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羅甸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羅刑初字第8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7-28
審理經(jīng)過
羅甸縣人民檢察院以羅檢公訴刑訴(2015)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盧某某、黃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羅甸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陳子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某、盧某某、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羅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至9月15日期間,被告人何某某、盧某某、黃某某三人經(jīng)商議在羅甸縣龍坪鎮(zhèn)都市麗景何某某的家中開設(shè)賭場,三人以電話方式邀約李某某等20余人以撲克牌“炸金花”比點數(shù)大小定輸贏的方式進行賭博,何某某同時負責(zé)提供相應(yīng)的桌子、板凳、撲克牌等工具,期間,三人等人負責(zé)抽金:其中10人以下每人打人民幣(幣種下同)10.00元底的抽20.00元、10以上輪流打100.00元底的抽40.00元,抽金所得由何某某負責(zé)登記、收賬。自開設(shè)賭場以來,三被告人共抽得款約24000.00元,三人均分。期間,每天參賭人數(shù)約20人,每天抽金所得款約2000.00元。10多天后,因賭場有人出老千被發(fā)現(xiàn)后發(fā)生打架,何某某怕出事,遂向其余二人提出不再開設(shè)賭場。9月18日14時許,何某某將家中原賭場所用的圓桌及18張塑料凳子拉到神泉酒店5013房間,以電話邀約人到場采取上述方式賭博。次日15時10分許,神泉酒店被羅甸縣公安局查獲。
公訴機關(guān)以上述事實有相關(guān)證據(jù)在卷予以證明,以被告人何某某、盧某某、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開設(shè)賭場組織他人進行賭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三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刑事責(zé)任為由,提請依法判處。同時以黃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其余二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等為由,書面建議對被告人何某某、盧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內(nèi)量刑,對黃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幅度內(nèi)量刑,可對三被告人宣告緩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何某某、盧某某、黃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均以現(xiàn)自愿認罪悔罪為由,請求從寬處罰,并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盧某某、黃某某三人經(jīng)商議后,決定在何某某居住的羅甸縣龍坪鎮(zhèn)都市麗景B3棟家中開設(shè)賭場,采取相互邀約朋友熟人等來賭博,然后從中抽金分成方式營利。2014年8月28日至9月15日期間,三被告人分別以電話方式邀約李某某、羅某某、楊某某等20余人到家中,以用撲克牌“炸金花”比點數(shù)大小定輸贏的方式進行賭博,并由何某某同時負責(zé)提供相應(yīng)的桌子、板凳、撲克牌等工具供賭博用。期間,三人等人采取10人以下每人打10.00元底的抽20.00元、10以上輪流打100.00元底的抽40.00元的方式進行抽金,抽金所得由何某某負責(zé)登記、收賬。自開設(shè)賭場以來,三被告人共計抽金得款約24000.00元,三人均分。期間,每天參賭人數(shù)約20人,每天抽金所得款約2000.00元。10多天后,因賭場有人出老千被發(fā)現(xiàn)后發(fā)生斗毆,何某某害怕出事,遂向其余二人提出不再開設(shè)賭場。9月18日14時許,何某某將家中原設(shè)立賭場時所用的圓桌及18張塑料凳子拉到神泉酒店5013房間,以電話邀約人到場又采取上述方式進行賭博。