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181刑初254號
2024年06月21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刑訴[2024]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啟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祥峰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玲俐為被告人朱某某提供法律幫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4月22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朱某某路過巢湖市南門汽車站出站口,發(fā)現(xiàn)被害人魏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雅迪牌電動車坐墊未鎖,遂將該電動車坐墊下的一組黑色中國鐵塔牌60V30Ah鋰電池盜走,經(jīng)巢湖市價格認證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鋰電池價值人民幣1880元。
2024年4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從其位于巢湖市××巷××號家中抓獲歸案,同時從其家中查獲被盜黑色中國鐵塔60V30Ah鋰電池,并于當日發(fā)還給被害人魏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證據(jù)保全決定書、發(fā)還清單、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被害人陳述、價格認定結論書、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案件發(fā)生的事實經(jīng)過。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簽字具結。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應予科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可平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夢婷
書記員李夢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