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70號
2024年07月10日
2024年3月8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號牌為皖FC7Z**號黑色保時捷小型越野轎車,沿淮北市烈山區(qū)任樓礦專用線由東向西行駛到任樓礦專用線任樓礦工人村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2024年3月10日,經安徽公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2mg/100ml。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張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張某某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對其從重處罰。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判決
結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繳納的罰款折抵罰金,剩余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預繳。)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旭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