次日15時許,匿名群眾向羅甸縣公安局舉報后,民警及時到場查獲正在聚眾賭博的何某某等24人、查獲賭資339920.00元,被告人何某某、盧某某當場被抓獲,被告人黃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三被告人歸案后均對上述相關(guān)事實均供認不諱,并分別主動各退回開設(shè)賭場所得款11000.00元。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依法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該案的來源系群眾舉報后,公安機關(guān)依法現(xiàn)場查獲,并依法立案偵查的事實。
2、拘留證、拘留通知書、變更羈押期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批準逮捕決定書、不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釋放通知書、釋放證明書:證實公安、檢察機關(guān)辦理該案的程序事實。
3、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何某某、盧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在神泉酒店賭博現(xiàn)場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黃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4、何某某、盧某某、黃某某的正面照片及其戶籍證明、阮某某等參賭人員的戶籍證明:證實何某某等三被告人的外貌特征、具體身份情況及其他參賭人員14人的具體身份情況。
5、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沒收違法所得財物清單及相關(guān)審批手續(xù)材料:證實公安機關(guān)于賭博現(xiàn)場抓獲相關(guān)賭博人員后,依法對其他涉賭博人員進行治安行政處罰的事實。
6、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依法在賭博現(xiàn)場扣押何某某持有的蘋果牌手機、華為牌手機各一部、人民幣12352.00元、銀行卡一張;扣押盧某某人民幣10120.00元;扣押其他參賭人員手機及賭資等物品。后已依法發(fā)還扣押何某某持有的二部手機、銀行卡,發(fā)還其他參賭人員與賭博無關(guān)的物品的事實。
7、繳款書存根、現(xiàn)金繳款單、暫收條:證實公安機關(guān)依法對涉案的其他參賭人員作出罰款處罰后,相關(guān)被處罰人已經(jīng)繳納罰款,公安在賭博現(xiàn)場查獲的現(xiàn)金339920.00元已上繳國庫,何某某、盧某某、黃某某分別退繳開設(shè)賭場所得各11000.00元。
(二)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指認照片
1、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證實公安機關(guān)對查獲的賭博現(xiàn)場神泉大酒店5013房間進行勘驗檢查,并拍攝現(xiàn)場照片附卷的事實。
2、辨認筆錄:證實公安機關(guān)依法組織黃某某、盧某某、何某某及參賭人員曹某、李某一、李某二、沈某某等人對在何某某家中賭博時的現(xiàn)場進行指認、辨認,均辨認出賭博地點位于羅甸縣龍坪鎮(zhèn)都市麗景B3棟何某某家中一房間內(nèi),何某某還指認出其提供的用于賭博的桌子、凳子的事實。
3、指認照片:證實公安機關(guān)依法組織何某某、盧某某、李某某、楊某一、李某一、羅某二、阮某某、張某一、曹某、楊某某、黃某一、王某一、李某二、楊某一、羅某某等在神泉酒店參賭人員對現(xiàn)場進行指認的事實。
(三)證人證言
1、程某一的證言:我于2014年9月1日到神泉酒店當前臺員工。9月19日早上,我?guī)屯屡砟炒鄷r,一中年男人叫我?guī)退_酒店的5013房間,我就聯(lián)系服務(wù)員幫開后,那人就上去了。12時許,彭某來接班,我就回家休息了。晚上我來上班時聽同事說5013房間內(nèi)賭博被公安抓了。
2、李某三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中午,我在家守店賣煙酒。14時許,李某某打電話給我?guī)退鸵话YF煙去神泉大酒店5013房間,但他說不要福貴煙要硬遵煙,我就把包放在胡某坐的那里就下樓要煙,當我走到酒店大廳時見警察來了,我心慌就喊總臺的服務(wù)員拿電話給我打5013房間的電話,幫我拿包下來,但沒有打通,警察就不讓我打了。我當時進入5013房間時,看見十幾個人圍著一張大圓桌、桌面上放著錢和撲克,我知道他們在賭錢,但我不清楚他們怎么賭。我也沒有參加賭。
