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15)松刑初字第125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08-13
審理經(jīng)過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訴刑訴〔2015〕12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舒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曄、被告人舒某及其辯護人吳曉燕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25日至3月18日,被告人舒某受雇于他人,在本區(qū)文涵路XXX號經(jīng)營管理一無名游戲室,該游戲室內(nèi)擺放有7臺賭博機供人賭博。2015年3月18日20時許,民警在上址查獲“黃金萬兩”、“街頭賽車”老虎機各1臺、“雙響紅蟹(8人位)”、“飛龍傳說(8人位)”、“西游爭霸(8人位)”、“金鯊銀鯊(6人位)”、“搖錢樹(10人位)”各1臺。上述賭博機能夠運行的機位計33個。
案發(fā)當天,被告人舒某亦被公安機關抓獲。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舒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晏某某、董某、陸某某、許某某、楊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清點記錄,扣押清單,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賭博機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及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舒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舒某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舒某從輕處罰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舒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賭博機及賭資人民幣一千四百零七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房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樊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