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浙江省玉環(huán)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浙1021刑初49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7-09-07
審理經(jīng)過
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公訴刑訴[2017]4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張某2、唐某3、張某4、雷某5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玉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張某2、唐某3、張某4、雷某5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6年11月中旬至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劉某1、雷某5在本市玉城街道李家小區(qū)長樂路356號“8號理財?shù)辍币詳[麻將桌供別人賭博的方式開設賭場,并從中抽頭獲利。上述期間,賭場開設約半個月,抽頭獲利約人民幣6000元。
?2、2016年12月初至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劉某1、張某4繼續(xù)在上述地點以同樣的方式開設賭場,并從中抽頭獲利。上述期間,賭場開設約半個月,抽頭獲利約人民幣9000元。
3、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劉某1、張某4、唐某3、張某2繼續(xù)在上述地點以同樣的方式開設賭場,并從中抽頭獲利。上述期間,賭場抽頭獲利達人民幣8790元。
4、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劉某1、唐某3、張某2繼續(xù)在上述地點以同樣的方式開設賭場,并從中抽頭獲利。上述期間,賭場獲利達人民幣19690元。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劉某1、唐某3在上述賭場內(nèi)被公安機關民警依法傳喚到案。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張某2在玉環(huán)市公安局玉城派出所被公安機關民警依法傳喚到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張某4在本市玉城街道藍天花苑5號樓一單元201室被公安機關民警依法傳喚到案。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雷某5主動到玉環(huán)市公安局玉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唐某3、張某4、雷某5分別向本院退出人民幣12650元、7430元、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1、張某2、唐某3、張某4、雷某5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人陶某、胡某、劉某、余某的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發(fā)還清單、收繳物品清單、隨案移送清單、情況說明、相關辨認筆錄、檢查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提取筆錄、照片、歸案經(jīng)過、前科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張某2、唐某3、張某4、雷某5以營利為目的,結伙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區(qū)分主從犯,可根據(jù)各被告人具體參與程度分別予以科刑。被告人張某2有前科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雷某5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五被告人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3、張某4、雷某5退出了個人的非法獲利,確有悔罪表現(xiàn),本院決定對其三人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之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之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雷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劉某1非法獲利人民幣7500元、被告人唐某3非法獲利人民幣12650元(已繳納)、被告人張某4非法獲利人民幣7430元(已繳納)、被告人雷某5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元(已繳納)、被告人劉某1、張某2共同非法獲利人民幣12650元及被公安機關扣押的非法獲利款人民幣250元均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藐
人民陪審員潘金福
人民陪審員林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丁艷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