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西省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贛1029刑初7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8-05-18
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18]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秀琴犯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次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倪秀琴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倪秀琴在其小賣部店里先后放置了三臺“老虎機”和一臺8個操作位的“打漁機”供他人賭博。2018年農(nóng)歷春節(jié)期間,周某2(12周歲)、張某2(10周歲)、張某1(12周歲)等人到被告人倪秀琴的小賣部通過“老虎機”和“打漁機”進行賭博。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在庭審過程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倪秀琴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倪秀琴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倪秀琴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倪秀琴在其小賣部店里先后放置了二臺“老虎機”和一臺8個操作位的“打漁機”供他人賭博。2018年農(nóng)歷春節(jié)期間,周某2(時年12歲)、張某2(時年10歲)、張某1(時年12歲)等人到被告人倪秀琴的小賣部通過“老虎機”和“打漁機”進行賭博。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倪秀琴被抓獲歸案,小賣部內(nèi)擺放的一臺8位“打漁機”、三臺“老虎機”和一元硬幣393個被扣押。經(jīng)鑒定,一臺8位“打漁機”和二臺疑似賭博機為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施設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因為倪秀琴阿姨家是開南貨店,而且還放了麻將機,所以平時好多人都會去玩。去年年底,其發(fā)現(xiàn)倪家一樓客廳放了一臺打漁機,進門左手的房間的三臺老虎機有兩臺通了電,年后放假到現(xiàn)在。其一共去過倪秀琴家三次,每次都會看見五、六個人在那里玩打漁機、老虎機,其會在旁邊看一下。一次是初二上午,其看到有五、六個十二、三歲的小朋友在那里玩打漁機,有三個小孩子每個人給了10元錢給倪秀琴阿姨,倪秀琴阿姨就用一個鑰匙照一個,然后倪秀琴就給他們上分,好像是10元錢1000分,然后那幾個小孩就開炮打魚。初二下午又看到五、六個小孩在那里玩打漁機,還看到一個五十多歲的男子,也在那里玩。初三下午又看到有五、六個小孩子在那里玩,也差不多就是初二看到的那幾個小孩。
2、證人周某2的證言證明,正月初二上午,其到秀琴開的小賣部,看到有人玩打漁機,其就在秀琴那換了10元錢硬幣,到左側房間玩老虎機,其玩了十幾分鐘就輸了10元錢。其找到秀琴給了她10元錢,上了1000分,然后其就在大廳玩打漁機,玩了20分鐘全部輸光了。正月初三下午,其又來到秀琴開的店,看到有人玩打漁機。
3、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正月初一上午,姐姐叫其去秀琴家玩打漁機,于是兩個人就來到秀琴家中,當時有一個人正在那里玩,其就坐在進門左手的一個位置的地方,并拿出10元錢給倪秀琴,一千分玩掉之后,其打漁也獲得一千分,所以其叫秀琴下分,秀琴就退了10元錢給其。
4、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大年初三,其在倪秀琴的小賣部看到打漁機開了,就給了10塊錢給倪秀琴,她就幫其充1000分。其玩了十幾分鐘就把分都輸完了,后就回家了。上午去的時候,有四個小孩在玩老虎機,下午看到周某2在玩打漁機,另外還有三個大約十三、四歲的人也在玩打漁機。
5、人口信息、前科證明證實,被告人倪秀琴犯罪時已成年,在轄區(qū)居住期間無違法犯罪記錄。
6、歸案情況說明、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倪秀琴系傳喚到案。
7、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一臺賭博機疑似損壞所以無法出具鑒定;周文強外出務工無法聯(lián)系;周登科無法做筆錄;小吳、小桂未找到。
8、老虎機、打漁機的照片和現(xiàn)場照片證實了老虎機、打漁機照片的擺放情況。
9、江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實,被告人倪秀琴繳納罰沒收入款393元。
10、檢查、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扣押了老虎機三臺、打漁機一臺、一元硬幣393個。
11、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證實,送檢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為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施設備。
12、被告人倪秀琴的供述證明,其家一樓開南貨店有二十來年,一直靠這個賺點錢。2016年年底,有個姓吳的男子說放幾臺老虎機到其家中,說好賺得的錢姓吳的得60%,其得40%。不久后那個姓吳的男子就拉了三臺老虎機過來,放在其家一樓進門左邊的麻將房內(nèi),其中有一臺壞了。老虎機也就是過年時有一些小孩子會來玩一下,因為沒有什么人玩,所以一直到現(xiàn)在還沒有分錢。年二十八左右一天下午,一個姓桂的余江男子打電話說想放一臺打漁機,不久后就拉了一臺8個位置的打漁機過來,放在一樓的客廳中。來玩打漁機和老虎機的都是大人帶小孩過來玩,來玩的大人和小孩其不認識,都是正月來做客的人。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內(nèi)容客觀,來源合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秀琴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場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老虎機”二臺、8位“打漁機”一臺),容留未成年人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倪秀琴設置了三臺“老虎機”和一臺8位“打漁機”,經(jīng)查,2018年2月22日扣押的物品為三臺“老虎機”和一臺8位“打漁機”,但公訴機關提供的《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僅認定了其中一臺8位“打漁機”和二臺疑似賭博機為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同時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出具情況說明,證實另一臺疑似賭博機經(jīng)通電不會亮燈,無法進行操作,故無法出具該疑似賭博機是否為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施設備的鑒定。因此,應認定被告人倪秀琴設置了二臺“老虎機”和一臺8位的“打漁機”,公訴機關指控的數(shù)量有誤,應予糾正。
被告人倪秀琴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在審理期間主動繳納罰金,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且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倪秀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熊歆
人民陪審員湯滿堂
人民陪審員吳淑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樂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