3、彭某的證言:我是神泉酒店的前臺員工,2014年9月19日,因我上午有事,就請同事程某一幫我代早上的班,中午我才去接班。15時許,公安的人就來到酒店直接上樓了,我是后來才知道里面有人在賭博。
4、朱某某的證言:我是神泉酒店前臺員工,2014年9月18日我上晚班(9月18日20時至次日8時),神泉酒店5013房間是我們酒店的麻將房,我當日值班時酒店系統(tǒng)顯示為維修房。
5、楊某一(小名文某)的證言:別人喊我小名叫文某。2014年9月19日15時許,我打電話給“老板田”(外號,具體名字不知道,龍坪鎮(zhèn)文化路人)去吃酒,他對我說何某某已經(jīng)將都市麗景家中的賭場搬到神泉大酒店5013號房間了。之前我去過何某某家賭場七次,我都是去找人,沒有參賭,第一次去是在9月初。何某某家中的賭場與神泉大酒店5013號房間的賭博方式都是一樣的,即用金花方式來打點數(shù)大小。我聽說何某某家中的賭場是何某某和黃某某負責(zé),我見何某某抽金,黃某某、盧某某也在現(xiàn)場出現(xiàn)過的。在何某某家賭場,我看見有李某某、黃某一、“塘殼魚”(外號,具體名字不知,羅甸人)、“老板田”等10多20人在何某某家賭場賭錢,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賭錢的人基本上都是原在何某某家里賭錢的人。
6、李某某的證言:2014年9月份開始,我在都市麗景何某某家賭博過三次,9月18、19日在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里賭過二次,第二次就被公安抓了。每次都是用撲克以撲金花的方式進行賭博,我們主要是跟賭博的人打外圍(比點子大小),最大的賭過500.00元一注。都市麗景何某某家何某某是堂主,在每次發(fā)牌之前主要是李某二和李某一抽金,何某某也偶爾抽一次金。5013號房間我就不知道誰是堂主了。在何某某家和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都是10人以下我們每次每人交10.00元的底錢,抽金10.00元,在10人以上每次就開始打轉(zhuǎn)底(每人輪流放100.00元作底錢,抽金20.00元。在5013號房間賭錢的人有章某、曹某、阮某某、羅某二、盧某某、光某、“塘殼魚”、何某某、李某四、李某一,還有幾個我不認識,18日、19日兩天都是這些人,19號加入了楊某二、楊某三、王某一等人。
7、楊某某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12時許,阮某某打電話給我叫我到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發(fā)財(賭錢)。后我去到后看見有陸某某、李某某、章某、阮某某等10多個人在鋪金花(用三張撲克牌比大?。?,不久警察就進來抓人了。約在15天前,我在都市麗景何某某家一樓賭過錢,也是鋪金花,參賭人員每人下注10.00元,從多的時候只打底100.00元,庒家贏后下家輪流打底,每次堂主抽取40.00元的金費。在有四五個人賭的時候,何某某每次抽取20.00元,從多的時候每次抽取40.00元的金費。
8、黃某一(曾用名黃某,又名光某)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14時許,我去到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時,里面已經(jīng)有人在用撲克牌罷朗(就是詐金花)賭錢了。我見有一張木質(zhì)大圓桌和十幾張塑料凳子,是何某某從家拉去的。我們在賭博人員低于10人時,是每人拿10.00元錢打底,10人以上時,每一次由一個人放100.00元打底,不封底,我看到最大的是二三百,一般是幾十元不等,我們是外圍為主,我們基本是賭外圍,我一般都是每把牌賭一兩百,我們賭外圍的有羅某二、曾某某、楊某二、張某一、李某某、邵某、盧某一、李某七、何某某、“塘殼魚”、阮某某、張某,還有些人我記不清楚了。這天我輸了1000.00多元,有人在抽金的,開始是李某七抽,后來她參加賭了,我就沒注意是誰在抽了。我看見都是抽40.00元金。她們抽金是因賭場是她們組織的,應(yīng)該是何某某和胡某她們組織的,是她們打電話約我來賭錢的。另外,我還在何某某家參賭過,我聽說是何某某、盧某一、黃某某三人開的賭場,賭的方式與神泉酒店一樣,她們每天抽金有四五千元。在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賭錢的人大多在何某某家賭過。我們在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賭錢用的工具就是在何某某家用過的工具。
