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405刑初65號
2024年07月23日
指控事實
2024年1月31日20時,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淮南市八公山區(qū)××路與孔李大橋交口300米處開展查緝酒后駕駛統(tǒng)一行動,20時46分,李某1駕駛皖DB××**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查緝點,現(xiàn)場執(zhí)勤交警發(fā)現(xiàn)駕駛?cè)死钅?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李某1血液酒精含量為126mg/100ml,被帶至淮南市新華醫(yī)院抽血待檢。2024年2月3日經(jīng)安徽九晟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1血液酒精含量為151.71mg/100ml。另查明,李某1未取得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李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
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李某1無證駕駛汽車,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馬鳳偉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