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5刑初64號
2024年07月23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26日19時57分許,被告人張某1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沿八公山區(qū)淮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八公山新村小區(qū)門前調(diào)頭處路段,與前方正在調(diào)頭的王xx駕駛的皖DJ××**號小型轎車發(fā)生刮碰,碰撞后又與康xx停在路邊的皖D0××**號小型面包車相撞。致三車受損,張某1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張某1血液酒精含量為218mg/100ml,隨即被帶至淮南新華醫(yī)療集團新華醫(yī)院抽血待檢。2024年2月29日經(jīng)安徽九晟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1血液酒精含量為194.97mg/100ml。2024年3月13日,經(jīng)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八公山大隊責任事故認定,張某1負事故主要責任,王xx負事故次要責任,康xx無責任。2024年3月7日經(jīng)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1駕駛的無號牌三輪燃油車屬于正三輪摩托車,系機動車。另查明,張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
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張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馬鳳偉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