9、曹某(小名曹某一)的證言:2014年9月份時,我去都市麗景何某某家中賭(用撲克罷朗)過兩次錢,我去時看見有盧某某、黃某某、李某四、文某,還有10多個人我不認識,每次都有20人左右。我們在賭錢過程中,我看見李某二在抽金,每次抽20.00元。9月18、19日我都是在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賭錢(也是罷朗),是“老板田”跟我說后,我才知道來這里賭錢的。這個賭場里用的是一張直徑約1.5米寬的圓木桌,還有二十多張塑料凳子,有一個墊桌子的鐵架及撲克牌。也是有20人左右參賭。19日這天,我參與打了十來把外圍后,警察就來抓我們了。
10、羅某某的證言:我在2014年9月份時,到羅甸縣龍坪鎮(zhèn)都市麗景何某某家賭過兩次錢(就是用撲克牌罷朗),我去時每次坐著賭的少時有12人,多時有15人,站著的約有13人,有3、4個人在放貸,有3人在抽金,還有1個賣煙的女人。9月19日15時許,我在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內(nèi)賭錢(也是罷朗)時,也基本是原在何某某家賭錢的人。我記得在都市麗景何某某家賭錢的人有何某某、“老板田”、李某某、盧某一、李某四、羅某二、光某、曹某一、阮某某,還有一個羅蘇的男子,其他還有幾人我不知道名字了。我們一般在少于10時每人下10.00元的注,她們抽20.00元的金,在多于10人時我們就開始打轉(zhuǎn)底(每人輪流下100.00),抽金20.00元,另外還可以同幾人一起賭牌的大小點數(shù)。我第一次去何某某家是盧某一喊我去的,后面我就自己去了。
11、阮某某的證言:2014年9月份時,我聽說何某某家賭錢鬧熱,我就去到她家。我到后見有10多個人圍著一張大木圓桌玩撲克牌賭錢(就是罷朗),我就上桌參賭。我前后去何某某家賭過兩次錢。我認識的參賭人員有盧某某、羅某二、李老強等總共十多個人,有些人我叫不出名字,我見李某二和何某某在抽金。9月19日13時許,我去到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見有十多人(基本上是原在何某某家賭錢的人)在玩撲克賭錢,我就參賭,約一個小時后警察就來抓了。
12、李某二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13時許,我打電話給我大姐李某四,她說在神泉酒店玩,我就去了。我到5013號房間后,李某一、阮某某、李某某、曾某一、楊某二、盧某某、張某二,還有其他人我不認識,在房間內(nèi)用撲克牌罷朗,我們罷得10多分鐘后就被警察抓了。當天我見房間內(nèi)有一張大圓桌,還有塑料凳子。當時我們是抽金給某一和五妹,人少的時候抽10.00元、人多時抽20.00元。9月14、16、17日,我去都市麗景何某某家玩,我?guī)退檫^金,我聽說她一天能抽二三千元,但她沒分給我過。在何某某家賭錢是何某某負責(zé)的,賭博工具有一張大木圓桌、塑料凳子十幾張,還有一副撲克牌。在何某某家賭錢的人有盧某一、李某八、李某七、李某九、阿珍、王某一、羅某某、章某、楊某一、張某一,還有一些我不認識。
13、李某一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何某某打電話給我去神泉酒店打麻將。我去到5013號房間后見某一、幺妹姐、老板田、胡某、阿珍、李某二、李某八等人在,他們是在罷朗賭錢,我?guī)湍骋怀榻?,人少的時候抽10.00元、20.00元不等,人少的時候抽30.00元、40.00元不等。何某某在她家中開了幾天的賭場,也是罷朗方式進行賭博,在某一家時,我也幫她抽過金的。
14、楊某一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14時30分許,我聽說有人在神泉酒店賭錢,我就去到了酒店的5013號房間。我去到后見李某九、何某某、盧某某、李某二、李某一等至少有20人在罷朗,我見有一個女的在抽金。
15、王某一(綽號老板田)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我聽人說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有人在悶金花(罷朗),15時許,我就去到了該房間,我見有10多20人在罷朗,我就參加賭了,大約一個多小時就被警察給抓了。我認識的參加賭錢的人有李某某、張某一、章某、李某四、曹某、羅某某、盧某某、楊某一、胡某某、何某某。我看見何某某在抽金的。都市麗景何某某家我去過,但我不是去賭錢,因經(jīng)常去那里賭錢的人欠我的錢,我是去收賬的。在何某某家賭錢也是采取罷朗方式。何某某家的賭場股東是何某某、盧某某和黃某某,我記得是2014年9月初就開始的,主要是何某某、黃某某負責(zé)抽金,有時候李某二、李某一也幫他們抽,在少于10人時每人打10元的底,莊家抽20.00元,多于10人,就放100.00元輪流打底,莊家就抽40.00元,在何某某家每天抽金有五六千元,總共開設(shè)了半個月以上,在何某某家賭錢的人基本上是在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被抓的這些人。
