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74號
2024年07月11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海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2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丁某1醉酒后無證駕駛陜J5××**號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烈山區(qū)烈青路自北向南上道路行駛至楊莊街道辦事處門口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后,民警將其帶至淮北市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2024年2月18日,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丁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1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1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庭審中,公訴機關調(diào)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1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丁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調(diào)整后的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2月20日,被告人丁某1到淮北市××隊××隊接受調(diào)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同日,丁某1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本案),被淮北市××隊××隊罰款一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1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丁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對其從重處罰。丁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丁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繳納的罰款折抵罰金,剩余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桂倩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