬肉”(冰毒),她聯(lián)系到“老扯”(翟某某)后,和“老扯”等人一起駕車將冰毒送到江永,在車上聽“四川”打了一個電話給一個叫“二哥”的講東西已經(jīng)送過來了,后來在回龍圩一個酒店的8515房間,她看見那個“二哥”讓“四川”在床上拿了一萬多元錢數(shù)給“老扯”,“老扯”就拿出有巴掌大的一包冰毒給了“四川”的情況。

15、證人林某乙的證言,證實他和“婷婷”進入8515房間后,看見“四川”喊哥的那個人拿了一疊錢給“四川”,“老扯”進來后,“四川”講搞好了就把錢給了“老扯”,“老扯”就拿出一個塑料袋交給“四川”,數(shù)了一下錢后放進口袋,后“四川”將用塑料袋裝好的冰毒放進口袋里的情況。

16、鑒定意見:尿檢報告證實何某甲、王某某、黃某乙、方某某被查獲時的尿檢結果為陽性;物證檢驗報告證實現(xiàn)場所繳獲的白色晶體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17、辨認筆錄:經(jīng)左某、王某某辨認,證實何某甲是某某大酒店房間內開設“打魚機”賭場的“松柏老二”,何某乙是在賭場內為何某甲管事的“少林寺”,宋某某是在賭場內管事的“小馬”;經(jīng)盧乙、王某某辨認,證實宋某某、左某是在門面賭場管事的人;經(jīng)鄒某、盧甲辨認,證實何某乙是在賭場管事的人;經(jīng)鄒某某等人辨認,證實何某甲是賭場的老板。

18、現(xiàn)場勘驗檢查、搜查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在某某大酒店內以及門面開設的賭場的地點、位置等案發(fā)現(xiàn)場概況。

19、視頻截圖、刻錄的光盤,證實公安機關對四被告人依法訊問的情況。

20、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宋某某、左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以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被告人何某乙、宋某某、左某明知何某甲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而予以幫助并參與管理,是開設賭場犯罪的共犯,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同時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宋某某在開設賭場過程中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左某犯開設賭場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何某甲辯解沒有開設賭場,沒有持有毒品,以及其辯護人陳全清提出指控何某甲開設賭場的證據(jù)不足,且沒有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經(jīng)查,被告人何某甲在江永松柏與廣西交界處以及在某某管理區(qū)開設賭場,以用撲克牌“開三公”的方式和用“打魚機”進行賭博的犯罪事實,有在賭場參賭人員陳某某、鄒某某、黃某甲、周某某、鄭某某、王某某、盧乙、鄒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證實,且上述證人證言與被告人何某乙、左某供述的內容基本相符,同時王某某、盧乙、鄒某、張某某、鄒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亦證實了他們及其他參賭人員在何某甲等人開設的“魚場”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實,故對被告人何某甲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對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何某甲開設賭場的證據(jù)不足以及沒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意見不予采納。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甲在王某某與他人交易毒品后,所交易的毒品一直由王某某控制、掌握和支配,且公訴機關無其他證據(jù)能夠證明該毒品屬被告人何某甲所有,并對毒品控制、掌握和支配的事實,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證據(jù)不足,該犯罪事實本院不予認定;其辯護人提出不予認定何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實的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何某乙的辯護人何麗輝提出何某乙在賭場沒有股份,沒有參與分成,其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何某乙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而為賭場提供幫助,并參與對賭場的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何某甲在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何某乙、宋某某、左某受他人糾集幫助并參與管理賭場,為參賭人員上分、記賬、收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案中是主犯的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案發(fā)后,被告人何某乙、宋某某、左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能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左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宋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據(jù)此,對被告人何某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對被告人何某乙、宋某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對被告人左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自2016年3月3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何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自2015年4月1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自2015年5月18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左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龔建

審判員何恭慎

人民陪審員何靜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歐陽輝華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