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42號
2024年08月02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刑訴(2024)3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8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邢嗌絽^(qū)人民檢察院李巖、檢察官助理??悼?、被告人邵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4年4月3日21時14分許,被告人邵某1飲酒后駕駛皖L2××**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濉河北路由北向南行至濉河北路鳳凰路交口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邵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6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另,截止到2024年4月9日,未查詢到被告人邵某1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信息。邵某1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于2024年4月9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罰款一千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邵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違法嫌疑人員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返還物品憑證,駕駛?cè)诉`法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證綜合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血液樣本提取筆錄、人體尿樣XX檢測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告知筆錄,查獲經(jīng)過、歸案經(jīng)過,視聽資料,被告人邵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予以從重處罰;到案后,邵某1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
決如下:
被告人邵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