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41號
2024年07月10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部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劉某1在固鎮(zhèn)縣工業(yè)園內飲酒后,乘坐他人車輛至蚌埠市淮上區(qū)××其經(jīng)營的店鋪。當日23時許(當日系冰雪天氣),被告人劉某1駕駛皖C9××**號別克牌小型轎車從玉博園出發(fā),前往龍子湖區(qū)東方新天地小區(qū)的住所。當日23時4分許,劉某1駕車沿蚌埠市解放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淮上大道交叉路口時,闖黃燈超速向南通過該路口,與沿解放路淮河大橋由南向北行駛至淮上大道交叉路口后向左轉彎的王某駕駛的皖CS××**號領克牌小型轎車(載有高某)發(fā)生碰撞,接著皖C9××**號小型轎車又穿越過該路口西南角護欄,與在路口西南角非機動車道上等待信號燈指示通行的孫某1駕駛的皖CU52**號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直至撞上人行道上的護欄和路燈桿,皖C9××**號小型轎車才停下。事故造成孫某1、高某受傷,三車受損及護欄損壞等。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劉某1躲進附近的小樹林。高某報警后,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民警迅即趕到現(xiàn)場處置。劉某1躲藏一段時間后返回現(xiàn)場,但否認是皖C9××**號小型轎車駕駛員。經(jīng)民警教育后,劉某1交代了其酒后駕駛皖C9××**號小型轎車肇事的事實。民警對劉某1進行呼氣酒精檢測后,隨即將其帶至蚌埠康橋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待檢。
2024年2月4日,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3mg/100mL。
2024年2月28日,經(jīng)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劉某1醉酒后超速駕駛機動車,違反信號燈指示通行,且發(fā)生事故后逃逸,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應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孫某1、高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2024年4月3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孫某1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大腿軟組織損傷,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肘軟組織損傷,二人的損傷均未達輕微傷標準。
2024年3月15日,劉某1賠償了被害人高某的醫(yī)療等費用共計人民幣4000元,取得了高某的諒解。
2024年3月18日,劉某1賠償了被害人孫某1的醫(yī)療費、車輛損失等費用共計人民幣7000元,取得了孫某1的諒解。
2024年4月3日,劉某1支付了被害人王某車輛維修費共計人民幣170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查獲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協(xié)議書,證人孫某2證言,被害人王某、高某、孫某1的陳述,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乙醇檢驗報告、安徽天正、民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照片、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事故現(xiàn)場圖,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1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1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1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1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李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