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浙江省玉環(huán)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浙1021刑初87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8-05-03
審理經(jīng)過
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以玉檢公訴刑訴[2017]8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海鴻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立案后,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遂決定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玉環(huán)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學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海鴻及玉環(huán)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林咸木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3年2月6日,被告人江海鴻與顏盈芬、葉紅(均已判)合伙在本市楚門鎮(zhèn)南門居南大街73號開設玉環(huán)楚門老街棋牌室。2013年5月,被告人江海鴻及顏某、葉某商量后決定向部分賭博人員收取抽頭,該棋牌室供參賭人員金某、吳某等人以“麻將”形式進行賭博,阮某(已判)不定期在該賭場幫忙抽頭、記賬等,直至2014年1月底,被告人江海鴻退股。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底,該棋牌室共抽頭獲利人民幣12萬余元。
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江海鴻到玉環(huán)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江海鴻主動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4萬元,且舉報他人非法行醫(yī)及開設賭場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江海鴻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同案犯顏某、葉某、阮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金某、吳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賬本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工商登記情況、銀行明細、同案犯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及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海鴻目無法紀,結(jié)伙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海鴻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江海鴻當庭認罪,舉報他人違法事實,雖不構(gòu)成立功,但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江海鴻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必須按期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的監(jiān)督和管理。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江海鴻的非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藐
人民陪審員張全喜
人民陪審員蘇云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丁艷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