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172號
2024年06月2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24]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X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本案被害人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審理中,被害人李某1與被告人李XX達成和解協(xié)議,李某1申請撤回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審查后口頭裁定準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訾晚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XX及其辯護人薛云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碭山縣玄廟鎮(zhèn)朱寨村地塊編號00684的土地為被害人李某1的爺爺李某2旺承包,后由李某1的父親李某3管理,并栽種48油桃。李某3去世后,該地塊由被告人李某1的哥哥李某2斗管理,期間,李某2斗補種了部分48油桃樹。李某2斗去世后,李某1在未取得李某1同意的情況下,繼續(xù)管理種植該地塊上的桃樹。后李某1將該地塊交給朱某管理,李某1為泄憤將該地塊上的桃樹毀壞。經(jīng)鑒定,被毀壞的桃樹價值13306元。
2024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1被民警傳喚到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朱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鑒定意見及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為泄憤,故意毀壞處于豐產(chǎn)期的果樹,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李某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1當庭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表示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是:被告人李某1在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碭山縣玄廟鎮(zhèn)朱寨村地塊編號00684的土地為被害人李某1的爺爺李某2旺(2022年10月去世)所承包,后由李某1的父親李某3管理,并栽種品種48號油桃。李某32019年6月去世后,該地塊由被告人李某1的哥哥李某2斗管理,期間,李某2斗補種了部分48油桃樹。李某2斗2023年1月去世后,李某1在未取得李某1同意的情況下,繼續(xù)管理該地塊上的桃樹,后李某1將該地塊交給他人管理。李某1因未能得到該地塊的管理權,為泄憤將該地塊上種植的30棵48油桃樹毀壞(其中十年生22棵,三四年生8棵)。經(jīng)鑒定,被毀壞的油桃樹經(jīng)濟損失價值13306元。
2024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1被民警依法傳喚到案。審理中,被告人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與被害人李某1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出示、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前科查證記錄、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死亡注銷證明、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證人朱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鑒定意見及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為泄憤,故意毀壞他人承包土地上種植的果樹,破壞了他人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其行為構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審理中,被告人李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據(jù)此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的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超
人民陪審員王滿
人民陪審員董研研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帥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