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13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3-26
審理經(jīng)過
高要市人民檢察院以要檢訴刑訴(2015)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鄧某甲、吳某乙、蔡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國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鄧某甲、吳某乙、蔡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高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鄧某甲伙同梁耀全(另案處理)經(jīng)密謀后,購買了1臺鯊魚賭博機放置在梁耀全位于高要市白土鎮(zhèn)樂堂村委會樂堂村16隊住屋的雜物房內(nèi),組織賭博,并雇請被告人吳某乙負責“看風”,以及于2014年11月5日雇請被告人蔡某負責為參賭人員上下分,直到2014年11月7日1時許被公安人員查獲并扣押鯊魚機1臺。期間,違法所得數(shù)額合計約人民幣10000元,其中,2014年11月5日至7日違法所得數(shù)額合計約人民幣6000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鄧某甲、吳某乙、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鄧某甲、吳某乙、蔡某的戶籍證明材料,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物品移交清單,提取筆錄,手機圖片,辨認筆錄及照片,刑事案件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關于游戲機的機種說明,情況說明,移交待銷毀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和照片,證人林某、鄧某乙、劉某、鄧某丙、陳某乙的證言,同案人梁耀全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鄧某甲、吳某乙、蔡某的供述、辯解及親筆供詞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鄧某甲、吳某乙、蔡某無視國法,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開設賭場罪。高要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屬實,提出對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鄧某甲、吳某乙各判處四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蔡某判處三個月以上五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鄧某甲購買賭博機開設賭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吳某乙、蔡某受雇“看風”和為參賭人員上下分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乙之前所受刑罰,雖不構成累犯,但屬于量刑情節(jié)的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鄧某甲、吳某乙、蔡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表示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宣告緩刑。
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被告人鄧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四、被告人吳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五、被告人蔡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曉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譚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