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227號
2024年08月0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7月5日7時30分左右,被告人張某1騎電動車至本市銅官區(qū)立新菜市場,采用扒竊的手段盜竊被害人王某錢包一枚,內有現(xiàn)金人民幣29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人民幣2900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和辯解;指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材料,認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張某1的刑事責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1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1到案后能夠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其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的全部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1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晴霞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潘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