16、張某一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下午2時許,我去到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我與黃某一、李某四、曾某某、楊某二、李某某及其他我不認識的人罷朗,我見何某某、李某七、李某二三人在輪流抽金。另外,之前我還在何某某家中參與賭過三次,是某一打電話我去的,也是采取罷朗方式賭,我前總共輸了五萬多。我聽說是何某某、盧某一、黃某某三人開的賭場,何某某、李某二、李某一、黃某某在抽金,大概開了一個月左右。在她家賭錢的人基本上都是在5013號房間賭錢的人。
17、羅某二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13時許,阮阿珍的打電話叫我去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打金花賭錢。我于15時許去到后,看見約有20人在賭博了。我認識的有陸發(fā)忠、李某二、阿敏、李老強、胡某某、塘角魚、春某等人,當時有人在抽金,每次發(fā)牌抽20.00或40.00元。
18、章某的證言:2014年9月18日,我與何某某聯(lián)系時,她說在神泉酒店5013房間打牌,我就于下午去了。我們當天是采取罷朗方式賭錢,參賭人員有老曾、某一、光振、阿珍等人。第二天我于下午2時許又去5013號房賭錢,方式與上次一樣,基本上都是昨天那些人。每次都有人抽金的。
19、曾某某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下午,何某某打電話給我去神泉酒店五樓罷朗,我于14時40分許到了5013號房間,我見20幾個人在罷朗,我就參與了。我認識的人有章某、某一、光振、胡五妹、小敏、小燕、小萍等人。
20、李某四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13時許,我打電話給我妹李某一還我錢,她說她在神泉酒店502或503房間,我就去那里找她。我到后看見房間里有20多人,男男女女都人有,我認識的有李某一、李某二、幺妹、光省,他們在用撲克鋪金花賭錢。
21、羅一某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15時許,我們會主胡姐打我電話去神泉酒店交會費,我就去了酒店的5013號房間。我去到后見房間里面有10多人,后來又陸續(xù)的有人進來,后來總共有20多人,其中有些人就開始罷朗賭錢,我認識的有楊某二、啊珍,其他的就不認識了。我還看到旁邊有一個婦女從打底的錢中拿出40.00元來,里面就只剩下60.00元。
22、龍某某的證言:2014年9月18日,我聽說神泉酒店5013房間有人在賭錢,很熱鬧。第二天中午我就買得幾包香煙與李某七一起去,我去的目的是想拿煙去那里賣賺點錢。我去到后看到里面約有10多個,有的在中間桌子邊打金花和打外圍方式賭錢,還見有人抽金,每次人少時就抽20.00元,人多時就抽40.00元。
23、邵某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我五妹胡某叫我?guī)退I藥,我就去到了賭錢現(xiàn)場。我去到后有10多人在用撲克牌賭錢,我認識的有盧某某、李一某,其他都是女生,我熟悉但叫不出名字來。
24、王一某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我打電話問我老婆李某一問她在哪里,她說在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我于15時30分許就去那里叫她回家。我去到后看見里面有20多人,我認識的人當中有李某一、李某四等人參加罷朗賭錢,具體參賭人數(shù)我不知道,有的人也站著看賭錢。
25、王一的證言:2014年9月19日15時許,我得知曹某在神泉酒店后,我就去酒店5013號房間找他要我賣砂仁的錢。我去到后看見有20多人圍在桌子周圍用發(fā)三張撲克牌悶金花的方式賭錢,幾分鐘后,警察就進來抓了。
26、胡某(小名五妹)的證言:我聽說有人在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內(nèi)賭錢,我想去看一下欠我錢的老范、小華是否在,就叫我老公背我到該房間去看。我去到房間后沒見這兩人,看見約20個人在里面用撲克炸金花賭錢,參加賭錢的人當中,我認識的人李某七、李某二、阮某某,其他的熟悉但叫不出名字。
