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06號
2024年07月23日
指控事實
2024年5月25日9時11分許,被告人袁某1持C1型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皖SA××**號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車自北向南行駛至亳州市渦陽縣渦南鎮(zhèn)史廟村南路段,與同方向盛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相撞,造成盛某死亡和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第XXX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袁某1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2024年5月30日,袁某1家人與被害方達成協(xié)議,賠償被害方238000元,征得諒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十個月,適用緩刑。
被告人
辯護人
意見
被告人袁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賠償損失、征得諒解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1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袁某1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袁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賠償損失、征得諒解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袁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蔣召朗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謝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