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5)臺三刑初字第33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8-13
審理經(jīng)過
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檢察院以三檢刑訴(2015)3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丹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三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間,被告人鄭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多次在三門縣浦壩港鎮(zhèn)金家峙村其經(jīng)營的小店內(nèi)為羅某丙、池某、柯某、王某、黃某乙、高某甲、高某丙、許某乙、許某甲、金某甲、羅某甲、羅某乙、高某乙、林某、金某乙、許某丙、高某丁、黃某丙足、黃某丙春、羅某戊、黃金虎等二十余人賭博提供場地、賭具,并從中獲利人民幣3000元左右。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鄭某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黃某甲、金某甲、柯某、羅某甲、黃某乙、金某乙、池某、許某甲、許某乙、高某甲、高某乙、羅某乙、高某丙、林某、羅某丙、黃金虎、王某、許某丙、羅某丁、高某丁、黃某丙足、黃某丙春、羅某戊的證言,檢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已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鄭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鄭某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林菁優(yōu)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楊帥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