27、周某某的證言:我是神泉大酒店經(jīng)理。2014年9月18日,有人來我們酒店要求用5013號房間,但具體是誰我不清楚,還要求把床搬出支,工程部的人同我說后,我就同意了,里面的桌子和凳子不是我們酒店的,是他們自己搬過來的。5013號房有人聚眾賭博的事,我是在人被抓后我才知道的。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我與黃某某大約是在2014年8月28日開始在我家中(都市麗景宿舍)開設(shè)賭場,9月初時,盧某某才加入我們的。我們采取用撲克牌罷朗的方式賭錢,我提供的工具有圓桌一張、凳子幾十張、撲克。參加賭錢的人有的是我約來的,有的是盧某某約來的。大家輪流放100.00元的底錢,發(fā)完牌后比點數(shù)的大小,還有的用牌互相賭外圍。來我家賭錢的人有的帶幾千,有的帶有上萬元。在我家賭錢過程中,有時我負責(zé)抽金,有時是李某一和李某某幫我抽金,她們是自愿幫忙的,沒分錢給她們。抽金是在人少的時候抽20.00元、人多的時候抽40.00元,我為他們提供吃喝。平均一天能抽到兩三千元。在我家開設(shè)賭場過程中,因有一個外地人換牌被發(fā)現(xiàn)發(fā)生了打架,后來我勸開了,恰好當天黃某某和盧某某不在,也就是說他們兩人經(jīng)常不管事,我有點想不通就與盧某某有了矛盾。得20天左右即9月十幾號,我們就沒有我家中開了。從在我家開設(shè)賭場到被公安抓,我們大約抽得金錢三萬多元,我們?nèi)似椒?,分給了盧某某和黃某某各8000.00多元。9月18日中午,阮某某打電話讓我把我家原用于賭博的桌子和凳子拉到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我就于13時許從家中拉去的。我感覺這個賭場應(yīng)該是胡某開的,因為酒店是她哥的,只有她才能開。9月19日下午14時許,我去到5013房間后,看見有朝敏、阿珍、李曉強、章某、盧某某、胡某、楊某一、李某某、桂秀在房間里,還有的我不認識,參加賭錢的我、朝敏、阿珍、李二某、章某、盧某某,其他我不認識,我們賭的是罷朗,底錢是每人輪流放100.00元,放完錢發(fā)完牌后大家就翻牌來比,大家基本上都是在賭外圍,在旁邊站著的也有的買牌來賭外圍,開始是我在抽金得大約兩百元給了胡某,后來是李某二在一旁抽金。賭了約1小時左右警察就來了。在我家參加賭錢的人大多數(shù)都是在5013號房間賭錢的這些人,還有的我記不清楚了。
2、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014年9月初的一天,黃某某邀約我去都市麗景背后何某某家中打牌,我去到后看見黃某某在她家,之前他們兩個想集資錢入股開賭場,我聽到這個消息后,就同他們兩人說:“你們開設(shè)賭場,大家一起找點錢用?!彼麅扇送馕壹尤牒?,我們就商量決定,每天抽金得的錢,扣除房租費、水電費、請人煮飯的工資、買水果、飲料、賭博工具費用(桌子、凳子、鐵架子、撲克牌)后,剩下的錢我們?nèi)司推椒郑珊文衬晨傌撠?zé),負責(zé)登記、收錢、算賬,抽金由何某某安排,我也抽過,黃某某、李某二、李某七也幫忙抽過金,但具體何某某拿多少錢給他們,我就不知道了。我們是采取用撲克牌罷朗的方式進行賭錢的。我們抽金是有七八個人賭錢時不抽金,十個人賭時每次抽20.00元,十四五個人賭時每次抽30.00至40.00元,最高每次抽金不超過40.00元。我在賭錢的時候,何某某給得15000.00元給過我,在結(jié)賬的時候我一分錢都沒得。在開賭場過程中,有一次在何某某家發(fā)生打架,因我沒在場,第二天何某某就不要我參加他們合伙了。前后我總共去過何某某家中賭過二十天左右的錢,每次都有20多人參與,我認識的有何某某、李某一、李某二、光審、兩個張某某、老板田、王一、王一某、曹某、李某四、楊某二、文某、黃某某等人,其他女的我不知道名字。這個賭場前后開了20天左右,后來在9月18日中午何某某又請貨機三將賭博工具搬到了神泉酒店5013號房間,也是采取罷朗方式賭博,抽金的人有何某某、李某二、李某七,聽說錢是交給胡某(五妹),每次賭錢有十四五人至二十人左右,基本上都是原來在何某某家賭錢的人。我在5013房賭過兩天,第二天正賭時就被被警察抓了。在5013房間賭錢時沒見過黃某某了。
3、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014年8月份的一天,我向何某某提出開設(shè)賭場,她同意后就叫去她家開。兩三天后,我和何某某就各自邀約自己的一幫朋友去何某某家賭錢,后盧某一就來找何某某要求合股,我們就同意了。地點設(shè)在何某某家中,賭錢(一張木質(zhì)圓桌、塑料膠凳子有十多張、撲克牌)工具由何某某提供,何某某負責(zé)抽金,我和盧某一負責(zé)幫開門。我們都參加賭錢的,是采取罷朗方式賭博。一般都是有十多個人參與賭博,參賭人員中我認識的有文某、李某八、李某四、阿珍、黃某一,其他認識但叫不出名字。我們一般每天都是從中午兩點左右開始到下午四五點結(jié)束,何某某還請有一個女人為我們煮飯吃,因我們只為參與賭錢的人煮一次晚餐吃?;旧隙际呛文衬?、李某二、李某七在抽金,但是二李是何喊來幫忙的,她們一分錢沒得,我與盧某某也參與抽過,但次數(shù)少,我聽何某某說每天能抽兩三千。我們共開設(shè)了得十多天左右,何某某打電話說有人在堂子里打架,并說她要自己開,不要我和盧某一開了,我就說可以。何某某分得8000.00多元給我。神泉酒店5013房間我去看過賭錢(賭博方式與在何某某家一樣,參賭人員與在何某某基本一樣),但我沒賭,我記得只開得兩天,第二天就被抓了。
本院依法委托調(diào)取的證據(jù)為:
