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50號
2024年08月02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4〕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部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陳某1(駕駛證已被吊銷)飲酒后從固鎮(zhèn)縣新馬橋鎮(zhèn)園藝一場駕駛皖C2××**號寶馬牌小型轎車前往蚌埠市。當日15時40分左右,陳某1駕車沿101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蚌埠市淮上區(qū)苗場路段向右變更車道時,與車道內同向由趙某駕駛的皖CA××**號江淮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蚌埠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被害人報警后,指令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派員趕赴現(xiàn)場處置。交通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陳某1對其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事實予以否認,并拒絕配合做呼氣酒精檢測。民警隨即將其帶至蚌埠康橋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待檢。事故發(fā)生后,陳某1和其哥哥陳某11商議,由陳某11向公安機關作虛假供述,以證明事故發(fā)生時皖C2××**號寶馬牌小型轎車系陳某11駕駛,妄圖使陳某1逃避處罰。
2024年2月12日,經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02mg/100mL。
2024年3月22日,經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陳某1應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
2024年3月22日,雙方達成協(xié)議,陳某1賠償趙某車輛損失等費用共計人民幣3000元,取得了趙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查獲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諒解書,證人姚某、陳某11、余某的證言,被害人趙某陳述,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乙醇檢驗報告、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勘驗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12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且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1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且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1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1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1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12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且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1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且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1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1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娜
書記員李春雨