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休寧縣人民法院
(2024)皖1022刑初79號
2024年06月26日
案件概述
休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休檢刑訴〔2024〕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麗犯詐騙罪,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6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何文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麗及其辯護人程偉(休寧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被告人胡某1通過“呼呼”交友軟件搭識被害人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虛構(gòu)自己的年齡、職業(yè)、家庭情況等信息,與被害人程某確定所謂戀愛關系。2023年7月至11月,胡某1假借生病住院、處理房子、幫助女兒還貸款等理由,從被害人程某處騙得人民幣79250元。
2023年12月13日,被告人胡某1被抓獲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胡某1已退賠被害人程某79000元,并取得其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胡某1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綜上,公訴機關建議本院對胡亮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以下證據(jù):1.物證:手機一部;2.被告人胡某1的基本情況、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筆錄、歸案經(jīng)過、微信支付轉(zhuǎn)賬電子憑證、微信轉(zhuǎn)賬截圖、聊天記錄截圖,收條及諒解書,休寧縣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及量刑建議書等書證;3.證人張某的證言;4.被害人程某的陳述;5.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和辯解;6.休寧縣公安局制作的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并制作成電子光盤。
被告人胡某1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胡某1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庭審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關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自愿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與公訴機關指控基本一致,不再贅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1自愿承諾將取保候?qū)彵WC金二萬元作為刑事財產(chǎn)刑保證金待處理。此部分事實有被告人胡某1手寫承諾書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胡某1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從寬處理。胡某1已全部退賠被害人并取得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與此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本院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態(tài)度、悔罪、退賠表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胡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涉案扣押的華為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利力
人民陪審員丁蓓芳
人民陪審員汪長貴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洋
書記員周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