羅甸縣司法局(2015)羅司調(diào)字第71號、72號、73號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證實經(jīng)羅甸縣司法局依法調(diào)查評估,認為對三被告人適用社區(qū)矯正。
上述證據(jù)業(yè)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三被告人對上述證據(jù)均未提出異議,公訴人對本院依法委托調(diào)取的證據(jù)亦無異議。本院對上述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并與本案相關(guān)聯(lián)部分的證據(jù)依法予以采信,并確認所查明的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盧某某、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經(jīng)共謀后決定在何某某家中設(shè)立固定的賭博場所,并在準備好賭博工具后,采取相互邀約朋友或熟人及其他不特定人群到場使用所提供的賭博工具進行賭博活動,且參與人數(shù)眾多,三被告人視參賭人數(shù)多少并結(jié)合下賭注的大小等情況分別或臨時請參賭人員幫忙從中抽頭漁利,在扣除相關(guān)成本費用后,三被告人予以平均分成獲利,同時還雇請他人為參賭人員提供飲食等服務(wù)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開設(shè)賭場罪的法定構(gòu)成要件,應(yīng)依法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刑事責(zé)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三被告人犯開設(shè)賭場罪名成立,依法應(yīng)予以刑事處罰。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當,均系主犯,均應(yīng)當對該犯罪行為負全部刑事責(zé)任;何某某、盧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黃某某能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是自首,均依法可以適用從輕處罰;案發(fā)后,三被告人均能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該款應(yīng)依法予以沒收;三被告人均能主動接受財產(chǎn)刑處罰,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且經(jīng)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調(diào)查評估認為可以對三被告人適用社區(qū)矯正,可依法對三被告人宣告緩刑。綜合考慮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及上述相關(guān)量刑情節(jié),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打擊開設(shè)賭場犯罪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財產(chǎn)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伍仟(¥5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盧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伍仟(¥5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黃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伍仟(¥5000.00)元(已繳納¥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未繳納部分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何某某、盧某某、黃某某退繳開設(shè)賭場所得人民幣叁萬叁仟(¥330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暫收機關(guān)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明權(quán)
人民陪審員陸廷華
人民陪審員王澤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龍大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