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蘇0812刑初15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8-03-07
審理經(jīng)過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浦檢訴刑訴[2016]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1、黃某2、王某3犯開設賭場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馮某1、黃某2、王某3提出上訴。2017年4月10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發(fā)回重審。因發(fā)現(xiàn)被告人有遺漏的罪行,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清檢訴刑追訴[2017]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追加指控被告人馮某1、黃某2、王某3部分犯罪事實。本院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1、黃某2、王某3及各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馮某1、黃某2受陳某(另案處理)雇傭,協(xié)助其管理“勝利”QQ賭博群,以支付寶、財付通等網(wǎng)絡賬戶接受參賭人員打款,以在QQ群內(nèi)接受押注的形式,參照北京福彩PC蛋蛋網(wǎng)站“幸運28”的開獎結(jié)果確定輸贏后用上述網(wǎng)絡賬戶結(jié)算的方式開設賭場,共計獲利49萬余元。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間,被告人馮某1、黃某2受陳某(另案處理)雇傭,協(xié)助其管理“勝利”QQ賭博群,以上述方式開設賭場,共計獲326萬余元。被告人馮某1以提成和工資形式獲利50余萬元,被告人黃某2以同樣形式獲利50余萬元。
2、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3、袁某(在逃,另案處理)受陳某(另案處理)雇傭,協(xié)助其管理“大富豪娛樂”QQ賭博群,以支付寶、財付通等網(wǎng)絡賬戶接受參賭人員賭資,以在QQ群內(nèi)接受押注的形式,參照北京福彩PC蛋蛋網(wǎng)站“幸運28”的開獎結(jié)果確定輸贏后用上述網(wǎng)絡賬戶結(jié)算的方式開設賭場,涉案賭資3.3萬元以上,其中王某3個人獲利2萬余元。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3、袁某(在逃,另案處理)受陳某(另案處理)雇傭,協(xié)助其管理“大富豪娛樂”QQ賭博群,以上述方式開設賭場,共計獲利316萬余元。其中王某3以提成和工資形式獲利49萬余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馮某1、黃某2、王某3的供述、證人馮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馮某1、黃某2、王某3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1、黃某2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被告人王某3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均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馮某1、黃某2、王某3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不表異議。
被告人馮某1的辯護人提出,馮某1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且歸案后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法庭對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被告人黃某2、王某3的辯護人均提出,黃某2、王某3協(xié)助抓獲辦案機關沒有查明的同案犯馮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二人均系初犯,歸案后主動坦白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建議法庭綜合考慮以上情節(jié),對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1.被告人馮某1、黃某2受陳某(另案處理)雇傭,協(xié)助其利用“勝利”QQ賭博群開設賭場,在上述賭博群中接受押注,參照北京福彩PC蛋蛋網(wǎng)站“幸運28”的開獎結(jié)果確定輸贏,以支付寶、財付通等網(wǎng)絡賬戶接受參賭人員打款并結(jié)算。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間共計獲375萬余元。其中馮某1以提成和工資形式獲利50萬余元,黃某2以同樣形式獲利50萬余元。
2.被告人王某3、袁某(另案處理)受陳某(另案處理)雇傭,協(xié)助其利用“勝利”QQ賭博群開設賭場,在上述賭博群中接受押注,參照北京福彩PC蛋蛋網(wǎng)站“幸運28”的開獎結(jié)果確定輸贏,以支付寶、財付通等網(wǎng)絡賬戶接受參賭人員打款并結(jié)算。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間涉案賭資3.3萬元以上,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間共計獲利316萬余元。其中王某3以提成和工資形式獲利51萬余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自被告人馮某1處扣押涉案贓款58.48萬元,自被告人王某3處扣押涉案贓款73.03萬元、王某3個人違法所得49.66萬元;被告人黃某2退出違法所得5萬元,被告人王某3主動退出違法所得2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的被告人馮某1、黃某2、王某3的庭前供述,證人蔣某、田某、鐘某、梅某等人的證言,支付寶交易記錄截圖,QQ賭博群聊天記錄及賬本截圖,公安機關制作的遠程勘驗記錄,辨認筆錄,扣押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公安機關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且被告人馮某1、黃某2、王某3對其犯罪事實當庭供認不諱,證據(jù)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認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1、黃某2、王某3以營利為目的,采用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組建QQ群的方式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馮某1、黃某2,被告人王某3分別與他人共同實施開設賭場行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馮某1、黃某2、王某3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三名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黃某2、王某3的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現(xiàn)的意見,經(jīng)審查,被告人黃某2、王某3在二審期間主動供述的其與馮某、陳某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間開設賭場的事實,系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仍屬于如實供述的范疇,且二被告人僅提供了馮某的戶籍地址,沒有其他協(xié)助抓捕行為,依法不構成立功,對于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3系初犯,且歸案后有悔罪表現(xiàn),綜合其犯罪情節(jié),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馮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罰金已繳納五萬元,余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被告人黃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罰金已繳納十萬元,余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王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已扣押的涉案贓款131.51萬元、違法所得56.66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馮某1違法所得50萬元、被告人黃某2違法所得45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希軍
代理審判員周培偉
人民陪審員吳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仇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